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24
决定日:2008-06-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0965.6
申请日:2005-07-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9-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开来
主审员:杨凤云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B65B35/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根据从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界定清楚权利要求中所用词语的含义,则使用所述词语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记载的整体内容。
说明书是否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记载的整体技术内容来判断。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6日公告授权的、专利号为200520060965.6、名称为“一种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7月11日,专利权人为王开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卡传送带、塑料膜传送带、转盘,所述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水平方向平行设置,所述转盘的转轴与塑料膜传送带分别位于卡传送带的两侧,转盘高于卡传送带及塑料膜传送带,转盘的周围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的圆周上均匀设置有拨杆,所述拨杆的一端与转盘相连接,另一端连接有与转盘相平行的拨片。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片的形状为圆形、椭圆形。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片的周向加工有环槽。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环槽的截面形状为“V”形或“U”形。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片的底面在竖直方向高于卡传送带的表面,拨片底面与卡传送带表面的距离为0.1mm-0.5mm。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片的底面在竖直方向高于塑料膜传送带的表面,拨片在转盘转动时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部分重叠。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与同一动力轴相连接传动。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通过齿轮组及传动轮与所述动力轴相连接传动。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传送带连续设置有分隔卡的卡挡片,所述卡挡片垂直连接于卡传送带上,每两个卡挡片在平行状态时相互之间的距离与所送传的卡的宽度相同或稍大于卡的宽度。”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水平方向平行设置”和“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者相交的位置关系”以及“转盘高于卡传送带及塑料膜传送带”等技术特征不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2)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自动调整入卡位置,实现精确、高速送卡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因此“转盘的圆周下方需要设置拨杆”,“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与同一动力轴相连接传动,并保持同步运行”,“转盘上拨杆所在位置的圆周的线速度与卡传送带或塑料膜传送带的传动速度一致”,“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同一水平面上设置”都是应当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记载。(3)如果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不是在同一水平面上平行设置,本专利所述的送卡机构不能完成最基本的送卡功能,但是权利要求书全文、说明书及附图都没有表述“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是否在同一水平面上设置”,此外,“用什么零件、以什么安装方式或位置关系,来保证“转盘圆周的线速度与卡传送带的传动速度严密一致”,在授权文本中没有清楚说明,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2007年7月28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以下1份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1年8月30日、专利号为DE29923916U1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发明目的、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一样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是转盘的转轴与塑料膜传送带分别位于卡传送带的两侧,而证据1是带有定位销的给进设备与塑料膜传送带位于卡传送带的两侧,但是两者属于使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2)本专利的转盘高于卡传送带及塑料膜传送带,证据1没有这样的技术特征,但是本专利的该特征没有带来任何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8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0日提交意见陈述,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1、一种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卡传送带、塑料膜传送带、转盘,所述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水平方向平行设置,所述转盘的转轴与塑料膜传送带分别位于卡传送带的两侧,转盘高于卡传送带及塑料膜传送带,所述转盘设置有拨杆,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的圆周上均匀设置有拨杆,所述拨杆的一端与转盘相连接,另一端连接有与转盘相平行的拨片。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片的形状为圆形、椭圆形。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片的周向加工有环槽。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环槽的截面形状为“V”形或“U”形。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片的底面在竖直方向高于卡传送带的表面,拨片底面与卡传送带表面的距离为0.1mm-0.5mm。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片的底面在竖直方向高于塑料膜传送带的表面,拨片在转盘转动时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部分重叠。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与同一动力轴相连接传动。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通过齿轮组及传动轮与所述动力轴相连接传动。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传送带连续设置有分隔卡的卡挡片,所述卡挡片垂直连接于卡传送带上,每两个卡挡片在平行状态时相互之间的距离与所送传的卡的宽度相同或稍大于卡的宽度。” 专利权人认为,(1)“水平方向平行设置”的表述可以理解为两种情况: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同一水平面上平行设置和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不同高度的水平面上平行设置,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实现送卡功能。对于第二种情况,也是本专利权人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由于塑料膜传送带所传送的塑料膜袋在进卡段张开后有一定厚度,所以为了保证卡可以准确地送入塑料膜袋中,将卡传送带设置为低于塑料膜传送带的位置,即在不同高度的水平面上,但在水平方向仍平行设置,所传送的卡并非直接贴于卡传送带表面,而是利用卡传送带两侧的支承面使卡距离卡传送带表面有一定高度,卡的传送主要是依靠卡传送带表面连续设置的分隔卡的卡挡片(见从属权利要求10)推动前行,只要保证卡在卡传送带上的工作面与塑料膜传送带上塑料膜袋位于同一水平面即可实现准确送卡,而并非一定要保证“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同一水平面上平行设置”才能实现。所以“水平方向平行设置”是必要技术特征,并且已经表述清楚、明确。(2)对于“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中的“竖直方向”,专利权认为竖直方向是与水平方向相垂直的方向,该方向所看到的视图见说明书附图2所示的俯视图。(3)对于“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中的“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本说明书中的作用原理部分已经明确陈述了“由于塑料膜传送带与卡传送带平行设置并且线速度相同,所以塑料膜袋与卡向同一方向移动,相互间保持静止;转盘转动的同时将卡连续拨入塑料膜袋中(见说明书第2页22-24行),可见转盘是将卡传送带上的卡从塑料膜传送带的侧面拨入塑料膜袋中的,在说明书附图2中也可明确地看出转盘与塑料膜传送带的侧部在竖直方向的投影是呈相交的位置关系。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不可能理解成“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的末端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由于转盘高于卡传送带及塑料膜传送带,所以应当理解为“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不在同一水平面内,仅转盘圆周的投影)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4)对于权利要求1中“转盘高于卡传送带及塑料膜传送带”不清楚的问题,由于在说明书原理部分已经明确陈述了“转盘转动的同时将卡连续拨入塑料膜袋中”,而“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水平方向平行设置”,所以“转盘所在的平面平行于水平面”是唯一的解释,这在说明书图1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5)对于请求人所述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将“所述转盘设置有拨杆”补入权利要求1中,但是“所述卡传送带于塑料膜传送带与同一动力轴相连接”并非必要技术特征,很明显,如果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分别由两台电机驱动,而这两台电机同步运转,也可以实现卡传送带和塑料膜传送带的传动速度一致(同步)的效果。而“转盘上拨杆所在位置的圆周的线速度与卡传送带或塑料膜传送带的传动速度一致,以保证所有卡片均会被拨动,从而连续送卡”是功能性的语言描述,“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同一水平面上设置”不是必要技术特征。(6)说明书第3页第29-31行已经公开了“所述卡传送带2与塑料膜传送带3与同一动力轴6相连接传动,以保持两传送带的线速度一致”的内容,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实现本发明,因此本说明书已经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在2007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在2007年7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相关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进行意见陈述。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没有进行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指出,针对合议组于2007年11月19日的转文通知书,其于2007年12月底提交了书面意见(在口头审理时合议组还没有收到该意见),其中附有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该意见陈述及其权利要求书的副本,合议组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认为该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接受。针对该意见,专利权人表示放弃上述修改,并当庭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由此原权利要求8-10与原权利要求2合并。合议组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当庭转送给请求人。但请求人认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不符合修改时机。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是为了克服上次修改文本的缺陷,可以接受。本次口头审理以当庭提交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针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请求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新的意见。(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对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提出的证据,由于权利要求书已经修改,故在口头审理中不发表对创造性的意见,在口头审理后一个月内提交关于创造性的意见。(3)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译文第2页倒数第2行“定位销3”应当为“物品3”,请求人对此表示认可。(4)请求人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只加入了请求书中第2页第2段所列的第一个技术特征,即使把请求书中所列的4个必要技术特征放入权利要求1中只能实现基本的送卡功能,达不到精确送卡的要求,因此与“自动调整”有关的技术特征也应当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所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专利权人认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解决的是精确高速送卡的问题,靠转盘、转盘与转盘送卡的关系来解决,而自动调整是进一步要解决的问题,在权利要求9中体现的结构可以保证精确高速运转。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为: “1、一种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卡传送带、塑料膜传送带、转盘,所述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水平方向平行设置,所述转盘的转轴与塑料膜传送带分别位于卡传送带的两侧,转盘高于卡传送带及塑料膜传送带,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所述转盘的圆周上均匀设置有拨杆,所述拨杆的一端与转盘相连接,另一端连接有与转盘相平行的拨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片的形状为圆形、椭圆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片的周向加工有环槽。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环槽的截面形状为“V”形或“U”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片的底面在竖直方向高于卡传送带的表面,拨片底面与卡传送带表面的距离为0.1mm-0.5mm。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拨片的底面在竖直方向高于塑料膜传送带的表面,拨片在转盘转动时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部分重叠。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与同一动力轴相连接传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通过齿轮组及传动轮与所述动力轴相连接传动。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传送带连续设置有分隔卡的卡挡片,所述卡挡片垂直连接于卡传送带上,每两个卡挡片在平行状态时相互之间的距离与所送传的卡的宽度相同或稍大于卡的宽度。”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于口头审理结束后收到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陈述了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所有内容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当庭提交给合议组的副本内容完全相同。
请求人于2008年2月1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应当予以接受,(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包括“实现卡片位置的自动调整”的有关技术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说明,导致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该项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具体理由,由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补充证据期限内、口头审理中都没有提出,故合议组对该具体理由不予接受。其它具体理由同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口头审理中提出的理由,由于双方对这些具体理由已经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故合议组对请求人于2008年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不再转送给专利权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请求日为2007年6月29日,请求人补充意见和证据的日期为2007年7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该案件的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2007年10月10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2007年11月19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7年7月28日的补充意见和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了针对请求人2007年7月28日的补充意见的意见陈述,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但是至2008年1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时,合议组还没有收到此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在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将2007年12月29日寄交的权利要求的副本提交给合议组后,合议组当庭转给了请求人。请求人认为在口头审理前专利权人提交的两次修改文本是将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针对该意见,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文本,并表示放弃2007年12月29日寄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是将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由此原权利要求8-10与原权利要求2合并。合议组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的副本转给了请求人。请求人认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也不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修改时机。合议组告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是为了克服前两次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缺陷而进行的补正,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可以接受,合议组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作为此次无效审查的基础。
2、有关证据1
证据1属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它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证据1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请求人表示因证据1是针对原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而提出的,故当庭不对新的权利要求书的创造性发表意见,在口头审理后一个月内提交关于创造性的意见。但是在口头审理后,请求人于2008年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没有针对本专利的创造性发表意见,应视为请求人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无异议,故合议组不再对本专利的创造性作出评述。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一是要求权利要求中使用的词语的含义清楚,二是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是清楚的。而所用词语的含义如果可以通过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整体内容来界定清楚,那么所用词语的含义就是清楚的。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水平方向平行设置”不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水平方向平行设置”与“在同一水平面上平行设置”是不一样的表述,结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如果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不是在同一水平面上平行设置,本专利所述的送卡机构不能完成最基本的送卡功能,更谈不上精确高速送卡以及自动调整入卡位置。(2)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者相交的位置关系” 不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其中“竖直方向”的含义不清楚,以及“相交或者相切”时,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的具体位置关系不清楚。(3)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转盘高于卡传送带及塑料膜传送带”不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指转盘所在的平面平行于水平面还是垂直于水平面还是转盘所在的平面与水平面之间没有限定关系,是不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水平方向平行设置”的表述可以理解为两种情况: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同一水平面上平行设置和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不同高度的水平面上平行设置,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实现送卡功能。对于第二种情况,也是本专利权人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由于塑料膜传送带所传送的塑料膜袋在进卡段张开后有一定厚度,所以为了保证卡可以准确地送入塑料膜袋中,将卡传送带设置为低于塑料膜传送带的位置,即在不同高度的水平面上,但在水平方向仍平行设置,所传送的卡并非直接贴于卡传送带表面,而是利用卡传送带两侧的支承面使卡距离卡传送带表面有一定高度,卡的传送主要是依靠卡传送带表面连续设置的分隔卡的卡挡片(见从属权利要求10)推动前行,只要保证卡在卡传送带上的工作面与塑料膜传送带上的塑料膜袋位于同一水平面即可实现准确送卡,而并非一定要保证“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同一水平面上平行设置”才能实现。(2)对于“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中的“竖直方向”,专利权认为竖直方向是与水平方向相垂直的方向,该方向所看到的视图见说明书附图2所示的俯视图。对于“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中的“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本说明书中的作用原理部分已经明确陈述了“由于塑料膜传送带与卡传送带平行设置并且线速度相同,所以塑料膜袋与卡向同一方向移动,相互间保持静止;转盘转动的同时将卡连续拨入塑料膜袋中。”(见说明书第2页22-24行),可见转盘是将卡传送带上的卡从塑料膜传送带的侧面拨入塑料膜袋中的,在说明书附图2中也可明确地看出转盘与塑料膜传送带的侧部在竖直方向的投影是呈相交的位置关系。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不可能理解成“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的末端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由于转盘高于卡传送带及塑料膜传送带,所以应当理解为“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不在同一水平面内,仅转盘圆周的投影)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3)对于权利要求1中“转盘高于卡传送带及塑料膜传送带”不清楚的问题,由于在说明书原理部分已经明确陈述了“转盘转动的同时将卡连续拨入塑料膜袋中”,而“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水平方向平行设置”,所以“转盘所在的平面平行于水平面”是唯一的解释,这在说明书图1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可自动调整入卡位置,实现精确、高速送卡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水平方向平行设置的具体含义,应当结合机构的功能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知道,只要保证卡在卡传送带上的工作面与塑料膜传送带上的塑料膜袋位于同一水平面都可以实现将卡传送带上的卡片送入塑料膜传送带上的塑料膜内,即可实现准确送卡。因此,合议组认为“水平方向平行设置”是含义清楚的用语。(2)由于本专利限定了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水平方向平行设置,根据图2可以看出,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所在的平面方向为水平方向,在图2所在的俯视图看,塑料膜传送带的侧部与转盘的圆周成相切或相交的关系。根据本专利设置转盘的目的,转盘上的拨杆或拨片要将卡片拨入塑料膜袋,所以转盘所在的平面应当平行于卡传送带和塑料膜传送带所在的平面,并且转盘所在平面高于所述两个带所在的平面。根据权利要求1中“竖直方向”所在的前后文内容以及图2所示的内容,“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就是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的侧部在竖直方向的投影呈相切或者相交的位置关系。(3)如上所述,根据设置转盘的目的和转盘要实现的功能,只能得出转盘所在的平面平行于两个带所在的水平平面,由此“转盘高于卡传送带及塑料膜传送带”是清楚的表述。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也就是说,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而且说明书应当记载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即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平行设置包括三种情况:卡传送带高于/低于/平行于塑料膜传送带。结合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或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不是在同一水平面上平行设置,本专利所述的送卡机构不能完成最基本的送卡功能,但是权利要求书全文、说明书及附图都没有表述“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是否在同一水平面上设置”,此外,“用什么零件、以什么安装方式或位置关系,来保证“转盘圆周的线速度与卡传送带的传动速度严密一致”,在授权文本中没有清楚说明,说明书中“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不清楚。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只要保证卡在卡传送带上的工作面与塑料膜传送带上的塑料膜袋位于同一水平面即可实现准确送卡,而并非一定要保证“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同一水平面上平行设置”才能实现。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9-31行已经公开了“所述卡传送带2与塑料膜传送带3与同一动力轴6相连接传动,以保持两传送带的线速度一致”的内容,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实现本发明。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明确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的侧部在竖直方向的投影呈相切或者相交的位置关系。因此本说明书已经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知道,只要保证卡在卡传送带上的工作面与塑料膜传送带上的塑料膜袋位于同一水平面都可以实现将卡传送带上的卡片送入塑料膜传送带上的塑料膜内。即使本专利没有说明两者是否在同一水平面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并实现这种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第2页第12-15行及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4页第1行,记载了“所述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与同一动力轴相连接传动,以保持两传送带的线速度一致,所述转盘通过齿轮组及传动轮与所述动力轴相连接传动,以保持转盘圆周的切向速度与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的线速度同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完全可以清楚地理解“转盘圆周的线速度与卡传送带的传动速度严密一致”的零件、安装方式及位置关系。对于说明书中“转盘的圆周与塑料膜传送带在竖直方向呈相切或相交的位置关系”,合议组认为是清楚的,具体理由同上述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无效理由”的评述意见。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1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它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请求人认为,在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还缺少如下必要技术特征:(1)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与同一动力轴相连接传动,并保持同步运行。这是实现连续封装的必要准备条件。(2)转盘上拨杆所在位置的圆周的线速度与卡传送带或者塑料膜传送带的传动速度一致(同步)。以保证所有卡片均会被拨动,从而连续送卡。(3)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同一水平面上设置。以保证卡片仅在被拨动的情况下,即可插入已三面或者两面封口的塑料膜中。(4)与卡片位置的自动调整有关的技术特征。保证所有的卡都能精确送入塑料膜袋。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精确高速送卡的问题,这是靠转盘、转盘与转盘送卡的关系来解决的。“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与同一动力轴相连接”并非必要技术特征,比如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分别由两台电机驱动,而这两台电机同步运转,亦可以实现卡传送带或者塑料膜传送带的传动速度一致(同步)的效果。“转盘上拨杆所在位置的圆周的线速度与卡传送带或者塑料膜传送带的传动速度一致(同步)”是功能性的语言描述,并非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结构特征,不能作为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同一水平面上设置”不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水平方向平行设置”才是必要技术特征。而卡片位置的自动调整是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方案体现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中,这种结构可以保证精确高速旋转。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描述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卡片从送卡机构的出卡口送出时如出现细微的偏摆,就不能很好地送入塑料膜袋内,造成封装不合格;另一方面,准确度差影响了封装质量,反过来限制了封装速度、封装能力的提高。由此,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自动调整入卡位置,实现精确、高速送卡的卡片封装机的转盘送卡机构。根据说明书以及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精确高速送卡是通过设置转盘来解决的,而自动调整入卡位置是通过分隔卡的卡挡片来解决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本实用新型的作用原理”部分的记载,卡在卡传送带上传送时,塑料膜传送带与卡传送带平行设置并且线速度相同,所以塑料膜袋与卡向同一方向移动,相互间保持静止,转盘转动的同时将卡连续拨入塑料膜袋中。
由此可以知道,本专利要解决的精确高速送卡的问题是靠转盘、转盘与转盘送卡的关系来解决的。为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能够认识到,本专利中不论塑料膜传送带与卡传送带单独或者两者之间采用什么样的传动连接方式,都必须保证两者平行设置并且保持速度相同,并且转盘上拨杆所在位置的圆周的线速度应当尽可能接近卡传送带或者塑料膜传送带的传动速度,否则,将会导致卡与塑料膜袋不对应,拨杆的拨片在向塑料膜袋送卡时,与卡的传送不同步,不能保证同步送卡入塑料膜袋。因此,“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保持线速度相同或者保持同步运行”与“转盘上拨杆所在位置的圆周的线速度与卡传送带或者塑料膜传送带的传动速度一致(同步)”都是保证转盘送卡的必要前提,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这些技术内容可以不写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请求人所述的“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与同一动力轴相连接”是“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保持线速度相同或者保持同步运行”的一种实现方式,合议组认为“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与同一动力轴相连接传动”并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请求人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前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相关无效理由的评述,只要保证卡在卡传送带上的工作面与塑料膜传送带上的塑料膜袋位于同一水平面即可实现准确送卡,而并非一定要保证“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同一水平面上平行设置”才能实现。因此,卡传送带与塑料膜传送带在同一水平面内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对请求人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但是,“当卡片出现偏摆时能够自动调整入卡位置”是本专利相对于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同时也是本专利的转盘送卡出现的技术问题,正如专利权人所述“自动调整”的相关技术方案体现在权利要求9中,即通过分隔卡的卡挡片实现,而且专利权人在2007年10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写明“在不同高度的水平面上,…卡的传送主要是依靠卡传送带表面连续设置的分隔卡的卡挡片推动前行”。如果没有卡挡片,一旦卡片出现偏摆,将会影响到卡片的封装质量,不能确保合格率和不影响生产过程。因此,有关卡片出现偏摆时能够自动调整入卡位置的技术特征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应当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对请求人的相关主张予以支持。
由于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与自动调整入卡位置有关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而且,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8也都没有记载上述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即使将权利要求2-8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也不能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而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实现自动调整入卡位置的分隔卡的卡档片,因此,当权利要求9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1时,能够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2008年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宣告20052006096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在权利要求9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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