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采暖散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13
决定日:2008-06-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87840.8
申请日:2004-08-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市波沃工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9-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努奥罗散热器有限公司上海努奥罗散热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森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姜岩
国际分类号:F28D 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9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采暖散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87840.8,申请日是2004年8月20日,专利权人是浙江努奥罗散热器有限公司和上海努奥罗散热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采暖散热器,该散热器具有进水集液管(1)及出水集液管(5),所述进水集液管(1)与出水集液管(5)通过一排散热管(2)连接并接通,所述散热管(2)胀接于柱翼(3)内,所述柱翼(3)的两端设有罩盖(4),其特征在于所述胀接于每个单元柱翼(3)内的散热管(2)有两根,该两根散热管(2)的两端伸出柱翼(3)并分别与进水集液管(1)及出水集液管(5)接通,所述胀接于每个单元柱翼(3)内的两根散热管(2)相对于进水集液管(1)的轴线呈左右分布。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采暖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单元柱翼(3)内的两端各设有开孔的罩盖(4)。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采暖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集液管(1)及出水集液管(5)分别为单根直管。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采暖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集液管(1)及出水集液管(5)为单元直管,各单元直管与单元柱翼(3)相匹配,并且各单元直管之间为螺纹连接。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采暖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集液管(1)、出水集液管(5)及散热管(2)为铜材,柱翼(3)为铝材。”
针对本专利权,天津市波沃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与附件1或附件2相比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589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85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3: 2003年10月15日出版、第33卷第5期、总第154期《暖通空调》的目录页、第51-54页、书中彩页5页,共10页复印件;
附件4: 2003年8月15日出版、第33卷第4期、总第153期《暖通空调》的目录页、第68-70页、书中彩页5页,共9页复印件;
附件5: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胡必俊编著的《新型供暖散热器的选用》2004年1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附图5页、第48-51页、第56-59页、第66-71页、第78-81页复印件,共16页复印件;
附件6:2003年7月1日发布、2003年9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建设机械行业标准》SJ/T01-2003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7: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7月1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6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1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组合方式为:附件1或附件2单独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1与附件2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指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附件2,附件1和附件3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1和附件4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1和附件5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附件5、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附件5、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附件5或附件3公开。双方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对认为附件1和2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是平面的单水道散热器,附件2记载的散热器不是铜铝复合散热器,附件2的散热器的散热管和柱翼焊接之后,容易泄露,附件2的散热器在市场上没有出现,附件2的方案是不可行的,因此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是不可能的,附件2是铸造件与本专利不同。
合议组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暖气片,其包括一个散热单元1,该散热单元包括中部散热片2、进水导管3及出水导管4,中部散热片2为挤压成型的铝合金制成,包括二个散热导管21及若干个自散热导管21上延伸出的翼片22,翼片22的延伸方向与散热导管21垂直;在铸造出进水导管3及出水导管4的同时,使中部散热片2和进水导管3、出水导管4铸造结合在一起,散热导管21与进水导管3、出水导管4相通。在散热导管21的内部,通体过盈装设有金属导水管5,使热介质不与中部散热片2直接接触,金属导水管5可以由钢、铜或含有特殊成分的合金制成。由于金属导水管过盈装设于散热管内,所以其也必然与进、出水导管连接。而且由附件2图1、2可明显看出散热导管21及其中的金属到水管5相对于进水导管3及出水导管4的轴线呈左右分布。
通过对比可知,附件2中的进/出水管相当于本专利的进/出水集液管;附件2中的导水管相当于本专利的散热管。权利要求1与附件2之间区别为:附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散热管胀接于柱翼内,柱翼的两端设有罩盖,两根散热管的两端伸出柱翼”。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柱翼的两端设有罩盖,两根散热管的两端伸出柱翼”已在附件1中公开。附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其包括3个散热单元1,每个散热单元1包括前、后两个散热片15、进水管2、出水管3和散热管4,散热管4的上、下两端分别与进水管2和出水管3相连,散热管4的侧壁与前、后两个散热片15之间采用散热板6相连,每个散热单元1的上、下两端分别设有散热片罩7,散热片罩7包括两个侧板8和一个?形盖板9,每个侧板8的下端设有∩形插槽10,∩形插槽10与散热片15上、下两端的侧壁相配合,?形盖板9上设有四个散热孔11。附件1与附件2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为了便于维修附件2中的散热单元,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附件1给出的如何设置散热片罩的技术启示,其也很容易想到为附件2中的散热单元设置一个可拆卸的散热片罩,并将该散热片罩与附件2中的翼片相连接。另外,附件2还公开了在散热导管21的内部过盈装设有钢的金属导水管5,其作用是将金属导水管与散热导管传热面充分接触以提高换热效率,在面临进水导水管与柱翼之间的传热问题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会很容易想到将金属导水管与柱翼过盈装设,并且胀接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将金属导水管与柱翼予以连接的方法,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会很容易地想到将金属导水管与柱翼胀接。
由上述可知,附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散热导管相对于进水导管及出水导管的轴线呈左右分布的散热器,附件1给出了可以为散热器安设一活动罩盖的技术启示,且附件1与附件2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为了便于附件2的散热器维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会将二者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另外,针对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的方案不可行的主张,合议组认为附件2已经详细公开了一种散热器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附件2披露的技术内容完全可以进行实施,无论其是否已在实际中使用或者具有不完善的地方,其都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也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在附件2和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每个单元柱翼(3)内的两端各设有开孔的罩盖(4)。
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但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2也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记载了在?形盖板9上设有四个散热孔11,即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水集液管(1)及出水集液管(5)分别为单根直管。
请求人认为:附件1说明书中可以推定进水管和出水管是单根直管。
专利权人认为由附件1得不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的图1示出了3个散热单元1的进水管2和出水管3分别相连,正如专利权人所述从图1无法唯一确定进水管2和出水管3为单根直管,但是从图1也不能确定进水管2和出水管3是由多根管连接而成的,散热单元之间由单根直管连接或由多根管相互连接都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连接方式,因此在附件2和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单根直管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水集液管(1)及出水集液管(5)为单元直管,各单元直管与单元柱翼(3)相匹配,并且各单元直管之间为螺纹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由附件2不能得出是单元进出水管还是单根直管。
合议组认为,由上述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可知,无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进水集液管(1)及出水集液管(5)为单元直管”是否被附件1披露,该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也是显而易见能够想到的;并且将各单元直管与单元柱翼相匹配以及通过螺纹来连接各单元直管也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因此在附件2和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水集液管(1)、出水集液管(5)及散热管(2)为铜材,柱翼(3)为铝材。
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但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5也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2记载了与散热导管21过盈装设的金属导水管5由钢、铜或含有特殊成分的合金制成,且中部散热片2为挤压成型的铝合金制成。即附件2已经公开了散热管为铜材、柱翼为铝材,通过附件2给出的由铜制成散热管的技术启示,为了更好的换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进、出水导管用铜材制造;并且将进、出水导管和散热管用铜制造,用铝制造柱翼也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因此在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请求人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成立,权利要求1?5应予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相应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87840.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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