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转换开关以及其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计算机转换开关以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06
决定日:2008-06-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31689.0
申请日:2004-04-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谦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宏正自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穆丽娟
国际分类号:G06F 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区别特征的内容,对此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属于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计算机转换开关以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4月2日,专利号为200410031689.0,专利权人为宏正自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的内容如下:

“1.一种计算机转换开关,供多个计算机共享多个操作装置,其中所述计算机与所述操作装置的连接协议不相同,该计算机转换开关至少包含:

多个第一接口,适用于连接所述操作装置以接收多个第一电子信号,其中所述电子信号各自符合其所来源的操作装置的连接协议,每个所述第一接口具有一第一译码装置,用以将所述第一电子信号转换成一标准包;

一切换装置,根据路径选择设定,安排所述标准包在所述操作装置与所述计算机之间的路径;以及

多个第二接口,适用于连接这些计算机,其中每个第二接口都具有一第二译码装置,将自所述切换装置接收的所述标准包转换成符合所连接计算机的连接协议的一第二电子信号。”



“6.一种计算机切换方法,供多个计算机共享多个操作装置,其中所述计算机与所述操作装置的连接协议不相同,该计算机切换方法至少包含:

接收所述操作装置的第一电子信号,其中所述第一电子信号各自符合其所来源的操作装置的连接协议;

将各个第一电子信号都转换成标准包;

安排这些标准包在这些操作装置与这些计算机之间的路径;以及

将这些标准包各自转换成符合其路径目的计算机的连接协议的第二电子信号。”



针对上述专利权,谦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中的外围模块12和对比文件2中的Pod70相当于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接口,其作用都是接收来自外围设备的电子信号,并转换成标准格式提供给后续的处理组件;对比文件1中的外围设备20和对比文件2中的计算机63、键盘65、鼠标67、喇叭6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CPU模块16和对比文件2中的Pod7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接口,其作用都是将处理组件处理后的标准格式的电子信号转换成各外围设备对应的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机22和对比文件2中的计算机52、54、5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机;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器和对比文件2中的切换器6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切换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联想到如本案中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的方法特征和权利要求1的装置特征是对应的,根据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联想到如本案中权利要求6所述的技术方案。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US 6324605 B1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27日(共6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US 6345323 B1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2月5日(共2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2007年11月23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对比文件1实施例的中文译文(共4页)以及对比文件2实施例的中文译文(共13页)。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器18,其通过总线14接收外围模块12输入的标准格式的电子信号,并通过总线14分发至各CPU模块16,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安排”和“路径选中”;在对比文件1中,编码的信号被广播后,唯有被指定地址的模块或控制器才会有响应,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控制器18具有“根据路径选择设定,安排所述标准包在所述操作装置与所述计算机之间的路径”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

2008年3月27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08年5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并随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11月23日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5月13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且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为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且其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请求保护一种切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第1页第4行、第8行至第17行、第22行至第28行以及附图1)切换器10包括与中央总线14连接的外围模块12。外围模块12既可以作为非USB外围设备(如现有技术中的鼠标和键盘)的介面也可作为USB外围设备(如鼠标、键盘、调制解调器、打印机、扫描仪、音频设备、游戏控制或其他相关低带宽设备)的介面。计算机模块16既可以作为USB的介面也可作为非USB的介面。所述外围模块12从附加的外围设备20中接收数字数据。以外围连接的类型为基础。所述外围模块12将所述数据在总线14上编码。作为编码过程的一部分,外围信号所需目的文件的地址被包括在该编码信号中。该地址与计算机模块16中之一或者控制器18相应。所述计算机模块16将数字数据传送至附加的计算机22,以所连接的计算机类型为基础,该计算机模块16将来自总线14的数据进行解码。总线14上的编码信号在同一时间加载在全部外围模块12、计算机模块16及控制器。仅有被分配编码地址的模块或控制器对被编码的信号作出响应。(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第2页第5行)编码数据的地址由控制器18通过总线14提供给外围模块12。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转换开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个所述第一接口具有第一译码装置,用以将所述第一电子信号转换成一标准包,即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接口是通过第一译码装置对信号进行编码的,并且将信号转换成标准包,而对比文件1中的外围模块12是在总线14上对数据进行编码的,即对比文件1中的外围模块12是通过总线14对信号进行编码的,并且对信号进行编码时并未将信号转换成标准包,可见外围模块12的编码方式和权利要求1中第一接口的编码方式、编码目的均不同,两者是完全不相同的;(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切换装置根据路径选择设定,安排所述标准包在所述操作装置与所述计算机之间的路径,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器18通过总线14将编码数据的地址传送给外围模块,其工作原理和权利要求1中的切换装置不同,不是根据路径来选择设定,而是通过总线14传送数据的,并且仅有被分配编码地址的模块或控制器对被编码的信号作出响应,而不需要通过控制器18来处理信号,即控制器18不存在根据路径来选择设定,而是根据是否被分配编码地址来决定是否要作出响应;(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第二接口都具有一第二译码装置,将自所述切换装置接收的所述标准包转换成符合所连接计算机的连接协议的一第二电子信号,即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接口是通过第二译码装置进行解码,并且将标准包转换成第二电子信号,而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机模块16将来自总线14的数据进行解码,即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机模块16是通过总线14对信号进行解码的,接收的是数据而非标准包,而且不涉及将所接收的标准包转换成符合所连接计算机的连接协议的第二电子信号的操作,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机模块16和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接口是不同的。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3)使得本专利能够解决仅通过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将各自不同连接协议的电子信号转换成同一连接协议的标准包,而计算机转换开关的其他内部电路设计不必考虑必须兼容多种不同的连接协议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达到增进计算机转换开关的数据交换效率以及兼容性,降低设计难度与制造成本的有益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3),对此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切换方法。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将所述第一电子信号转换成一标准包,即对信号进行编码的,并且将信号转换成标准包,而对比文件1是在总线14上对数据进行编码的,即通过总线14对信号进行编码的,并且对信号进行编码时并未将信号转换成标准包,可见对比文件1的编码方式和权利要求6的编码方式、编码目的均不同,两者是完全不相同的;(2)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涉及安排所述标准包在所述操作装置与所述计算机之间的路径,对比文件1中通过总线14将编码数据的地址传送给外围模块,不是根据路径来选择设定,而是通过总线14传送数据的,并且仅有被分配编码地址的模块或控制器对被编码的信号作出响应,不存在根据路径来选择设定,而是根据是否被分配编码地址来决定是否要作出响应;(3)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将这些标准包各自转换成符合其路径目的计算机的连接协议的第二电子信号,即权利要求6中是对标准包进行解码,将标准包转换成第二电子信号,对比文件1是将来自总线14的数据进行解码,即对比文件1中是对接收的数据进行解码而非标准包,而且不涉及将这些标准包各自转换成符合其路径目的计算机的连接协议的第二电子信号的操作。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3)使得本专利能够解决仅通过接口将各自不同连接协议的电子信号转换成同一连接协议的标准包,而计算机转换开关的其他内部电路设计不必考虑必须兼容多种不同的连接协议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达到增进计算机转换开关的数据交换效率以及兼容性,降低设计难度与制造成本的有益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3),对此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切换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第1页第7行以及附图1)根据本发明的计算机切换系统或者交叉点切换器,允许多个服务器计算机52,54,56耦接至多个工作站62,64,66,每一工作站包括一视频监视器63、一键盘65及一指针控制装置,如鼠标67。依照本发明,自键盘65和鼠标67发出的信号被一信号调节电路或者pod70接收。Pod在一通信连结72之上,将键盘及鼠标信号传送至一中央交叉点切换器60。在经过交叉点切换器60发送之后,键盘和鼠标信号在另一通信连结74上被转发至pod76,Pod76与远程设置服务器计算机耦接,并通过适当的连接器将键盘及鼠标信号加载至远程计算机的键盘和鼠标输入端口。(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第4页第29行至第5页第1行以及附图4)图4为中央交叉点切换器的方框图,所述中央切换器60包括一主中央处理单元(CPU)150、多个输入卡152,多个切换卡154及多个输出卡156。每一输入卡向多达八个的远程设置的服务器计算机传输并接收信号,而每一输出卡向多达八个远程设置的工作站传输并接收信号。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转换开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个所述第一接口具有第一译码装置,用以将所述第一电子信号转换成一标准包,对比文件2中的pod70接收键盘65和鼠标67发出的信号后,将信号传送至切换器60,pod70并未对接收的信号进行编码,因此pod70不具有译码装置,没有将信号转换成标准包,而是直接将信号传送至切换器60,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接口和对比文件2中的pod70不同;(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切换装置根据路径选择设定,安排所述标准包在所述操作装置与所述计算机之间的路径,对比文件2中的切换器是通过每一个输入卡向多达八个的远程设置的服务器计算机传输并接收信号,通过每一个输出卡向多达八个远程设置的工作站传输并接收信号,其工作原理和权利要求1中的切换装置不同,不是根据路径来选择设定,而是由与各个服务器计算机和工作站分别对应的各自的输入卡、输出卡来完成切换的;(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第二接口都具有一第二译码装置,将自所述切换装置接收的所述标准包转换成符合所连接计算机的连接协议的一第二电子信号,对比文件2中,经过交叉点切换器60发送之后,键盘和鼠标信号在另一通信连结74上被转发至pod76,Pod76与远程设置服务器计算机耦接,其中pod76是通过适当的连接器将所接收的信号加载至远程计算机的键盘和鼠标输入端口,即pod76并未涉及对信号进行解码操作,而是通过适当的连接器将信号转换成符合输入端口标准的信号,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pod76和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接口不同,其不具有译码装置,不涉及将所接收的标准包转换成符合所连接计算机的连接协议的第二电子信号的操作。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3)使得本专利能够解决仅通过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将各自不同连接协议的电子信号转换成同一连接协议的标准包,而计算机转换开关的其他内部电路设计不必考虑必须兼容多种不同的连接协议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达到增进计算机转换开关的数据交换效率以及兼容性,降低设计难度与制造成本的有益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3),对此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切换方法。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6将所述第一电子信号转换成一标准包,对比文件2中是直接将信号传送至切换器60,并未对接收的信号进行编码,没有将信号转换成标准包;(2)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安排所述标准包在所述操作装置与所述计算机之间的路径,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每一个输入卡向多达八个的远程设置的服务器计算机传输并接收信号,通过每一个输出卡向多达八个远程设置的工作站传输并接收信号,不是根据路径来选择设定,而是由与各个服务器计算机和工作站分别对应的各自的输入卡、输出卡来完成切换的;(3)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将这些标准包各自转换成符合其路径目的计算机的连接协议的第二电子信号,对比文件2中是经过交叉点切换器60发送之后,键盘和鼠标信号在另一通信连结74上被转发至pod76,Pod76与远程设置服务器计算机耦接,其中pod76是通过适当的连接器将所接收的信号加载至远程计算机的键盘和鼠标输入端口,即pod76并未涉及对信号进行解码操作,而是通过适当的连接器将信号转换成符合输入端口标准的信号,不涉及将这些标准包各自转换成符合其路径目的计算机的连接协议的第二电子信号的操作。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3)使得本专利能够解决仅通过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将各自不同连接协议的电子信号转换成同一连接协议的标准包,而计算机转换开关的其他内部电路设计不必考虑必须兼容多种不同的连接协议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达到增进计算机转换开关的数据交换效率以及兼容性,降低设计难度与制造成本的有益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3),对此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410031689.0号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