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玩具(死神战士LW19887-0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71
决定日:2008-06-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56975.5
申请日:2005-1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株式会社万代
授权公告日:2007-01-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振楷
主审员:张凌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1-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请求人已针对其域外证据提交了相应的公证认证材料及中文译文,并提交了完整原件与之相印证;专利权人也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任何质疑,因此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玩具(死神战士LW19887-03)”的200530156975.5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12月13日,专利权人为陈振楷。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株式会社万代(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著录项目及其外观图形复印件(共9页);
附件2:附件3-5的公证认证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3:《敢达模型大全集2004》相关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4:1995年8月号《Hobby JAPAN》相关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5:1995年9月号《Hobby JAPAN》相关页复印件(共7页)。
2007年11月7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附件2至附件5的中文译文,其中附件2公证认证书的译文2页,附件3的译文2页,附件4和附件5的译文各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6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2008年3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在其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同的外观设计在公开发表,依据的证据为附件3至附件5;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附件4和附件5的原件,声称附件3的原件在另一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中已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相同相近似判断方面,请求人坚持其原有意见。
2007年4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未答复,视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日本“平成19年登簿第213号”公证材料及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出具的相关认证文书复印件,其内含有请求人的董事长上野和典出具的《证明书》复印件。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该公证认证书的中文译文,并于口头审理中提交了附件2公证认证书的原件。在《证明书》中,上野和典声明请求人提交的《敢达模型大全集2004》封面、第182-184页和第194页的复印件,1995年8月号《Hobby JAPAN》期刊的封面、第12-13页、第20-21页和第254页复印件以及1995年9月号《Hobby JAPAN》期刊的封面、第57-59页、第90-91页和第314页复印件确为相应书籍的真实复印件。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是1995年8月号《Hobby JAPAN》期刊的封面、第12-13页、第20-21页和第254页复印件,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该期刊的整本原件。
针对上述证据,合议组认为:附件4作为域外证据,请求人已针对其真实性提交了相应的公证认证材料及相关的中文译文,并提交了完整原件与之相印证;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任何质疑,因此合议组对附件4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定。附件4第254页上明确记载“平成7年8月1日发行”字样,因此其公开日(1995年8月1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5年12月13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公开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附件4第12-13页和第20-21页上公开了一款“XXXG-01D死神战士(Gundam Deathscythe)”的机器人模型(下称在先设计),其与本专利均为玩具机器人,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故将其进行如下相同、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整体为机器人造型,身体各部分为机械部件式盔甲形态,背生双翼,右手持有一镰刀状的武器,左臂外侧装备大致呈三角形的护盾。(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整体为机器人造型,身体各部分为机械部件式盔甲形态,额头上设有一个类似天线的结构,背生双翼,右手持有一镰刀状的武器,左臂外侧装备大致呈三角形的护盾。(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主要的相同点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身体各部分均为机械部件式盔甲形态,背生双翼,右手持有一镰刀状的武器,左臂外侧装备大致呈三角形的护盾。二者的主要的不同点为:在先设计的额头上设有一个类似天线的结构,本专利则无。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存在的上述区别为局部细微差异,不足以对二者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由呈基本相同形状的各部分组成,组合后的整体形状也基本相同,已足以导致二者呈现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由上述认定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它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30156975.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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