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08
决定日:2008-06-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28670.9
申请日:2001-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嘉兴市多凌建筑结构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6-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E04B5/36;5/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在对一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找出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否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128670.9,申请日是2001年10月9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由空心管(1)、空心管(1)两端的封头(2)、设置在空心管(1)中的横向加劲肋(3)组成,空心管(1)、封头(2)、横向加劲肋(3)的横截面形状同为圆形、方形、梯形或者其它形状,其特征在于横向加劲肋(3)为空心的横向加劲肋(3),它由空心孔(4)和构成空心孔(4)的孔壁构件(5)组成,空心孔(4)位于孔壁构件(5)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其特征在于空心的横向加劲肋(3)中构成空心孔(4)的孔壁构件(5)为抽芯成孔构件(6),或者为埋空心芯管成孔构件(7),或者为蜂窝状构件(8),或者由两肋侧板(9)与波形成型件(10)、压折成型件(11)或者多层板(12)构成的构件,或者由两肋侧板(9)与空心管(1)管体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其特征在于孔壁构件(5)为抽芯成孔构件(6)、埋空心芯管成孔构件(7)或者蜂窝状构件(8)在空心的横向加劲肋(3)中布置时,空心孔洞的轴线与空心管(1)的轴线平行或者垂直。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其特征在于在抽芯成孔构件(6)、埋空心芯管成孔构件(7)或者蜂窝状构件(8)的两侧面有两肋侧板(9);压折成型件(11)、波形成型件(10)、多层板(12)无两肋侧板(9),其凹进部位构成了单向开口槽(19)。
5、根据权利要求2或者4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其特征在于横向加劲肋(3)上有凸出的增加横向加劲肋(3)的刚度、强度的加强筋(13)。
6、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其特征在于孔壁构件(5)中的空心孔(4)的孔型为圆形、半圆形、椭圆形、曲线形、三边形、四边形、多边形或者其它形状。
7、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其特征在于空心管(1)上有钢筋露筋(14)或者钢筋网、钢丝网露网(15)。
8、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其特征在于在空心管(1)上的空心的横向加劲肋(3)所在部位沿管周制成局部或全部凹槽(16),凹槽(16)为等宽槽或者变宽槽,凹槽(16)中有露筋(14)或者露网(15),露筋(14)或者露网(15)隐藏在凹槽(16)中或者弯伏在凹槽(16)中。
9、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其特征在于空心管1两端的封头(2)是两个堵头(17),或者一端为一个堵头(17),另一端为空心的横向加劲肋(3),或者两端为两片空心的横向加劲肋(3)。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其特征在于在空心管(1)的下部固定有连接模板的定位构造(18),定位构造(18)为拉环、拉勾、接筋、拉网或者其它装置。”
针对本专利权,嘉兴市多凌建筑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专利号为93206310.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1625Y(专利号为99249755.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6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28503Y(专利号为95216619.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对比文件4:公开日为2001年9月12日、公开号为CN1312878A(专利号为99809748.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9页;
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5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4915Y(专利号为96227880.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对比文件6: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51198Y(专利号为93227276.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对比文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8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3931Y(专利号为99211197.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对比文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8895Y(专利号为99211198.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对比文件9:公开日2001年1月3日,公开号CN127857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对比文件10: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8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33955Y(专利号为95214717.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对比文件11:公开日为2000年8月30日,公开号为CN1264777A(专利号为00110252.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对比文件12: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84031Y(专利号为94202491.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对比文件13:公开日2000年12月6日,公开号CN1275666A(申请号99108236.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对比文件14: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9月11日,公告号为CN2234980Y(专利号为94235974.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对比文件15:公开日2001年9月5日,公开号CN1311840A(申请号99809087.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3页。
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15,权利要求1~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0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各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理解、证据的组合和具体意见陈述准确性不予认可。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1、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3、6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4、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上述组合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或4,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4、9、10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4、7、8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5、1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4、9、10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2?15公开。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对比文件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检索报告供合议组参考,并表示不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15,口头审理中表示放弃对比文件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3-15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上述对比文件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上述对比文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实用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用性是指其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一个技术方案符合自然法则,并具有可实施的技术特征,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则具有实用性。至于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并不影响其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该方案中包括产品的结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9公开的内容,能够实施该技术方案,即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其所产生的效果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对一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找出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否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1、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3、6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4、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上述组合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或4。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该构件由上、下底及侧壁构成,在构件四周均设置侧壁,模壳体内设加强肋,加强肋有单向形结构、十字形结构和井字形结构,以增加模壳构件的整体支撑强度(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2页,图1-3)。可见,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横向加劲肋是空心的”以及空心结构是“由空心孔和构成空心孔的孔壁构件组成,空心孔位于孔壁构件中”这些技术特征。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现有技术中带横向加劲肋的空心管的重量。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现有技术中的加劲肋设计成空心的加劲肋,它由空心孔和构成空心孔的孔壁构件组成,空心孔位于孔壁构件中。
而相对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非显而易见,并且,本专利的空心管构件具有重量轻、成本低、抗变形大、抗震性能好等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加劲肋为井字形,其整体上就是空心的结构,对比文件1是模壳构件,本专利是管,两者都可以作为内模使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容易得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是将多个加强肋整体布置成井字型结构,该井字型结构形成空心结构,而不是将肋板制成空心结构,即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将加强肋本身制成空心结构的启示,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3、6结合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永久性胎模的现浇空心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现浇空心板内部含有由硬纸板制得的空心胎模,空心胎模由外围硬纸板和其内的纸板撑组成,截面为梯形(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书,图1-3)。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砼梁内模支架,其发明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种拆卸方便的内模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内模支架包括数个由中心支撑板4与活动支撑板3构成的内模支撑板,该内模支撑板的中心支撑板4的四个边与四块活动支撑板3分别通过折页6铰接,各中心支撑板的中心均设有穿孔7,牵引绳5从各中心支撑板的穿孔中穿过,牵引绳5的末端与末端中心支撑板固连(参见对比文件6说明书第2页,图1-2)。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6中也未公开“横向加劲肋是空心的” 以及空心结构“由空心孔和构成空心孔的孔壁构件组成,空心孔位于孔壁构件中”这些技术特征,而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空心管构件具有重量轻、成本低、抗变形大、抗震性能好等特点,即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3和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心模壳及空心模壳盖,该空心模壳有由一个或多个侧壁确定的腔,以及从侧壁侧向伸出的、用于将空心模壳的腔和邻近物隔开的隔离件,该空心模壳还包括插入加强件,以加强空心模壳的耐压力,插入加强件是蛋架型插入件或是卡纸板、木材、塑料或其他有合适刚度的材料的格栅(参见对比文件4权利要求1-7,图1-3、7-10)。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横向加劲肋是空心的”以及空心结构“由空心孔和构成空心孔的孔壁构件组成,空心孔位于孔壁构件中”这些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4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空心管构件具有重量轻、成本低、抗变形大、抗震性能好等特点,即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创造性。
至于请求人关于对比文件4中格栅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横向空心加劲肋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同上述对对比文件1中井字型加强肋结构的评述。
(4)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4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4和6的结合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3、4、6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4、6均未公开“横向加劲肋是空心的”和空心结构“由空心孔和构成空心孔的孔壁构件组成,空心孔位于孔壁构件中”这些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空心管构件具有重量轻、成本低、抗变形大、抗震性能好等特点,即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4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4和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2-6、10的创造性
基于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均不成立,因此其关于由于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而导致从属权利要求2~6、10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1128670.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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