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发电机(六角形钢板壳无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31
决定日:2008-06-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10433.1
申请日:2006-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无锡新时代交流发电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2-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建福安闽东亚南电机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凌
合议组组长:张跃平
参审员:严若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3-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案中的证据尽管是源于请求人自身的产品安装使用和维护手册,但是综合请求人提交的其他附件来看,该手册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出版,各个版次的内容之间也大体一致,并载有相应的版权标记、出版时间和印刷地点,从形式到内容都体现出其属于比较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在专利权人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予以采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发电机(六角形钢板壳无刷)”的200630010433.1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4月29日,专利权人为福建福安闽东亚南电机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无锡新时代交流发电机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著录项目信息及其外观图形复印件(共7页);
附件2:1999年版《BC系列发电机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复印件(共36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与本专利均由三部分构成,二者的整体形状相近似,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007年9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针对上述无效请求的补充意见陈述,起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3:2004年版《BC系列发电机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复印件(共34页);
附件4:1998年版《BC系列发电机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英文版)复印件(共40页);
附件5:请求人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共7页);
附件6:《SLG系列发电机维修手册》(英文版)复印件(共37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3、附件4和附件6均公开了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附件5证明上述产品最少在1999年就已经开始在中国销售,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1月29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的上述补充意见陈述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2008年3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在其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和在国内公开使用,使用附件2证明在先公开发表的事实,使用附件2和附件5的组合证明在先公开使用的事实。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附件4、附件6和附件5中WN02284号合同的原件,但放弃将附件3、附件4和附件6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指定以附件2封面和第7页左上角所示的“BC系列发电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进行相同相近似对比,并坚持其原有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 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1999年6月版的《BC系列发电机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并在口头审理中出示了该证据的原件。专利权人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在该附件的封面和封底载有“发行号WNBCH-018,第一版,6/99;? 1999 NEWAGE INTERNATIONAL LTD printed in China”的信息。尽管请求人放弃件附件3、4作为证据使用,但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上述附件的原件,在附件3、附件4的封面和封底分别载有“发行号WNBCH-018,第四版,6/2004”和“Publication NO:BCH-018,10th Edition,7/98;? 1998 NEWAGE INTERNATIONAL Limited printed in England”的信息,可与附件1的相关记载相互印证,并且附件3和附件4的整体内容与附件1一致,体现出很高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上述情况,合议组认为,尽管附件2是请求人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源于请求人自身,但是从手册自身来看,其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出版,各个版次的内容之间也大体一致,并载有相应的版权标记、出版时间和印刷地点,从形式到内容都体现出其属于比较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在专利权人未对该附件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合议组对该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在附件2的封底载有“? 1999 NEWAGE INTERNATIONAL LTD printed in China”的信息,在该附件的真实性可以被确定并且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推定其公开日为1999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4月29日),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案。
3. 关于专利法第23条
请求人指定以附件2封面和第7页所示的BC系列发电机与本专利进行对比。合议组认为,附件2为BC系列发电机的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其封面图片应显示的是BC系列发电机的外观;从第7页左上角的附图下面标有的“BC”字样可推知该图反映的同样是BC系列发电机的外观;尽管第7页的附图为示意图,与封面的实物照片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其反映出的BC系列发电机非驱动端的外观与封面实物照片所显示出的部分非驱动端一致,因此附件2封面图片与其第7页的图片共同反映了BC系列发电机的整体外观设计。本专利与上述发电机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故合议组以附件2封面图片结合其第7页的附图所示的BC系列发电机(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如下相同相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所示发电机由驱动端、接线盒、机座、非驱动端和底座五部分组成,其中驱动端由圆形的柔性盘和大致呈长方形、上下两端为弧形的驱动端过渡接套组成,该柔性盘的中心有6个凸起的小圆柱,该过渡接套的两侧为长方形、带有多列竖向排布的散热孔的驱动端窗板;位于机座上的接线盒呈长方体;机座呈六棱柱体;非驱动端呈等边六角形,其后盖上有六组呈三角形排布的散热孔;底座呈台阶状。(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也由驱动端、接线盒、机座、非驱动端和底座五部分组成,其中驱动端由圆形的柔性盘和大致呈长方形、上下两端为弧形的驱动端过渡接套组成,该柔性盘的中心有6个凸起的小圆柱,该过渡接套的两侧为长方形、带有多列竖向排布的散热孔的驱动端窗板;位于机座上的接线盒呈长方体;机座呈六棱柱体;非驱动端呈等边六角形,其后盖上有六组呈三角形排布的散热孔;底座呈台阶状。(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为均由驱动端、接线盒、机座、非驱动端和底座五部分组成,其中驱动端均由圆形的柔性盘和大致呈长方形、上下两端为弧形的驱动端过渡接套组成,该柔性盘的中心均有6个凸起的小圆柱,该过渡接套的两侧均为长方形、带有多列竖向排布的散热孔的驱动端窗板;位于机座上的接线盒均呈长方体;机座均呈六棱柱体;非驱动端均呈等边六角形,其后盖上均有六组呈三角形排布的散热孔;底座均呈台阶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驱动端与接线盒之间的距离比在先设计的长;本专利驱动端过渡接套与接线盒基本平齐,而在先设计的驱动端过渡接套比接线盒低。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存在的上述区别为局部细微差异,其不足以对二者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由呈相同基本形状的五部分设计组成,组合后的整体基本形状也相同,已足以导致二者呈现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鉴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已得出二者相近似的结论,故在本决定中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010433.1号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