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速换档软轴控制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变速换档软轴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43
决定日:2008-06-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75225.5
申请日:2004-11-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省清河县工程机械汽车配件厂
授权公告日:2005-1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洛阳市黄河软轴控制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武兵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祁轶军
国际分类号:F16H59/02,B60K2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时,如果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所公开,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另一份现有技术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实用新型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产生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则认为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解决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专利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1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3日、名称为“变速换档软轴控制器”的200420075225.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洛阳市黄河软轴控制器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变速换档软轴控制器,具有推拉手柄(1)、壳体(3),壳体(3)通过固定座(9)固定在工程机械方向柱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壳体(3)内设置有两个相互啮合的锥齿轮(4)(5),锥齿轮(5)支承在壳体内的上方,其锥齿轮轴(11)伸出壳体(3)与推拉手柄(1)的手柄座(2)联接,锥齿轮(4)支承在壳体内的齿轮(6)上,该齿轮(6)与支承在壳体内的齿条(7)啮合,齿条(7)与壳体外部的软轴(8)联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速换档软轴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手柄座(2)内设置有压缩弹簧(13),该压缩弹簧(13)的一端与推拉手柄(1)连接,另一端与手柄座(2)连接。”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河北省清河县工程机械汽车配件厂(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633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5日;

附件2:《工程机械》2003(05)第17-18页的文章“新型软轴变速控制器及其在装载机上的应用”的复印件,其上盖有河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科技查新专用章,共2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6476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3999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11日。

请求人认为:附件1或附件2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都已经被附件1或附件2所公开,并且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或2的区别“联接于推拉手柄和齿轮之间的两个相啮合的锥齿轮”也已经被附件3或4所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29567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0月28日;

附件7:请求人声称为专利产品的实物照片;

附件8: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74年4月出版的《拖拉机构造》(下册)的封面、版权页、第32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中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被附件6所公开,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压缩弹簧”,而附件6公开了“复位弹簧”,但是这种区别已经被附件8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6、或者附件6和附件8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附件7用于说明本专利的产品结构。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2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首先,附件1中公开了旋钮,而非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推拉手柄,其次,附件3或附件4中虽然公开了锥齿轮副,但是它们仅起到传输变向的作用,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锥齿轮副”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操作不便的技术问题,因此,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将附件1和附件3相结合、附件1和附件4相结合、附件2和附件3相结合、或者附件2和附件4相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8年2月19日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以及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分别转送给对方当事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3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重新确定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原定于2008年4月7日举行的口审因故推迟至2008年4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7日提出的意见陈述书于2008年4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附件1中的旋动手柄与本专利中的推拉手柄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另外,附件3或附件4中公开的“锥齿轮副”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锥齿轮副”的作用相同,具有与附件1或附件2相结合的启示,因此,基于与提出无效请求时相同的理由,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1日提出的补充无效理由和证据于2008年4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附件6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2在结构上存在明显区别,附件8中没有公开“压缩弹簧”,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6、或者附件6和附件8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8年4月9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4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分别转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分别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也没有回避请求。

并且,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补充证据1: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出版的《机械设计基础》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177页、第17章首页复印件,共6页;

补充证据2: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的《机械设计基础》的封面、前言页、版权页,第120页、第12章首页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仅为盖有河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科技查新专用章的复印件,因此,对该附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而补充证据2的公开日为2006年8月,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请求人认为,获取附件2的维普资讯是权威信息机构,任何人通过正常渠道都可以方便地获得,因此,应当认可附件2的真实性。另外,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或附件4的结合、附件2和补充证据1或补充证据2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附件3或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6和补充证据1或补充证据2的结合、或者附件6和附件8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7仅用于说明本专利的产品结构。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1)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6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附件1、3、4、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3、4、6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附件2为刊载于《工程机械》杂志上的文章,其来源于维普资讯系统,上面盖有河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科技查新专用章,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虽然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应的反证,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2的公开日为2003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4)专利权人对附件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该证据《拖拉机构造》(下册)的出版日为1974年4月,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5)专利权人对补充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补充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补充证据《机械设计基础》的出版日为2002年3月,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6)专利权人对补充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补充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补充证据《机械设计基础》的出版日为2006年8月,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在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进行评价时,对该证据不予考虑。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或附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装载机软轴变速操纵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附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0行-11行和附图1):该操纵机构包括操纵手柄13、轴齿轮1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齿轮)、齿条10和变速软轴6,其中,轴齿轮15的一端与操纵手柄13连接,另一端与齿条10相啮合,齿条10与变速软轴6连接,操纵手柄13的扭转带动轴齿轮15一起转动,与轴齿轮13相啮合的齿条10随之移动并推拉变速软轴6。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之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

1)具有推拉手柄;

2)在所述的壳体(3)内设置有两个相互啮合的锥齿轮(4)(5),锥齿轮(5)支承在壳体内的上方,其锥齿轮轴(11)伸出壳体(3)与推拉手柄(1)的手柄座(2)联接,锥齿轮(4)支承在壳体内的齿轮(6)上。

附件3公开了一种小型四轮驱动农用装载机用的变速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附件3的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2页第16-19行、第3页第7-10行,附图):该变速箱由主变速箱B和副变速装置组成,所述副变速装置包括传动轴II15、变向锥齿轮副A等装置,所述变向锥齿轮副A包括锥齿轮I17、锥齿轮II1,锥齿轮轴18,其中,锥齿轮I17固定在传动轴II15上,锥齿轮II1固定在锥齿轮轴18上,锥齿轮I17与锥齿轮II1相互啮合,使得来自主变速箱的动力输出通过传动轴II15、锥齿轮I17、锥齿轮II1和锥齿轮轴18输送给前驱动桥。其中,变向锥齿轮副A在附件3中的作用是用于两相交轴间的传动。

附件4公开了一种起草机专用变速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附件4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3-16行,附图1):该变速器由蜗轮5、蜗杆9、主轴6、套筒1、锥齿轮7、锥齿轮输出轴8组成,发动机带动蜗杆9旋转,继而带动套筒1旋转,套筒1通过键带动主轴6旋转,通过锥齿轮7带动锥齿轮输出轴8旋转,从而实现动力传输。其中,锥齿轮7和与其啮合的锥齿轮输出轴8中的锥齿轮的作用是用于两相交轴间的传动。

就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推拉手柄所起的作用在于加长力臂以达到省力和便于操作的目的;就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控制结构简单合理,易于布置,操纵轻便灵活。

虽然附件3和4中均公开了用于变速器中的锥齿轮传动,锥齿轮副在变速箱中起到变向作用,并且锥齿轮副在变速箱中的这种应用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但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在推拉手柄和齿条之间布置锥齿轮副来改变推拉手柄的空间布置,从而实现控制结构的合理布置,操作轻便灵活的技术效果,因此,附件3或4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或附件4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或附件4或补充证据1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软轴变速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附件2的第1节和图1):该新型软轴变速控制器由操纵手柄1、软轴3、齿条8、齿轮9等组成,其中,操纵手柄1与齿轮9连接,齿轮9与齿条8啮合,齿条8与软轴3连接,当推拉操纵手柄1时,带动齿轮9旋转,继而使与该齿轮9啮合的齿条8运动,进而带动软轴3移动。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之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所述的壳体(3)内设置有两个相互啮合的锥齿轮(4)(5),锥齿轮(5)支承在壳体内的上方,其锥齿轮轴(11)伸出壳体(3)与推拉手柄(1)的手柄座(2)联接,锥齿轮(4)支承在壳体内的齿轮(6)上”。

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言,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控制结构简单合理,易于布置,操纵轻便灵活。

补充证据1是书名为《机械设计基础》的教科书,其中,在第10章第10.8节第1段(第177页)记载了圆锥齿轮用于任意两相交轴之间的传动。

虽然附件3、附件4和补充证据1中均公开了用于变速器中的锥齿轮传动,锥齿轮副在变速箱中起到变向作用,并且这种锥齿轮副在变速箱中的应用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但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在推拉手柄和齿条之间布置锥齿轮副改变推拉手杀?的空间布置,从而实现控制结构的合理布置,操作轻便灵活,因此,附件3、附件4或补充证据1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或附件4或补充证据1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6和补充证据1或附件8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附件6公开了一种船用挂机的换档及操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附件6的第2页第18-19行,附图2):该换档操纵装置包括花键轴3、滑套2、拨块4、舵柄8、操纵轴10、轴套22、操纵杆14、复位弹簧13等,所述轴套的一端铰接有操纵杆14,操纵杆14与轴套22间装有复位弹簧13。

附件8公开了拖拉机变速箱的联锁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附件8的第12-16行以及图2-26):该联锁机构包括离合器踏板1、推杆2、联锁轴3、联锁轴臂4、锁销5和滑杆6,联锁轴3位于锁销5的正上方,轴上铣有一长槽,联锁轴臂4经推杆2与离合器踏板1相连。

补充证据1记载了有关圆锥齿轮和弹簧的公知常识(参见该补充证据1的第177页的第10章第10.8节第1段)。

上述三份证据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 “一种变速换档软轴控制器,具有推拉手柄(1)、壳体(3),壳体(3)通过固定座(9)固定在工程机械方向柱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壳体(3)内设置有两个相互啮合的锥齿轮(4)(5),锥齿轮(5)支承在壳体内的上方,其锥齿轮轴(11)伸出壳体(3)与推拉手柄(1)的手柄座(2)联接,锥齿轮(4)支承在壳体内的齿轮(6)上,该齿轮(6)与支承在壳体内的齿条(7)啮合,齿条(7)与壳体外部的软轴(8)联接”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以及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变速换档软轴控制器具有控制结构布置合理,操作轻便灵活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6和补充证据1或附件8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420075225.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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