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微孔膜空心过滤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84
决定日:2008-07-0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68998.0
申请日:2004-10-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世纪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0-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建华
主审员:徐伟锋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B01D63/08,C12H1/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某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中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起到有益的技术效果,其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微孔膜空心过滤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68998.0,申请日是2004年10月22日,专利权人是刘建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微孔膜空心过滤板,它包括滤芯(6),滤芯(6)由滤板(5)、滤板(5)内的若干个净液腔(2)和若干根加强筋(1)组成,滤芯(6)的中心为中心通孔(4),所述净液腔(2)和加强筋(1)均沿滤芯(6)径向呈放射状布置,净液腔(2)外缘端部密封,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包住滤芯(6)四周的外壳(8),所述滤芯(6)与外壳(8)压铸成一整体,外壳(8)中心形成新的中心通孔(41),所述净液腔(2)与新的中心通孔(41)相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筋(1)的任一横截面为四边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芯(6)上设有若干个径向长通孔(3)。”
针对本专利权,北京世纪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8122Y(专利号为00205767.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2797Y(专利号为01241759.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除“多个净液腔沿滤芯呈放射状布置”和“滤芯与外壳8压铸成一整体”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其中“多个净液腔沿滤芯呈放射状布置”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而“滤芯与外壳8压铸成一整体”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0月2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如下:
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做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证据2: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9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一中行初字第485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2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1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3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和附件2的真实性。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三份反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和2,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附件1和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某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即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中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起到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其具备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孔膜空心过滤板。附件1(参见附件1的实施例以及附图1和2)公开了一种微孔膜空心板滤芯,其由滤板6、骨架2(相当于本专利的加强筋(1))、净液腔3构成,滤板6上有骨架2,骨架2与滤板6为一体,滤板6的中部是一空腔为净液腔3,净液腔3的外缘的端部与滤板6的接触处塑焊缝5连接,净液腔3与净液腔出口4连通。附件2(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1和附图1-3)公开了一种硅藻土微孔陶瓷过滤元件,其包括滤盘1(相当于本专利的滤芯(6))和过滤板8,过滤盘1沿其径向设有与中心孔2相通的放射状通道3(相当于本专利的净液腔(2))或在过滤板7内设置网状通道8。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和2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加强筋(1)沿滤芯(6)径向呈放射状分布”以及“它还包括包住滤芯(6)四周的外壳(8),所述滤芯(6)与外壳(8)压铸成一整体,外壳(8)中心形成新的中心通孔(41),所述净液腔(2)与新的中心通孔(41)相通”。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使得滤板(5)上下两片不容易开裂破损而报废,强度高,坚固耐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加强筋(1)沿滤芯(6)径向呈放射状分布”已经在附件1和2中公开,“它还包括包住滤芯(6)四周的外壳(8),所述滤芯(6)与外壳(8)压铸成一整体,外壳(8)中心形成新的中心通孔(41),所述净液腔(2)与新的中心通孔(41)相通”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本专利的滤芯(6)包括若干个净液腔(2)和若干根加强筋(1),若干个净液腔是由沿滤芯(6)径向呈放射状的加强筋和滤板(5)形成的,因此,本专利的加强筋(2)由中心通孔(4)贯通延伸到滤板(5)的外缘端部;而附件1的骨架2仅仅是在滤板6的外缘端部和出口4的附近存在,其并不是沿滤芯1放射状分布,因此附件1中并没有公开“加强筋(1)沿滤芯(6)径向呈放射状分布”;同时由于本专利的加强筋(2)由中心通孔(4)贯通延伸到滤板(5)的外缘端部,其获得的防止两片滤板开裂损坏的效果要远远好于附件1的骨架2。附件2中的硅藻土微孔陶瓷过滤元件的滤板(7)内设置放射状网状通道(8),其结构、功能与本专利的放射状加强筋也完全不同。②而“它还包括包住滤芯(6)四周的外壳(8),所述滤芯(6)与外壳(8)压铸成一整体,外壳(8)中心形成新的中心通孔(41),所述净液腔(2)与新的中心通孔(41)相通”是公知常识,仅仅是请求人的一种断言,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同时增强滤芯强度防止两片滤板开裂损坏的技术手段并不必然是在滤芯(6)外整体压铸外壳(8),其它可以采用的措施可以包括如增加塑焊的强度等,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则是采用加强筋和滤芯外整体压铸外壳(8)的组合手段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两片滤板容易开裂损坏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和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同样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68998.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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