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可调式淋幕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流量可调式淋幕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94
决定日:2008-06-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8871.X
申请日:2006-05-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要市大明化工机械厂
授权公告日:2007-07-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何卫中 苏宝聪
主审员:张娅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B05C5/02(2006.01)B05C1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两项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很容易得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也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620058871.X、名称为“流量可调式淋幕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5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18日,专利权人为何卫中、苏宝聪。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流量可调式淋幕机,其包括传输装置、位于该传输装置上的淋幕装置、与该淋幕装置连接的料桶及与该料桶连接的流量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淋幕装置包括用于容放涂料且具有流出口的料箱,安装在料箱上并且互相配合的调节扳手、调节板、偏心轮及淋幕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量可调式淋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料箱具有位于所述流出口一侧且具有开孔的面板及位于所述流出口另一侧的底板,所述调节板上具有安装孔及调节孔,所述调节板通过安装孔固定到所述料箱面板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流量可调式淋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扳手具有手柄及与该手柄连接的轴部,所述偏心轮具有安装轴及与该安装轴连接的枢轴,安装轴与枢轴之间形成垂直于两者的法兰盘,所述法兰盘上靠近枢轴一侧形成凸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量可调式淋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扳手的轴部固定到所述偏心轮的安装轴上,所述偏心轮的枢轴穿过调节板的调节孔并收容到面板的开孔内,所述凸轮插入到所述调节板的调节孔内。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流量可调式淋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淋幕头安装在所述料箱的底板上靠近流出口的位置,淋幕头具有两个互相平行的安装面,所述两个安装面之间形成用于供所述料箱内的涂料形成帘幕的圆弧部。”

  高要市大明化工机械厂(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1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证据1: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2005年5月第1次印刷的《现代皮革机械设备使用与维护》的封面、版权页、封底、263-265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0954468Y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相对于证据1和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和4不具有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不具有新颖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7年12月6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8年1月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3:公开日为1975年5月29日的英国专利GB1396049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2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587529Y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如下:(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相对于证据4不具有新颖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从证据1或证据3中可以简单推导得出,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和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8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主要观点如下: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流动方式、结构和调节方式都不相同,因此证据1是与本专利不同的技术方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2月26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收到上述口头审理通知书后与请求人协商并经合议组同意后拟将口审日期改为2008年4月24日。合议组于2008年3月24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改期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出席。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表示放弃证据2和4,明确无效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放弃其余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具有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修改文本,删除原权利要求1-3,以原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经合议组核实,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在口审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其委托权限是一般代理,因此合议组要求其在口审后七日内提交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否则不接受该修改文本。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是否具有创造性也发表了意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流量可调式淋幕机,其包括传输装置(20)、位于该传输装置上的淋幕装置(30)、与该淋幕装置(30)连接的料桶(40)及与该料桶(40)连接的流量泵(50),其特征在于:所述淋幕装置(30)包括用于容放涂料且具有流出口的料箱(32),安装在料箱(32)上并且互相配合的调节扳手(31)、调节板(34)、偏心轮(38)及淋幕头(36);所述料箱(32)具有位于所述流出口(35)一侧且具有开孔(33)的面板(39)及位于所述流出口(35)另一侧的底板(377),所述调节板(34)上具有安装孔(344)及调节孔(342),所述调节板(34)通过安装孔(344)固定到所述料箱面板(39)上;所述调节扳手(31)具有手柄(312)及与该手柄(312)连接的轴部(314),所述偏心轮(38)具有安装轴(382)及与该安装轴(382)连接的枢轴(388),安装轴(382)与枢轴(388)之间形成垂直于两者的法兰盘(384),所述法兰盘(384)上靠近枢轴(388)一侧形成凸轮(386);所述调节扳手(31)的轴部(314)固定到所述偏心轮(38)的安装轴(382)上,所述偏心轮(38)的枢轴(388)穿过调节板(34)的调节孔(342)并收容到面板(39)的开孔(33)内,所述凸轮(386)插入到所述调节板(34)的调节孔(342)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量可调式淋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淋幕头(36)安装在所述料箱(32)的底板(377)上靠近流出口(35)的位置,淋幕头(36)具有两个互相平行的安装面(364、368),所述两个安装面之间形成用于供所述料箱(32)内的涂料形成帘幕的圆弧部(362)。”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了新的授权委托书,其中代理权限一栏注明代理人可以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口头审理时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节的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故本决定以该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为公开出版物,其印刷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为专利文献,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无异议。综上,证据1和3构成了本专利的已有技术,其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流量可调式淋幕机。

证据1第263-264页公开了一种淋浆机,与本专利的淋幕机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的图9.22是溢流式淋浆机示意图,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传送带7(相当于本专利的传输装置)、位于该传送带上的圆柱刀淋浆器3(相当于本专利的淋幕装置)、与该淋幕装置连接的低位浆料槽10(相当于本专利的料桶)及与该低位浆料槽10连接的柱塞式浆料泵11(相当于本专利的流量泵)。

证据1的图9.23示出了图9.22中所采用的圆柱刀淋浆器的结构,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该淋浆器(相当于本专利的淋幕装置)包括用于容放涂料且具有流出口的储浆槽1(相当于本专利的料箱),安装在储浆槽1上并且互相配合的手柄7(相当于本专利的调节扳手)、刮刀板6(相当于本专利的调节板)、圆柱刀8(相当于本专利的淋幕头);储浆槽1具有位于所述流出口一侧且具有开孔的槽盖2(相当于本专利的面板)及位于所述流出口另一侧的底板(即与槽盖2相对的L形板),所述刮刀板6上具有安装孔(即紧定螺丝5的安装孔),所述刮刀板6通过安装孔固定到储浆槽1的槽盖上。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披露调节手柄如何调节刮刀板板口与圆柱刀表面间隙的具体结构。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调节液帘的淋浆头(相当于本专利的淋幕装置)。它包括一个浆料槽(相当于本专利的料箱),浆料槽含有一个底板和一个出口(相当于本专利的流出口),该出口是在溢流口和可相对溢流口移动的调节板之间形成的一个可调的间隙。浆料槽1和浆料槽盖4(相当于本专利的面板)形成空腔。调节板7沿浆料槽盖4整个长度延伸,在长度方向上横向移动调节板将其安装在浆料槽盖4的与圆柱头2(相当于本专利的淋幕头)相对的面上。调节板7上设有多个凹槽(相当于本专利的调节孔),每个凹槽内设有一个偏心轮8。偏心轮8偏心地安装在轴9(相当于本专利的枢轴)上,轴9通过螺母10和11可旋转地安装在浆料槽盖4上,垫圈12和护盘13(相当于本专利的法兰盘)分别连接在偏心轮的两侧。将偏心轮8精确地装入浆料槽盖4和护盘13之间的调节板7的凹槽中使偏心轮8与凹槽配合。短轴9a(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轴)被旋在轴9的远离护盘13的一端。每个短轴的一端同轴地连接有一个带操纵杆14a(相当于本专利的手柄)的帽14(相当于本专利的手柄轴部)。当旋转帽14时,短轴9a将带动轴9及偏心轮8随之旋转。通过操纵杆14a将调节板7靠向或远离圆柱头2的方向移动,因此圆柱头2和调节板7之间的间隙是可调的。(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1-2页)

由此可见,证据3已经披露了一种调节手柄调节调节板与圆柱头之间间隙的具体结构,与本专利的调节结构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和3相比存在如下区别,(1)证据1公开的是溢流式的淋幕机,不需要调整间隙,本专利是压流式的淋幕机,需要调整间隙。(2)证据1和3中没有公开“安装孔”和“调节孔”的安装方式,而本专利的说明书第7页第1段有具体描述。(3)证据3公开的“凹槽”不同于本专利的“调节孔”。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1),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都没有记载本专利是压流式的淋幕机。即便是压流式的,而根据证据1第264页第3段的记载“板口与圆柱体表面间隙可调,可控制浆液从圆柱体表面流过的流量”可知证据1也是需要调整间隙的。因此上述区别不存在。对于区别(2),正如专利权人所述,“安装孔”和“调节孔”的安装方式仅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安装方式的区别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在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只考虑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对于区别(3),根据证据3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可以明确得知轴9穿过调节板7的凹槽并收容到浆料槽盖4的开孔内。凹槽与孔只是表述方式的区别,其实质是相同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2 权利要求2

证据1图9.23公开的圆柱刀8(相当于本专利的淋幕头)安装在储浆槽1(相当于本专利的料箱)的底板上靠近流出口的位置,圆柱刀8具有两个互相平行的安装面,所述两个安装面之间形成用于供储浆槽1内的涂料形成帘幕的圆弧部。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62005887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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