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扭簧机数控排线轴升降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脑扭簧机数控排线轴升降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93
决定日:2008-07-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60197.9
申请日:2006-06-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富国
授权公告日:2007-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朱 涛郭正华
主审员:张娅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B21F 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故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ZL200620060197.9、名称为“电脑扭簧机数控排线轴升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6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14日,专利权人为朱涛、郭正华。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脑扭簧机数控排线轴升降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支架、伺服马达、滚珠螺杆和升降板,支架的顶端板面上设有伺服马达,在对应于伺服马达下方的支架侧板上设有上固定块和下固定块;上固定块设有圆形通孔,下固定块设有圆孔,滚珠螺杆带螺纹端套有端面轴承并套设于上固定块的圆形通孔中,同时通过联轴器与伺服马达的转动轴连接,无螺纹的下端套有轴承并套设于下固定块的圆孔中;升降板设有一套孔,升降板通过该套孔套在滚珠螺杆的螺母上并与螺母固定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脑扭簧机数控排线轴升降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升降装置还包括两导杆,两导杆分设在滚珠螺杆的两侧,固定于上、下固定块之间,升降板设有与两导杆相配合的导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脑扭簧机数控排线轴升降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滚珠螺杆下端还设有螺母。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脑扭簧机数控排线轴升降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支架包括竖直板、上角板和下角板,上角板竖直侧板与竖直板固定连接,水平侧板形成一托板面,用于固定伺服马达;下角板竖直侧板与竖直板固定连接,水平侧板形成可固定于电脑扭簧机上的托板。”

  张富国(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8年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808354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两者同时着重在伺服马达驱动控制上,并能产生相同的升降功效,而通过联轴器将动力输出并与传动轴相连,采用螺杆传动等是机械领域常见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8年3月24日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2日针对前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对比文件1未披露组成升降装置的滚珠螺杆和升降板以及固定滚珠螺杆的上、下固定块和连接滚珠螺杆与伺服马达的联轴器等,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新颖性;(2)对比文件1是由他人在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不能用来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12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其可以在口头审理时针对所转送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同时通过联轴器与伺服马达的转动轴连接”,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其余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披露组成升降装置的滚珠螺杆和升降板以及固定滚珠螺杆的上、下固定块和连接滚珠螺杆与伺服马达的联轴器等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为专利文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1是由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专利文献,故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的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脑扭簧机数控排线轴升降装置。该装置通过数据编程方式由伺服马达控制滚珠螺杆运动距离来控制排线轴的升降,相对于现有技术中采用凸轮与钢丝绳配合来控制排线轴升降的技术方案而言,调整更方便,生产效率更高。

对比文件1第4页第1段描述了一种三轴立式扭簧绕线机,该扭簧绕线机包括一机体,一控制X轴的X轴伺服马达、一控制Y轴转动的Y轴伺服马达,其特点是还包括一控制Y轴(相当于本专利的排线轴)上下动作及控制Z轴送线的Z轴伺服马达,所述机体上设有架体,所述X、Y、Z轴伺服马达皆设于架体上。所述Z轴伺服马达(相当于本专利的伺服马达)控制Z轴连动Y轴。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虽然是采用伺服马达来控制排线轴的升降,但仅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特征,没有公开“滚珠螺杆”、“升降板”、“上下固定块”等特征,即对比文件1没有完全披露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同时通过联轴器与伺服马达的转动轴连接”,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其余特征。通过联轴器将动力输出并与传动轴相连为机械行业最为普通的连接方式,且采用螺杆传动来推动与螺杆配合的螺母带动载体沿螺杆轴向移动在本领域很常见。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评价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不是针对权利要求中单个技术特征,而是针对该权利要求中由全部技术特征所组成的技术方案。因此仅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的对比文件1不能否定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其次,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1节的规定,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因此即使权利要求1中有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识性技术,也不能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否定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综上,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20062006019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