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风扇组装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95
决定日:2008-07-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18607.1
申请日:2004-1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武兵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张娅
国际分类号:F04D29/64,G06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在判断实用新型创造性时,现有技术中给出了解决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14日、名称为“散热风扇组装结构”的第20042011860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是利用扣具使散热风扇固定在散热器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扣具包括有一固定部,所述固定部紧贴所述在散热风扇的一面,所述固定部的一面处延伸设置有穿枢杆,所述穿枢杆的长度大于散热风扇的厚度,使所述穿枢杆可插入所述散热风扇四角落处的穿孔中,在穿枢杆的另一端延伸设置有扣合部,所述扣合部凸出于散热风扇的另一面处,且卡扣在所述散热器上的固定孔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器具有一散热鳍片组,所述散热鳍片组由多个堆叠而成的散热鳍片构成,在所述散热鳍片组上包覆有一风罩。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风罩在对应于散热风扇四角落处所开设的穿孔位置处分别延伸设置有凸耳,在所述凸耳上设置有固定孔,在所述凸耳上形成有一道延伸至所述固定孔处的缺槽,所述穿枢杆穿过所述缺槽。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扣具的固定部呈一圆形盘体,所述圆形盘体直径大于散热风扇上穿孔的直径,使所速圆形盘体能紧贴在散热风扇的一面上。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扣具的固定部呈一直杆条,在所述直杆条的两端上分别垂直延伸有穿枢杆,在所述穿枢杆的自由端上分别形成有扣合部。
6.如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扣合部为一具有弹性的凸体,用于卡扣在所述散热器的固定孔中。
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扣合部为一具有弹性的凸体,所述穿枢杆沿着凸耳上的缺槽滑入至所述固定孔中,使所述弹性凸体紧扣合在风罩的固定孔中。”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5281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25日(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54924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7日(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4:中国台湾专利公告第371493号专利公报及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19页,其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日(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5:中国台湾专利公告第415602号专利公报及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16页,其公告日为2000年12月11日(以下称对比文件4);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
1.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扣具如何进行组装,因此缺少解决本专利所称的现有技术中“公知的散热风扇皆利用螺栓组件固定安装在散热器上,使组装者必须使用手工具才能进行组装,在组装上造成许多的不便利”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另外,由于权利要求2-7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且也未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7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扣具将散热风扇扣合在散热器上的方法,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在引用权利要求5的情况下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5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是利用扣具使散热风扇固定在散热器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扣具包括有一固定部,所述固定部紧贴在所述散热风扇的一面,所述固定部的一面处延伸设置有穿枢杆,所述穿枢杆的长度大于散热风扇的厚度,使所述穿枢杆可插入所述散热风扇四角落处的穿孔中,在穿枢杆的另一端延伸设置有扣合部,所述扣合部凸出于散热风扇的另一面处,且卡扣在所述散热器上的固定孔中;
其中,所述扣具的固定部呈一直杆条,在所述直杆条的两端上分别垂直延伸有穿枢杆,在所述穿枢杆的自由端上分别形成有扣合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器具有一散热鳍片组,所述散热鳍片组由多个堆叠而成的散热鳍片构成,在所述散热鳍片组上包覆有一风罩。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风罩在对应于散热风扇四角落处所开设的穿孔位置处分别延伸设置有凸耳,在所述凸耳上设置有固定孔,在所述凸耳上形成有一道延伸至所述固定孔处的缺槽,所述穿枢杆穿过所述缺槽。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扣具的固定部呈一圆形盘体,所述圆形盘体直径大于散热风扇上穿孔的直径,使所速圆形盘体能紧贴在散热风扇的一面上。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扣合部为一具有弹性的凸体,用于卡扣在所述散热器的固定孔中。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风扇组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扣合部为一具有弹性的凸体,所述穿枢杆沿着凸耳上的缺槽滑入至所述固定孔中,使所述弹性凸体紧扣合在风罩的固定孔中。”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使用穿枢杆进行风扇与散热器的固定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从而实现无需借助任何工具,装配方便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穿枢杆的安装方法,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8年2月20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新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4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告知双方原定于2008年4月15日举行的口头审理因故推迟至2008年4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其于2008年1月14日提交的新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一处文字错误,具体的说,新的权利要求1中第2行的“…在所述…”与授权公告文本中相应部分的“…所述在…”不符,专利权人当庭对该处进行了修改,合议组当庭告知权专利权人应当在口头审理后7日内提交与当庭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相一致的正式文本,本次口头审理以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4日提交的新的权利要求书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新的权利要求3、6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5日提交了与当庭所作修改相一致的权利要求书的正式修改文本。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4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5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4、6、7与原从属权利要求5合并构成新的权利要求2-6, 上述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故以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7-29行记载的“将穿枢杆12通过凸耳41上的缺槽43而设置在固定孔42中,由于弹性凸体131的外径大于固定孔42,从而使弹性凸体131无法离开固定孔42”没有清楚、完整地解释扣具如何设置在散热器的固定孔中,说明书第4页第13行记载了“在穿套时,可令凸出于散热风扇一面的穿枢杆12沿着凸耳41上的缺槽43滑入至固定孔42中(如图5所示的箭头)”,但是如果穿枢杆沿图5所示箭头方向依次分别从缺槽滑入固定孔,由于当第一穿枢杆首先沿箭头方向从缺槽滑入相应固定孔固定时,另外三个穿枢杆与第一穿枢杆所处固定孔的距离相对固定,从而使这三个穿枢杆不能再从相应缺槽滑入相应固定孔中,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扣具将散热风扇扣合在散热器上的方法,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公开了本实用新型的两个实施例,其中清楚、完整地公开了扣具1的穿枢杆12插入散热风扇2的穿孔21中,扣合部13的弹性凸体131在穿过穿孔21后伸出散热风扇,穿枢杆12随后通过凸耳41上的缺槽43滑入固定孔42中,由于弹性凸体131的外径略大于固定孔42,从而将弹性凸体131固定在固定孔42中,在理解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完成扣具安装以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另外,请求人一再强调,当第一穿枢杆固定就位时,其它三个穿枢杆与第一穿枢杆所在固定孔的距离就已经固定,因此,这三个穿枢杆无法再沿相应的缺槽滑入各自的固定孔。但合议组认为,凸耳上的缺槽43与固定孔42相通,使凸耳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另外,由于弹性凸体131也具有弹性,这就使得即使在第一穿枢杆已经固定在固定孔中的状态下,也完全可以实现将其它三个穿枢杆依次滑入相应的缺槽而固定在各自的固定孔中。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得到合议组的支持。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扣具的固定部在散热风扇的一面,其穿枢杆插入风扇的穿孔,以及扣合部凸出于散热风扇的另一面处,且卡扣在所述散热器上的固定孔中”,但是从这些特征并不能得知扣具如何组装,从而解决散热风扇组装便利的技术问题,因此,扣具如何组装应当为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公知的散热风扇皆利用螺栓组件固定安装在散热器上,使组装者必须使用手工具才能进行组装,在组装上造成许多的不便利”,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说明书第1页第28行-第2页第5行公开了本专利的扣具包括一固定部,该固定部的一面延伸有穿枢杆,该穿枢杆的长度略大于散热风扇的厚度,在该穿枢杆的另一端延伸设置有扣合部,穿枢杆插入所述散热风扇四角落处的穿孔中,所述扣具的固定部紧贴在所述散热风扇的一面,所述扣合部凸出于散热风扇的另一面并卡扣在所述散热器上的固定孔中,从而实现散热风扇与散热器的连接,并且在连接过程中不必使用需要额外的手工具就能进行操作,另外,在本实用新型说明书第2页第11行-第15行公开了扣具的固定部呈一直杆条,在所述直杆条的两端上分别垂直延伸有穿枢杆,在所述穿枢杆的自由端上分别形成有扣合部,从而实现将两个单独的扣具组成一个扣具组,达到进一步减少安装步骤,提高安装的便利性的目的。以上这些技术特征构成了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并且其总和构成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上述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扣具如何组装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得到合议组的支持。
4.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4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行-第3页第6行以及附图1、3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一种用于将风扇70固定在散热器10上的螺杆80(相当于本专利的穿枢杆),该螺杆80一端具有螺帽(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部),另一端具有螺纹,在进行组装时,螺杆80穿过设置于风扇70的四个角落处的装配孔72,使得螺帽抵靠风扇70的一个表面,从风扇的相对表面伸出的螺纹与螺孔68锁合,从而将风扇70固定在散热体10的一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是与本专利的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将对比文件1作为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1)所述扣具的固定部呈一直杆条,在所述直杆条的两端上分别垂直延伸有穿枢杆,在所述穿枢杆的自由端上分别形成有扣合部,2)穿枢杆的另一端延伸设置有扣合部,所述扣合部凸出于散热风扇的另一面处,且卡扣在所述散热器上的固定孔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来说,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直杆条连接两个单独的扣具以组成扣具组,从而实现装配步骤减少,组装便利。
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创造概述】部分公开了“一种用于将CPU固定到散热装置上的扣具,该扣具包括第一弹性扣架1和第二弹性扣架4,所述第一弹性扣架1一体弯折出多个具有槽口12的纵向延伸部11和横向延伸部13,所述多个延伸部11、13分别对应于CPU2上的多个穿孔31和散热片3上的多个穿孔21,所述第二弹性扣架4一体弯折出与上述纵向延伸部11和横向延伸部13相对应的横向突部42和纵向突部43,在组装时,第一弹性扣架1的多个延伸部同时穿过CPU2和散热片3以与第二弹性扣架4上的多个突部形成扣合,从而使CPU2固定到3上”,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的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并且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第一弹性扣架由弹性线材弯折而成,并最终形成具有多个延伸部,且每两个延伸部之间由直杆连接的结构,这种结构使多个延伸部成组使用,从而在一次安装过程中可以同时穿过CPU2和散热片3上的穿孔,实现了安装步骤减少,连接方便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多个单独的扣具需要分别安装,从而造成安装不便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来说,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卡扣连接方式代替现有技术中的螺纹连接方式,从而实现无需手工具就可进行方便连接。
在机械连接领域,螺纹连接、卡扣连接均为常见的可拆卸连接的形式,其中,螺纹连接需要使螺栓、螺母上的螺纹相互啮合,因此必须借助于辅助工具才能实现上述操作以达到连接目的,卡扣连接需要将扣具上的扣合部强行插入固定孔中,因扣合部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并且直径略大于固定孔而卡扣在固定孔中实现连接,由于卡扣连接的连接原理简单,因此使其具有无需手工具辅助、连接方便的特点。螺纹连接和卡扣连接在机械连接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具体领域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当的连接形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只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风扇连接领域使用卡扣连接的实例,可以作为上述公知常识的佐证。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中,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5-17行公开了“散热体10由若干散热鳍片12逐片叠加而成,在散热体10外包覆有散热罩60(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风罩)”,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3公开了“螺杆的一端具有螺帽(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圆形盘体),该螺帽的直径大于散热风扇四个角落处的装配孔72的直径,并且在装配完成后,该螺帽紧贴风扇的一个表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并且能够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限定了“所述扣合部为一具有弹性的凸体,用于卡扣在所述固定孔中”,但弹性凸起为扣合连接的常见形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风罩在对应于散热风扇四角落处所开设的穿孔位置处分别延伸设置有凸耳,在所述凸耳上设置有固定孔,在所述凸耳上形成有一道延伸至所述固定孔处的缺槽,所述穿枢杆穿过所述缺槽”,该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使穿枢杆通过所述缺槽滑入固定孔中,从而通过穿枢杆端部的弹性凸体卡扣于固定孔中。
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自然段公开了“一种用于将散热片100固定到Pentium II处理器50上的固定件20,散热片10背面形成有四个固定柱12,其端部形成有较大直径的挡止部120,固定件20为单一板状,两端分别形成有弹性部22,弹性部的一侧边上形成有扣孔23,该扣孔23大致呈L形,垂直端贯穿弹性部22的侧边,内侧形成有圆弧孔缘230,在装配时,固定件20利用弹性部22上的扣孔23扣持于散热片10的固定柱12上”。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所公开固定件20上的扣孔23具有贯穿边缘的部分,该部分用于在装配过程中使固定柱12套入扣孔,虽然其在作用上类似于本专利中的缺槽43,但是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固定件20与本专利的风罩4是明显不同的部件,在结构上存在不同,固定件20在安装时主动套到固定柱12上,然后利用弹性部22的弹性抵靠挡止部120并对固定柱12产生向外的牵引力,从而实现固定,而本专利的穿枢杆12仅需滑入凸耳41上的缺槽43就可进入固定孔42中,进而通过弹性凸体卡扣于固定孔中实现固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产生了不同的技术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该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2011860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针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4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宣告权利要求1、2、4、5无效,在权利要求3、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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