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插接型会聚磁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插接型会聚磁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60
决定日:2008-06-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78641.5
申请日:2005-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彩虹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骆素芳
国际分类号:H01J 29/46,H01J 29/8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对比文件的整体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但是对比文件的连接结构与本专利的连接结构是相同的,所起到的作用也是相同的,都是使具有会聚磁件的支架或框架体连接到偏转线圈上,客观上达到了本专利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给出了为了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而将其所公开的内容应用到在结构上与偏转线圈插接使用的插接型会聚磁组件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插接型会聚磁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4月20日,专利号为200520078641.5,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彩虹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插接型会聚磁组件,包括会聚磁件支架[9]和设置在会聚磁件支架[9]上的会聚磁件[4],其特征在于:会聚磁件支架[9]上还设置有与偏转线圈[2]的紧固垫体伸缩槽[8]位置相对应的可与偏转线圈[2]插接为一体的会聚磁件插杆[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接型会聚磁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会聚磁件插杆[7]的内表面为圆弧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JP平3-226946 A的日本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公开日为1991年10月7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JP特开平11-297235 A的日本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3页,其公开日为1999年10月29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JP平4-169044 A的日本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2页,其公开日为1992年6月17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CN 1166749 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12月3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CRT式显像管,其中的插接型会聚磁组件包括会聚磁件本体2(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会聚磁件支架)和设置在会聚磁件本体2上的会聚磁件,会聚磁件本体2上还设置有与偏转线圈3的取付筒(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紧固垫体)切口部32a(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伸缩槽)位置相对应的可与偏转线圈3插接为一体的突片22b(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会聚磁件插杆),突片22b的表面为圆弧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偏转磁组件,其包括会聚磁件支架7和设置在会聚磁件支架7上的会聚磁件1-3,支架7上还设置有偏转线圈本体6的形成为凸起部分的后端插接为一体的爪(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杆),在本体6的该凸起部分与磁件2之间设有紧固带5,从而将支架7和本体6固定到玻璃管颈上,由于支架7的爪插入该凸起部分,则该凸起部分中必然设有相对的槽。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磁偏转装置,其中,在插接型会聚磁组件的框架体11(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伸缩槽)上设置有与偏转线圈的壁体部分4A-4D(等同于权利要求1的紧固垫体)之间切口部(等同于权利要求1的伸缩槽)位置相对应的可与偏转线圈插接为一体的突起部6A-6D(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会聚磁件插杆)。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偏转线圈的聚焦修正机构的结合构造,其中,聚焦磁铁组件2包括插入部31(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会聚磁件支架)和设置在与偏转线圈的颈部11(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紧固垫体)套接并咬合成一体的扩开部32。

1、关于新颖性:(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内容,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内容,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4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08年1月11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对比文件1-3的中文译文(共1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2月1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附件详单中所列的附件副本一并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4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插接型”结构,以及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会聚磁件支架[9]上还设置有与偏转线圈[2]的紧固垫体伸缩槽[8]位置相对应的可与偏转线圈[2]插接为一体的会聚磁件插杆[7]”,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有异议,认为对比文件1的名称应当翻译为“CRT式投影管”,对比文件1中权利要求1的“一种采用插接型会聚磁组件的CRT式显像管”应当翻译为“一种使用电磁聚焦系统的CRT式投影管”。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8年5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通知书转送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共6页)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5月21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且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认为对比文件1的名称应当翻译为“CRT式投影管”,对比文件1中权利要求1的“一种采用插接型会聚磁组件的CRT式显像管”应当翻译为“一种使用电磁聚焦系统的CRT式投影管”,请求人同意对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上述修改。

2008年5月27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所陈述的意见和口头审理中所陈述的意见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3为日本专利文献,对比文件4为中国发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4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3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全文有异议,但在指定期限内仅指出对比文件1的名称应当翻译为“CRT式投影管”,对比文件1中权利要求1的“一种采用插接型会聚磁组件的CRT式显像管”应当翻译为“一种使用电磁聚焦系统的CRT式投影管”,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2.2.1节关于外文证据提交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因此除了上述所指出的内容以外,专利权人对译文其他部分提出的异议不能被接受,同时,请求人同意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上述中文译文的修改,因此,合议组以专利权人所指出的上述部分内容以及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中的其他部分内容作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以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作为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实质性特定和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定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插接型会聚磁组件,包括会聚磁件支架[9]和设置在会聚磁件支架[9]上的会聚磁件[4],其特征在于:会聚磁件支架[9]上还设置有与偏转线圈[2]的紧固垫体伸缩槽[8]位置相对应的可与偏转线圈[2]插接为一体的会聚磁件插杆[7]。

对比文件3(JP 1992169044 A)公开一种电磁偏转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16行至第20行、第3页第3行至第8行以及附图2):本发明的偏转线圈侧与会聚磁铁侧是分别设置的,在该两者的已成型的框本体上使用塑料树脂沿阴极射线管的管轴方向上构成突出,同时,将沿管颈部的多个壁体构成可互相嵌合式的结构,在壁体间设置间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伸缩槽[8]),进而,在该两者的框体结构中,设置将壁体伙伴进行嵌合时,可结合框体伙伴的突起。偏转线圈侧由框体的大颈部1、铁氧体磁芯2、小颈部3和从该小颈部向管轴方向突出的壁体部分4A-4D构成。插接型会聚磁组件侧(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会聚磁件[4])由框体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架[9])、磁组件的停止部10、向管轴方向突出的突起部6A-6D(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杆[7])构成。在壁体中插入三对补正用磁铁7,8,9。该两者的磁铁交错设置,嵌合时将各个突起部13A-13D和12A-12D与框体伙伴相结合,在阴极射线管的管颈部的壁体上用夹紧带固定夹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偏转磁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第5页第6行至第9行以及附图1):支架7被安装在偏转线圈本体6的后方,即电子枪侧,与偏转线圈本体6构成一体。更具体地,支架7总的环状磁件1,2,3以及会聚校正元件4设置在固定带5后方。支架7具有能够与偏转线圈本体6相嵌合的爪部,从而使其能够牢固地装配在偏转线圈本体6上。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和本专利插接型会聚磁组件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3强调的是偏转线圈壁体间的连接方式,其中突起部6A-6D和壁体部分4A-4D之间是一个套接结构,而本专利是直接插接在一起,因此突起部6A-6D和壁体部分4A-4D之间的套接和本专利插槽和插杆之间的插接是不同的,并且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会聚磁件支架[9]上还设置有与偏转线圈[2]的紧固垫体伸缩槽[8]位置相对应的可与偏转线圈[2]插接为一体的会聚磁件插杆[7]”的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是通过插杆和伸缩槽的配合,即插杆插入伸缩槽内来实现插接的,从而使具有会聚磁件的支架通过插杆和伸缩槽的配合连接到偏转线圈。对比文件3中的偏转线圈侧与会聚磁体侧是分别设置的,通过会聚磁体侧向管轴方向突出的突起部6A-6D和偏转线圈侧从小颈部向管轴方向突出的壁体部分4A-4D之间间隔的配合,即突起部6A-6D插入壁体部分4A-4D之间的间隔来实现嵌合的,从而使具有会聚磁体的框架体11通过突起部6A-6D和壁体部分4A-4D之间间隔的配合连接到偏转线圈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突起部6A-6D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杆,对比文件3中的壁体部分4A-4D之间的间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伸缩槽,对比文件3中的突起部6A-6D是嵌合到壁体部分4A-4D之间的间隔来实现连接的,本专利中的插杆是插入到伸缩槽来实现连接的,从对比文件3的附图1也可以明显看出,对比文件3中的嵌合方式和本专利的插入方式实际上是相同的,即对比文件3中的突起部6A-6D、壁体部分4A-4D之间的间隔和权利要求1中的插杆、伸缩槽的结构、作用都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属于使用彩色阴极射线管的电视接收机的电磁偏转装置,整体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分别设置的偏转线圈与会聚磁体部可用一个夹紧带固定,由于将两者的中间夹紧,夹紧强度也较强,进而能够交通过改变一个会聚侧的壁体的长度与突起部的位置来改变偏转线圈与会聚磁体间的间隔,从而可向多种阴极射线管展开,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是属于在结构上与偏转线圈插接使用的插接型会聚磁组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插接型会聚磁组件在固定于显像管的玻璃管颈上,其共用的紧固部位远离电子枪的发热部位,减少了会聚组件的受热变形,且与偏转线圈共用一个紧固带,减少了一次紧固,从而有效的降低了管颈破裂情况的发生。虽然对比文件3整体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但是对比文件3实现连接的突起部6A-6D和壁体部分4A-4D之间的间隔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现连接的插杆和伸缩槽的连接结构是相同的,两者所起到的作用也是相同的,都是使具有会聚磁件的支架或框架体连接到偏转线圈上,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了解决使会聚磁组件与偏转线圈共用一个紧固带,减少一次紧固,并使共用的紧固部位远离电子枪的发热部位的技术问题而将其所公开的内容应用到在结构上与偏转线圈插接使用的插接型会聚磁组件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了相同的内容,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说的会聚磁件插杆[7]的内表面为圆弧结构。”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2页第16行至第20行以及附图3):本发明的偏转线圈侧与会聚磁铁侧是分别设置的,在该两者的已成型的框本体上使用塑料树脂沿阴极射线管的管轴方向上构成突出,同时,将沿管颈部的多个壁体构成可互相嵌合式的结构,在壁体间设置间隔,进而,在该两者的框体结构中,设置将壁体伙伴进行嵌合时,可结合框体伙伴的突起。即突起部6A-6D插入壁体部分4A-4D之间的间隔来实现嵌合的,从而使具有会聚磁体的框架体11通过突起部6A-6D和壁体部分4A-4D之间间隔的配合连接到偏转线圈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突起部6A-6D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杆,两者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具有会聚磁体的框架体连接到偏转线圈侧,并且从图3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突起部6A-6D的内表面为圆弧结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并且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和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使插杆[7]/突起部6A-6D和伸缩槽[8]/壁体部分4A-4D之间的间隔更好的嵌合在一起,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综上所述,鉴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以及对比文件的其他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7864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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