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热固底层防水胶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热固底层防水胶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66
决定日:2008-07-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13496.X
申请日:2005-07-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6-08-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劳敬满
主审员:董晓静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B32B 2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交的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二者的区别已被请求人提交的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热固底层防水胶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号是200520113496.X,申请日是2005年7月12日,专利权人是劳敬满。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热固底层防水胶带,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层热固底层,所述热固底层上至少有一面复合有热熔胶水层。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固底层防水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固底层上有一面复合有热熔胶水层。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固底层防水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固底层上双面均复合有热熔胶水层。

4、如权利要求1-3之任一所述的热固底层防水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固底层为热聚胺脂层,其厚度为0.01-5mm。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固底层防水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熔胶水层为PU或PVC热溶胶,其厚度为0.01-5mm。”

(一)第一项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江门市多快好省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8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1:公开日为2001年5月9日、公开号为CN129461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1-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74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1-3:公开日为2005年5月25日、公开号为CN16189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第一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附件1-1的区别在于双面均复合热熔胶水层,被附件1-2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附件1-1的区别在于底层材料不同,附件1-1给出了用防水布作热固底层的技术启示,而防水材料最常使用的是PU或PVC薄膜,附件1-3公开了支撑体主要采用含有增塑剂的软质聚氯乙烯(PVC),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PU代替PVC,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附件1-1的区别仅在于热熔胶水层采用PVC热溶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1公开的用聚胺脂热熔胶的粘合剂层叠体可作接缝防水胶带的基础上显而易见的,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4、5用材料特征对热固底层和热熔胶水层进一步限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0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

(二)第二项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佛山市高明区泰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2-1:符若文、李谷、冯开才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高分子物理》的版权信息页和第305页的复印件;

附件2-2:李绍雄、朱吕民编著、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92年3月第1版、1993年3月第2次印刷的《聚氨酯树脂》的版权信息页和第1页的复印件;

附件2-3: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4: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13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5: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5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016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第二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是,①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陈述“现有的防水胶带承受高温时容易受热而溶化”,其中“溶”应理解为“熔”,专利权人自认涂一层热熔胶水的胶带是现有技术,②说明书中提到“热固底层为热聚胺脂层”,由于聚胺脂是树脂的一种,树脂分热塑性和热固性两种(附件2-1、2-2),所以聚胺脂也分为热固性和热塑性,且聚胺脂可根据不同工艺制成不同产品(附件2-2),但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说明其中的“热聚胺脂”是“加热状态下的聚胺脂”或“热固性或热塑性聚胺脂”还是“热的聚胺脂制品”,③说明书中的“热固底层”和“无论多高的温度也不会熔化”是自相矛盾的,④说明书的实施例没有详细写明实现方式。

(2)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既承认一层涂有热熔胶水的防水胶带是现有技术,又将“热固底层”和“至少有一面复合有热熔胶水层”这两个技术特征作为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自相矛盾,“复合有热熔胶水”在说明书中没有依据;说明书第27行表示专利权人认为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只是“热聚胺脂层”,独立权利要求却要求保护“热固底层”,因此“热固底层”和“复合有热熔胶水”在说明书中没有依据。

(3)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理由是,说明书的背景技术承认防水胶带是现有技术,因此本专利只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将“底层”改为“热固底层”,只是单纯材料的改变,对传统胶带未有形状及结构的改变。

(4)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附件2-4、2-5的结构与本专利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容易地实现本专利的结构和形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8年1月17日,第二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2-6:王箴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2年7月第3版、1996年9月第6次印刷的《化工辞典》的版权信息和前言页、第89、90、597页的复印件;

附件2-7:向明、蓝方、陈宁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热熔胶粘剂》的版权信息页和第3、154页的复印件;

附件2-8:2003年3月出版的《中国胶粘剂》第12卷第2期的版权信息和目录页及内页广告页的复印件。

第二请求人补充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即附件2-6的辞典没有记载“热固底层”和“热聚胺脂”的概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附件2-7说明热熔粘胶用于胶带是公知技术。补充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即附件2-7说明热熔粘胶用于胶带是公知技术,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复合有热熔胶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第二请求人还补充认为附件2-7指出热熔胶带是将热熔胶涂布在增强材料或载体上复合而成,附件2-8也公开了热熔胶涂布于PVC膜等,所以热熔胶带是广泛使用的产品,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于2008年1月2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进行答复。

(三)合并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分别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记录中记录了以下事项:

(1)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情况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4、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2、1-3、1-1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对附件1-1~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第一请求人认为附件1-1的热熔胶粘剂公开了本专利的热熔胶水层,附件1-1的防水布和本专利的热固底层作用相同;附件1-2给出双面复合的技术启示;附件1-3公开了支持体和PVC,PVC和聚氨酯是等同替换。专利权人则认为附件1-1没有公开热固底层,附件1-3的压敏胶不同于本专利的热熔胶,而且附件1-3是单面胶。

(2)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情况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其中,用附件2-1、2-2、2-3、2-6、2-7证明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用附件2-3、2-7证明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用附件2-4或2-5,或附件2-4、2-5、2-7和2-8的组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4或2-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4和2-7公开。专利权人对附件2-1~2-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008年3月19日,第二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重申了其在口头审理时陈述的意见,并提交据称为市面上的热塑性树脂底层防水胶带的样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一)关于第一项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果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交的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二者并不相同,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但是,如果二者的区别已被请求人提交的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成立。

1、关于现有技术

第一请求人提交附件1-1~1-3,专利权人对附件1-1~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1~1-3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热固底层防水胶带,包括热固底层,所述热固底层上至少有一面复合有热熔胶水层。附件1-1公开了粘合性复合片或胶带材料,将反应性热熔胶粘剂形成的粘合剂层层叠于防水布而形成层叠体,反应性热熔胶粘剂以嵌段聚氨酯预聚体为主要成分,防水布最好是具备良好热稳定性的材料,粘合性复合片的制作是将嵌段化聚氨酯预聚体制得的100微米厚的薄膜状树脂组合物和熔点在250℃以上的100微米厚的聚氨酯片重叠,用加热至80℃的滚筒压合,获得粘合性复合片,剪成2.5cm宽的带,然后用电熨斗热压在防水布的接缝部分上(参见附件1-1的权利要求9,及说明书相应部分第7~11页)。

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的粘合性复合片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底层为热固底层,附件1-1仅公开该底层为熔点在250℃以上的聚氨酯片,未明确公开底层为热固性材质。由于存在上述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具备新颖性。

但是,附件1-1不仅公开了聚氨酯片须承受80℃的热压,其本身的熔点在250℃以上,最终还需用电熨斗热压,还指出不直接接触电熨斗的防水布最好是具有良好热稳定性的材料,这就为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提供了足够的技术启示,即直接与电熨斗相接触的复合片基底应该是更加热稳定的材料,而热固性和热塑性聚合物又是这一领域常见的聚合物分类。因此在附件1-1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即可想到使用热固性的聚合物作为粘合性复合片的底层,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热固底层上有一面复合有热熔胶水层。由于该权利要求包括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1也具备新颖性。但是,由于附件1-1公开了粘合性复合片是在聚氨酯上复合一层反应性热熔胶,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1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热固底层上双面均复合有热熔胶水层。该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附件1-1公开的单面复合热熔胶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胶带可作为双面胶粘接。但是,附件1-1公开了反应性热熔胶用于汽车内部部件的粘合、织物纤维等的粘合,这将促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根据具体的被粘合物来改变胶带构造,同时附件1-2也公开了一种防水密封胶带,由与被粘接物相接的上、下两层粘接胶层和中间支撑胶层构成,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显而易见地想到用两面复合胶的技术手段来改进附件1,从而即可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强调附件1-2是压敏胶而非本专利的热熔胶。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虽然附件1-2采用的是压敏胶,但是其给出了两面复合粘接胶的技术教导,而压敏胶和热熔胶都是已知的胶带胶粘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想到将这一结构用于其它粘接胶带,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进一步限定热固底层为热聚氨酯层,厚度为0.01-5毫米。附件1-1公开了反应性热熔胶热压在100微米(0.1毫米)的聚氨酯片上,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1公开,而且附件1-3也公开了一种粘合带,在支持体的一面或两面上具有由含有基体聚合物及交联剂的粘合剂形成的粘合剂层,支持体为软质PVC时厚度为50-200微米(0.05-0.2毫米)。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热熔胶水层为PU或PVC热熔胶,其厚度为0.01-5mm。附件1-1已经公开了将100微米厚的嵌段化聚氨酯预聚体和聚氨酯片复合制得复合片,而且PVC热熔胶也是这一领域常见的胶粘剂种类,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应用进行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第二项无效宣告请求

鉴于前述第一项无效宣告请求成立,本专利因不具备创造性而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第二项无效宣告请求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11349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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