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11
决定日:2008-07-0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99254.5
申请日:2004-1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小静
授权公告日:2006-04-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跃平
合议组组长:张梅珍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D06F23/04 D06F37/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两篇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所属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不可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420099254.5、名称为“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19日,专利权人为崔美娟,后变更为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包括箱体(8),上盖(9),外桶(6),内桶(2),控制系统(1),电动机(7),动力输入轴(26),波轮(3),减速离合器(5),其特征在于内桶(2)内有同心安装的两个波轮,且波轮(3)和波轮 (4)均有动力驱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同心安装的动力输出轴A(15)和动力输出轴C(14)之间同心套装动力输出轴B(16);动力输出轴A(15)上安装波轮(3),动力输出轴B(16)上安装波轮(4)。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动力输出轴 A(15)、动力输出轴B(16)和动力输出轴C(14)之间装有轴承和密封圈;齿轮箱(32)壳体与动力输出轴C(14)固定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动力输入轴 (26)的上端是齿轮(47),齿轮(47)至少与一个行星齿轮(31)啮合,行星齿轮(31)的齿轮轴(33)上端是中间齿轮(46),中间齿轮(46)的内侧与动力输出轴A(15)下端的齿轮(45)啮合,中间齿轮(46)的外侧与齿圈(39)啮合;中间齿轮(46)可以有多级齿轮配合;齿圈(39)与动力输出轴B(16)固定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在动力输出轴C(14)上端安装有内桶(2)。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其特征在于行星齿轮(31)由固定安装在齿轮箱(32)内的行星齿轮固定架(35)支承,行星齿轮轴(33) 的轴承(34)固定在行星齿轮固定架(35)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宁小静(下称请求人)于 2007年1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相比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而言,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均涉及双波轮式洗衣机,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其发明目的均为解决现有单波轮洗衣机洗涤效果差、洗涤物容易缠绕的不足,且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自然段及附图1、3公开了本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的洗涤搅拌器,其目的是防止洗涤物相互缠绕,改善洗涤物的循环,防止损伤洗涤物,并且提高洗涤和漂洗性能,该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的搅拌器装置,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4、7、8和说明书第1-11页和附图1-10公开了一系列同心安装有两个搅拌器且两搅拌器均有动力驱动的电动洗衣机的双搅拌器装置。由此可见,该对比文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发明目的均为解决现有单波轮洗衣机洗涤效果差、洗涤物容易缠绕的不足,且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由其权利要求1的内容可知,其提供了一种可以同时输出两个动力的洗衣机减速离合器。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丧失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5、6也不具备创造性。故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96250910.8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6月3日;

对比文件2:申请号为02156579.1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6月30日;

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98814177.9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4日;

对比文件4:专利号为02209102.5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5日;

对比文件5: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2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并对其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包括箱体(8),上盖(9),外桶(6),内桶(2),控制系统(1),电动机(7),动力输入轴(26),波轮(3),减速离合器(5),其特征在于内桶(2)内有同心安装的两个波轮,且波轮(3)和波轮 (4)均有动力驱动;

同心安装的动力输出轴A(15)和动力输出轴C(14)之间同心套装动力输出轴B(16);动力输出轴A(15)上安装波轮(3),动力输出轴B(16)上安装波轮(4);

动力输出轴 A(15)、动力输出轴B(16)和动力输出轴C(14)之间装有轴承和密封圈;齿轮箱(32)壳体与动力输出轴C(14)固定连接;

动力输入轴 (26)的上端是齿轮(47),齿轮(47)至少与一个行星齿轮(31)啮合,行星齿轮(31)的齿轮轴(33)上端是中间齿轮(46),中间齿轮(46)的内侧与动力输出轴A(15)下端的齿轮(45)啮合,中间齿轮(46)的外侧与齿圈(39)啮合;中间齿轮(46)可以有多级齿轮配合;齿圈(39)与动力输出轴B(16)固定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在动力输出轴C(14)上端安装有内桶(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其特征在于行星齿轮(31)由固定安装在齿轮箱(32)内的行星齿轮固定架(35)支承,行星齿轮轴(33) 的轴承(34)固定在行星齿轮固定架(35)上 。”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双波轮全自动洗衣机,其上同心套装有三根动力输出轴,其中动力输出轴A(15)上安装小波轮(3),动力输出轴A(16)上安装大波轮(4),齿轮箱(32)壳体与动力输出轴C(14)固定连接;动力输入轴(26)的上端传动行星齿轮(31),行星齿轮(31)与中间齿轮(46)联动,中间齿轮(46)与内侧传动动力输出轴A(15),外侧传动齿圈和动力输出轴B(16)。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内外两根传动轴,而本专利是三根输出轴,行星齿轮传动。对比文件2实际上仅公开了一根传动轴,下部驱动轴与上部驱动轴固定为一体,上下搅拌器同轴安装,同向旋转,而本专利大小波轮为不同的输出轴传动,旋向相反。对比文件3页公开了一根传动轴,从动搅拌器7可卡合在主动搅拌器4上,当洗涤衣物多的时候,主从搅拌器形成卡合状态,当洗涤衣物少的时候,成分离状态,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是安装在制动轮内部的减速机构为双套行星齿轮机构,上面的起减速作用,下面的起分配作用,制动轮及输出轴套上装??离合销,输出轴为两根,而本专利由于设有三根输出轴,加上设置有脱水离合部件,不用离合销,所设计的行星传动机构与对比文件4完全不同。与此同时,专利权人还提交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本专利的一份检索报告,意欲证明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如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补充提交新证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

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未补充提交新证据。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本人及专利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审理的基础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请求人进一步明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声明放弃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所有技术特征,而且认为洗衣机内筒都是有旋转轴的,因此公开了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根输出轴,且三根轴装有密封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齿轮箱32与动力输出轴C(14)相连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最后一段是减速离合器的结构,对比文件1中的换向器与本专利的减速离合器结构相同。请求人同时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输入轴1、齿轮2、上行星齿轮3和下行星齿轮10、中心齿轮9、内齿轮4、行星架5、输出轴6、输出轴套7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输出轴26、齿轮47、行星齿轮31和中间齿轮46、齿轮45、齿圈39、齿轮轴33、输出轴A(15)、输出轴B(16)。请求人进一步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附图和说明书倒数第2段已经说明,制动轮12与脱水内筒轴相连。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三根输出轴。对比文件4涉及全自动洗衣机的减速离合器,因此,其实质上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4单独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4结合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技术,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6行以下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一是本专利为全自动洗衣机,有三根输出轴,而对比文件1为老式的单缸或者双缸洗衣机,内筒不需要转动,仅有两根输出轴;其二,二者的减速器完全不同,本专利的换向装置是齿轮换向,对比文件1则是靠柱式胶轮摩擦传动实现换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最后一段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同样也只公开了两根输出轴,而且对比文件4的齿轮传动式两级传动,本专利则是三级传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审查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可以作为审查的基础。

2、无效理由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证据的认定

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与其授权公告文本是一致的,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且这些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已有技术。

4、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轮式双波轮洗衣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轮式双波轮洗衣机,包括洗衣桶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外桶(6))、轴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动力输入轴(26))、大波轮2和小波轮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波轮(3)和(4))、且在洗衣桶内同心安装所述两个波轮、换向器 3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减速离合器(5))、两波轮均由动力驱动(电机)、小波轮轴42上安装小波轮7、大波轮轴31上安装大波轮、大小波轮轴之间安装轴承26和密封圈22、25,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显示洗衣机的筒体、上盖、控制系统,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会清楚,这些技术特征是洗衣机必备的组成部分。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桶(2)、输出轴C(14)、权利要求1第3段的“齿轮箱(32)壳体与动力输出轴C(14)固定连接”,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4段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其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所能达到的预期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由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3段的内容及其附图可知,对比文件4的减速离合器主要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双套行星齿轮传动机构组成。输出轴套7和输出轴6的传动方式是,输出轴套7是由输入轴1带动齿轮2转动,齿轮2与行星齿轮3啮合,行星齿轮3的外侧与内齿轮4啮合,内齿轮4带动与其连为一体的输出轴套7转动;输出轴6的转动是因行星架5与输出轴6及中心齿轮9连接为一体,行星齿轮3公转带动行星架5及输出轴6转动。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4公开的输出轴6、输出轴套7、带动制动轮12转动的轴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根输出轴输出轴A(15)、输出轴B(16)和C(14);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制动轮12与带动内筒转动的输出轴相连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箱(32)壳体与动力输出轴C(14)固定连接”;将对比文件4中的输出轴6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输出轴A(15)的传动方式相比,对比文件4中输出轴6的传动是由行星齿轮3公转带动行星架5转动,行星架5的转动带动与其连接为一体的输出轴6转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输出轴A(15)则是由通过齿轮轴33与行星齿轮31一起转动的中间齿轮46的内侧啮合齿轮45转动,从而带动与齿轮45连接为一体的输出轴A(15)转动;将对比文件4输出轴套7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输出轴B(16)的传动方式相比,对比文件4中输出轴套7的传动直接与行星齿轮外侧与内齿4的啮合实现,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输出轴(16)则是通过由齿轮轴33与行星齿轮31一起转动的中间齿轮46的外侧啮合齿圈39带动。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带动两根输出轴转动的齿轮传动方式与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方式完全不同,即权利要求1中第4段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有新颖性。

(2)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桶(2)、输出轴C(14)、权利要求1第3段的“齿轮箱(32)壳体与动力输出轴C(14)固定连接”,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4段的所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三根输出轴及“齿轮箱(32)壳体与动力输出轴C(14)固定连接”这一技术特征,但对比文件4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4段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这两篇对比文件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所属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不可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决定

宣告20042009925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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