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动力的汽车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动力的汽车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20
决定日:2008-07-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12463.9
申请日:2004-1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濮阳中油名辉实业开发中心
授权公告日:2006-09-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长英 翟俊民
主审员:张娅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E21B36/00(2006.01) E21B37/00(2006.01)B60K15/063(2006.01) B60R3/00(2006.01)B60R16/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ZL200420112463.9、名称为“一种带动力的汽车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11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20日,专利权人为蔡长英、翟俊民。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动力的汽车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其特征是:该装置安装在动力汽车(24)上,油箱(17)安装在右边。”

  濮阳中油名辉实业开发中心(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附件1:本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77345Y、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1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596003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596004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附件2-4都公开了清蜡装置与汽车结合的特征,结合公知常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具体解释动力汽车,也没有描述清蜡装置与动力汽车的安装结构,因此说明书没有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对“油箱”描述不清,导致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完整,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7年12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所列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证据: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605524Y、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6;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30日发出的第96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本专利相对于附件5和4不具备创造性;(2)附件6认定“超导自动”是本领域公知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4分别与该公知技术的结合都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3月24日将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所列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由于专利权人的联系地址发生变化,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前述通知书和转送的文件均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到庭出席。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5的结合、相对于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放弃其余无效理由,放弃附件2和3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就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附件4为专利文献,其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附件4记载的技术方案构成了本专利的已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动力的汽车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

附件4示出了一种洗井清蜡车,由二类汽车底盘1、台板10、加热炉3等组成,台板10上的右前部设有燃油箱或液化石油气6,在台板10的尾部、加热炉3旁装有自动控制操作装置4。采用自动控制操作装置,提高了整车的技术含量,降低了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参见附件4说明书及附图2)

由此可见,附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一种带动力的汽车油田自动热洗清蜡装置,该装置安装在动力汽车上,油箱安装在右边”。本专利与附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两者的区别仅在于附件4没有公开 “超导”这一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超导”通常是指热交换设备采用的热交换介质为超导介质,采用超导介质的热交换设备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这一点可以从附件5中得到佐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是针对清蜡装置的安装布置方式加以改进并不是针对超导技术进行改进,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本发明的目的无任何联系,对本发明的改进来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效果,即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来说无任何实质性作用。该区别特征并不能使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2011246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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