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氢合金;二次电池;混合型汽车及电动汽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贮氢合金;二次电池;混合型汽车及电动汽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37
决定日:2008-07-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817099.2
申请日:1999-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三德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7-06-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株式会社东芝
主审员:孙克良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沈丽
国际分类号:H01M4/38H01M10/24C22C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更不得主观臆断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说明书已对发明作出了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6月6日授权公告的第99817099.2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贮氢合金、二次电池、混合型汽车及电动汽车”,申请日为1999年12月27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期为2002年8月27日,专利权人是株式会社东芝。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贮氢合金,其特征在于,利用下述式(2)算出的强度比小于0.15,包含0,具有AB2型晶体结构的相的含量在10容积%以下,包含0容积%,且具有用下述通式(3)表示的组成,

I1/I2 (2)

式中,I2为用CuKα射线的X射线衍射中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I1为前述X射线衍射中在2θ为8~13°的范围内的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θ为布拉格角,

R1-a-bMgaTbNiz-xM3x (3)

式中,R为选自稀土类元素的至少一种元素,所述稀土类元素中包含Y,T为选自Ca、Ti、Zr及Hf的至少一种元素,M3为选自Co、Mn、Fe、Al、Ga、Zn、Sn、Cu、Si、B、Nb、W、Mo、V、Cr、Ta、Li、P及S的至少一种元素,原子比a、b、X及Z分别为0.15≤a≤0.37、0≤b≤0.1、0.53≤1-a-b≤0.85、0≤X≤2及3≤Z≤4.2。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贮氢合金,其特征还在于,在前述主相的至少一部分晶粒内由具有与主相不同的晶体结构的区域形成平行连晶。

3.二次电池,其特征在于,具备正极、含有贮氢合金的负极及碱性电解液,前述贮氢合金的利用下述式(2)算出的强度比小于0.15,包含0,具有AB2型晶体结构的相的含量在10容积%以下,包含0容积%,且具有用下述通式(3)表示的组成,

I1/I2 (2)

式中,I2为用CuKα射线的X射线衍射中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I1为前述X射线衍射中在2θ为8~13°的范围内的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θ为布拉格角,

R1-a-bMgaTbNiz-xM3x (3)

式中,R为选自稀土类元素的至少一种元素,所述稀土类元素中包含Y,T为选自Ca、Ti、Zr及Hf的至少一种元素,M3为选自Co、Mn、Fe、Al、Ga、Zn、Sn、Cu、Si、B、Nb、W、Mo、V、Cr、Ta、Li、P及S的至少一种元素,原子比a、b、X及Z分别为0.15≤a≤0.37、0≤b≤0.1、0.53≤1-a-b≤0.85、0≤X≤2及3≤Z≤4.2。

4.混合型汽车,其特征在于,具备电驱动装置及前述电驱动装置用电源,前述电源中配置了具备正极、含有贮氢合金的负极及碱性电解液的二次电池,前述贮氢合金的利用下述式(2)算出的强度比小于0.15,包含0,具有AB2型晶体结构的相的含量在10容积%以下,包含0容积%,且具有用下述通式(3)表示的组成,

I1/I2 (2)

式中,I2为用CuKα射线的X射线衍射中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I1为前述X射线衍射中在2θ为8~13°的范围内的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θ为布拉格角,

R1-a-bMgaTbNiz-xM3x (3)

式中,R为选自稀土类元素的至少一种元素,所述稀土类元素中包含Y,T为选自Ca、Ti、Zr及Hf的至少一种元素,M3为选自Co、Mn、Fe、Al、Ga、Zn、Sn、Cu、Si、B、Nb、W、Mo、V、Cr、Ta、Li、P及S的至少一种元素,原子比a、b、X及Z分别为0.15≤a≤0.37、0≤b≤0.1、0.53≤1-a-b≤0.85、0≤X≤2及3≤Z≤4.2。

5.电动汽车,其特征在于,具备作为驱动电源的二次电池,前述二次电池具备正极、含有贮氢合金的负极及碱性电解液,前述贮氢合金的利用下述式(2)算出的强度比小于0.15,包含0,具有AB2型晶体结构的相的含量在10容积%以下,包含0容积%,且具有用下述通式(3)表示的组成,

I1/I2 (2)

式中,I2为用CuKα射线的X射线衍射中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I1为前述X射线衍射中在2θ为8~13°的范围内的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θ为布拉格角,

R1-a-bMgaTbNiz-xM3x (3)

式中,R为选自稀土类元素的至少一种元素,所述稀土类元素中包含Y,T为选自Ca、Ti、Zr及Hf的至少一种元素,M3为选自Co、Mn、Fe、Al、Ga、Zn、Sn、Cu、Si、B、Nb、W、Mo、V、Cr、Ta、Li、P及S的至少一种元素,原子比a、b、X及Z分别为0.15≤a≤0.37、0≤b≤0.1、0.53≤1-a-b≤0.85、0≤X≤2及3≤Z≤4.2。

6.贮氢合金,其特征在于,利用下述式(2)算出的强度比小于0.15,包含0,具有用下述通式(3)表示的组成,且在主相的至少一部分晶粒内由具有与主相不同的晶体结构的区域形成平行连晶,

I1/I2 (2)

式中,I2为用CuKα射线的X射线衍射中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I1为前述X射线衍射中在2θ为8~13°的范围内的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θ为布拉格角,

R1-a-bMgaTbNiz-xM3x (3)

式中,R为选自稀土类元素的至少一种元素,所述稀土类元素中包含Y,T为选自Ca、Ti、Zr及Hf的至少一种元素,M3为选自Co、Mn、Fe、Al、Ga、Zn、Sn、Cu、Si、B、Nb、W、Mo、V、Cr、Ta、Li、P及S的至少一种元素,原子比a、b、X及Z分别为0.15≤a≤0.37、0≤b≤0.1、0.53≤1-a-b≤0.85、0≤X≤2及3≤Z≤4.2。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贮氢合金,其特征还在于,前述晶粒的前述平行连晶的容积比例在40容积%以下。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贮氢合金,其特征还在于,前述平行连晶的容积比例在40%以下的晶粒占全部晶粒数的比例在60%以上。

9.二次电池,其特征在于,具备正极、含有贮氢合金的负极及碱性电解液,前述贮氢合金的利用下述式(2)算出的强度比小于0.15,包含0,具有用下述通式(3)表示的组成,且在主相的至少一部分晶粒内由具有与主相不同的晶体结构的区域形成平行连晶,

I1/I2 (2)

式中,I2为用CuKα射线的X射线衍射中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I1为前述X射线衍射中在2θ为8~13°的范围内的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θ为布拉格角,

R1-a-bMgaTbNiz-xM3x (3)

式中,R为选自稀土类元素的至少一种元素,所述稀土类元素中包含Y,T为选自Ca、Ti、Zr及Hf的至少一种元素,M3为选自Co、Mn、Fe、Al、Ga、Zn、Sn、Cu、Si、B、Nb、W、Mo、V、Cr、Ta、Li、P及S的至少一种元素,原子比a、b、X及Z分别为0.15≤a≤0.37、0≤b≤0.1、0.53≤1-a-b≤0.85、0≤X≤2及3≤Z≤4.2。

10.混合型汽车,其特征在于,具备电驱动装置及前述电驱动装置用电源,前述电源中配置了具备正极、含有贮氢合金的负极及碱性电解液的二次电池,前述贮氢合金的利用下述式(2)算出的强度比小于0.15,包含0,具有用下述通式(3)表示的组成,且在主相的至少一部分晶粒内由具有与主相不同的晶体结构的区域形成平行连晶,

I1/I2 (2)

式中,I2为用CuKα射线的X射线衍射中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I1为前述X射线衍射中在2θ为8~13°的范围内的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θ为布拉格角,

R1-a-bMgaTbNiz-xM3x (3)

式中,R为选自稀土类元素的至少一种元素,所述稀土类元素中包含Y,T为选自Ca、Ti、Zr及Hf的至少一种元素,M3为选自Co、Mn、Fe、Al、Ga、Zn、Sn、Cu、Si、B、Nb、W、Mo、V、Cr、Ta、Li、P及S的至少一种元素,原子比a、b、X及Z分别为0.15≤a≤0.37、0≤b≤0.1、0.53≤1-a-b≤0.85、0≤X≤2及3≤Z≤4.2。

11.电动汽车,其特征在于,具备作为驱动电源的二次电池,前述二次电池具备正极、含有贮氢合金的负极及碱性电解液,前述贮氢合金的利用下述式(2)算出的强度比小于0.15,包含0,具有用下述通式(3)表示的组成,且在主相的至少一部分晶粒内由具有与主相不同的晶体结构的区域形成平行连晶,

I1/I2 (2)

式中,I2为用CuKα射线的X射线衍射中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I1为前述X射线衍射中在2θ为8~13°的范围内的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θ为布拉格角,

R1-a-bMgaTbNiz-xM3x (3)

式中,R为选自稀土类元素的至少一种元素,所述稀土类元素中包含Y,T为选自Ca、Ti、Zr及Hf的至少一种元素,M3为选自Co、Mn、Fe、Al、Ga、Zn、Sn、Cu、Si、B、Nb、W、Mo、V、Cr、Ta、Li、P及S的至少一种元素,原子比a、b、X及Z分别为0.15≤a≤0.37、0≤b≤0.1、0.53≤1-a-b≤0.85、0≤X≤2及3≤Z≤4.2。”



针对上述专利权,三德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11相对于证据1-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同时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日本专利文献特开平11-323469,公开日1999年11月26日,复印件,共64页(下称证据1);

附件2:证据1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其中将其同组专利文献CN1115735C作为其部分译文,共144页;

附件3:“Mm(混合稀土)-Ni类储氢合金的微细结构”,熔融盐以及高温化学,金子 明仁,平贺贤二,vol.39,No.3,1996,p.204-p.212,复印件,共8页(下称证据2);

附件4:证据2的公证认证书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3页;

附件5:证据2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3页;

附件6:专利文献WO97/03213A1,公开日1997年1月30日,复印件,共39页(下称证据3);

附件7:证据3的中文译文,共31页;

附件8:T.Yamamoto,et al,Microstructures and Hydrogen Absorption /Desorption Properties of La-Ni Alloys in the Composition Range of La-77.8~83.2at.% Ni,Acta mater,Vol.45,No.12,pp.5213-5221,1997,复印件,共5页(下称证据4);

附件9:证据4的中文译文,共12页;

附件10:CeNi3、Ce2Ni7、PuNi3、Gd2Co7、CaCu5、MgCu2、MgZn2的JCPDS卡图谱,复印件,共20页 (下称证据5) ;

附件11:证据5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1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8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1月14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证据4和证据5的公证认证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17页。

2008年2月18日,专利权人寄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不能将证据1和证据5结合起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并且证据1和证据5结合起来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2、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具有AB2型晶体结构的相的含量在10容积%以下,包含0容积%”,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2-11相对于证据1-5具有创造性;4、说明书已经公开了各实施例的组成以及具体制造步骤和条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实现本发明,并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说明书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08年4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向专利权人转送请求人于2008年1月14日补充提交证据4和证据5公证证书原件及中文译文,向请求人转送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

2008年5月12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6(《金属数据手册》,日本金属学会编)复印件,共12页;证据6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3页;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请求人再次陈述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22条第2、3款和第26条第3款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2、请求人明确具体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证据1和3的结合、证据1和4的结合以及证据1、2、3或证据1、2、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4、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11相对于证据1-4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2、3、4只用来评述权利要求2、6-11的技术特征d(在主相的至少一部分晶粒内由具有与主相不同的晶体结构的区域形成平行连晶)。

3、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3、5的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证据2当中图6-8的附图没有翻译,证据4中的图3e及图7没有翻译,因此,对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

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6(《金属数据手册》、中文译文及公证认证书),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该意见陈述书及证据6与其于2008年5月12日提交到专利局受理处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6内容完全相同。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5、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7(《结构化学基础(第二版) 》),合议组当庭将证据7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6、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X射线衍射分析原理、方法、应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7、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意见,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对证据1、3、5的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明显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3、5予以采信。同时由于证据1、3、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对证据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明显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证据2、4予以采信。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当中图6-8的附图没有翻译,证据4中的图3e及图7没有翻译,因此对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对译文提出异议之处仅在于证据2当中的附图6-8及证据4当中的图3e及图7没有翻译,对其它部分译文准确性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译文的准确性应当予以认可。至于上述图中的内容,如果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可以唯一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或从图上可以直接确定的内容,则不应当因为没有提交这些图的译文就否定其译文的准确性。基于上述理由,并且由于证据2、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2、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提交证据6、7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供合议组及专利权人参考,专利权人对证据对证据6、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明显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证据6、7予以采信。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提交《X射线衍射分析原理、方法、应用》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供合议组及请求人参考,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明显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更不得主观臆断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贮氢合金,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

利用下述式(2)算出的强度比小于0.15,

I1/I2 (2)

式中,I2为用CuKα射线的X射线衍射中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I1为前述X射线衍射中在2θ为8~13°的范围内的强度最高的峰的强度,θ为布拉格角,包含0(下称特征a),

具有AB2型晶体结构的相的含量在10容积%以下,包含0容积%(下称特征b),

且具有用下述通式(3)表示的组成,

R1-a-bMgaTbNiz-xM3x (3)

式中,R为选自稀土类元素的至少一种元素,所述稀土类元素中包含Y,T为选自Ca、Ti、Zr及Hf的至少一种元素,M3为选自Co、Mn、Fe、Al、Ga、Zn、Sn、Cu、Si、B、Nb、W、Mo、V、Cr、Ta、Li、P及S的至少一种元素,原于比a、b、X及Z分别为0.15≤a≤0.37、0≤b≤0.1、0.53≤1-a-b≤0.85、0≤X≤2及3≤Z≤4.2(下称特征c)。

证据1的实施例245(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20-2页表44)公开了一种贮氢合金,其成分为Lm0.5Mm0.26Mg0.24(Ni0.8Mn0.15Ga0.05)3.65,结晶型为Ce2Ni7,主相的面积比为96%。

请求人认为,实施例245公开的成分符合权利要求中的通式(3);因此特征c被证据1公开;由于主相的面积比为96%,因此其它相的面积比必定小于10%,又由于特征b中AB2的含量可以为0,且面积比等于容积比;因此特征b被证据1公开;材料的组成成分和相确定了以后,强度比I1/I2小于0.15也是确定的;因此相当于特征a也被证据1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材料的组成成分和相确定了以后,强度比I1/I2 也是确定的。

合议组认为,关于特征b,本专利说明书第43页记载:“计算得到面积比例的平均值,将它作为贮氢合金相的容积比例”,由此可见,本专利的容积比相当于证据1的面积比。由于主相的面积比为96%,因此其它相的面积比必定小于10%,又由于特征b中AB2的含量可以为0,且面积比等于容积比;因此特征b相当于被证据1公开。证据1中实施例245公开的成分符合权利要求中的通式(3),因此特征c被证据1公开。然而,特征c为一通式,理论上可以包含无数种具体成分的组合,而每一种具体组分和具体相所对应的X射线衍射的I1/I2都可能是不同的,某种贮氢合金在满足特征b和特征c的情况下,仍有可能不满足特征a,因此根据特征b和c不能唯一确定出特征a。也就是说,即使实施例245公开了特征b和特征c,但仍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实施例245也公开了特征a。并且请求人也当庭确认:“某种材料可能同时满足特征b、c,但仍有可能不能满足特征a”。虽然证据1的其它部分(例如实施例273)公开了特征a,但与实施例245不是同一个技术方案,因此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综上所述,证据1的实施例245没有公开特征a,同时由特征b和特征c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特征a,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中的实施例245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尽管一项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被一篇对比文件中不同的实施例公开,但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不同实施例的技术方案结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1)针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证据1的一些实施例公开了特征a和特征c,例如实施例273(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20-7页表49)公开了一种贮氢合金,其成分为Mg0.3La0.7Ni3.3,峰强度比为0.05;另一些实施例公开了特征b和特征c,例如实施例245(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20-2页表44)公开了一种贮氢合金,其成分为Lm0.5Mm0.26Mg0.24 (Ni0.8Mn0.15Ga0.05)3.65,结晶型为Ce2Ni7,主相的面积比为96%。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把a、b、c结合起来,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将特征a、b、c结合起来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非显而易见的。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实施例273相比,其区别在于:证据1实施例273没有公开贮氢合金包含特征b,即AB2型晶体结构的相的含量低于10%,证据1中的一些实施例只是公开了主相的面积比率,请求人根据这些实施例的主相的面积比在90%以上推知其余所有相的面积比都应在10%以下。但是证据1中还包括一些主相的面积比在90%以下的实施例,这些实施例的AB2相的面积比则可能高于10%,即证据1没有教导特征b对优化贮氢合金的性能有何作用。因此,证据1中没有技术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满足特征a、c的技术方案与满足特征b、c的技术方案结合起来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同时满足特征a、b、c的技术方案可以提高贮氢合金的性能,使得包含这种贮氢合金的电池具有容量大、循环寿命长和有效贮氢量大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由于证据2、3、4只用于评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证据1与2的结合、1与3的结合、证据1和4的结合以及证据1、2、3或证据1、2、3、4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二次电池,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混合型汽车,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电动汽车,其都含有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贮氢合金。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5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贮氢合金,其中包含上述特征a、特征c以及“在主相的至少一部分晶粒内由具有与主相不同的晶粒结构的区域形成平行连晶”(下称特征d)。

证据1的一些实施例公开了特征a和特征c,例如实施例273(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20-7页表49)公开了一种贮氢合金,其成分为Mg0.3La0.7Ni3.3,峰强度比为0.05。

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特征d。

证据2公开了Mm-Ni储氢合金,并公开了其X射线衍射结果和透射式电子显微镜像。虽然请求人对附图名称没有单独翻译,但是在翻译的正文部分明确记载了各个附图的名称及其要说明的内容,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正文部分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所表示的内容。从图6中的结晶粒内可见多个线状缺陷;从图7可知晶格的偏移是在CeNi3、Ce2Ni7结构中可见的逆位相晶界;图8表示在CeNi3、Ce2Ni7结构中,反相界面的周期分别是2次、3次,被观察到的线状缺陷的周期和CeNi3、Ce2Ni7是不同且不规则的。

证据3公开了一种稀土类金属-镍系吸氢合金,附图2、4、6表示透射电子显微镜图像,其中公开了合金存在反相界面层。

证据4公开了多种La-Ni合金,并具体公开了其微结构和氢吸附/脱附性质。虽然请求人对附图3e和7的名称没有单独翻译,但是在翻译的正文部分记载了上述附图要说明的内容,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正文部分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附图所表示的内容。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证据2很容易想到,如果在一个晶粒内存在很多反相界面,其则转变成主相,而剩下的部分则转变成相互不同的晶体,它们处于平行连晶的关系;证据3具有反相界面的AB5单位晶格的晶体结构,形成该晶体结构相互不同的晶体就是本专利定义的平行连晶,其结构也与本专利相同;通过证据4的具体例子也能得出平行连晶。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4没有公开特征d,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4是非显而易见的。

合议组认为,证据2、3并未明确公开特征d,而只公开了微观结构中具有反相界面,请求人未能举证说明反相界面与特征d有何关系;而证据4既未公开特征d,也未公开微观结构具有反相界面,同时请求人也未能举证说明证据4公开的内容与特征d有何关系。而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d与其它特征a、c组合使得权利要求6的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具有更高的容量、循环寿命和有效贮氢量(参见证据1的表12)。另外,证据2-4也未公开在主相的至少一部分晶粒内由具有与主相不同的晶粒结构的区域形成平行连晶对提高贮氢合金的性能有何作用,因此证据2-4没有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2-4与证据1结合,因而证据1-4既没有公开特征d,也不存在技术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包含特征d的技术方案,同时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由于证据2、3、4只用于评述权利要求7、8中的技术特征d,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相对于证据1-4也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二次电池,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混合型汽车,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电动汽车,其都含有与权利要求6相同的贮氢合金。因此在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11相对于证据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实施例中分别记载了满足特征a、c的贮氢合金以及满足特征b、c的贮氢合金,它们用的方法都是与本专利说明书相同或类似的方法制造的。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贮氢合金同时具有特征a、b和c,而证据1的贮氢合金不具有上述特征,由于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可以获得同时具有本专利各个权利要求发明特征的贮氢合金的方法,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的发明。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已经公开各实施例的组成以及具体制造步骤和条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实现本发明,并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贮氢合金中因与氢的稳定性过高而难以释放氢的问题,以及容易被碱性电解液腐蚀氧化的问题,以及放电容量低、循环寿命短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行到第3页倒数第7行)。其主要技术方案为同时满足特征a、b、c的贮氢合金,同时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具体介绍了各实施例及比较例的制造方法,例如在说明书37页记载:“按照下述表4所示的组成称量各元素,在氩气氛围气下用调频感应炉熔解,制成合金锭。然后,在下述表4所示的条件下在氩气氛围气中对这些合金锭进行热处理,得到实施例17-25、29-32及比较例7、9及10的贮氢合金”。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见其可以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没有要求保护方法,其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贮氢合金材料,而其制造方法可以采用各种本领域常用的方法,例如本专利说明书中所公开的高频感应熔解法、溶液急冷法、机械合金法等,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必公开制造方法的具体条件、步骤及工艺参数。另外,尽管本专利和证据1所公开的一般方法可能相同或类似,但并不意味着本专利与证据1中制造方法中的所有具体条件都完全相同,处理的具体条件不同可能导致所得材料不同,因此不能根据本专利和证据1所公开的采用的一般方法相同或类似就唯一确定储氢合金相同,因而请求人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99817099.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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