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曲游梁抽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96
决定日:2008-07-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25962.9
申请日:1999-1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卞和满
授权公告日:2002-05-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华北石油管理局第一机械厂
主审员:路传亮
合议组组长:白剑锋
参审员:冯涛
国际分类号:F04B4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与本领域常规技术结合得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能够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9125962.9、名称为“曲游梁抽油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1日,专利权人为华北石油管理局第一机械厂。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曲游梁抽油机,其支架、减速器均固定在底座上,游梁支座安装在支架上端,连杆组件一端与固定在游梁上的横梁连接,另一端与连接减速器和曲柄平衡的曲柄连接,其特征在于游梁后端制成弯曲形,并在后端端末处安装游梁平衡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曲游梁抽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游梁平衡块的安装数量和位置可调。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曲游梁抽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游梁支座可径向固定于游梁的上边、下边或中部支点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曲游梁抽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游梁可制成“弓”字型或“Z”字型。”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卞和满(下称请求人)于 2007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 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均为复印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312323Y、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3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87205435U、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8月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10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121553U、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11月1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1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抽油机包括驴头、游梁、支架、连接横梁、底座、曲柄、减速器、动力机、悬绳器和配重装置,且附件1中游梁后端形成弯曲形,结合附件1的说明书可以明显的看出游梁后部形成的弯曲形包括游梁后端本身的弯曲形和吊臂与游梁之间的角度调整处所形成的弯曲形部分;附件2公开了抽油机游梁后臂为变径圆弧状;附件3公开的抽油机游梁包括主游梁、副游梁,副游梁连接于主游梁后端,副游梁可以是弯曲或曲折结构。此外,在本领域内,游梁末端安装游梁平衡块为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者附件3结合公知技术、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3所公开;由附件1-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游梁支座固定于游梁的下边支点上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固定于游梁的上边支点上与固定于下边支点上的结构是相同的,只是位置选择的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游梁支座可径向固定于游梁中部支点上的技术方案,用常规的固定方式是无法实现的,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不能理解用何种方案进行固定的,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具体的固定方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7年1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其认为附件1-3均是涉及对抽油机的改进,但它们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同时附件1-3也没有给出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故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2月20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GB11649-89“游梁式抽油机”的国家标准的封面和第2页复印件(下称附件4),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抽油机》的封面、版权页第101页的复印件(下称附件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和5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附件5并非教科书,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复合平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技术方案是在曲轴平衡抽油机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不存在与公知常识结合的技术启示,附件2中横梁与游梁为柔性连接,不可能在尾部配置平衡块,附件3的副游梁上增设平衡块将使其不能正常工作,副油梁的存在造成连杆仅能提供拉力,而不能提供推力。(4)请求人认为在附件2或者附件3所公开的游梁的后端增设平衡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没有清楚的限定如何固定在游梁中部支点上,造成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固定在上部、下部或中部支点上均可以通过常规的技术方式来完成,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鉴于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故本案合议组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1.证据认定
附件1-3均是中国专利文献,附件4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1990年6月1日实施的“游梁式抽油机”国家标准,附件5是石油工业出版社于1994年3月出版的《抽油机》相关页,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附件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附件1-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4为本领域内公开的国家标准,附件5为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教学参考用书,且附件4-5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合议组认为附件4-5可以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不是教科书,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5的内容提要部分记载“本书可供从属机械采油和设备管理的工厂技术人员……,也可以作为石油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有关专业的教学参考书”,据此,合议组认为附件5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没有清楚的限定如何固定在游梁的中部支点上,造成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行已经清楚地记载了游梁支座可安装在游梁的上边、下边或中部的支点上,同时说明书第3页第8行至第13行具体描述了游梁支座安装位置的变化是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且说明书附图2和3已经对游梁支座设置在游梁上边或下边支点上的结构作出了示意性说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说明书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清楚地知道如何将游梁支座固定在游梁的中部,例如,通过销轴铰接的方式。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没有具体地限定如何将游梁支座固定在游梁的中部支点上不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故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抽油机包括驴头、游梁、支架、连接横梁、底座、曲柄、减速器、动力机、悬绳器和配重装置,且附件1中游梁后端形成弯曲形,结合附件1的说明书可以明显的看出游梁后部形成的弯曲形包括游梁后端本身的弯曲形和吊臂与游梁之间的角度调整处所形成的弯曲形部分,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游梁平衡调径变矩节能抽油机,其包括驴头1、游梁2、承架6、吊臂7、配重8、减速器11、连杆横梁4、曲柄12、底座13等,承架6(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架)、减速器11均固定在底座13上,游梁支座安装在支架的上端,连杆的上端连接固定在游梁上的横梁,下端连接在曲柄上,吊臂7设置在游梁的后端,吊臂与游梁之间的夹角可以进行调节,吊臂的尾端设置有配重8(相当于本专利的平衡块)(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行至第5页及附图1)。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存在如下区别:(1)本专利中曲柄上连接有曲柄平衡装置;(2)本专利中弯曲游梁后端端末处安装游梁平衡块,而附件1中游梁后端连接吊臂,吊臂尾端装设有平衡块(或称配重)。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改善了抽油机的平衡效果,降低能耗,并使得游梁的结构简单,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抽油机的复合平衡和将平衡块设置在游梁的末端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4和5)可以看出,抽油机的机械平衡可以分为游梁平衡、曲柄平衡和复合平衡三种,其中游梁平衡和复合平衡中游梁上的平衡块过重,安装和调节不便,增加调冲程操作中的困难,故游梁平衡和复合平衡一般仅用于小型抽油机,多数中型和大型抽油机一般采用曲柄平衡的方式。
附件1是针对现有技术中抽油机采用游梁平衡时不能方便地安装和调节平衡块的重量,也不能根据载荷和工况的变化调整平衡块的力臂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改进,据附件1的说明书第4页至第5页的描述可以看出附件1中的抽油机的游梁后端设置吊臂,并在吊臂尾部铰接配重,其一方面是通过调整吊臂与游梁的夹角以调节配重的力臂,另一方面,在吊臂尾部的配重装置运行到最低点接触到固定在底座上的卸载缓冲架时,操作人员能够方便地安装或卸下配重,不需要用吊车进行卸载。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配重设置在吊臂的末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将配重直接设置在游梁后端端末则无法达到其调节力臂和自由更换配重以调整游梁平衡的技术效果,即附件1中不存在将平衡块直接设置在游梁后端端末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将平衡块直接设置在游梁后端端末的动机。此外,本专利通过在弯曲游梁的末端设置平衡块,并在曲柄上安装曲柄平衡,有效地减少了抽油机曲柄轴输出净扭矩的峰值和谷值。因此,根据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采用不同于附件1的技术方案,简化了抽油机的结构,使抽油机的结构简单牢靠、耐用,改善了抽油机的平衡效果,降低了抽油机的能耗,同时获得了较长的冲程,故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与常规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异形游梁式抽油机,游梁3前端安装有驴头4,末端与游梁后臂5相连接,游梁3安装在支架2的游梁支座15上,电动机13、传动皮带、减速器11及曲柄9、平衡块10组成动力源,动力源与游梁后臂5通过连杆8、横梁7、连接件6相连,连接件6为柔性件,整套装置安装在底座1上(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至第3页及附图1)。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中连杆组件一端与固定在游梁上的横梁连接,游梁后端端末处安装游梁平衡块。合议组认为附件2的主题为一种异形游梁抽油机,其通过将游梁后臂制成变径圆弧,柔性连接件与游梁后臂相切于距游梁支座较近的弧面上,从而更好地进行平衡,并增大冲程。由于工作过程中附件2的游梁后臂与柔性连接件相切,连杆通过横梁与柔性连接件连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无法将横梁设置在游梁后端,也无法在游梁的后端端末处安装平衡块,也就是说,附件2没有给出将其与常规技术相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达到了改善抽油机的平衡的效果,降低了抽油机的能耗,同时获得了较长的冲程,故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与常规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附件3公开了一种节能抽油机,其包括底座、支架、游梁支座、驴头、游梁、横梁、连杆组件、曲柄、减速器、电动机等,在游梁与横梁之间活络铰接有副游梁,游梁上安装副游梁相对游梁的夹角调节装置,游梁、副游梁可以制成直状、弯曲状或曲折状结构,副游梁可以为多个,各个副游梁之间通过活络铰链连接。(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3-4页及附图1)。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中横梁固定在游梁上,游梁的后端端末设置平衡块,而附件3中横梁固定在副游梁上,副游梁与游梁连接,且它们之间的角度可调。合议组认为附件3通过在游梁的末端活络铰接副游梁,以调节游梁和副游梁的夹角从而调整力臂,改善平衡效果,增大游梁摆角,获得长冲程,由于副游梁与游梁之间是活络铰接,并通过调节装置改变游梁与副游梁的的夹角,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在游梁的后端端末增设平衡块,否则附件3中的抽油机则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也就是说,附件3没有给出将其与常规技术相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达到了改善抽油机的平衡的效果,降低了抽油机的能耗,同时获得了较长的冲程,故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与常规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2或者附件3与常规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99125962.9号发明专利继续有效。
若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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