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气净化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16
决定日:2008-07-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49881.8
申请日:2005-01-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莉
授权公告日:2005-09-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钟志强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张跃平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4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他人申请了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在后被授予专利权,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9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空气净化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530049881.8,申请日是2005年1月7日,专利权人是钟志强。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莉(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图片存在缺陷和错误,不能完整准确地表示其产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存在,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的规定,违背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宗旨。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复印件1页;

附件2,200430092477.4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复印件4页。

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指出,从视图中可以看出,主视图中设有一排成圆形分布的条形出气孔,仰视图中设有一排成矩形分布的条形出气孔,进气孔与出气孔与空气净化器内部相通,因此该部分内部结构应当是可见的,本专利在主视图及仰视图中未有任何体现,因此本专利没有完整准确地表示其产品外观设计导致不能通过工业生产得以实施。再者仰视图与右视图不对应,仰视图上面左侧有两个直径不一样的按钮,左大右小,从右视图中两个按钮应当均有投影,但本专利中却只有一个按钮的投影,因此其图片存在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与200430092477.4号外观设计专利整体形状基本相同,不同点仅在于接线孔、活动盖的位置和按钮个数的不同,这些区别对于该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21日受理了此案,并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08年5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对合议组成员的回避请求。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及专利法第9条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关于本专利视图缺陷问题

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指出:本专利进气孔、出气孔与空气净化器内部相通,产品的部分内部结构应当在主视图和仰视图有所显示,而本专利主、仰视图未反映出来。另外,仰视图与右视图不对应,仰视图上面左侧有两个直径不一样的按钮,左大右小,从右视图中两个按钮应当均有投影,但本专利中却只有一个按钮的投影,因此该视图存在缺陷。经合议组审查,主视图和仰视图的进、出气孔的下部均因有深色过滤层遮挡,无法透视出产品中部结构的形状。就右视图中缺少按钮投影的问题,图中显示,在右视图按钮位置可看见一大一小投影,只是小按钮的投影比较小,右视图中已经将产品的两个大小不同按钮均反映出来。因此,请求人提出本专利视图存在缺陷的问题不成立。

3.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附件2是200430092477.4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其申请日是2004年11月15日,授权公告日是2005年5月18日,产品名称为“光触媒空气清新机(RCA01)”,申请人是杨琪,经合议组核实,该著录项目内容和图片与该专利公报公开的内容相符,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之后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证据使用。

4.相近似比较

附件2公开一款空气清新机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用途相同,二者具有可比性,可与本专利进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空气净化器的整体形状近似长方体,产品前部为弧形过渡到产品底部。净化器的顶面有一行文字,两侧各有一条边框,边框内为均匀排列的横条装饰,横条下为圆形的进气孔,进气孔的下方左侧有两大小不一的按钮和一指示灯,在产品前部弧形位置设有矩形的出气孔,其它各面没有特别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空气清新机的整体形状近似长方体,产品前部为弧形过渡到底部。清新机的两侧各有一条边框,边框内为均匀排列的横条装饰,横条下为圆形的进气孔,进气孔的下方前部弧形位置设有操作面板,面板的左右两侧上下排列着按钮,中间为显示屏,面板下方为矩形的出气孔,其它各面没有特别设计。(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的整体形状均近似长方体,前端弧形过渡到底部。两侧各有一条宽边,边框内为横条装饰,装饰条下为圆形的进气孔,在弧面上设有矩形出气孔。其主要不同之处:本专利进气孔下方设有两个按钮和一个指示灯,而在先设计设为操作面板,两侧均有按钮,中间为显示屏。合议组认为,二者基本相同的整体形状,已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印象,其操作面板位置的差异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尚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产品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5.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他人申请了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在之后被授予专利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6. 鉴于已经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做出评述。

决定

宣告200530049881.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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