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抗裂保温墙体及施工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35
决定日:2008-07-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103325.3
申请日:1998-0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中外合资新疆大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南京板桥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11-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刘敏飞
国际分类号:E04C2/2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选自不同现有技术中的几项技术特征组合后得到的一项技术方案,由于上述几项技术特征功能上的相互支持,使组合后得到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比现有技术更好的技术效果,同时上述现有技术中没有将上述几项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那么组合后形成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抗裂保温墙体及施工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8103325.3,申请日是1998年7月28日,专利权人是黄振利,后先后变更为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抗裂保温墙体,包括基层、界面层、保温层和面层,其特征在于:保温层是由聚苯颗粒与复合硅酸盐粘结剂混凝成型的聚苯保温板,面层是两道掺有纤维的抗裂砂浆层,面层中间有一层纤维网布加筋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裂保温墙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网布加筋层是抗碱玻纤网布或涂塑复合玻纤网布。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裂保温墙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裂砂浆的最佳配比是:水泥∶抗裂剂∶中砂=1∶1∶3。
4、一种抗裂保温墙体的施工工艺,包括基层处理→刷界面剂→抹第一道保温砂浆→抹第二道保温砂浆→罩面层工序,其特征在于:第二道保温砂浆抹完后,抹第一道抗裂砂浆→贴网格布→将网格布压入砂浆中→抹第二道抗裂砂浆→涂料罩面。”
针对本专利权,中外合资新疆大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5年1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先后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编著、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1996年9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建筑节能技术》的封面、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320?323页、第328-330页的复印件共11页;
附件2: “中德聚苯在建筑中的应用研讨会”(1997年)的封面、研讨会议程、目录及《用EPS废料生产轻质混凝土(一种经济的选择??现状与展望》一文复印件共6页;
附件3:所称德国标准化研究所建筑标准委员会于1991年3月于德国发布的、标准代号为DIN18550?3的《灰浆和面涂,由矿物胶凝剂和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颗粒复合而成的保温浆料系统》第三部分的外文复印件7页及中译文13页;
附件4:标准号为DBJ/T01?38?98、实行日期为1998年7月1日的《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第126?136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5:专利申请日为1996年11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16日,专利号为96120602.0的“新型外墙外保温施工工艺”的发明专利证书及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印件共2页;
附件6:京建材[2005]399号北京建设委员会的“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导向目录(2005-2008)》的通知”第1-3页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导向目录(2005-2008)》的封面及材料目录复印件共5页;
附件7:标准号为JGJ144?2004、发布日期为2005年1月1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复印件共5页;
附件8:标准号为JG158?2004、发布日期为2004年8月1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复印件共5页;
附件9:标准号为GB/T 1.2?2002、发布日期为2002年6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复印件共2页;
附件10:所称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复印件共3页及与之相关的文章复印件共4页;
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于2002年7月12日下发的、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的、图集号为02J121-1的《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一)》的建筑图集中的4页复印件;
附件12:《新型建筑材料》1990年第1-12期总目录及其中的文章《PS保温砂浆的研制与应用》复印件共4页;
附件13:1995年第2期的《保温材料与节能技术》中的文章《纤维增强聚苯乙烯外保温复合墙体》复印件共6页;
附件14:1995年第7期的《新型建筑材料》中的文章《国外轻型保温材料的发展》复印件共4页;
附件15:1995年第4期的《保温材料与节能技术》中的文章《水泥聚苯保温板在节能建筑中的应用》复印件共7页;
附件16:所称《施工现场试验管理》复印件共2页;
附件17:所称1991年第3期的《新型建筑材料》中的文章《废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在建材领域中的应用》复印件共3页;
附件18:所称1989年第3期的《新型建筑材料》中的文章《建议发展外保温饰面体系》复印件共2页。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1月23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证据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1页。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保温层是由聚苯颗粒与复合硅酸盐粘结剂混凝成型的聚苯保温板”修改为“保温层是由聚苯颗粒与复合硅酸盐粘结剂成混凝成型的”。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鉴定日期为1999年10月15日、成果名称为ZL聚苯颗粒保温材料及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的研究的鉴字[京建科]第99010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共3页复印件;
证据2:鉴定日期为2004年11月5日、成果名称为外墙保温体系面层裂缝产生原因及其控制技术的研究的建科鉴字[2004]第071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共3页复印件;
证据3:建设部于2001年7月18日颁发的、证书编号为2001023的证书1页复印件;
证据4:建设部于2001年11月7日颁发的、批准文号为建建[2001]222号证书1页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5不能支持第一请求人的主张,从证据1-4可以看出,本专利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06年11月24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93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1、专利权人于2006年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不满足《审查指南》有关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的规定,因此不能接受;2、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和3不具有实用性的主张不能成立;3、基于附件1、2、4和12还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因此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使将附件3与上述附件结合,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4、由于第一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5、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4和1结合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宣告98103325.3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4无效,在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第一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3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9346号决定并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5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第93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决书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抗裂砂浆中掺入纤维从而达到增加面层抗裂性的技术效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第一请求人无需就此事实进行举证,由于第93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是建立在本专利同现有技术存在面层中抗裂砂浆层掺纤维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认定为属于公知技术的情况下,第93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据此作出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判是不正确的。
专利权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40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
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93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9346号决定并宣告本专利全部有效。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5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第93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决书认为,第9346号决定以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违反了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应当就此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专利权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39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本专利权,南京板桥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7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 1997年第2期《新型建筑材料》中的文章《纤维增强外保温复合墙体的研究与实践》复印件,共5页;
附件2’: 1997年第8期《施工技术》中的文章《GKP外墙外保温技术》复印件,共2页;
附件3’: 1996年第1期《硅酸盐建筑制品》中的文章《高效节能建筑保温材料研究》复印件,共5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8年5月13日,公开号为CN11814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84年5月4日,公开号为FR2535368A1的法国专利申请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86年10月10日,公开号为FR2580014A1的法国专利申请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1页;
附件7’: 公开日为1981年12月18日,公开号为FR2484500A1的法国专利申请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1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无法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7月11日向专利权人和第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3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18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943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7年8月20日,公开号为CN11573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页;
证据4’: 标准号为DBJ/T01-38-98、实行日期为1998年7月的《北京市标准-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封面、第153-159页复印件,共8页;
证据5’:签字【京建科】第99010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6’: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证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7’:国家级工法证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8’: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9’: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10’:标准号为JG149??2003、2003年3月24日发布、2003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复印件,共7页;
证据11’: 标准号为JG158-2004、2004年8月18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复印件,共36页;
证据12’: 标准号为CAS126-2005、2006年5月15日发布的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胶粉聚苯颗粒复合型外墙外保温系统》复印件,共6页;
证据13’: 标准号为DBJ/T01-50-2000、实行日期为2000年10月1日的北京市标准《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复印件,共12页。
专利权人认为:1、在工场预制成型的水泥聚苯板和界面剂在本行业中已经成为惯用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2、权利要求4在本行业中完全可以实施,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证据5’-9’ 用以证明本专利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4’、10’-13’用以证明本专利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属于不同的标准体系。
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组成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的规定,合议组决定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合并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7日向各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2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第一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附件1与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附件4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附件2、3、5-11、13-18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应被接受。合议组当庭宣布:按照2001年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属于需要新的证据支持的无效理由,因此,此次口头审理的范围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是否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和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第一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
第二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关于创造性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或附件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附件4’以及附件3’的结合或附件3’与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附件5’-7’作为证据使用;放弃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无效的理由。专利权人认为,第二请求人新增加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接受。合议组当庭宣布:根据2006年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第二请求人所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已经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因此合议组不予考虑。第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 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 3’的真实性有异议。第二请求人对证据1’- 13’的真实性无异议。
2008年3月20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创造性。具体意见同口头审理时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一请求人提交并最终确定使用的证据是附件1、4和12,经合议组审查,附件1、4和12均是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它们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第二请求人提交并最终确定使用的证据是附件1’-附件4’。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3’没有版权页、扉页的内容,没有具体的出版机构,也没有具体的出版日期,因此,对附件1’-3’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中心公章的附件1’-3’,且上述附件都是科技期刊,并记载有期刊名称、年份、期号、文章名称,由于专利权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否定附件1’-3’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件4’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没有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为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附件1’-附件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无效理由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的“施行修订后审查指南的过渡办法”规定: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其自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提出的新理由、新证据的审查适用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1节的规定,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其自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提出的新理由、新证据的审查适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
本案中,由于第一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是2005年11月22日,早于2006年7月1日,故对其自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提出的新理由、新证据的审查适用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1节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附件4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属于需要新的证据支持的无效理由,因此,合议组对上述理由予以接受。由于第二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是2007年7月2日,晚于2006年7月1日,故对其自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提出的新理由、新证据的审查适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相关规定,第二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即自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已经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因此合议组对该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如果发明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裂保温墙体,包括基层、界面层、保温层和面层,所述保温层是由聚苯颗粒与复合硅酸盐粘结剂混凝成型的聚苯保温板,面层是两道掺有纤维的抗裂砂浆层,面层中间有一层纤维网布加筋层。第二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公开了一种纤维增强水泥聚苯板复合外保温墙(参见附件1’第13-14页、图2),其中包括主墙(对应于“基层”)、粘结剂层(对应于“界面层”)、水泥聚苯板保温层(对应于“由聚苯颗粒与复合硅酸盐粘结剂混凝成型的聚苯保温板”保温层)、面层,所述面层由两层聚合物砂浆层以及两层聚合物砂浆层中间的玻纤网格布构成(对应于“面层是两道掺有纤维的抗裂砂浆层,面层中间有一层纤维网布加筋层”)。两者对比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附件1’ 面层中抗裂砂浆层没有掺纤维。附件2’公开了一种GKP外墙外保温技术,其中公开了在水泥砂浆中掺入纤维可以起到增强的效果(参见附件2’第11页右栏最后一段)。同时在建筑领域,在混凝土、砂浆等建筑材料中掺入纤维类物质来增强该建筑材料的抗裂性能,也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附件1’和附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界面层,本专利界面层是作为一种过渡结构的一个层次,并不是粘结剂。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并没有对界面层作具体描述,其结构和功能均来自专利权人的陈述;其次,附件2’( 参见附件2’第11页右栏第2.2)公开了KE胶既可以作保温材料粘结剂,还能兼作界面剂,可见,粘结剂既可以起到粘结保温板的作用,又可以兼作界面层使用,因此,两者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专利权人还认为,附件1’的保温层是将预制水泥聚苯板粘贴到墙体上,而本专利的保温层是现场一体成型的,两者属于两种体系的两种做法。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对所述保温板是现场成型或是预制后粘贴到墙体进行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即涵盖了上述两种情况;在考察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我们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而不是根据专利权人的事后解释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接受。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纤维网布加筋层是抗碱玻纤网布或涂塑复合玻纤网布。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参见第13页表3)明确公开了使用中碱涂塑玻纤网格布起增强作用,附件2’(参见第11页左边倒数第12行)公开了外保护层采用抗碱玻纤网格布起增强作用,同时,使用抗碱玻纤网布或涂塑复合玻纤网布作纤维网布加筋层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抗裂砂浆的最佳配比是:水泥∶抗裂剂∶中砂=1∶1∶3。对此,合议组认为,在现有技术中抗裂砂浆的配比是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抗裂层强度的需要进行配制的,如何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最佳配比能够带来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提交证据1-4和5’-9’用来证明本专利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用证据4’、10’-13’证明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属于不同的标准体系。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质”或“量”的变化,即不能证明本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权人关于本专利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其要求保护的抗裂保温墙体属于何种标准体系,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现有技术中至少存在两种抗裂保温墙体标准体系,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由于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对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二)、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选自不同现有技术中的几项技术特征组合后得到的一项技术方案,由于上述几项技术特征功能上的相互支持,使组合后得到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比现有技术更好的技术效果,同时上述现有技术中没有将上述几项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那么组合后形成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抗裂保温墙体的施工工艺,包括基层处理→刷界面剂→抹第一道保温砂浆→抹第二道保温砂浆→罩面层工序,其特征在于:第二道保温砂浆抹完后,抹第一道抗裂砂浆→贴网格布→将网格布压入砂浆中→抹第二道抗裂砂浆→涂料罩面。
(1)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附件4与附件12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附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保温膏浆施工工艺(参见附件1第320-321页),包括基层表面处理、涂刷表面处理剂(相当于刷界面剂)、抹底层保温砂浆和上层保温砂浆(对应于抹第一、二道保温砂浆)、罩面,可见权利要求4与附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在第二道保温砂浆抹完后,抹第一道抗裂砂浆→贴网格布→将网格布压入砂浆中→抹第二道抗裂砂浆。附件4公开了一种外保温墙体的施工工艺(参见附件4第129-132页的施工程序和施工要点),其包括基层准备润湿等基层的处理(其相当于基层处理)、粘贴聚苯板、钻孔及安装固定件、刷界面剂、抹底层砂浆、贴网格布、抹面层砂浆,其中在贴网布时要用抹子由中间向上、下两边将网格布抹平使其紧贴底层聚合物砂浆。附件12(参见附件12第38页)公开了一种类似于常规砂浆方式现抹两道PS保温砂浆从而形成保温墙体的技术。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的是一种现场抹保温砂浆的外保温墙施工工艺,附件4公开的是一种粘贴预制保温板的外保温墙施工工艺,虽然附件4公开了在粘贴聚苯保温板的工艺后,在聚苯保温板上抹砂浆层,但显然该步骤是为了配合粘贴聚苯保温板的步骤而设立的,步骤之间功能上相互支持,由于在外保温墙体的施工工艺中,现场抹保温砂浆层与粘贴预制保温板是两种不同的施工工艺,附件4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的将适用于粘贴预制保温板的外保温墙工艺中的抹抗裂砂浆层的步骤应用到附件1或12中的现场抹保温砂浆的外保温墙工艺中,以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各个步骤作为一个整体建造的外保温层墙体能够有效防止墙面发生“空、鼓、裂”现象,墙面不会发生龟裂、剥离、裂缝、起鼓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4和1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2)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附件4’和附件3’的结合以及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 公开了一种纤维增强水泥聚苯板复合外保温做法(参见附件1’第14页、图2),其中第14页“3.施工工艺及质量要求”公开了如下步骤:墙面处理,在保温板上涂抹粘结剂,粘贴保温板,在保温板上抹第一道聚合物砂浆,随即铺贴玻纤网格布,抹第二道聚合物砂浆,外饰罩面。
附件3’(参见附件3’第24-25页)公开了一种高效节能建筑保温材料代替原来的砂浆层应用于外墙内保温的工艺,其中第25页“生产设备及施工方法”记载:抹墙面时,可一次成活,也可分层进行,在抹层较厚的时候,必须分层进行。
附件4’公开了一种粘贴聚苯保温板的外墙外保温墙施工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墙体处理、粘贴聚苯板、刷界面剂、抹底层聚合物砂浆、铺网格布、抹面层聚合物砂浆以及涂料罩面等步骤。
将权利要求4与附件1’或附件4’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刷界面剂→抹第一道保温砂浆→抹第二道保温砂浆。根据上述记载可知,附件1’和4’公开的是一种粘贴预制保温板的外保温墙施工工艺,附件3’公开的是一种现场抹保温砂浆的外墙内保温施工工艺,附件3’所公开的现场抹保温砂浆步骤是其技术方案的一个具体步骤,该步骤与其他相应步骤组合后得到的一项技术方案,各个步骤在功能上相互支持,因此,附件3’没有给出将现场抹保温砂浆步骤替换附件1’中粘贴预制保温板步骤,以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根据附件3’第24页记载:“高效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是一种用于外墙内保温的新型墙体材料,它可以替代原来的砂浆层,不用额外施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相反的技术启示,即现场抹保温砂浆层的保温墙体无需再抹抗裂抹灰层;同时,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各个步骤作为一个整体建造的外保温层墙体能够有效防止墙面发生“空、鼓、裂”现象,墙面不会发生龟裂、剥离、裂缝、起鼓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附件4’和附件3’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具有创造性。
将权利要求4与附件3’对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第二道保温砂浆抹完后,抹第一道抗裂砂浆→贴网格布→将网格布压入砂浆中→抹第二道抗裂砂浆→涂料罩面。根据上述描述可知,附件3’公开的是一种现场抹保温砂浆的外墙内保温墙施工工艺,附件4’公开的是一种粘贴预制保温板的外墙外保温墙施工工艺,虽然附件4’公开了在粘贴聚苯保温板的工艺后,在聚苯保温板上抹砂浆层,但显然该步骤是为了配合粘贴聚苯保温板的步骤而设立的,步骤之间功能上相互支持,由于在外保温墙体的施工工艺中,现场抹保温砂浆层与粘贴预制保温板是两种不同的施工工艺,附件4’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的将适用于粘贴预制保温板的外保温墙工艺中的抹抗裂砂浆层的步骤应用到附件3’公开的现场抹保温砂浆的外墙内保温墙工艺中,以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各个步骤作为一个整体建造的外保温层墙体能够有效防止墙面发生“空、鼓、裂”现象,墙面不会发生龟裂、剥离、裂缝、起鼓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具有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8103325.3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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