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二维柔性甲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96
决定日:2008-07-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2261.1
申请日:2005-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济宁市矿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9-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孟凡英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路传亮
国际分类号:B65G 15/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然而其他对比文件所应用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没有动机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同这些对比文件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一定的有益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6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二维柔性甲带”、专利号为200520012261.1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3月31日,专利权人为孟凡英。
本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二维柔性甲带,由若干小甲片互相凸凹咬合用销轴串接而成,其特征是:在横向包含一个以上的甲片,串接甲片的销轴用尼龙或其它高分子材料制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维柔性甲带,其特征是:由主副两种甲片搭配互相凸凹咬合串接组成,主甲片交错排列,边沿由副甲片填补,主甲片两端均包含有一个以上的连接耳,销轴从连接耳中穿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维柔性甲带,其特征是:由一种甲片互相凸凹咬合串接组成,甲片两端均包含有一个以上的连接耳,销轴从连接耳中穿过。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二维柔性甲带,其特征是:每块主甲片的长宽厚为100±50mm、50±20mm、20±6mm,每块副甲片的长宽厚为50±25mm、50±20mm、20±6mm,销轴直径为10±2mm。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二维预柔性甲带,其特征是:甲片的长宽厚为100±50mm、50±20mm、20±6mm,销轴直径为10±2mm。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维柔性甲带,其特征是:甲片内表面做成与滚筒曲率相配的弧形。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维柔性甲带,其特征是:甲片外表面做成内凹相配的弧形。”
针对上述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济宁市矿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无效请求的理由的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463244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上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24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236281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上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其公开日为2000年2月9日;
证据3:美国专利US4951457授权文本复印件,其上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其公开日为1990年8月28日;
证据4:美国专利US6164439授权文本复印件,其上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其公开日为2000年12月26日;
证据5:公开号为US2003/0085107A1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其上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其公开日为2003年5月8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51882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上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30日;
证据7:化学工业出版社1979年10月第2版、1981年10月第2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上册(第二分册)的封面、版权页、以及第886、893、894、902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8:科学出版社1987年12月第2版、第四次印刷的《小型锅炉 设计与改装》的封面、版权页、以及第61、62、64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63203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上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11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24817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上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2月26日;
证据11:山东兖州量子科技有限公司的《JDC系列甲带给料机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证据12:兖州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简介。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中,证据1公开的链条组件A相当于本专利的甲片,连接销B相当于本专利的销轴,且证据1中连接销由合成树脂材料制成,属于高分子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1结合证据12说明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单独,或者证据1分别与证据4、5、7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证据2分别结合证据1、4、5、7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结合证据1、4、5、7,或者证据1本身,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9、10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在证据1中也有启示,因此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可以证明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分别结合证据3、证据1的其他部分、证据8,或者证据2分别结合证据3、证据1的其他部分、证据8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分别结合证据2其他部分、证据6,或者证据2分别结合证据2其他部分、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1月7日提交了证据3、4、5的中文译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其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合议组于2008年3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交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7日提交的证据3、4、5的译文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于10个工作日内对这些证据的中文译文发表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对该译文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本专利的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与请求书中一致,但增加了以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5创造性的理由。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7、8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1、12的真实性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其在口审时增加的以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5创造性的理由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应予以接受,另外,请求人还坚持其在口头审理中提出的无效理由。
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证据3、4、5的中文译文没有提出异议。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6、9-10是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这些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7、8是工具书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1是山东兖州量子科技有限公司的《JDC系列甲带给料机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证据12是兖州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简介,这两份证据均没有印刷单位和印刷日期,专利权人对证据11、1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请求人也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明证据11、12来源的佐证,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1、1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外,证据11、12仅对兖州量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JDG系列甲带给料机整机进行了介绍,并没有清楚地示出与本专利相关的甲带结构,因此无法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1结合证据12说明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
经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交叉传送链条装置”,该装置包括第一传送链条S1和与之传送方向垂直的第二传送链条S2,第二传送链条由多个通过连接销B相互咬合的链条组件构成,链条和连接销由合成树脂或者复合材料制成(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4段以及第5页第4-6段)。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由小甲片串接而成的甲带,具有二维柔性,而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交叉传送链条,其由链条组件串接而成;2)本专利的甲带专用于甲带给料机,而甲带给料机用于具有冲击作用的大块物料的传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而证据1中的链条转送装置用于小件物品的传输,例如“饮料,食品、药品等物品的传送”(参见证据1说明书最后一段)。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甲带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鉴于合议组对证据11、12不予采信,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以证据11、12结合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本身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或者证据1分别与证据4、5、7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破坏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以证据2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1、4、5、7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结合证据1、4、5、7,或者证据1本身,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9、10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在证据1中也有启示,因此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可以证明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分别结合附件3、证据1的其他部分、证据8,或者证据2分别结合证据3、证据1的其他部分、证据8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分别结合证据2其他部分、证据6,或者证据2分别结合证据2其他部分、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增加了以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5创造性的理由。由于该具体理由是在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起一个月之后提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首先,以证据1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考察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由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由甲片串接而成的甲带,具有二维柔性,而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交叉传送链条,其由链条组件串接而成;2)本专利的甲带专用于甲带给料机,而甲带给料机用于具有冲击作用的大块物料的传输,而证据1中的链条转送装置用于小件物品的传输,例如“饮料,食品、药品等物品的传送”。合议组认为,甲带一般较宽,与滚筒靠滑动摩擦传递运动,一般在矿山机械等大型机械中用于传输体积和重量较大的物料,链条一般较窄,与链轮通过凹凸配合的结构传递运动,用于小件物品的传输。由于本专利的甲带用于传输体积和重量较大的矿物或其他物料,这些物料对甲带有冲击作用,因此不但需要甲带在传输方向具有柔性,以使甲带顺畅地通过滚筒并一定程度地缓冲物料对甲带的冲击,而且还需要甲带在传输方向的横向上也具有柔性,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地缓冲物料对甲带的冲击,本专利的连接销由尼龙或其他高分子材料制成,在传输方向的横向上连接由金属制成的多个甲片,因此在甲带受到物料冲击的时候,由于尼龙或高分子材料的连接销具有一定的变形自恢复能力,而且横向上也具有多个甲片,因此其有利于提高甲片组件在传输方向的横向上的柔韧性和变形自恢复能力,提高甲带的使用寿命。而证据1中的链条传送装置由于传送的物料体积和重量相对较轻,没有物料对链条的冲击,因此不需要在传输方向的横向上具有柔性,仅仅需要链条以及连接销具备结构紧凑、连接刚度大的相对刚性的工作特性。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交叉传送链条装置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二维柔性甲带所应用领域不同,其结构也不同,用于大件物料传输的大型机械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将证据1公开的链条的特征应用于本专利的甲带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1本身无法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4公开了一种热塑性塑料连接销,该连接销由两种独立材料制成,包括高强度的聚合物芯和低摩擦的聚合物外壳,用于提高连接销的强度,降低由载荷造成的拉伸。
证据5公开了一种模块化的塑料传送带中的耐磨损的双材料铰销,包括由刚性材料制成的内杆和由氨基甲酸乙酯制成的外管,其用于提高销的耐磨性和刚度,降低由载荷造成的拉伸。
证据7是《机械设计手册》相关页复印件,其中公开了柱销联轴器和棒销联轴器所用的销,该销由尼龙制成。
证据4、5、7公开的都是连接销的材料,由于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1本身与本专利应用领域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结构都不同,因此这些证据无法同证据1结合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以证据2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考察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甲带给料机”,其公开了甲带给料机所用的甲带,甲带由若干小甲片互相凸凹咬合用销轴串接而成,在横向包含一个以上的甲片,说明书中并未公开轴销的材料(参见其说明书附图5、6、7以及说明书第3页)。
以证据2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的串接甲片用的轴销为尼龙或其他高分子材料,证据2没有公开轴销的材料。证据1公开的连接销为合成树脂或者金属或者复合材料制成,但由前述对证据1的分析可知,其公开的交叉传送链条装置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二维柔性甲带所应用领域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结构也不同,事实上,应用于大件物料传输的大型机械领域的甲带无法采取链条结构,因为与链轮凸凹配合传动的链条受到大件物料的冲击会造成凸凹结构的变形甚至折断,因此影响链条与链轮间的配合,从而影响物料的传输。综上所述,用于大件物料传输的大型机械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公开的连接销材料应用于证据2公开的甲带结构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1无法同证据2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4公开的连接销由两种独立材料制成,包括高强度的聚合物芯和低摩擦的聚合物外壳,用于提高连接销的强度,降低由载荷造成的拉伸。证据5公开了一种模块化的塑料传送带中的耐磨损的双材料铰销,包括由刚性材料制成的内杆和由氨基甲酸乙酯制成的外管,其用于提高销的耐磨性和刚度,降低由载荷造成的拉伸。由此可见,证据4、5所公开的销虽然也由高分子材料制成,但均是双材料结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提高销的刚度,防止连接销拉伸变形,从而提高传输精度,其连接的链条所输送的物品应该是相对较小较轻且传输均匀的物品,而本专利所用的尼龙或高分子轴销取代传统甲片用的金属轴销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连接销的柔性,使得连接销具有“疲劳自恢复性”,变形引起的材料内部应力能自动得到消除,因此具有良好耐弯折、受冲击变形能力,因而可以解决采矿领域所传输物料的重量大、有冲击,因而使甲带变形而影响顺畅输送的问题。由此可见,证据4、5虽然都公开了由高分子材料或尼龙制成的销,然而这些销所应用的场合与本专利的轴销所应用的场合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矿山机械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4、5公开的连接销材料应用于证据2公开的甲带结构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2无法同证据4、5结合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7公开的尼龙制成的销用于联轴器,联轴器是连接两轴用的连接件,一般要求其连接销有很强的刚性和抗扭性。由于证据7公开的联轴器及销与本专利的甲片以及连接销所应用的场合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因此用于大件物料传输的大型机械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7公开的连接销材料应用于证据2公开的甲带结构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2无法同证据7结合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甲片结构所作的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三. 决定
维持20052001226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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