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四轮摩托车后轮传动的悬挂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95
决定日:2008-07-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11037.2
申请日:2006-07-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B62K25/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已在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而其它区别特征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这些常规技术手段的选用并未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620111037.2、名称为“四轮摩托车后轮传动的悬挂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7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15日,专利权人为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四轮摩托车后轮传动的悬挂结构,包括链轮轴、减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链轮轴与球笼传动轴一端连接,球笼传动轴另一端的带花键的轴穿过支承架中的轴承孔外伸,支承架分别与上摇架、下摇架的一端铰接,上摇架、下摇架的另一端分别铰接于车架,上摇架与减震器的下端铰接,减震器的上端铰接于车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轮摩托车后轮传动的悬挂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架的左右两边分别为对称的向内侧延伸的臂,臂上分别设有上下轴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轮摩托车后轮传动的悬挂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摇架、下摇架均为钢管焊接成的“A”字形摇架,其小端焊接有轴套管,轴套管通过螺栓与支承架上面的两个轴孔铰接,其大端的两个管端分别焊接有轴套管,轴套管通过螺栓铰接于车架。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四轮摩托车后轮传动的悬挂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摇架上焊接有连接减震器的支座,支座上的支耳通过螺栓与减震器的下端铰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轮摩托车后轮传动的悬挂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球笼传动轴一端与链轮轴花键连接。”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971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16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87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87年9月25日、公开号为昭62-218209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2结合或证据1和4结合均已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实现本专利的目的不起任何实质性作用,并且在证据2和4中都分别公开了与之实质相同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分别被证据2和4公开,并且这些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2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及技术方案与证据1-4均不同,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1月18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一份补充证据,该证据为:证据5:1988年1月1日实施的、1987年3月21日由机械工业委员会批准的关于“球笼式同步万向联轴器”GB7549-8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中的悬挂采用了分离的上、下摇架形式,在上摇架与车架之间安装减震器,证据2公开了由上下摇架组成的摇架结构,下摇架与车架之间安装减震器,证据3也公开了减震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3能够明显地得到,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4也公开了上下摇架与车架的连接方式,并且其中的传动部分采用内球窝关节,连接?拉杆14和转向齿轮箱的齿条18,其作用是防止车轮的振动向车体和转向盘传递;3)证据2、3、4均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4)证据5的“2标记”部分显示的内容可知,球笼传动中采用键连接形式是球笼万向节上公知的传动连接形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18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和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分别转送给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他们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在指定的期限内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1和证据4,结合证据5的公知技术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并当庭表示放弃证据3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请求人还出示了加盖有重庆西信生产力促进中心印章的证据5;专利权人对证据1、2、4的真实性及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并指出请求人当庭出示的盖有印章的证据5与之前提交的证据5相比缺少“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1987-03-21批准”、“1988-01-01”的字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证据的认定:
证据1、2、4是三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4的真实性以及证据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4的真实性和证据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因证据1、2、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5是1988年1月1日实施的、1987年3月21日由机械工业委员会批准的关于“球笼式同步万向联轴器” GB7549-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复印件,请求人口头审理时当庭提交了加盖有重庆西信生产力促进中心印章的证据5,专利权人经核对后,指出请求人当庭出示的盖有印章的证据5与之前提交的证据5相比缺少“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1987-03-21批准”、“1988-01-01”的字样,对此,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证据5的国标编号可以看出证据5是1987年的国家标准,如专利权人对此有异议,可以庭后提交反证,庭后专利权人并未提交反证来支持其主张,因此,本案合议组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5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1和证据4,结合证据5的公知技术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四轮摩托车后轮传动的悬挂结构,包括链轮轴、减震器,该悬挂结构还包括如下技术特征:A.所述链轮轴与球笼传动轴一端连接,球笼传动轴另一端的带花键的轴穿过支承架中的轴承孔外伸,B.支承架分别与上摇架、下摇架的一端铰接,上摇架、下摇架的另一端分别铰接于车架,上摇架与减震器的下端铰接,减震器的上端铰接于车架。其中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指出传统的四轮摩托车后轮采用轴传动,轴与发动机通过链传动连接,而特征A正好解决这一技术问题,即解决了现有四轮摩托车后轮受到的震动冲击通过链条会直接作用在发动机的技术问题,同时,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指出传统的四轮摩托车后悬挂仅通过减震器减少震动,使四轮摩托车在行驶中震动较大,而特征B正是用来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即解决了现有后悬挂仅通过减震器减少震动,使四轮摩托车在行驶中震动较大的技术问题。
证据1公开了一种四轮车后轮传动与独立悬架的改良结构,其中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具体公开了:后轮通过一独立悬架1与车体固连在一起,独立悬架1上设置一平衡杆11,独立悬架1为一梁架结构,当其受到来自后轮的作用力时,其力均作用于独立悬架1上,而不影响发动机,加上独立悬架1上设置的平衡杆11,使后轮对于车体的震动得到很大的缓冲;后轮主轴2与齿轮箱主轴通过一球笼3相连,球笼3与两者之间的连接均为球链连接31,这种球笼3连接的传动结构,一方面保证了发动机与后轮之间的传动旋转力矩,同时对于后轮在运动过程中产生的冲击力起到了很好的缓冲作用,使发动机传动平稳,达到舒适、坚固、耐用的效果;
将证据1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的“球笼3”相当于本专利的“球笼传动轴”,并且由证据1的图1、2可以看到球笼3一端的后轮主轴2穿过悬架1一端的框架孔,在工作时,后轮主轴相对悬架是可转动的,在后轮主轴与框架孔间必然要设置一轴承,因此该框架孔也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承架上的轴承孔;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带花键的轴”,首先,证据1的后轮主轴的作用与该轴的作用相同,并且采用花键这种连接方式来连接轮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链轮轴”,这一特征的采用是由本专利所采用的传动机构决定,本专利从发动机到后轴采用的是链轮传动,而证据1采用的是齿轮传动,但是链轮传动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并且当采用链轮传动机构时,该球笼的另一端必然与链轮轴相连,因此,这一特征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证据1的悬架1布置有平衡杆11,其也起到减缓后轮对车体的震动的作用,因此,证据1也公开“减震器”这一特征。
由此可见,证据1已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A的采用给出了技术启示,并且证据1也公开了可减缓后轮对车体的震动的悬架机构,不同之处是,本专利采用的悬架机构是双臂的,而证据1是单臂,但是,本专利所采用的悬架机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证据4公开了一种汽车前悬架装置,其中证据4的中文译文第4页最后一段、第5页第2-4段及第1图至第3图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车轮10支撑着转向节部材12的车轮支撑部12a使其自由旋转,转向节部材12的上端通过球窝关节25与沿车体左右方向延伸的A型上臂26的前端26a连接,上臂26从中间开始分岔向车体侧延伸,其两个端部26b和26c固定在车体的车架上,使其整体沿车身上下方向摇动,在上臂26的下方,安装有沿车体左右方向延伸的A型下臂28,在下臂28的前端28a通过球窝关节27与转向节部材12的下端连接支撑,下臂28的两个端部28b和28c被固定在车体的车架32上,下臂28整体沿车体上下方向摇动;在车体和下臂28之间装有减振器29,减振器29的上端固定在车体上,下端与下臂28连接,使其可以沿轴向伸缩。因此,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的与支承架的两端铰接的上摇架、下摇架,并且证据4的悬架机构也起到了减震、增加车轮行驶动力的作用,因此,证据4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B的采用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特征B中的“减震器”所处的位置需要考虑悬架可以布置的空间大小,当拥有足够的空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减震器布置在上摇架上。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得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支承架的左右两边分别为对称的向内侧延伸的臂,臂上分别设有上下轴孔。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摇架、下摇架均为钢管焊接成的“A”字形摇架,其小端焊接有轴套管,轴套管通过螺栓与支承架上面的两个轴孔铰接,其大端的两个管端分别焊接有轴套管,轴套管通过螺栓铰接于车架。
其中,特征“A”字形摇架已在证据4公开,至于由“钢管焊接成”是本领域常规技术;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关于支承架与上摇架、下摇架的连接部位的具体结构,本专利采用轴套管这样的连接方式,证据4采用球窝关节这样的连接方式,首先,轴套管是一种枢轴连接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用的旋转连接方式(如证据2图3、4、6均公开这种连接方式),其次,在本领域,对于后悬,只要求悬架能减震,并能使车轮在横向或纵向平面内摆动,而对于前悬,不仅有上述的要求,而且要求车轮能绕主销转动,使车轮转向,并且因证据4涉及的是前悬,因此,证据4在上、下臂与转向节部材(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承架)间设置的是球绞,并且由证据4的第1图可以看出,上臂和下臂与车架连接处是枢轴连接,在不需要转向时,该车轮必定是在车辆的横向平面内摆动,球窝关节25、27只使上、下臂相对转向部材沿一个方向摆动,也就是说此时球窝关节只起枢轴连接的作用,因此,当证据4的上、下臂结构用于后悬时,将球窝关节转换成轴套管连接是本领域很容易想到的;至于权利要求2中的“支承架”的“向内侧延伸的臂”、“臂”上“轴孔”、及权利要求3中的“小端”和“大端”的“轴套管”“螺栓”等具体结构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采用轴套管这种连接方式时,会很容易想到这些特征,并且这些特征采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上摇架上焊接有连接减震器的支座,支座上的支耳通过螺栓与减震器的下端铰接,首先,证据4也公开了通过支耳铰接在下臂28上的减振器29,并且该支耳处于下臂28向内延伸部分上,因此,在设计时很容易想到设置支座来支撑减震器,至于该减震器设置在上摇架处是本领域很容易想到的位置,因而,当引用权利要求1或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球笼传动轴一端与链轮轴花键连接,首先,花键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传递旋转运动的连接方式,而且,在球笼式联轴器中采用键来连接两个旋转件已在证据5中公开,证据5是关于球笼式同步万向联轴器型式、基本参数和主要尺寸的国家标准,由其中第1页的附图中的主视图和侧视图可以看出,球笼4与其内的轴通过键连接,并且证据5第6页对于球笼式同步万向联轴器的标记示例中也有“键槽”的字样,故证据5已给出球笼传动中采用键连接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
宣告20062011103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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