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加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加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01
决定日:2008-07-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1997-02-17
申请(专利)号:98802622.8
申请日:1998-02-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奥特控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斯特里克斯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崔哲勇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5B 3/82,H05B 3/26,H05B 3/7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和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一项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2月3日授权公告的98802622.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电加热器”,申请日为1998年2月17日,优先权日为1997年2月17日,专利权人为斯特里克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印刷有厚膜的、用于液体加热容器的电加热器,包括一基本上圆形的不锈钢支承板,其上设置有玻璃、玻璃陶瓷或陶瓷的绝缘层,所述绝缘层设置有一第一轨道材料的厚膜电阻加热轨道,所述电阻加热轨道包括至少两个同心C形环形式的分立部分,所述分立部分通过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以串连方式电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中所述桥基本上是线状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中桥的宽度基本上是恒定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中桥完全横跨轨道部分的宽度延伸。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中桥横跨轨道部分垂直延伸。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中所述桥比各轨道部分窄。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中所述电阻轨道包括至少两个平行轨道部分,在各自的端部由一导电桥连接起来。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中各C形环的端部由各桥成对地互连,从而形成一连续的电路。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加热器,其中相邻环的相邻端由桥连接起来。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加热器,其中交替环的相对端由所述桥连接在一起。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中所述各轨道部分呈两个嵌套螺旋的形式,在外端部由一导电桥连接起来。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中至少一个桥被设置成绕过绝缘基底上的一障碍物。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中在加热器的中心设置有与电阻轨道连接的一个或多个接头。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中所述导电桥形成为印制的油墨条,油墨包括高比例的导电材料。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加热器,其中所述导电材料是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30日收到奥特控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DE4341035A1专利公报德文原文复印件共14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4页,公开日期为1995年6月8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WO94/18807A1专利公报英文原文复印件共25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0页,公开日期为1994年8月18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WO96/17496A1专利公报复英文原文印件共14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公开日期为1996年6月6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WO96/17497A1专利公报英文原文复印件共19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公开日期为1996年6月6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5:EP0286217A1专利公报英文原文复印件共10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公开日期为1988年10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6:US5184108A专利公报英文原文复印件共7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公开日期为1993年2月2日(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7:书名为《Handbook of Thick Film Hybrid Microelectronics》英文原文封面、版权页、第1-96、1-97、1-98、1-99页复印件共6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以及认证书(2005)英认字第0004712号及其中文翻译共8页,版权日为1974年(下称对比文件7);

证据8:题目为“The Porcelain Enameled Metal Substrate and its Application for Electronic Circuitry”的文章英文原文复印件共8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下称对比文件8);

证据8(1):US5264821A专利公报英文原文复印件共10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公开日期为1993年11月23日;

证据8(2):认证书(2007)美领认字第0020896号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存档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9页;

证据8(3):ROBERT MARTTER的证人证言及认证书(2005)美认字第0035592号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6页;

证据9:GB860213专利公报英文原文复印件共6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公开日期为1961年2月1日(下称对比文件9);

证据10:1994年五月/六月刊第30卷第3期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Y APPLICATIONS信息页、第573页至577页,题为“Thick Film Heater Elements and Temperature Sensors in Modern Domestic Appliances”的文章英文原文复印件共6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下称对比文件10);

证据10(1):证据10的英文原文在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印证明公证书(2007)京国证民字第08924号复印件共16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和6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15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7和9或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1、7和9中任何一项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7、8和9中公开,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不具有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8也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1、7和9中任何一项的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6)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7和9中公开,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不具有新颖性时,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8也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1、7和9中任何一项的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7)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7和9中公开,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不具有新颖性时,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8也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7或9的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8)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7、8和9中公开,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不具有新颖性时,权利要求7-8相对于对比文件8也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7或9的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9)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8中公开,当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8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8也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7、8和9中公开,当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8不具有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8也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7或9的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和4中公开,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不具有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3或4的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不具有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1的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不具有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2的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不具有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4-15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1的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0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7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权利要求1已经包含了解决“电流密集”这一技术问题的全部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所指出的轨道的长度、宽度、分立部分的连接关系等等,这些并不是本发明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因此均不是实现本发明所必要的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在说明书第7页第2行中有所记载,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桥比各轨道部分窄”在说明书第7页第8行中有所记载,因此均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15通过结合上下文和说明书来看,其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请求人仅提交了新的证据8(1)和8(2),并未提及该证据如何使用及其证明作用,请求人也未在一个月内补充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请求合议组不予认可该证据;且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比文件8是公开出版物。

5)请求人仅提交了新的证据10(1),并未提及该证据如何使用及其证明作用,请求人也未在一个月内补充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请求合议组不予认可该证据;对比文件10的译文披露了厚膜加热器的基底材料可以为搪瓷钢,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基底材料为不锈钢,因此对比文件10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6)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2006年12月29日发出《第91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经生效),就与其相同的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并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合议组对以上这些请求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参审员由傅玉变更为唐向阳,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3、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8(1)、8(2)和10(1)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对上述原件并表示对证据8(1)、8(2)和10(1)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证据中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8(1)的扉页所引用的对比文件8是否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七日内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举证。4、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没有清楚、简要地记载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5、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意见,双方均坚持原有主张。

合议组于2008年3月4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编号续前),用以证明对比文件8已经在本专利优先权日前公开:

证据11: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前言的封面以及译文1份共2页;

证据12: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前言的正文以及译文1份共2页;

证据13: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正文的封面以及译文1份共2页;

证据14: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中含第100章第103节之(a)的页1份共1页,其译文见意见陈述书。

合议组于2008年5月28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3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上述证据11-14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七日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10(1)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所有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也无异议;但认为证据8(1)和8(2)与本案无关联性,并且对对比文件8是否构成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存有异议。

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6、对比文件9均为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对比文件1-6、对比文件9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上述证据所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和附图为准。②对比文件7和10均为本专利优先权日前公开出版的域外书证,且已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鉴于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也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7和10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③至于对比文件8,鉴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对其是否构成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存有异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后提交了证据11-14予以证明,合议组审查证据11-14后认为:根据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0章第103节之(a),其中记载了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11节“专利已经颁布后或法定发明登记已经公开后,说明书、附图和所有在该专利或法定发明登记的档案中的有关本案的文件都对公众开放,以供公众检查,并且支付费用后可以得到复印件。”根据上述规定,美国专利US5264821A在1993年11月23日被授权之后,属于该专利档案文件之一的《搪瓷金属基板及其在电子电路中应用》一文就对公众开放,构成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因此,至少可以证明《搪瓷金属基板及其在电子电路中应用》在1993年11月23日公开,由于此日早于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8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进一步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桥的材料的电阻率小于第一轨道材料,而不限定桥的材料的长度和横截面积,并不能确保桥的电阻一定比其替代的拐弯处的第一轨道的电阻小,桥还是有可能过热导致该处断裂。因此,桥的材料的电阻率、材料的长度和横截面积(宽度)都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另外,所述分立部分的连接关系即通过端部连接、C形环的位置关系、接头及其位置、端部连线及其连接关系也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轨道拐弯处电流积聚而引起拐弯的内部轨道过热致使轨道断裂”(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26-27行)。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专利权人采用了“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用轨道的大的弧线环路连接或使用多个窄轨道连接而言,本专利中的桥连接由于桥的材料电阻率低,桥可以比电阻轨道窄得多,借以维持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道的微功率密度,同时在基体上使用小的空间(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0-31行)。由此可见,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主要通过对桥连接中桥的材料电阻率进行合理选择,从而在避免“电流密集”现象的同时,紧凑轨道布局,至于桥的材料长度和横截面积(宽度),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选择的范围内,权利要求中不需要将桥的材料的长度和横截面积(宽度)限定为具体数值。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电阻加热轨道包括至少两个同心C形环形式的分立部分,所述分立部分通过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以串连方式电连接”,其中各分立部分通过桥以串连方式电连接即隐含公开了分立部分通过端部连接,“同心C形环”即记载了各个C形环之间同心平行的位置关系,即上述技术特征已经包含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中;而由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可知“接头及其位置”、“端部连线及其连接关系”均有多种实施方式,且“接头及其位置”和“端部连线及其连接关系”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不影响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也无助于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所需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进一步规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1)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描述了“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但在说明书中只描述了“这种导电材料具有比轨道材料低的多的电阻率,例如是典型轨道材料电阻率的0.1甚至0.025倍”。但对于具有比轨道材料低的少的电阻率的材料能否适用,说明书没有任何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分立部分通过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以串连方式点连接”(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9-20行)和“桥材料的电阻率低于轨道7的电阻率”(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2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能够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具有比轨道材料低的少的电阻率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选择桥的长度和横截面积,使得桥的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道的微功率密度,同时在基体上使用小的空间,同样可以实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6描述了“所述桥比各轨道部分窄”,但在说明书中仅仅说明了“桥11大约1mm宽”,而且说明太窄的话不能实现。因此,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最好桥可以比电阻轨迹窄得多,借以维持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迹的微功率密度,同时在基体上使用小的空间”(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0-31行)和 “理论上,为了在轨迹7中保持恒定的功率密度,桥11可以比轨迹窄得多,例如与电阻率比值为同一个数量级”(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7-8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能够概括得出在面对桥连接中桥的材料电阻率低的情况时,为避免“电流密集”现象、紧凑轨道布局同时考虑便于加工,可以合理选取轨道宽度,使得较窄的桥形成的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道的微功率密度同时便于轨道和桥的连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则其不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基本上圆形”不清楚,含义不确定;“所述第一材料”在前面没有出现,指代不清楚;所述分立部分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2和3中“基本上”不清楚,含义不确定。权利要求4、5和11中“轨道部分”和权利要求6中“各轨道部分”不清楚,到底是哪个轨道部分。权利要求7中 “所述电阻轨道”不清楚,前面没有出现,指代不清楚。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同样不清楚。权利要求9中“相邻环”不清楚,权利要求10中“交替环”不清楚。权利要求12中“绝缘基底”不清楚。权利要求13中“电阻轨道”不清楚。权利要求14中“高比例”不清楚,到底什么算高比例,含义不清楚。另外,“所述导电桥”不清楚,前面没有出现,指代不清楚。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同样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加热器,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基本上圆形的不锈钢支撑板”是指“不锈钢支撑板”的形状为在加工精度要求范围内的“圆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种限定方式含义确切,其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中出现的“基本上是线状的”和权利要求3中出现的“基本上是恒定的”含义确切,其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因此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2)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其中的“所述第一材料”即指前述的“第一轨道材料”;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分立部分通过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以串连方式电连接”,即权利要求1中“所述分立部分”连接关系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3)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5和11中出现的“轨道部分”、 权利要求6中出现的“各轨道部分”、权利要求7中出现的“所述电阻轨道”和权利要求13中出现的“电阻轨道”均是指权利要求1中的“电阻加热轨道”,权利要求4-7、11和13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4)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和10中出现的“相邻环”或“交替环”均是指权利要求1中的“同心C形环”,权利要求9和10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5)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中出现的“绝缘基底”即指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层”,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6)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中出现的“高比例的导电材料”是指“导电桥”形成的“油墨条”中的“油墨”主要由“导电材料”构成,以使得桥材料的电阻率低于电阻加热轨道材料的电阻率;权利要求14中出现的“所述导电桥”是指权利要求1中连接“分立部分”的“桥”。因此,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7)权利要求8和1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和14,在权利要求1和14的保护范围清楚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和15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

5.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一项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a)印刷有厚膜的、(b)用于液体加热容器的电加热器,其包括下述技术特征:(c)一基本上圆形的不锈钢支承板,(d)其上设置有玻璃、玻璃陶瓷或陶瓷的绝缘层、(e)所述绝缘层设置有一第一轨道材料的厚膜电阻加热轨道,(f)其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g)所述电阻加热轨道包括至少两个分立部分,(h)所述分立部分通过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以串连方式电连接。

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搪瓷金属基板及其在电子电路中的应用,其中(参见对比文件8中文译文第1页最后一段、对比文件8第2页左栏图1、第6页左栏图1)电阻器或系列的电阻器(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厚膜电阻加热轨道)可以印冀?在搪瓷上,目前发现的最大容量为诸如医院中的食物服务行业中使用的食物盘或汤碗的加热(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用于液体加热容器的电加热器),该基板是在钢基体上涂覆搪瓷而构成。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8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b)、(d)和(e),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8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电加热器还包括技术特征(a)、(c)、(f)-(h),即电加热器印刷有厚膜、电加热器具有一基本上圆形的不锈钢支承板,电阻加热轨道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所述电阻加热轨道包括至少两个分立部分,所述分立部分通过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以串连方式电连接。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8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8的中文译文及对比文件8中的附图并不能确定或推知上述技术特征(a)、(c)、(f)-(h),并且给本申请的方案带来了如下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31行):在形成紧凑轨迹布局时可以避免大曲率的拐弯,因为这种拐弯可用桥代替。桥的高导电率防止或大大减少围绕桥中的任何拐弯的电流密集效应,并且使得轨迹布局更加紧凑、加热器可以实现较高的宏功率密度;最好桥可以比电阻轨迹窄得多,借以维持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迹的微功率密度,同时在基体上使用小的空间。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8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7-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有关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a)印刷有厚膜的、(b)用于液体加热容器的电加热器,其包括下述技术特征:(c)基本上圆形的不锈钢支承板,(d)其上设置有玻璃、玻璃陶瓷或陶瓷的绝缘层、(e)所述绝缘层设置有一第一轨道材料的厚膜电阻加热轨道,(f)其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g)所述电阻加热轨道包括至少两个分立部分,(h)所述分立部分通过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以串连方式电连接。

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和附图1)公开了一种具有加热单元的加热器,并公开了由氧化铝陶瓷等制成的正方形底板3上设置有由导体部分18连接成一封闭的正方形环5的厚膜电阻部分16、17的布局结构,其中导体部分18的电阻比电阻部分16、17低。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d)-(e)和(g),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电加热器还包括技术特征(b)-(c)、(f)和(h),即用于液体加热容器的电加热器,基本上圆形的不锈钢支承板,电阻加热轨道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电阻加热轨道的分立部分通过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以串连方式电连接。权利要求1中的不锈钢支承板基本上为圆形,而对比文件1中的基板3为方形,权利要求1中的厚膜电阻加热轨道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而对比文件1中的厚膜电阻部分16、17沿基板3的外缘形成方形框架结构,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连接电阻部分的导体部分18比电阻部分16、17的电阻低,但是,由附图1中可以看出,导体部分18与电阻部分16、17的结构不同,导体部分18沿电阻连接方向的长度小于电阻部分16、17的长度、而其宽度大于电阻部分16、17的宽度,根据电阻的计算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导体部分18比电阻部分16、17的电阻低毫无疑义地推定导体部分18比电阻部分16、17的电阻率低;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基板中的有害的热应力、提高热效率和热输出,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急剧拐弯的轨道结构在急剧拐弯处因电流积聚而易引起轨道过热导致轨道断裂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给本申请的方案带来了如下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31行):在形成紧凑轨迹布局时可以避免大曲率的拐弯,因为这种拐弯可用桥代替。桥的高导电率防止或大大减少围绕桥中的任何拐弯的电流密集效应,并且使得轨迹布局更加紧凑、加热器可以实现较高的宏功率密度;最好桥可以比电阻轨迹窄得多,借以维持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迹的微功率密度,同时在基体上使用小的空间。

总之,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b)-(c)、(f)和(h),也没有给出可得到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的创造性问题:

对比文件7(参见对比文件7的中文译文和附图87)中公开了通常施加或烧制在陶瓷基板上的厚膜电阻器是恒温的特征,图87是一种对高功率应用的推荐的曲折电阻器设计,当要求长电阻器用于高电流时,推荐使用图87的设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7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d)-(e)和(g),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7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电加热器还包括技术特征(b)-(c)、(f)和(h),即用于液体加热容器的电加热器,基本上圆形的不锈钢支承板,电阻加热轨道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电阻加热轨道的分立部分通过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以串连方式电连接;对比文件7公开了电阻轨道元件由桥连接的技术特征,但没有涉及桥材料与电阻轨道元件的电阻率之间的大小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7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给本申请的方案带来了如下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31行):在形成紧凑轨迹布局时可以避免大曲率的拐弯,因为这种拐弯可用桥代替。桥的高导电率防止或大大减少围绕桥中的任何拐弯的电流密集效应,并且使得轨迹布局更加紧凑、加热器可以实现较高的宏功率密度;最好桥可以比电阻轨迹窄得多,借以维持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迹的微功率密度,同时在基体上使用小的空间。

总之,对比文件7中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b)-(c)、(f)和(h),也没有给出可得到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7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7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9的创造性问题:

对比文件9(参见对比文件9的中文译文和附图1)公开了一种玻璃纤维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层)上形成的电加热器,其中由石墨和金属组成的沉积物2通过比如锌的金属条3串联电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9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e)和(g),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9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电加热器还包括技术特征(a)-(d)、(f)和(h),即印刷有厚膜的、用于液体加热容器的电加热器,基本上圆形的不锈钢支承板,其上设置有玻璃、玻璃陶瓷或陶瓷的绝缘层、厚膜电阻加热轨道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电阻加热轨道的分立部分通过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以串连方式电连接;由对比文件9中公开的沉积物2由石墨和金属构成而金属条3由金属材料构成并不能毫无疑义地推定出金属条3的电阻率一定低于沉积物2的电阻率,而且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金属和碳的比例使得电阻或加热元件的电阻值或其总体温度系数的值最好,而不是本专利的解决急剧拐弯的轨道结构在急剧拐弯处因电流积聚而易引起轨道过热导致轨道断裂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9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给本申请的方案带来了如下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31行):在形成紧凑轨迹布局时可以避免大曲率的拐弯,因为这种拐弯可用桥代替。桥的高导电率防止或大大减少围绕桥中的任何拐弯的电流密集效应,并且使得轨迹布局更加紧凑、加热器可以实现较高的宏功率密度;最好桥可以比电阻轨迹窄得多,借以维持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迹的微功率密度,同时在基体上使用小的空间。

总之,对比文件9中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a)-(d)、(f)和(h),也没有给出可得到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9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9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9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1、7、9中任何一项的结合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a)印刷有厚膜的、(b)用于液体加热容器的电加热器,其包括下述技术特征:(c)基本上圆形的不锈钢支承板,(d)其上设置有玻璃、玻璃陶瓷或陶瓷的绝缘层、(e)所述绝缘层设置有一第一轨道材料的厚膜电阻加热轨道,(f)其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g)所述电阻加热轨道包括至少两个分立部分,(h)所述分立部分通过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以串连方式电连接。

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搪瓷金属基板及其在电子电路中的应用,其中(参见对比文件8中文译文第1页最后一段、对比文件8第2页左栏图1、第6页左栏图1)电阻器或系列的电阻器(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厚膜电阻加热轨道)可以印刷在搪瓷上,目前发现的最大容量为诸如医院中的食物服务行业中使用的食物盘或汤碗的加热(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用于液体加热容器的电加热器),该基板是在钢基体上涂覆搪瓷而构成。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8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b)-(e),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8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电加热器还包括技术特征(a)、(f)-(h),即电加热器印刷有厚膜,厚膜电阻加热轨道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所述电阻加热轨道包括至少两个分立部分,所述分立部分通过电阻率比所述第一材料的电阻率低的第二轨道材料制成的桥以串连方式电连接。

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和附图1)公开了一种具有加热单元的加热器,并公开了由氧化铝陶瓷等制成的正方形底板3上设置有由导体部分18连接成一封闭的正方形环5的厚膜电阻部分16、17的布局结构,其中导体部分18的电阻比电阻部分16、17低。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a)和(g)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f)和(h),权利要求1中的厚膜电阻加热轨道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而对比文件1中的厚膜电阻部分16、17沿基板3的外缘形成方形框架结构,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连接电阻部分的导体部分18比电阻部分16、17的电阻低,但是,由附图1中可以看出,导体部分18与电阻部分16、17的结构不同,导体部分18沿电阻连接方向的长度小于电阻部分16、17的长度、而其宽度大于电阻部分16、17的宽度,根据电阻的计算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导体部分18比电阻部分16、17的电阻低毫无疑义地推定导体部分18比电阻部分16、17的电阻率低;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基板中的有害的热应力、提高热效率和热输出,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急剧拐弯的轨道结构在急剧拐弯处因电流积聚而易引起轨道过热导致轨道断裂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1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f)和(h),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f)和(h)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给本申请的方案带来如下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31行):在形成紧凑轨迹布局时可以避免大曲率的拐弯,因为这种拐弯可用桥代替。桥的高导电率防止或大大减少围绕桥中的任何拐弯的电流密集效应,并且使得轨迹布局更加紧凑、加热器可以实现较高的宏功率密度;最好桥可以比电阻轨迹窄得多,借以维持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迹的微功率密度,同时在基体上使用小的空间。

对比文件7(参见对比文件7的中文译文和附图87)公开了通常施加或烧制在陶瓷基板上的厚膜电阻器是恒温的特征,图87是一种对高功率应用的推荐的曲折电阻器设计,当要求长电阻器用于高电流时,推荐使用图87的设计。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a)和(g)已被对比文件7公开,对比文件7中公开了电阻轨道元件由桥连接的技术特征,但没有涉及桥材料与电阻轨道元件的电阻率之间的大小关系;因此对比文件7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f)和(h),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f)和(h)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给本申请的方案带来如下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31行):在形成紧凑轨迹布局时可以避免大曲率的拐弯,因为这种拐弯可用桥代替。桥的高导电率防止或大大减少围绕桥中的任何拐弯的电流密集效应,并且使得轨迹布局更加紧凑、加热器可以实现较高的宏功率密度;最好桥可以比电阻轨迹窄得多,借以维持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迹的微功率密度,同时在基体上使用小的空间。

对比文件9(参见对比文件9的中文译文和附图1)公开了一种玻璃纤维布上形成的电加热器,其中由石墨和金属组成的沉积物2通过比如锌的金属条3串联电连接。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g)已被对比文件9公开,由对比文件9中公开的沉积物2由石墨和金属构成而金属条3由金属材料构成并不能毫无疑义地推定出金属条3的电阻率一定低于沉积物2的电阻率,而且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金属和碳的比例使得电阻或加热元件的电阻值或其总体温度系数的值最好,而不是本专利的解决急剧拐弯的轨道结构在急剧拐弯处因电流积聚而易引起轨道过热导致轨道断裂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9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f)和(h),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f)和(h)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给本申请的方案带来如下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31行):在形成紧凑轨迹布局时可以避免大曲率的拐弯,因为这种拐弯可用桥代替。桥的高导电率防止或大大减少围绕桥中的任何拐弯的电流密集效应,并且使得轨迹布局更加紧凑、加热器可以实现较高的宏功率密度;最好桥可以比电阻轨迹窄得多,借以维持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迹的微功率密度,同时在基体上使用小的空间。

因此,在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1、7和9中任何一项相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因电流积聚而引起轨道过热导致轨道断裂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1、7、9中任何一项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1、7、9中的任何一项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1、7、9中的任何一项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6-8、10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7或9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12、14-15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8的权利要求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3或4的结合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各轨道部分呈两个嵌套螺旋的形式,在外端部由一导电桥连接起来”,该附加技术特征构成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8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和附图1)公开了一种厚膜电阻加热元件1,其电阻轨迹3(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厚膜电阻加热轨道)呈两个嵌套螺旋的形式,在外端部由接触部分4和5(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导电桥)连接起来,厚膜电阻加热元件1通过将第一压电粘结层施加在刚性基板2比如不锈钢板上形成,并且由附图1可知该基板2呈圆形、厚膜电阻加热轨道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

对比文件4(参见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和附图1)公开了一种厚膜电阻加热元件,其中电阻轨迹3(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轨道部分)呈多个嵌套螺旋的形式,轨迹终止在各个接触部分4和5(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导电桥),厚膜电阻加热元件1通过最初固化不锈钢基板2形成,并且由附图1可知该基板2呈圆形、厚膜电阻加热轨道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

由此可见,上述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或4公开,并且对比文件3和4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1中的技术特征(a)和(f)-(g),但是对比文件3和4中只公开了电阻轨迹3终止在各个接触部分4和5,并没有公开电阻轨迹3和接触部分4、5之间电阻率的大小关系,即对比文件3和4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1中的技术特征(h),并且上述技术特征(h)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给本申请的方案带来如下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31行):在形成紧凑轨迹布局时可以避免大曲率的拐弯,因为这种拐弯可用桥代替。桥的高导电率防止或大大减少围绕桥中的任何拐弯的电流密集效应,并且使得轨迹布局更加紧凑、加热器可以实现较高的宏功率密度;最好桥可以比电阻轨迹窄得多,借以维持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迹的微功率密度,同时在基体上使用小的空间。

因此,在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3或4相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因电流积聚而引起轨道过热导致轨道断裂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3或4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加热器的中心设置有与电阻轨道连接的一个或多个接头”,该附加技术特征构成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8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附图6和9)公开了一种电子浸入型加热器,其中在加热器的中心设置有与电路轨道5(相当于权利要求13的电阻轨道)连接的两个接触部位6(相当于权利要求13的一个或多个接头),并且由附图6和9可知电路轨道5呈同心的C形环形式。由此可见,上述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f),但是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特征(a)、(g)-(h),并且上述技术特征(a)、(g)-(h)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给本申请的方案带来如下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31行):在形成紧凑轨迹布局时可以避免大曲率的拐弯,因为这种拐弯可用桥代替。桥的高导电率防止或大大减少围绕桥中的任何拐弯的电流密集效应,并且使得轨迹布局更加紧凑、加热器可以实现较高的宏功率密度;最好桥可以比电阻轨迹窄得多,借以维持微功率密度接近于电阻轨迹的微功率密度,同时在基体上使用小的空间。

因此,在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因电流积聚而引起轨道过热导致轨道断裂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 决定

维持98802622.8号发明专利有效。

一方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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