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拼叠塑料周转箱-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单元拼叠塑料周转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02
决定日:2008-07-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72766.1
申请日:2006-04-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中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良才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蕾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B65D2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区别,不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0620072766.1、名称为“单元拼叠塑料周转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4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9日,专利权人是苏州良才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单元拼叠塑料周转箱,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基础单元(1)和至少一个加高单元(2),所述基础单元(1)是由下底板和环绕四周的侧壁(4)一体成型构成的敞口箱体;所述每个加高单元(2)的结构相同,均是由环绕四周的侧壁(5)一体成型构成的上下开口的框体;所述加高单元(2)的底部开口端与基础单元(1)的敞口端通过对拼结构固定连接,而一个加高单元(2)的顶部开口端与另一个加高单元(2)的底部开口端通过对拼结构固定连接,以此构成不同高度的箱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周转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加高单元(2)侧壁(5)的底部边沿的内侧或外侧向下设有截面为“r”形的连接边(6),以此在加高单元(2)的底部开口处形成一接口(7),该接口(7)嵌入或套在基础单元(1)的敞口上,截面为“r”形的连接边(6)与基础单元(1)的侧壁(4)相抵靠,并在其两者间以焊接或铆接固定,以此构成加高单元(2)与基础单元(1)之间的对拼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周转箱,其特征在于:本周转箱由一个基础单元(1)和多个加高单元(2)构成,一加高单元(2)底部的接口嵌入或套在前一加高单元(2)的顶部开口上,截面为“r”形的连接边(6)与加高单元(2)的侧壁(5)相抵靠,并在其两者间以焊接或铆接固定,以此构成加高单元(2)与加高单元(2)之间的对拼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周转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截面为“r”形的连接边(6)与侧壁(4)(5)之间设有热熔筋(8),并经超声波焊接固定。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周转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加高单元(2)底部边沿向外侧设有一圈折边(3),基础单元(1)敞口处边沿也向外侧对应设有一圈折边(3),加高单元(2)的折边(3)与基础单元(1)的折边(3)上下抵靠,并在其两者间以焊接或铆接固定,以此构成加高单元(2)与基础单元(1)之间的对拼结构。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周转箱,其特征在于:本周转箱由一个基础单元(1)和多个加高单元(2)构成,每个加高单元(2)的顶部边沿也向外侧设有一圈折边(3),一加高单元(2)底部的折边(3)与前一加高单元(2)顶部的折边(3)上下抵靠,在其两者间以焊接或铆接固定,以此构成加高单元(2)与加高单元(2)之间的对拼结构。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周转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折边(3)与折边(3)之间设有热熔筋(8),并经超声波焊接固定。”

无效宣告请求人天津中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15日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并于同日提交了以下证据:

对比文件1:申请日为2005年7月15日的200520026692.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9日,共6页;

对比文件2:申请日为2005年5月30日的200510074047.3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6年9月27日,共24页。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且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二者均为解决背景技术中存在的周转箱尺寸固定,不能适应不同周转货物的周转并大大增加了企业运营和周转箱的成本的问题,故二者发明目的完全相同。二者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技术效果都是通过在基础单元上增加不同高度的加高单元,实现对不同尺寸货物的周转适应,降低周转箱的成本,因此二者的技术效果也完全相同。通过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要么完全相同,要么等同,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新颖性。(2)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技术效果都相同,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6、7及说明书公开了一种由基础单元上表面拼接加高单元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全部为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权利要求2-7同样不具有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3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专利权人转发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

2008年4月10日专利权人提交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含5项权利要求,内容为:

“1、一种单元拼叠塑料周转箱,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基础单元(1)和至少一个加高单元(2),所述基础单元(1)是由下底板和环绕四周的侧壁(4)一体成型构成的敞口箱体;所述每个加高单元(2)的结构相同,均是由环绕四周的侧壁(5)一体成型构成的上下开口的框体;所述加高单元(2)的底部开口端与基础单元(1)的敞口端通过对拼结构固定连接,而一个加高单元(2)的顶部开口端与另一个加高单元(2)的底部开口端通过对拼结构固定连接,以此构成不同高度的箱体;

所述加高单元(2)侧壁(5)的底部边沿的内侧或外侧向下设有截面为“r”形的连接边(6),以此在加高单元(2)的底部开口处形成一接口(7),该接口(7)嵌入或套在基础单元(1)的敞口上,截面为“r”形的连接边(6)与基础单元(1)的侧壁(4)相抵靠,并在其两者间以焊接或铆接固定,以此构成加高单元(2)与基础单元(1)之间的对拼结构;

所述加高单元(2)底部边沿向外侧设有一圈折边(3),基础单元(1)敞口处边沿也向外侧对应设有一圈折边(3),加高单元(2)的折边(3)与基础单元(1)的折边(3)上下抵靠,并在其两者间以焊接或铆接固定,以此构成加高单元(2)与基础单元(1)之间的对拼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元拼叠塑料周转箱,其特征在于:本周转箱由一个基础单元(1)和多个加高单元(2)构成,一加高单元(2)底部的接口嵌入或套在前一加高单元(2)的顶部开口上,截面为“r”形的连接边(6)与加高单元(2)的侧壁(5)相抵靠,并在其两者间以焊接或铆接固定,以此构成加高单元(2)与加高单元(2)之间的对拼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元拼叠塑料周转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截面为“r”形的连接边(6)与侧壁(4)(5)之间设有热熔筋(8),并经超声波焊接固定。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元拼叠塑料周转箱,其特征在于:本周转箱由一个基础单元(1)和多个加高单元(2)构成,每个加高单元(2)的顶部边沿也向外侧设有一圈折边(3),一加高单元(2)底部的折边(3)与前一加高单元(2)顶部的折边(3)上下抵靠,在其两者间以焊接或铆接固定,以此构成加高单元(2)与加高单元(2)之间的对拼结构。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单元拼叠塑料周转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折边(3)与折边(3)之间设有热熔筋(8),并经超声波焊接固定。”

专利权人陈述了新的权利要求1-5具有新颖性的理由:(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存在一个明显区别:本专利的加高单元与对比文件1的加高装置结构不同,本专利的加高单元是由环绕四周的侧壁一体成型构成的上下开口的框体,对比文件1的加高装置是由加高包角和加高边框顺序连接形成的拼装组件。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权利要求1所述加高单元侧壁的底部边沿的内侧或外侧向下设有截面为“r”形的连接边,以此在加高单元的底部开口处形成一接口,该接口嵌入或套在基础单元的敞口上,截面为“r”形的连接边与基础单元的侧壁相抵靠,并在其两者间以焊接或铆接固定,以此构成加高单元与基础单元之间的对拼结构,对比文件2未公开这一个关于对拼结构的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新颖性。

2008年6月16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2008年4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08年7月23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放弃了对比文件2,保留对比文件1。

(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

(3)由于专利权人在答复期内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合议组以此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4)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是2005年7月1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所以对比文件1作为抵触申请。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发明目的和技术领域、技术效果相同,对比文件1的加高装置虽然是插接成型的,但是使用时是插接完毕的状态,也是一体的,与本专利一体成型的加高单元技术方案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专利权人答辩,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即在于加高单元。本专利中的加高单元和对比文件1中的加高装置在功能上是相同的,但是在结构上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的加高装置由两个部件构成,而本专利是一个一体成型的加高单元,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双方针对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有无新颖性当庭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安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2008年4月10日专利权人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和5合并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权利要求3,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或2,将原权利要求6作为新的权利要求4,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7作为新的权利要求5,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或4。该修改是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的,修改方式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与合并,符合审查指南的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因此合议组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本案的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鉴于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过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05年7月15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4月19日)之前,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9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其可以用来评述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

由于请求人已经明确放弃了对比文件2,因此合议组对其不再予以考虑。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由他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含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如果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抵触申请不成立。

经过审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箱体加高装置”(具体见其说明书附图第1页图1,图2),该装置由加高包角和加高边框顺序连接形成矩形,使用时置于塑料箱体上口内侧,与塑料箱体进行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固定,使两者连接牢固坚实。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加高单元是“由环绕四周的侧壁一体成型构成的上下开口的框体”,对比文件1中的加高装置由加高包角和加高边框两部分拼接、插接形成;(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加高单元与基础单元的连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加高单元侧壁的底部边沿的内侧或外侧向下的截面为“r”形的连接边与基础单元的侧壁相抵靠,在两者之间以焊接或铆接固定;二是加高单元底部边沿向外侧的一圈折边与基础单元敞口处边沿向外侧对应的一圈折边上下抵靠,并在两者间以焊接或铆接固定。

针对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加高单元是一体成型结构,对比文件1中组成加高装置的加高包角与加高边框虽然插接完毕时呈现一体的状态,但是加高单元与加高装置的构成方式明显不同,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 “焊接或铆接固定” 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并没有具体限定连接的方式,其中的描述是“将本实用新型与塑料箱体进行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进行固定,使两者连接牢固坚实”,这种连接可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是一种比较上位的固定方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不同,对比文件1不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新颖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第20062007276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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