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摩托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00
决定日:2008-07-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108489.1
申请日:2004-1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惠良
主审员:钱亦俊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就本专利和在先设计而言,产品视觉瞩目点在于形状,二者的外形轮廓及各部分视觉分割比例基本一致。差别点仅仅在于前大灯以及一些细微之处。相比车架整体造型,仍应属于局部差别,不足以带来二者视觉上的显著差异,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430108489.1,申请日是2004年11月22日,专利权人是周惠良。

针对本专利权,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8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先公开的02317442.0号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权条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02317442.0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在先设计)授权公告信息文本作为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9月8日将请求书及上述证据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11月2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都是从本田摩托车改进而来,在先设计与本田摩托几乎完全一样,相比之下,本专利有多处改进,包括车头车尾的形状及车身部分的图案。请求驳回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007年4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合议组成员,并通知其如有回避请求,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答复,视为没有回避请求。同时,将上述意见陈述转送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

针对上述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均逾期未答复。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先公开的02317442.0号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权条件。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请求人提交的在先设计是专利号为02317442.0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信息文本。经核实,其内容属实,本案予以采信。其产品名称为“摩托车(18)”,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16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先设计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本专利摩托车是一款跨骑式摩托车。油箱与车座形成“S”形曲线,后座水平带靠背,靠背后有水平的行李架。行李架下有突出的后大灯。前大灯呈心形,带风挡和大灯罩内侧有仪表盘。车把类似自行车的弯把,上有向两侧支出的方形后视镜。车身部分有花纹。(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也是一款跨骑式摩托车。油箱与车座形成“S”形曲线,后座水平带靠背。下有突出的后大灯。前大灯呈球冠形。车把类似自行车的弯把,上有向两侧支出的方形后视镜。(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二者主要相同点在于:二者的外形轮廓及各部分视觉分割比例基本一致。例如,油箱的形状及其与车座形成的“S”形曲线,后座水平带靠背。车把的造型等。二者主要不同点在于:前大灯部位的造型,本专利前大灯呈心形,带风挡和大灯罩内侧有仪表盘。而在先设计仅为普通的球冠形。另外,车尾部本专利有行李架,而在先设计没有。尾灯及前轮罩也略有细微差别。从俯视图观察在先设计油箱略宽,本专利略细长。再有本专利车身有图案,在先设计没有。合议组认为,对于摩托车类产品,其外观设计的相近似判断重点在于整体形状。综合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比较相同点和不同点,二者不同点应属于局部的细微的差别,二者从整体上给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印象是相近似的。即其不同点相对来讲不足以在整体上给二者带来显著差别。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角度看,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决定

宣告200430108489.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左视图



 

后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后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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