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KDE6500T)-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发电机组(KDE6500T)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29
决定日:2008-07-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69572.2
申请日:2004-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3-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
主审员:雷婧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3-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发电机组为体积较大的产品,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其具体部位上的设计变化相对于整体外观设计而言仅为局部细微的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故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2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430069572.2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为“发电机组(KDE6500T)”,申请日为2004年8月25日,专利权人为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附件1中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其申请日在附件1的公开出版日之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件2可以证明附件1的真实性。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03335207.0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共1页;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外观设计检索报告”复印件,共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2月27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5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的,应于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请求,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进行答复,视为双方当事人均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008年6月23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中的外观设计在产品外轮廓、机罩、脚轮及底盘等部位及整体设计风格上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合议组经合议,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随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转送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充分陈述了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附件1是专利号为03335207.0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其所示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3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7日,产品名称为“柴油发电机组(风冷式低噪音?YL3500/5500LN)”。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的内容真实。附件1中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8月25日),属于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3.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对比

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均是发电机组的外观设计,二者具有相同的用途,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因此可以就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的图片包括产品的六面视图,其所示的产品形状大致呈长方体形,产品正面右上角为一横向的长方形操作箱,正面下部为一横向的长方形框,框的右侧中间有一圆孔;产品顶面中间有一拉手,其左侧有一圆形;产品左右侧面上部各有一长拉手,左侧面中部凸起一上端为圆角的长方体,右侧面中上部为一横向长方形;产品背面上部两侧各有一横向长方形凹槽,下部中央为一横向长方形;产品底部有四个脚轮。(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的图片包括产品的六面视图,其所示的产品形状大致呈长方体形,产品正面右上角为一横向的长方形操作箱,正面下部为一横向的长方形框,框的右侧中间有一圆孔;产品顶面中间有一拉手,其左侧有一圆形;产品左右侧面上部各有一长拉手,左侧面中部凸起一上端为斜角的长方体,右侧面中上部为一横向长方形;产品背面上部两侧各有一横向长方形凹槽,下部中央为一横向长方形;产品底部有四个脚轮。(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二者的整体形状均近似长方体,二者在正面、顶面、侧面和背面的相近位置均有相近似的设计,如产品正面右上角的横向长方形操作箱、正面下部横向的长方形框、顶面中间的拉手及其左侧的圆形、左右侧面上部的长拉手、左侧面中部凸起的长方体、背面上部两侧的横向长方形凹槽等,二者主要的不同点在于:在先设计的顶面与正面、背面为斜面过渡,而本专利的相应位置为圆角过渡;在先设计与本专利正面右上角操作箱的操作界面设计不同;在先设计左侧面凸起的长方体上端为斜角,而本专利的相应部位为圆角;在先设计底部的四个脚轮完全外露于机壳,而本专利的脚轮仅有下半部分外露。对于二者上述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合议组认为:由于发电机组的体积较大,相对于产品的整体形状、多数部位的具体形状及其位置布局等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而言,二者顶面与正面和背面的过渡面、正面右上角的具体操作界面、左侧凸起的长方体上端等部位的设计变化仅为局部细微的差别,在整体外观设计中所占比例较小,均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结论

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上述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30069572.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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