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离心法蒸汽养护制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27
决定日:2008-07-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40717.5
申请日:1899-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崇徐(第一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
参审员:
国际分类号:B28B21/60,B28B21/68,B28B21/30,B28B21/80,B28B1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
决定要点:在判断发明专利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找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从该区别特征的引入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离心法蒸汽养护制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10040717.5,申请日是2004年9月16日,专利权人是颜小荣。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离心法蒸汽养护制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整根桩离心成型并进行蒸汽养护,其工艺包括:
a、准备阶段:制作钢筋笼、按规定配比制作混凝土、清理离心模具并涂隔离层;
b、安装钢筋笼:将制作好的钢筋笼放到离心模具中并定位;
c、机械布料:将配好的混凝土用机械方式注入离心模具中;
d、合模:合拢离心模具,并从外部将离心模具用定位闭锁螺栓将其固定,保证离心模具在转动时不会打开;
e、用张拉机张拉预应力钢棒,以增加其预应力;
f、离心成型:开动离心机让整个离心模具转动,在离心力作用下,离心模具中间部位的混凝土甩向离心模具外侧四周,中部形成空心状;
g、蒸汽养护:将包裹有空心桩的整个离心模具放入蒸汽养护池中,注入水蒸汽养护数小时;
h、脱模:打开离心模具外部的定位闭锁螺栓,脱去离心模具,取出成型的空心桩;
i、堆码:将空心桩堆放在露天环境3~7天后,经检验合格后即可出厂;
离心成型阶段至少有二个阶段,则低速转动离心阶段:离心转速为208转/分钟,时间为5-20分钟;高速转动离心阶段:离心转速为1400转/分钟,时间为5-20分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心法蒸汽养护制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蒸汽养护包括水蒸汽养护和高压釜蒸汽养护,水蒸汽养护时间为5-9小时。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离心法蒸汽养护制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压釜蒸汽养护是:将包裹有空心桩的整个离心模具放入高压釜蒸汽养护器中,在高温、高压和水蒸汽作用下,养护10-14小时,高压釜中的工作压力为1MPa,混凝土强度>C80,高温为180℃。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心法蒸汽养护制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离心成型阶段有三个阶段,则低速转动离心阶段、中速转动离心阶段和高速转动离心阶段,中速转动离心阶段的离心转速为860转分钟;时间为5-20分钟。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心法蒸汽养护制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离心模具由数块模板共同组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离心法蒸汽养护制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上述工艺制作空心桩的横截面形状为外方内圆形状的空心体。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离心法蒸汽养护制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水蒸汽养护时间为7小时。”
针对本专利,崇徐(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阮起楠编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第1版、2000年2月第1次印刷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封面、版权页、第1、29、65、66、68-83、85-88、120、121页的复印件,共28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3年9月24日、公开号为CN1443633A(专利申请号为03113255.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3:陈惠玲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6月第一版、1998年6月第一次印刷的《高效预应力结构设计施工实例应用手册》封面、版权页、第900、903、904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6年10月23日、公开号为CN1133771A(专利申请号为95116762.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0046C(专利号为93101616.9)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9959Y(专利号为20032011623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附件1、3影响了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1、2、4、5影响了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6影响了本专利的新颖性;权利要求书中的低速和高速离心成型时间、蒸汽养护和高压釜蒸汽养护时间、自然养护时间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致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3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第一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说明了离心成型转速的具体数值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致使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且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15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9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第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管桩产品不同于空心方桩,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转动时间和转速没有在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中公开。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9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针对本专利,王虎俊(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5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序前):
附件7:陈惠玲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6月第一版、1998年6月第一次印刷的《高效预应力结构设计施工实例应用手册》版权页、第903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8:公开日为1995年1月20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平7-18785A的复印件以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9: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1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2000-317929A的复印件以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10:公开日为1991年10月15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平3-65761B2的复印件以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11:1997年6月出版、第24卷第3期的《建筑技术开发》第17-20页的复印件,共4页;以及开票日期为2008年4月29日、发票号为05326546的北京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的复印件一张,其中收款单位为国家图书馆,付款单位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复印费;
附件12:阮起楠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第1版、2000年2月第1次印刷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版权页、第1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13:第二请求人声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以及申请人颜小荣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14: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和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对离心转速、蒸汽养护、混凝土强度>C80进行清楚的说明,致使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旋转半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5月19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关于案件合并审理的规定,本案合议组将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所提出的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于2008年5月19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6月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时提交了附件8的中文译文共10页。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单独使用附件1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单独使用附件3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使用附件1、2、4、5的组合、或者附件3、2、4、5的组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附件6作为本案证据。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附件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7;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附件7、8、9的组合,或者附件7、公知常识、附件9的组合,或者附件7、附件12、附件9的组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或者附件10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或者附件1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或8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或者附件1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3用于证明专利权人在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已经承认了本专利公开文本中原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放弃使用附件11作为本案证据。
本案合议组将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6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8的中文译文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予以签收。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8-10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并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附件8-10的中文译文共18页。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附件8-10的中文译文的副本转给第二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当庭予以签收。第二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8-10的中文译文与其提交的附件8-10的中文译文的相关部分仅仅是文字上的措辞不同,第二请求人明确表示同意使用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8-10的中文译文的相关部分。
合议组当庭宣布本案涉及到附件8-10的中文译文的相关部分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附件8-10的中文译文的相关部分为准,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对此无异议。
第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7、12的原件、附件11中所述发票的原件,以及盖有“此件为原件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章”以及其骑缝章的附件13,专利权人对附件7、12、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8-10、11、13的真实性有异议。
合议组分别对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专利权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7、12为公开出版物,附件9、10为日本专利文献,其当庭出示了附件7、1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7、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9、10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7、9、10、12的真实性,且附件7、9、10、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7、9、10、1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9、10公开的内容以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附件9、10的中文译文中第二请求人使用的相关部分为准。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清楚的说明离心转速所对应的是模具转速还是电机转速,也没有清楚的说明对于不同直径的方桩以及不同坍落度的混凝土混和料,离心转速是否都保持不变;(2)高压釜蒸汽养护一般是在脱膜后进行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没有说明脱模前进行高压釜养护有什么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3中关于高压釜蒸汽养护没有描述清楚,说明书和权利要求3中均记载了“混凝土强度>C80”,但是混凝土强度大于C80后就没有必要进行养护了,“混凝土强度>C80”致使权利要求3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1)离心转速在教科书中已经有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离心转速是模具的转速,桩的规格一般是在适度的范围内,本专利所述的空心桩在常规的范围内,坍落度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选择可以达到坍落度、直径和本专利的转速匹配;(2)关于高压釜蒸汽养护,离心模具不管是否拆开,都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带着模具进行高压釜养护与不带模具进行养护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混凝土强度>C80是养护后的,是其希望达到的效果。
合议组认为:(1)在离心法制造预应力桩制造领域,离心转速一般不用于对电机转速进行限定,而是用于对模具转速进行限定,因此,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没有具体说明该离心转速是电机转速还是模具转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离心转速是指模具转速。并且,混凝土桩在离心成型过程中,混凝土混和物的沉降密实、集料的排列和结构的形成与离心角速度和离心转动的时间有关,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其采用离心转速和时间范围构成的组合来限定离心工艺,即在使用不同坍落度的混凝土混和物制造不同直径的桩时,均采用这样的离心工艺,这样的限定没有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同时,本专利说明书也从离心转速和时间两个参数对权利要求要求1中的离心工艺进行了说明,而且,由于桩的规格和混凝土混和物的坍落度均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使用不同坍落度的混凝土混和物制造不同直径的桩时,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离心工艺来制造桩且使其混凝土混和料在一定程度上均匀分布、更加密实。(2)根据权利要求2的记载,权利要求2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蒸汽养护限定为包括水蒸汽养护和高压釜蒸汽养护,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高压釜蒸汽养护是对包裹有空心桩的整个离心模具进行的,因此,这样的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清楚的,即权利要求2关于蒸汽养护的限定为:蒸汽养护为将包裹有空心桩的整个离心模具放入蒸汽养护池中,注入水蒸汽养护5-9小时,之后再将包裹有空心桩的整个离心模具进行高压釜蒸汽养护。根据权利要求3的记载,权利要求3中对高压釜蒸汽养护进一步限定,而混凝土强度等级>C80是在桩养护之后达到的强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3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C80是在桩养护之后达到的强度。因此,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范围也是清楚的,即权利要求3中关于高压釜蒸汽养护的限定是:将包裹有空心桩的整个离心模具放入高压釜蒸汽养护器中,在高温、高压和水蒸汽作用下,养护10-14小时,其中高压釜中的工作压力为1MPa,高温为180℃,经过高压釜蒸汽养护后,使得空心方桩中的混凝土强度>C80。并且,虽然脱模前进行高压釜蒸汽养护与脱模后进行高压釜蒸汽养护的技术效果有所区别,但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发明专利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找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从该区别特征的引入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的区别在于空心方桩、转速和时间,管桩包括空心方桩,空心方桩是公知的产品,在附件12中明确记载了离心成型的管桩已成为预制混凝土桩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并公开了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形式包括方形中空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用离心法制造方形中空桩,转速和时间被附件9中的“离心力不足15G低速和大于15G的高速”以及附件9中第7栏的附表所公开,同时权利要求1中的转速和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且权利要求1中用张拉机张拉预应力钢棒、注入水蒸汽养护数小时、将空心装堆放在露天环境3-7天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认为:除第二请求人所说的两个区别特征之外,附件7还没有公开用张拉机张拉预应力钢棒、注入水蒸汽养护数小时、将空心桩堆放在露天环境3-7天;附件12中的方形中空桩不一定是空心的,中空和空心是两个概念,空心是从头到尾都是空的,中空只是其中一段是空心的,管桩和空心方桩是两种产品。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特征均是应用不同领域的现有技术,但是组合起来就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是采用离心法和蒸汽养护生产空心方桩以克服现有技术中的缺陷。专利权人还强调本专利解决了人们长期以来(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实际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工艺问题,以及本专利工艺具有显著的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离心法蒸汽养护制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方法,附件7公开了一种PHC桩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其公开了以下工艺步骤(参见附件7第903页图4-2-22-2):A、准备阶段,包括用主筋等进行钢筋笼制作,用水泥、砂、石、水加剂、水等配料后再进行混凝土搅拌制作混凝土,以及使用清涂工具清理离心模具并涂隔离剂;B、用吊车将钢筋笼入模;C、用喂料机进行混凝土喂料;D、用气动扳手合模;E、用液压张拉机施加预应力;F、用高速离心机成型;G、在养护坑中进行蒸汽养护;H、用气动扳手进行预应力放张后拆模;I、用运输小车进行成品堆放。
由此可见,附件7公开的PHC桩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在于:(1)空心方桩;(2)用张拉机张拉预应力钢棒;(3)注入水蒸汽养护数小时;(4)将空心桩堆放在露天环境3-7天;(5)离心成型阶段至少有二个阶段,则低速转动离心阶段:离心转速为208转/分钟,时间为5-20分钟;高速转动离心阶段:离心转速为1400转/分钟,时间为5-20分钟。
关于区别特征(1):附件12是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参考书,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12第1页第3、11-12行、表1-1、典型正视图):预制混凝土桩是重要的桩基材料,预应力混凝土桩的相关长度为12-43m,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形式包括方形实心桩、方形中空桩、八角形实心或中空桩、环形桩,所述方形中空桩是具有空心截面、长度远大于外径(或边长)的一种预应力混凝土桩,其截面形状是内表面是圆形、外表面是方形。由此可见,附件12公开的方形中空桩属于一种空心方桩,故由附件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空心方桩是一种已知的产品,加上附件7中公开的离心法蒸汽养护制造高强混凝土管桩方法能够缩短生产周期,实现规模化生产,能够克服浇筑的混凝土不密实、中间存有气孔、成品质量不稳定、产品强度相对不高的缺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空心方桩在生产制造过程中遇到的上述相同的技术问题,很容易想到采用附件7中的方法来制造空心方桩。
关于区别特征(2):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用张拉机张拉预应力钢棒,以增加其预应力”可得出预应力钢棒是指空心方桩内的钢筋,虽然附件7所述工艺步骤E中没有明确记载张拉机施加预应力的对象为预应力钢棒,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附件7中的工艺步骤E“用液压张拉机施加预应力”通常就是用张拉机对钢筋笼中的主筋(即预应力钢棒)施加预应力。
关于区别特征(3):虽然附件7中工艺步骤G中没有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工艺步骤g中的“注入水蒸汽养护数小时”,但是,在对预应力混凝土制品进行蒸汽养护时,注入水蒸汽养护数小时是必然要进行的工艺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件7中工艺步骤G“在养护坑中进行蒸汽养护”能够容易想到注入水蒸汽养护数小时。
关于区别特征(4):“将空心桩堆放在露天环境3-7天”的目的是使混凝土强度达到一定的等级,在预应力混凝土桩领域,桩制品的长度较长,一般是露天堆放,同时为了使桩制品达到一定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堆放3-7天进行自然养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区别特征(4)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5):附件9公开了一种用混凝土制成的管的制造方法,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9说明书第2?3栏中的 [0011]-[0013]段,第7?8栏中的表格):低速最好在10G以下,3-8G更好,当混凝土注入完毕以后,至少再进行2分钟以上为好,或者更好的是进行3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高速在15G以上进行,应按照坍落度选择G值,以短时间固结为好,坍落度为1-2cm时,20G以上为好,更好的是25-30G、10分钟以内固结最好,坍落度为10cm时,15G以上20-25G为好,更好的是20-25G、10分钟以内固结为好。编号为1-4的实施例中记载了低速在3G进行5分钟、高速在30G进行10分钟的离心工艺,编号为1-7的实施例中记载了低速在12G进行5分钟、高速在30G进行10分钟的离心工艺,编号为1-13的实施例记载了低速在10G进行5分钟、高速在25G进行10分钟的离心工艺。同时,选择适合的制品的内径和外径/边长,能够计算出离心转速为208转/分钟对应的离心加速度在15G以下,也能够计算出离心转速为1400转/分钟对应的离心加速度在15G以上。因此,区别特征(5)已经被附件9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在附件9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使混凝土混和料进行均匀的分布以及使混凝土混和物更加密实。
而且,在预应力混凝土桩制造领域,离心成型工艺制度一般可分为慢、中、快三档,慢速为第一阶段,它的作用主要是在离心力的作用下,使投入模子内的混凝土混和料进行均匀的分布;快速为第二阶段,它的主要作用是在离心力作用下,使混凝土混和物更加密实。对于桩制品自身来说,小桩径的快速可比大桩径的快一些,以便达到必要的离心加速度;大桩径的离心时间应比小桩径的长一些,这因为大桩壁厚,混和料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些公知技术,也是能够通过常规试验选择出区别特征(5)限定的离心工艺,即区别特征(5)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7、附件12、附件9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从属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蒸汽养护包括水蒸汽养护和高压釜蒸汽养护,水蒸汽养护时间为5-9小时”。
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7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蒸汽养护包括水蒸汽养护和高压釜蒸汽养护”,附件10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水蒸汽养护5-9小时”。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中名称与本专利的名称不同,附件10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都不相同。
附件7公开了采用蒸养脱模后进行压蒸养护的二次养护方法(参见附件7第903页倒数第5行);附件10公开了一种超高速离心力制柱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0第3页):离心成型后,在60-70℃温度下,进行2-7小时的预养护。
合议组认为:附件7中的蒸养是水蒸汽养护的简称,附件10中的预养护也是水蒸汽养护,其时间为2-7小时。附件7、附件10均公开了对混凝土进行养护的方法,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都是为了达到增强混凝土强度的技术效果。而且,水蒸汽养护和高压釜蒸汽养护是本领域常用的对混凝土制品进行养护的方法,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第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3对高压釜蒸汽养护进一步进行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高压釜蒸汽养护是:将包裹有空心桩的整个离心模具放入高压釜蒸汽养护器中,在高温、高压和水蒸汽作用下,养护10-14小时,高压釜中的工作压力为1MPa,混凝土强度>C80,高温为180℃。”
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10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0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都不相同。
附件10公开了一种超高速离心力制柱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0第3页):离心成型后,在60-70℃温度下,进行2-7小时的预养护,然后,在180-190℃温度及10-12个大气压下,进行8小时的高压蒸压养护。
合议组认为:附件10公开的是对混凝土进行养护的方法,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都是为了达到增强混凝土强度的技术效果。高压蒸压养护即高压釜蒸汽养护,10个大气压等于1MPa的工作压力,混凝土强度>C80是经过蒸压釜养护后希望达到的效果。而且,脱模前进行高压釜蒸汽养护、脱模后进行高压釜蒸汽养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高压釜养护10-14小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第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4从属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离心成型阶段最好包括有三个阶段,则低速转动离心阶段、中速转动离心阶段和高速转动离心阶段,中速转动离心阶段的离心转速为860转分钟;时间为5-20分钟。”
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9公开了离心成型有低速、中速、高速三个阶段,同时认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附件9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该附加特征不是公知常识。
附件9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还具体公开了低速在3G进行5分钟、中速在10G进行5分钟、高速在30G进行10分钟的离心工艺(参见附件9第7-8栏的表格中的实施1-1)。
合议组认为:附件9公开了包括中速转动离心阶段的离心工艺,此外,在预制混凝土桩领域,离心速度一般分为慢、中、快三档,慢速和快速的主要作用如前所述,中速是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同时能使混合物中固相颗粒分布更均匀更稳定的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品的直径、混凝土混和物坍落度,通过常规试验即可得到离心转速为860转分钟、时间为5-20分钟这样的中速离心工艺,即中速转动离心阶段的离心转速为860转分钟、时间为5-20分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第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5从属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每个离心模具由数块模板共同组成。”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离心法制造预应力混凝土桩必然使用模具,模具一般由数块模板共同组成,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第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6从属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采用上述工艺制作空心桩的横截面形状为外方内圆形状的空心体。”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第1页表1-1中的方形中空桩公开,且也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现有产品的形状,但与权利要求1组合则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2第1页表1-1中的方形中空桩的截面形状为外方内圆形状,其是空心体。因此,如前所述,在附件7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附件7中的方法来制造附件12中公开的外方内圆形状的方形中空桩,从而获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故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第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
(7)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7从属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水蒸汽养护时间为7小时。”
第二请求人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且其被附件10中的??2?7小时预养护”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附件10所生产的产品与本专利不同。
附件10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其公开了“2?7小时预养护”,况且,在蒸汽养护中,对混凝土制品进行7小时水蒸汽养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第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
鉴于上述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7限定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对第一、二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以及证据的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10040717.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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