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快速方便连续制取二氧化碳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56
决定日:2008-07-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03979.1
申请日:2002-0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凌天世纪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1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西吉天利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崔海云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欧岚
国际分类号:C01B31/20,A62D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快速方便连续制取二氧化碳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2203979.1,其申请日为2002年1月22日,专利权人是杜志刚,后先后变更为张焕义和梁福明、山西吉天利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快速方便连续制取CO2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一个圆罐形硫酸容器(1)、一个圆罐形碳酸氢铵容器(2),用一根压力平衡管(8)上下横向将两罐连接,硫酸容器(1)与碳酸氢铵容器(2)之间设置混合器(9)导通,并设置控制阀(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方便连续制取CO2装置,其特征还在于硫酸装料口(3)设置在硫酸容器(1)上,碳酸氢铵装料口(4)设置在碳酸氢铵容器(2)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方便连续制取CO2 装置,其特征还在于碳酸氢铵容器(2)上端设置CO2气体输出阀(6),并列设置压力表(11),安全阀(10),碳酸氢铵容器(2)下端设置残留物排料口(5),支座(13),支座(13)上设置万向轮(12)。”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凌天世纪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0年7月1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申请号为98123697.9,公开号为CN1259484A;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1月19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92111195.9,授权公告号为CN1036452C。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2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没有提交意见陈述。
2008年1月7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补充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8月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93246855.1,授权公告号为CN2173110Y。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2月2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96246202.0,授权公告号为CN2275085Y。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为:
1.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与公知常识、或附件3、附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3与公知常识、或附件3、附件4、公知常识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8年3月17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3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随该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口审时一并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不具有创造性。同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5、6:
附件5: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1990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陈韶、丁辰元编著的《有机化学简明教程》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312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6:劳动人事出版社出版、1990年5月第1版、同年8月第1次印刷、张康达、洪起超主编的《压力容器手册》(下)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45?276页,复印件共34页。
合议组当庭将附件5、6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5、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附件1?6,其中附件1?4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5、6为两本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6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附件1?6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快速方便连续制取CO2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快速方便连续制取CO2的设备(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至第4页、附图1),包括圆罐形的硫酸容器1和碳酸氢铵容器2,压力平衡管8将两容器连接,并设置控制阀7联接硫酸容器1和碳酸氢铵容器2。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附件1没有明确记载压力平衡管将硫酸容器与碳酸氢铵容器上下横向连接;(2)附件1没有明确记载硫酸容器1与碳酸氢铵容器2之间设置混合器9导通。
对于区别(1),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压力平衡管连接硫酸容器和碳酸氢铵容器,虽然没有明确其连接方式是上下横向连接的,但是由于压力平衡管是使所连接的容器之间的压力保持平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备的实际应用场所、相互的位置关系等条件来选择压力平衡管的连接方式。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2)也是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的内容,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没有对混合器的结构作具体的描述;其次,由说明书附图可以看出混合器9是伸入到碳酸氢铵容器2内部的,而且说明书中关于混合器9的描述也仅仅是导通硫酸容器1和碳酸氢铵容器2;第三,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也明确混合器是伸入到另一容器下部的输送管。所以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和专利权人解释可以得知,本专利中混合器9所起的作用是导通硫酸容器1和碳酸氢铵容器2,而附件1中控制阀7所起的作用就是导通硫酸容器1和碳酸氢铵容器2,同时控制硫酸容器1中硫酸的流量。所以,附件1中的控制阀7也起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混合器9的作用,而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采用混合器9导通两容器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附图1)硫酸装料口3设置在硫酸容器1上,碳酸氢铵装料口4设置在碳酸氢铵容器2上。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1公开了。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1(参见附件1的附图1)公开在碳酸氢铵容器2上端设置CO2气体输出阀6,并列设置压力表11、安全阀10,碳酸氢铵容器2下端设置残留物排料口5。
附件2公开了一种食用二氧化碳气的生产设备(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5行),其主体由4个固定支撑螺杆12、固定底板13(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支座)、万向轮14紧固着,以便使用和移动方便。可见,附件2公开的生产设备上的固定底板和万向轮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支座和万向轮所起的作用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解决装置使用、移动方便的问题时,能够在附件2中得到采用支座和万向轮结构的技术启示,即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述评述已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应予无效的结论,所以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220397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