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箱注油口密封盖-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油箱注油口密封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91
决定日:2008-07-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1996-01-23
申请(专利)号:96116726.2
申请日:1996-1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衢州力恒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9-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菲尔马?安德烈亚斯?斯蒂勒公司
主审员:方华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B60K 15/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是指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实现该发明,也就是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6年12月20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19日、名称为“油箱注油口密封盖”的第96116726.2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菲尔马?安德烈亚斯?斯蒂勒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油箱(2,102)注油口(3,103)用的密封盖,尤适用于由内燃电动机驱动的携带式工作机械,具有一个突出注油口(3,103)的密封盖(1,100)和一个操作密封盖(1,100)用的手柄(4,104),其特征在于:密封盖(1,100)包括两个彼此沿轴向可相向运动的夹紧件(5,6;105,106),夹紧件之间有一个由互成角度(α)的面(7,8;107,108)构成的环形空腔(9,109),腔内有一径向可扩张的密封垫(10)。

2、按照权利要求1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第一夹紧件(5)设计成带截锥形外表面的圆盘(11),此外表面是构成环形空腔(9)的第一夹紧面(7)。

3、按照权利要求2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第二夹紧件(6)包含一个与圆盘 (11)同轴的环(12),它的端面构成环形空腔(9)的第二夹紧面(8)。

4、按照权利要求3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环(12)和圆盘(11)的外径相对于注油口(3)直径几乎无间隙。

5、按照权利要求3或4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环(12)在它远离环形空腔 (9)的端部有一个径向法兰(13),它位于油箱(2)的注油口(3)边缘(14)上。

6、按照权利要求5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在法兰(13)上至少有一个槽 (17),油箱(2)边缘(14)上的一个凸起(18)插入槽内,凸起(18)设计成一个最大圆心角可达约180°的弓形(18′),槽17为具有相同角度的圆弧槽(17′)。

7、按照权利要求1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第一夹紧件(105)设计成圆碟 (111),它至少有一个轴向段(95),它的上端面是第一夹紧面(107),第二夹紧件 (106)是一个圆盘片(122),它构成的环形空腔(109)的轮廓面是一个锥形,并构成第二夹紧面(108)。

8、按照权利要求1~4、6、7中任一项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注油口(103)是由油箱(102)上的环形件(93)构成,在其位于油箱内腔中的端部是一个台肩(92)。

9、按照权利要求8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油箱(102)带有一个轴向凸台 (90),它呈圆形围住注油口(103),凸台(90)的内表面以一段圆弧过渡到拱顶 (91),环(93)与拱顶相接。

10、按照权利要求9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轴向凸台(90)在它内圆周的至少一个位置上有径向凸起(80),它插入一个径向凹槽(81)或圆盘片(122)中。

11、按照权利要求7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在圆盘(111)上有第二个轴向段(96),它穿过台肩(92),并使该轴向段(96)和该台肩(92)在外形上能相互配合。

12、按照权利要求11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台肩(92)至少包括两条弓形和其间的凹槽,第二轴向段(96)有一径向凸块(97),它可沿凹槽移动并插入台肩 (92)背面的槽(98)中。

13、按照权利要求12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三个扇面体(86)和其间的缺口(87,88)和三个径向凸起(83,84),至少一个缺口(87)和一个凸起(83)具有一个不同于其它缺口(88)或凸起(84)的圆心角。

14、按照权利要求3或7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环(12)上夹紧面(8)或圆盘(111)上夹紧面(107)垂直于密封盖(1,100)的纵轴线(L)。

15、按照权利要求3、4、6、7、9~14中任一项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在圆盘(11, 111)上有一轴颈(20,120),一个和环(12)制成一体的圆盘片(22)或圆盘片(122)在该轴颈(20,120)上可沿轴向方向移动,圆盘片(22,122)有一孔(23),它和轴颈 (20,120)的断面相一致。

16、按照权利要求15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轴颈(20)和孔(23)断面大部分为圆形并带有一根等值弦(24,25),在轴颈(20)或孔(23)有一个平行于纵轴线 (L)的凸起(榫头70)和一个同样方向的槽(凹槽71)。

17、按照1~4、6、7、9~13、16中任一项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有一压盖(30,130),它是为了在密封盖操作时使手柄(4,104)的运动转换成夹紧件(5,6;105,106)的相对轴向移动。

18、按照权利要求10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在凸台(90)的轴向延长一个套件(85),在其径向上既包围住压盖(130)又包围住手柄(104)。

19、按照权利要求16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安装在轴颈(20,120)上的压盖(30,130)可绕密封盖(1,100)纵轴线(L)旋转,并至少有一个曲线导轨(36,36′,36″),它们伸展在绕纵轴线(L)的圆弧段里。

20、按照权利要求15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压盖(30)包含一个弓形部 (40)和一个同心环件(29),环的内径与轴颈(20)外径相配合,环(29)的朝向第二夹紧件(6)的圆盘片(22)的那侧至少有一个凸块(42,42′,42″),它们和圆盘片 (22)的朝向环(29)那侧的曲线导轨(36,36′,36″)协同动作。

21、按照权利要求20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三个凸块(42,42′,42″)和曲线导轨(36,36′,36″)各互成120°,各凸块(42,42′,42″)在各曲线导轨(36,36′,36″)中的角位移约为80°。

22、按照权利要求20或21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弓形部(40)的轴向高度大于环(29)的轴向高度,且弓形部(40)的上表面高出轴颈(20)的上端。

23、按照权利要求17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手柄(4)设计成c形叉件 (32),它的端部(33)支承在压盖(30)上,可在操作位置和零位置之间摆动手柄 (4)的摆动角约为90°。

24、按照权利要求20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在环(29)上有两只沿径向对中的孔(48),在叉件(32)端部(33)上的径向朝内的圆柱销形凸块(53)插入该孔内。

25、按照权利要求23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手柄(4)在它操作位置时越过固定在轴颈(20)上端的夹具(31)并与压盖(30)一起绕密封盖(1)的纵轴线(L)转动,夹具(31)包括一个盖板(27)和一个制在其上的、与盖板(27)平行的、带有平行段(28′)的U形横挡(28),横挡(28)的平行段插入轴颈(20)的切向槽(26)内。

26、按照权利要求24或25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环(29)的孔(48)向盖板 (27)方向开口,盖板(27)在它的盖住孔(48)的部位设有约呈径向的切槽(62),其槽宽约是孔(48)宽度的一半。

27、按照权利要求26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在手柄(4)的圆柱形凸块(53)的外表面有一个平行于转轴的棱(61),在手柄(4)处于操作位置时,棱(61)可到达切槽(62)的侧壁,在压盖(30)和手柄(4)之间有卡口(43,60),卡口将手柄(4)保持在零位置,卡口设计成在弹性弯形件(51)上的卡口凸起(52)并且在叉件 (32)的端部(33)边缘(59)上,构成切槽60的形状。

28、按照权利要求1~4、6、7、9~13、16、18~27中任一项的密封盖,其特征在于,在扩张状态时密封垫(10)被挤压在夹紧件(5和6)的夹紧面(7和8)和注油口(3)的一个面(16)上,注油口(3)的面(16)是截锥形。”

针对本专利权,衢州力恒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密封盖与油箱的配合关系作出说明,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背景技术中介绍的两件在先美国专利中的密封盖都是通过螺接的结构连接在油箱上,存在“需要很大的结构空间以设置旋紧所需的螺纹,不适合携带式工作机械”的缺陷,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油箱注油口的密封盖结构,它不但安装简便,密封可靠,而且占有空间较小,以致当尤其安装在携带式工作机械的油箱注油口上时不会妨碍该机械的正常操作”。但是,目前权利要求1中只记载了手柄、两个夹紧件和密封垫三个部件,没有记载密封盖与油箱(注油口)之间配合连接的结构特征;同时,权利要求1中对夹紧件的限定为“两个彼此沿轴向可相向运动的夹紧件”,并未给出夹紧件实现该运动的具体结构特征、装配关系、与手柄的关系、使它们轴向相向运动的构造特征等,基于上述两点,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且其从属权利要求2~28中也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2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4月2日进行了答复,认为:说明书中多处描述了密封盖与油箱之间的配合关系,如说明书第2页第2、3段,因此,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本专利是针对密封盖进行改进,而非改进密封盖与油箱的配合关系,而夹紧件的具体结构特征是公知技术手段,因此,这两个技术特征并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无需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

合议组于2008年4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交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未给出密封盖与油箱的配合关系,因此说明书未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必要技术特征“密封盖与油箱的配合关系”和“夹紧件的具体结构特征”,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未包含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中多处描述了密封盖与油箱的配合关系,已经充分公开了本专利;而根据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针对密封盖作出改进,因此,密封盖与油箱的配合关系、夹紧件的具体结构都不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是指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实现该发明,也就是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未给出密封盖与油箱的配合关系,因此说明书未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油箱注油口用的密封盖,其具有一个突出注油口的密封盖和一个操作密封盖的手柄,该密封盖包括两个彼此沿轴向可相向运动的夹紧件,分别为第一夹紧件和第二夹紧件,第一夹紧件具有锥形外表面圆盘,该锥面有一定角度,第二夹紧件为环状,第一夹紧件和第二夹紧件的夹紧表面之间形成一个环形空腔,腔内有一径向可扩张的密封垫。手柄固定在压盖上,压盖通过轴颈连接在第一夹紧件上,通过操作手柄带动压盖的旋转运动,这样手柄的转动就可以转换成夹紧件的轴向位移,当两个夹紧件沿轴向彼此相向移动时,相互之间的环形空腔缩小,腔内的弹性密封垫受挤压而沿径向发生扩张,由此挤压在两个夹紧件的夹紧面上,实现密封的效果。

关于密封盖与油箱的配合关系在说明书第2页第2、3段中披露了下列内容:“…为使两夹紧件轴向夹紧而产生的作用在密封盖上的力支承在油箱的外侧,在环上离开环形空间的另一端有一径向法兰,它位于油箱注油口边缘上,为防止第二夹紧件在油箱上转动,法兰上至少有一个凹槽,通过油箱(注油口)边缘上的凸起插入其中,这很有好处”、“…为此,需要在油箱上有一只环形件作为注油口,环的位于油箱内腔的端部是台肩92,环用于对中和准确导向密封盖,环的外端面上放密封垫。油箱注油口最好有一轴向凸台(Bund),凸台的内表面以圆弧过渡到拱顶,邻接拱顶的是环形。凸台一方面作为引入辅助(Einführhilfe),另方面是防止密封垫径向偏离环形空间。在夹紧状态时,拱顶挤压在橡胶圈上,该处产生高挤压力并起良好的密封作用。在注油口的环形台肩和圆盘的第二轴向段上采取合适的措施,就可以在密封盖和注油口边缘之间形成卡口式定位”,由此可以知悉,密封盖和油箱有两种配合关系:一种是在油箱注油口边缘上设置有一个径向法兰,法兰上至少有一个凹槽,通过油箱(注油口)边缘上的凸起插入其中;另一种配合方式是油箱注油口对中密封盖,注油口上有轴向凸台,通过注油口的环形台肩和圆盘第二轴向段在密封盖和注油口边缘形成卡口式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结合说明书附图,完全能够实现密封盖和油箱的配合,使用过程中,通过两个夹紧件的轴向移动将密封盖固定并密封注油口,夹紧件彼此相向的轴向移动使得密封垫径向扩张,以密封地挤压在两个夹紧件上,从而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预期达到的密封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密封盖和油箱的配合关系,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油箱和密封盖的配合关系”及“夹紧件的具体结构特征”,其从属权利要求2~28中也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结合上述分析的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螺接密封盖需要占用很大空间,为此,本专利是针对螺纹形密封盖作出改进,提出一种新的密封盖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从而达到占用空间小的技术效果。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中,两个可彼此轴向相向运动的夹紧件及一可径向扩张的密封垫构成一种密封盖,从而避免将密封盖螺接在油箱上,使其不同于背景技术中带有螺纹的密封盖,并解决了所述技术问题。技术特征“密封盖与油箱的配合关系”和“夹紧件的具体结构”并非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采用本专利的密封盖时,必然会想到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技术采用插接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密封盖与油箱之间的配合,而夹紧件的具体结构,如位置、装配关系、与手柄的关系以及使之轴向相向运动的构造等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现密封的原理、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自行设计或选用的。同时,从属权利要求中对“密封盖与油箱的配合关系”的具体限定只是对发明的进一步限定,并不表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上面分析来看,采用不同的密封盖与油箱的配合方式和不同的夹紧件具体结构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都是如何更好地使用密封盖,使之实现更好的装配和密封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取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多种方式来实现,而不限于本专利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第96116726.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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