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传介质保护盖-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传介质保护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07
决定日:2008-07-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35746.2
申请日:1999-04-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耀越宏展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4-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H05K 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本专利相对于另一专利是否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对本专利和另一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进行比较,如果两份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相同,则其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所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4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热传介质保护盖”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4月2日,专利号为99235746.2,专利权人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是:

“1. 一种热传介质保护盖,装设在涂抹有热传介质的散热装置上,其特征在于:该热传介质保护盖包括盖体、保护空间及固定端缘,其中,该盖体位于热传介质保护盖的一侧并为内凹状,该保护空间是由盖体的内凹部位所形成,用来遮盖散热装置上涂抹的热传介质,该固定端缘位于盖体的周缘并固定在散热装置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盖体包括顶壁和侧壁,顶壁用以遮盖该热传介质的上方部位,侧壁用以遮盖该热传介质的侧向部位。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保护空间由盖体的顶壁及侧壁所包围形成。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固定端缘可以通过胶合方式固定在该散热装置的表面上。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胶合方式可以用双面胶带粘贴。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在该固定端缘延伸设有撕除部,以便于将该热传介质保护盖从该散热装置的表面撕除。”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耀越宏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3704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其申请日为1999年3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22日,专利权人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8313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其申请日为1999年4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14日,专利权人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两者原理相同,内部结构相同,技术方案完全一致,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本专利与附件1的专利权人同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与附件2两者技术方案完全一致,且本专利与附件2的专利权人同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2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2月2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与本专利之间不存在抵触申请的问题,抵触申请只有在两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不同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而本专利的申请人与附件1的申请人均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附件1不能用来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专利法第9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其实质是规定不同的申请人先后申请同样的发明创造时的专利权归属的问题,而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2的申请人均是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评价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2是否重复授权时不适用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3)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2的所有权利要求之间均不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因此,本专利所要保护的发明创造与附件1和附件2所要保护的发明创造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即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2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分别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请求人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9条的无效理由不适用于本案,因此不予审查。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提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附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且附件1的申请人与本专利的申请人相同,附件1不是由他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抵触申请的规定,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因此对该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审查。

关于专利法第9条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请求人提出了权利要求1-6分别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和附件2均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且附件1、附件2的申请人相同,不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因此附件1和附件2不适用于评述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因此对该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审查。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附件1和附件2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且附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附件2的申请日与本专利的申请日相同,且专利权人未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和附件2适用于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在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下面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分别与附件1、附件2的权利要求进行比较。

附件1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热传介质保护盖,装设在涂抹有热传介质的散热装置上,其特征在于:该热传介质保护盖包括盖体、固定端缘和粘性薄膜,其中,该盖体上设有一保护空间,是由该盖体内凹部位所形成,用来遮盖散热装置上涂抹的热传介质,该固定端缘位于盖体的周缘上,包括至少一个固定部、第一及第二表面,该第二表面覆盖在该散热装置上,该粘性薄膜贴覆在该固定端缘的第一表面上,并且通过该固定部粘贴在该散热装置上,使热传介质保护盖固定在散热装置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盖体进一步包括顶壁及侧壁,该顶壁用来遮盖该热传介质的上方部位,该侧壁用来遮盖该热传介质的侧向部位。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保护空间是由该顶壁及侧壁所包围形成。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在固定端缘延伸设有撕除部,以便于撕除该热传介质保护盖。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固定端缘所设的固定部为一开口,贯穿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粘性薄膜为长条状,它的纵长两端贴附在该保护盖的第一表面上,它的中央部位通过该固定部贴覆在散热装置的表面上。”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附件1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包括一个粘性薄膜;该固定端缘包括至少一个固定部,第一及第二表面,第一表面覆盖在该散热装置上,该粘性薄膜贴覆在该固定端缘的第一表面上。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中均未记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与附件1权利要求1均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与附件1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相同,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附件1的权利要求2-6均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2-6之间也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2-6保护范围也不相同,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虽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5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该固定端缘可以通过胶合方式固定在该散热装置的表面上”、“该胶合方式可以用双面胶带粘贴”公开了附件1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热传介质保护该包括一个粘性薄膜,该粘性薄膜贴覆在该固定端缘的第一表面上”,但是粘性薄膜与双面胶带在粘贴领域中所起的作用和使用的方式均不相同,因此不能认为粘性薄膜是双面胶带的上位概念;而且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中也均未记载固定端缘的具体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与附件1权利要求1-6均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保护范围不相同。

附件2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热传介质保护盖,装设在涂抹有热传介质的散热装置上,其特征在于:该热传介质保护盖包括盖体和固定部,其中该盖体内凹部位形成有一保护空间,用来遮盖散热装置上涂抹的热传介质,而固定部设在该盖体上,用来将热传介质保护盖装设到散热装置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在盖体的周缘上设置有用来配合该保护盖固定在散热装置上的固定端缘。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盖体包括用来遮盖热传介质上方部位的顶壁和用来遮盖热传介质侧向部位的侧壁。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保护空间是由该顶壁和侧壁所包围形成。

5.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固定部为一固定销,以配合散热装置上所相应设置的固定孔。

6.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固定部为一固定孔,配合一活动的固定销装设在散热装置上所对应设置的固定孔中。

7.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固定部为一固定孔,以配合散热装置所设的固定销装设。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热传介质保护盖延伸设有便于撕除该热传介质保护盖的撕除部。

9.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其特征在于:该固定端缘上延伸设有便于撕除该热传介质保护盖的撕除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附件2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热传介质保护盖包括一个固定部,而固定部设在该盖体上,用来将热传介质保护盖装设到散热装置上。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中也均未记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与附件2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相同,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附件2的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与附件2的权利要求2-9之间均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与附件2的权利要求2-9保护范围不相同,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虽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固定端缘与附件2权利要求1的固定部是同一部件,但合议组认为附件2的权利要求2记载了“在盖体的周缘上设置有用来配合该保护盖固定在散热装置上的固定端缘”,附件2权利要求2记载的“固定端缘”与该附件权利要求1记载的“固定部”是两个部件,完成不同的功能;而附件2权利要求2记载的“固定端缘”所安装的位置与完成的功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固定端缘”相同,因此附件2中的“固定部”与本专利中的“固定端缘”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部件,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均未记载“固定部”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与附件2权利要求1-9均存在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保护范围不相同。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6分别相对于附件1、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9923574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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