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防??门窗组合装饰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27
决定日:2008-07-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5032.6
申请日:2005-09-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汕头市澄海区志成五金制品厂
授权公告日:2006-09-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健鹉
主审员:杨存吉
合议组组长:张华
参审员:朱茜
国际分类号:E06B5/11;B44C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的结构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记载的产品结构不一致,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也无法得到或概括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结构,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20日授权公告的20052006503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防盗门窗组合装饰件”、申请日为2005年9月22日、专利权人为马健鹉。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盗门窗组合装饰件,该装饰件设置在门和窗的结构件上,其特征是所述装饰件包括插接在一起的内接口对接插件、外接口对接插件和端面嵌件,在其中内接口对接插件内端面的内腔设有内卡口,并在该内卡口上设有凸块,在外接口对接插件内端面的内腔设有外卡圈,并在该外卡圈上设有豁口,其中外卡圈卡在内卡口上,凸块卡在豁口上;在对接插件的外周设有开口槽,该开口槽的槽底位于接插件外端面,其中在槽底内侧设有卡台;在端面嵌件的外周设有卡沿,该卡沿卡在卡台里。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门窗组合装饰件,其特征是所述对接插件上的开口槽均匀分布。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门窗组合装饰件,其特征是所述对接插件的端面设有古铜钱图案的穿设口。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门窗组合装饰件,其特征是所述对接插件的形状包括方形、圆形、菱形、花瓣形。
5.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防盗门窗组合装饰件,其特征是所述端面嵌件的形状与对接插件的形状相对应,其表面设有图案。
6.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防盗门窗组合装饰件,其特征是所述古铜钱图案的端面嵌件由一近似方形块和四个椭圆形块组成,其中块与块之间通过凸块和卡槽连接,组合后的块与块之间留有古铜钱形状的凹槽。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盗门窗组合装饰件,其特征是所述对接插件上的开口槽为2-4个,对接插件通过开口槽安装在门、窗的结构件之间。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盗门窗组合装饰件,其特征是所述端面嵌件的表面主要设有古铜钱图案、花瓣图案、吉祥物图案。”
针对本专利,汕头市澄海区志成五金制品厂(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3264700D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图片公开的产品中,有两个对接插件,而且两个对接插件对接在一起,两对接插件的端面均有装饰作用的端面嵌件,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要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的图片中公开,至于两个对接插件之间如何插接,以及端面嵌件与对接插件如何连接,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没有技术效果,故也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不具有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9日再次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
附件2: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大澳村村民郑康强住宅的大门照片;
附件3: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大澳村村民郑康强住宅大门局部的照片;
附件4: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大澳村村民郑康强住宅大门的装饰件的照片;
附件5: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大澳村村民郑康强住宅大门的装饰件内部结构照片;
附件6: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大澳村村民郑康强的证人证言。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内接口对接插件设有内卡口,外接口对接插件设有外卡圈”,而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记载的均是“内接口对接插件1设外卡圈14,外接口对接插件2设有内卡口21”,另外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卡沿”未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记载,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卡沿”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还存在诸多矛盾和不清楚的地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2-6证明了附件1中所列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故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附件1是外观设计专利,而未涉及产品的任何结构,与本专利不具有可比性;本专利的装饰件不仅解决了美观问题,还提供一种特殊图案效果和组合装饰件与防盗门窗上需美化装饰的连接结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6日下午在专利复审委进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9日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放弃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理由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进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合议组在此基础上做出如下结论。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的结构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不一致,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也无法得到或概括得到所述的产品也可以具有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结构,则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记载:如图1、3所示,该件由内接口对接插件1和外接口对接插件2组成,其外形为圆形,其对接端分别设有可以卡在一起的外卡圈14和内卡口21。从说明书图2和图3可以看出所述的内接口对接插件1上设的是外卡圈14,外接口对接插件2上设的是内卡口21。另外,在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也没有对“卡沿”进行描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有“在其中内接口对接插件内端面的内腔设有内卡口”、“在外接口对接插件内端面的内腔设有外卡圈”和“在端面嵌件的外周设有卡沿,该卡沿卡在卡台里”。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仅是笔误,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但是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部分并没有记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还可以包括“在其中内接口对接插件内端面的内腔设有内卡口”、“在外接口对接插件内端面的内腔设有外卡圈”和“在端面嵌件的外周设有卡沿,该卡沿卡在卡台里”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记载的内容也无法概括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故权利要求1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仅是笔误,但并未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依法应当予以宣告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不再予以审查。
三.决定
宣告20052006503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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