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耐火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26
决定日:2008-08-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45547.2
申请日:1999-1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9-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白有力
主审员:李 卉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雷连虹
国际分类号:F27D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相对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相近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中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这两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即可显而易见地得出该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未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述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9月27日授权公告的9924554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称为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耐火砖”,申请日为1999年12月11日,专利权人为白有力。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耐火砖,它包括砖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砖本体是由耐火材料层(1)和保温层(2)构成,在砖本体(1)内设置有至少一根金属杆(3),金属杆(3)的两端伸出于砖本体(1)之外。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砖,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杆(3)为对称设置的两根。
3、根据权利要求1或所述的耐火砖,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杆(3)为M字形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或所述的耐火砖,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杆(3)为U字形状。
5、根据权利要求1或所述的耐火砖,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杆(3)中部分别设置于耐火材料层(1)和保温层(2)内。”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巩义市热工炉材厂于2005年2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第8854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5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该专利权部分无效审查决定已经公告生效。
针对上述部分无效后的专利权,河南省宏达炉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为:
附件1:1992年第4期的《工业炉》杂志封面、封底及第31-33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2:91219433.3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公告日为1991年11月13日;
附件3:冶金工业出版社1986年1月版的《耐火材料应用》一书封面、出版信息页以及第21-23,第469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4:1985年第1期《烧结球团》封面、封底以及第54、55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5:冶金工业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的《中国冶金百科全书》首页、出版信息页和第223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6:冶金工业出版社1981年10月出版《耐热钢筋混凝土结构计算》首页、出版信息页、原序页、第200-205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7:1995年第5期《耐火材料》封面、封底,第302、303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8:1971年第6期《耐火物》首页、第32-34页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9:平1-252889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文,共10页,其公开日期为1989年10月9日;
附件10: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耐火材料技术问答》封面、封底,第297-300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11: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2月版《工业炉修理手册》首页、出版信息页、第212、213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12:《中国金属学会全国直接还原铁生产及应用学术交流会会议论文集》首页、编者按页、前言页,以及第151-152页的论文《首钢球团厂回转窑窑衬使用寿命研究》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3:页眉上标注有“1999年第10期”及“国外耐火材料”资料的第15-18页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以及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具体来说:(1)以附件6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6分别结合附件8、附件9和附件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6分别结合附件5和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6分别结合附件1、附件4、附件13和附件10(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2)以附件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分别结合附件5、附件8和附件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10的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3)以附件13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3结合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3结合附件12再结合附件11的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附件13结合附件12再结合附件5的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被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8年4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其中提交的附件1-12与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上述附件1-12完全相同,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3: 1999年第10期《国外耐火材料》的目录页、第15-18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14:1997年第11期《国外耐火材料》的目录页、第23-24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15: 机械工业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的《工业炉设计手册》的出版信息页、第194-196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16:《新型窑炉及其耐火材料》封面、出版说明页、第442-445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具体来说:(1)以附件6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6分别结合附件8、附件11和附件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6分别结合附件5和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6分别结合附件1、附件3、附件13和附件10(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2)以附件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分别结合附件11、附件8和附件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5的公知技术或附件3的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10的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3)以附件13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3结合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3结合附件12再结合附件11的公知技术,或附件13结合附件12再结合附件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3结合附件12再结合附件5的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3结合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4)以附件16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6结合附件11的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6结合附件5的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6不具备创造性;(5)以附件15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6结合附件11的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5结合附件5的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5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2008年3月19日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附件6不是一个独立的耐火砖,而是钢筋混凝土构件,其钢筋网是由多个Y形状的钢筋组合的,不存在每个耐火砖中设一个“独立的单一的”M形金属杆结构,另外,其“轻质耐热混凝土绝热保护层”与“重耐热混凝土”与本专利的两层恰好相反;附件8公开的是一种浇注料,不是耐火砖,起波浪形金属锚固件是一个整体,且耐火材料没有分层;附件9的蛇行锚固件也不是一个个独立的耐火砖,也没有每个耐火砖中独立的单一的M形金属固件,且浇注成型部分层;附件11是耐火纤维毡,不是耐火砖,结构中也不包含两层结构。(2)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附件5公开的是金属锚固件的形状,而不是一种耐火砖,结构也显然不同;附件3不是一个个独立的耐火砖,没有分层。(3)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附件1(结合附件6)公开的是耐火纤维毡,不是耐火砖,没有两层结构,也不存在设置“独立的单一的”M形金属杆结构,其技术效果和目的也与本专利不同;附件4公开的是复合磷酸盐耐火混凝土制品的施工方法,不是本专利的耐火砖,不存在金属结构;附件13中的锚固件是在两个耐火砖之间的夹缝中插入螺栓,目的是固定相邻的两块砖;附件10(结合附件6)所公开的内容没有耐火砖的形状,也没有分层的结构。(4)本专利的技术内容在2007年出版的《筑炉工程手册》记载的“回转窑窑衬一种新砌筑方法”一文中有记载,正是本专利的技术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6月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4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日,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08年7月4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意见陈述,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请求人随意见陈述书提交了供合议组参考使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做出的编号为07-453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3页。
口头审理于2008年7月15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8年7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上述第07-453号检索报告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除附件2、4、9、12以外的证据原件,同时提交了盖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馆藏资料专用红章的附件12的复印件,并当庭表示第07-453号检索报告仅作为参考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11、13-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8、9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作为公知常识使用的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的《筑路工程手册》封面、首页、出版信息页、目录第7页及第572-573页复印件共6页,并当庭出示了原件,用来证明相关耐火砖、耐火纤维的公知技术,请求人表示在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没有提交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复印件,违反程序。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以附件6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6分别结合附件8、9、11、14;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6分别结合附件5、附件3;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6分别结合附件1、附件3、附件13、公知技术(附件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以附件13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3结合附件12和公知技术(附件11);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3结合附件12和附件5;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3结合附件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以附件15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5结合附件11;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5结合附件5;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2、附件4作为证据使用,放弃请求书中以附件1、附件16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的无效理由。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理的基础
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第8854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5的基础上维持有效,并且该部分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已经公告生效,所以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是以上述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即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3-5项为审查基础。因此,本决定对请求人无效理由中涉及原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2项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之日起1个月内,于2008年4月18日补充提交了附件13-16,上述附件的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
请求人当庭放弃了附件2和附件4,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3、5-8、10、11、13-16的原件,其中,附件8的原件内盖有洛阳耐火材料研究所技术图书馆藏书章,专利权人对附件1、3、5-11、13-16的真实性无异议。以上附件均为公开出版物,另外,附件9为日本专利公开公报,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3、5-11、13-16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3、5-11、13-16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的《筑路工程手册》封面、扉页、出版信息页、目录第VII页,第572-573页复印件共6页,并出示了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的《筑路工程手册》的原件,请求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专利权人在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没有提交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复印件,违反程序。合议组认为:由于专利权人当庭明确上述证据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使用,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节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对所属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在口审辩论前补充。因而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予以接受。经合议组核实,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第8854号无效决定中已经作出如下事实认定,即:附件6公开了一种耐热混凝土,其中图81展现了该该混凝土的结构,该混凝土由1-重耐热混凝土和3-轻质耐热混凝土绝热保护层组成,其中在1-重耐热混凝土层内有2-纵向钢筋,在上述1-重耐热混凝土层和3-轻质耐热混凝土绝热保护层之间有4-立体的4毫米的耐热钢筋网,可以认为图81中的1-重耐热混凝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耐火层(1),该图中的3-轻质耐热混凝土绝热保护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温层(2)。而且可以认为附件6第203页中的工作钢筋要与连接板焊接可以采用连接板深入混凝土构件本体在混凝土构件本体内与工作钢筋连接,或采用工作钢筋伸出混凝土构件本体与连接板连接。由于附件6图81中的4-立体的4毫米的耐热钢筋网是为了增强轻质耐热混凝土绝热保护层和重混凝土的结合,因此图标4所示的耐热钢筋网显然不能是与连接板之间进行焊接的工作钢筋,而图81中的2--纵向工作钢筋为附件6第203页所说的工作钢筋。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可以容易的选择出将图81中的2-纵向工作钢筋伸出混凝土构件这样的方案,即2-纵向工作钢筋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金属杆(3),根据上述的分析,该2-纵向工作钢筋也可以伸出混凝土构件。也就是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可以基于附件6很容易地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3-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合议组对以上事实认定的观点与第8854号无效决定中的观点相同。
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金属杆(3)为M字形状”,附件8公开了一种耐火结构的锚固件(浇注料),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8中文译文第13-15行)“在450mm?450mm,厚4.5mm的钢板上将直径3mm的金属杆弯成高28mm、节圆距31mm的菱形(波浪形)”,并且从附件8的图1和图5-1可以看出该锚固件(浇注料)的整体为方形和内部的金属杆加强筋为菱形,也就是M字形状。
附件8虽然并未说明是一种耐火砖,但附件8公开的锚固件(浇注料)涉及的也是一种耐热结构的施工材料,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8所述的锚固件(浇注料)中的菱形金属杆加强筋毫无疑义是为了消除材料之间的作用力,加强材料结构的稳固性。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6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加强该材料的稳固性,按照附件8的启示,很容易将二者结合考虑。通过将附件6公开的耐热混凝土的双层结构与附件8公开的菱形金属杆加强筋(即M字结构)技术方案简单结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金属杆(3)为U字形状” 附件3公开了一种管式加热炉衬的结构,其中具体公开了“为了防止炉衬脱落,一般在炉壳上焊接金属锚固钉,以增强其整体性”(附件3第469页第3-4行),附件3的图9-5的d图和对应图的说明中可以看出该炉衬内设置有U型锚固钉。
附件3虽然并未说明是一种耐火砖,但附件3公开的内容所涉及的也是一种耐热结构的施工材料,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附件3所述的加热炉衬的结构中的U型锚固钉是为了增强其整体性,即加强材料结构的稳固性。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6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加强该材料的稳固性,按照附件3的启示,很容易将二者结合考虑。通过将附件6公开的耐热混凝土的双层结构与附件3公开的U型锚固钉技术方案简单结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金属杆(3)中部分别设置于耐火材料层(1)和保温层(2)内”, 附件1公开了预热段全纤维结构,其中具体公开了“预热段炉采用全纤维结构,型式如图1所示。首先交错平铺两层20毫米厚普通陶瓷纤维,然后立着叠砌170毫米HP针刺毯纤维,用不锈钢钉锚固”(附件1第33页第12-16行,图1),附件3的图1和说明中可以看出该不锈钢锚固钉的中部分别设置于普通陶瓷纤维和HP针刺毯纤维层内。
附件1虽然并未说明是一种耐火砖,但附件1公开的内容所涉及的也是一种耐热结构材料,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附件1中的不锈钢锚固钉的中部分别设置于普通陶瓷纤维和HP针刺毯纤维层内是为了增强多层不同结构的整体性,即加强材料结构的稳固性。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6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加强1-重耐热混凝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耐火层(1))和3-轻质耐热混凝土绝热保护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温层(2))的稳固性,按照附件1的启示,很容易将二者结合考虑。通过将附件6公开的耐热混凝土的双层结构与附件1公开的中部设置于两层内的不锈钢锚固钉的技术方案简单结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
综合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第一,关于技术领域,以及附件中是否是独立的砖,附件中虽然没有说明是一个独立的砖,但是附件1是耐火纤维毡,附件3是连续构件,附件8是浇注料,也就是说,附件1、3、6、8中均是工业用耐热结构以及热工设备的材料,在领域上与本专利的耐火砖是相同相近的技术领域,同时耐火结构或材料可以根据以及安装、浇注等实际应用的需要,将该结构或材料制造成块形状,从附件8的图中也可以清晰地看出该浇注料是砖块状的,与本专利的砖相似;第二,关于材料内是否设一个“独立的单一的”M或U形金属杆结构的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只是限定了金属杆的形状为M或U形,并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每一块砖中只有独立的单一的M和U形状,附件中相应地公开了金属杆的形状为M或U形的内容,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所述“独立的单一的”M或U形特征不予考虑;第三,关于附件8的菱形与M形的关系及用途,附件8中所述的菱形通过结合图示可以看出是一个个三角形连接在一起的形状,从图示中也可以看成为M形状,因此,附件8已经公开了M形金属杆的结构;第四,关于附件的具体分层结构,在第8854号无效决定中已经认定: 附件6图81中的1-重耐热混凝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耐火层(1),该图中的3-轻质耐热混凝土绝热保护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温层(2),本案合议组也认同上述观点,附件3和8公开了其耐热材料内的金属杆结构的特征,给出了在材料中设置该形状金属杆的启示,并不涉及附件3和8是否分层的概念,附件1公开了为了增强两层不同结构的整体性而将其中部分别设置在两层的锚固结构,给出了金属杆设置位置的启示,并不涉及附件1的分层是否与本专利的分层具体名称相对应的问题;第五,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筑炉工程手册》,专利权人提交的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筑路工程手册》封面、首页、出版信息页、目录第7页及第572-573页复印件,经合议组认定,该《筑炉工程手册》的出版时间为2007年,因而其只可以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在公开的出版物上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关的内容且为公知技术,并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出版物上从未过相关内容,即该证据只能证明申请日之后的事实,并不能以此认定请求人提出的相关理由和证据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结论,在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和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9924554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