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挤水擦洁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28
决定日:2008-08-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66092.5
申请日:2004-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尹建兰
授权公告日:2005-08-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熊秀慧
主审员:郭 琼
合议组组长:高 栋
参审员:李晓莉
国际分类号:A47L13/14,A47L1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专利之独立权利要求新颖性时,如果对比文件没有明确记载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或其中的区别仅仅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可以认定对比文件实质上已公开了与该权利要求同样的技术方案。
如果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某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8月1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420066092.5、名称为“挤水擦洁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6月17日、专利权人为熊秀慧。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1和九个从属权利要求2-10,其中权利要求1?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挤水擦洁器,其特征是
一个擦洁体,其包括:擦洁部件和底板,擦洁部件固定在底板上;两块结构对称的活动压水板(5),所述擦洁体可以拆卸地固定在所述两块活动压水板(5)上;一个滑动架(13),其具有一个横向延伸部和两个通过所述的横向延伸部连接成一体的滑动杆(37),所述滑动架的底部带有两个横向分隔开的铰接点,两个活动压水板的内端各在一个铰接点处与该滑动架的底端铰接;两个活动夹水板(3),每个活动夹水板都在其下端与活动压水板的外端铰接;一个支架套(7),所述支架套(7)带有一个内腔,并带有一个敞口端,所述的活动夹水板的上端于所述敞口端的两外侧处与所述支架套(7)铰接,所述支架套的与敞口端相对的一端带有在支架套的中轴线的两侧的、间隔开与两个滑动杆的间距相等的距离的两个滑动杆定位孔(21);握杆(9),其一端固定在所述支架套上,另一端向上延伸;所述的两个滑动杆分别从滑动杆定位孔穿过并可以在所述滑动杆定位孔中沿着与所述握杆的轴线平行的方向上下滑动,滑动杆向上滑动会拉动两个活动压水板的内端向上向所述支架套的内腔内移动,并在活动夹水板的支撑作用下使两个活动压水板随着向上移动而绕所述的两个铰接点彼此相对地转动,使其外端的间距逐渐变小最终使两个活动压水板折叠在一起,并压所述擦洁体对折在一起以对其进行挤压,当滑动杆向下滑动时,会带动活动压水板反向移动回复到横向展开的处在一个平面内的位置,使擦洁体横向展开构成一个擦洁工作面,所述内腔的形状和尺寸使得可以容纳折叠在一起的活动压水板和擦洁体,所述的滑动杆足够长使得当将滑动杆向下滑动直到所述的擦洁体展开构成一个擦洁工作面时滑动杆的上端仍处在所述的滑动杆定位孔之外。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水擦洁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一个升降座(10),升降座上带有一个通孔,使所述升降座套在所述的握杆(9)上并可以在所述的握杆上向上或向下滑动,所述的滑动杆的上端分别铰接在所述的升降座的下部的外侧处;
一个杠杆(39),所述杠杆的上端铰接在所述的握杆上;
一个拉动件,所述拉动件的下端铰接在升降座的上部的外侧上,拉动件的上端在所述的杠杆的上端与下端之间的位置处铰接在所述的杠杆上,杠杆上的铰接所述拉动件的该位置、所述的拉动件的长度、所述的滑动杆的长度互相配合,使得当所述的擦洁体展开构成一个擦洁工作面时,所述的杠杆顺着所述握杆的轴线方向指向下或斜着指向下,当向上抬起所述杠杆时,带动所述的升降座向上滑动,而当向下压所述的杠杆使其回位时,带动所述的升降座向下滑动也回位。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挤水擦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拉动件由两个拉杆(12)组成,拉杆的两端分别与升降座和杠杆铰接,铰接后的两个拉杆在横向上分隔开一距离并使握杆置于它们之间;所述的杠杆包括杠杆下段(40)、固定在杠杆下段的下端的杠杆拉手(11)和与杠杆下段的下端刚性地固定连接的杠杆上段(41),所述杠杆上段(41)由两个弯折的长条形板构成,两个长条形板与所述的杠杆下段固定在一起形成叉形,所述的两个长条形板的上端分别与所述握杆的外侧铰接,两个长条形板的铰接位置沿横向分开,所述杠杆下段与所述杠杆上段之间在一由一与正交于横向的方向平行的直线和所述握杆的轴线限定的平面内形成一个小于180度的夹角,以致当所述的擦洁体构成一个擦洁工作面时,所述的杠杆上段沿离开所述握杆的方向倾斜着指向下,而杠杆下段与所述握杆平行。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挤水擦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握杆上设有一卡件(42),当所述杠杆回位时,其可以卡在所述卡件内固位,所述的横向延伸部由在所述滑动架的底端处的滑动架底部(38)构成,所述的活动压水板内端铰接在该底部(38)上。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水擦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滑动杆上端带有与滑动杆一体地形成的用于与升降座铰接的升降座铰接销钉(27),所述的底板上带有嵌入头(19),所述的活动压水板上带有供所述嵌入头嵌入以便将所述擦洁体可拆卸地固定在所述活动压水板上的配合卡槽(20),所述的活动压水板具有“T”形的断面形状,所述斜长孔设在所述“T”形的中央腹板上。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水擦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套(7)在其与敞口端相对的一端的中央外侧设有用于供所述的握杆(9)插入而固定在其中的握杆前端套接孔(22),所述的底板为PVC材质的软胶片(2),所述的擦洁部件为圆柱状、板状或不规则形状的胶棉、海绵或PVA胶棉(1),所述的胶棉、海绵或PVA胶棉粘接在所述的PVC软胶片上。
7.如权利要求1-6之任一所述的挤水擦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挤水擦洁器还包括:
套管(8),其内径大于所述握杆的外径,使所述握杆的后部的一部分可以滑动配合插入所述套管内;
一个带有中央空腔的双头锁(15),其包括中央体(45)、从所述中央体向该中央体的一侧伸出的设有外螺纹的套管接套(44)、设有内螺纹的与该套管接套螺纹连接配合的套管紧固套(30)、从所述中央体向该中央体的另一侧伸出的设有外螺纹的握杆接套(43)和设有内螺纹的与该握杆接套螺纹连接配合的握杆紧固套(33),所述套管接套上的外螺纹和所述握杆接套上的外螺纹的直径随着朝向外端而逐渐变小,所述中央空腔在所述中央体处带有凸肩,从而在中央体处形成中央空腔的变截面,在所述握杆接套一侧的内径小于在所述套管接套一侧的内径,套管接套的内径大于所述套管(8)的外径,所述套管能插入所述套管接套并且其端部能抵靠在所述凸肩上,所述握杆接套的内径大于所述握杆的外径,所述握杆的后端可以插入所述握杆接套并可以在所述中央空腔内滑动地与所述中央空腔配合,并可以滑动进入所述套管(8)内,所述握杆接套和套管接套上均设有变形间隙(34),以便当所述握杆插入所述握杆接套而所述套管插入所述套管接套后将所述握杆紧固套和所述套管紧固套分别拧紧到所述握杆接套和所述套管接套上时,所述的握杆接套和套管接套能够逐渐收紧。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挤水擦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挤水擦洁器还包括:可以紧固在所述的套管(8)的后端上的尾套(16),所述的尾套的末端带有一个挂圈(36)。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水擦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套呈扁平状,其上设有出水孔(46),所述支架套除了出水孔和在与所述敞口端相对的一端的滑动杆定位孔外是封闭的,所述的支架套的形状从与敞口端相对的一端向敞口端逐渐扩大。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挤水擦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个活动压水板与所述的滑动架之间的铰接是通过销钉、设在所述的活动压水板上的滑动架铰接孔(23)和设在所述滑动架上在所述铰接点处的两个活动压水板内端铰接孔(26)而实现的,每个活动夹水板一端与活动压水板之间的铰接都是通过设在所述活动夹水板上的的活动压水板铰接孔(4)、紧固在所述活动压水板铰接孔上的销钉和一个设在所述的活动压水板外端的斜长孔而实现的,当所述的两个活动压水板展开使擦洁体构成一个擦洁工作面时,所述斜长孔相对于水平面倾斜10-30度,活动夹水板的另一端部与所述支架套(7)外侧的铰接是通过设在所述活动夹水板的上端处的支架套铰接孔(25)、销钉和设在所述支架套的所述敞口端的两外侧处的活动夹水板铰接孔(24)而实现的,拉杆的两端分别带有升降座铰接孔(30)和杠杆铰接孔(31)以实现与升降座和杠杆的铰接,所述的活动压水板是通过设在滑动架的底部(38)的压水板内端铰接孔(26)而与所述滑动架铰接的;所述的活动压水板、活动夹水板、支架套、滑动架和升降座均是由ABS或尼龙材料一体制成的,所述的杠杆上段、杠杆下段和拉杆是铁质材料制成的,所述的双头锁、尾套、挂圈和杠杆拉手是PP材料制造的,所述的握杆和套管是用铝合金材料制成的,所述的两块活动压水板的结构形状相同,所述的两块活动夹水板的结构形状相同。”
针对上述专利权,尹建兰(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ZL93244295.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9月14日(下称证据1);
附件2:专利号为ZL02277710.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29日(下称证据2);
附件3:专利号为ZL200420020641.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申请日为2004年3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16日,专利权人为朱雪林(下称证据3);
附件4:专利号为ZL200420022711.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申请日为2004年5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5月11日,专利权人为胡富伟(下称证据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分别被证据1?4公开,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0日补充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6:上述检索报告中所称的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 93209415.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月19日(下称证据5),;
附件7:上述检索报告中所称的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US4464807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84年8月14日(下称证据6)。
检索报告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擦洁体可以拆卸地固定在所述两块活动压水板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的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根据对比文件1和2得出权利要求2?10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6年10月3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2月12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并收到了以下附件作为参考:
附件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006)一中行初字第1158号行政判决书。
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作为委托代理人曾于2005年以与本次无效案件证据1和证据2完全相同的证据和理由对本专利提起过无效宣告请求,该无效请求在2006年6月2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第8477号决定予以驳回,本专利被维持全部有效。此后请求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继续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一中行初字第1158号行政判决书肯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有创造性,并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477号决定。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中基于证据1和证据2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应当不予受理;2)证据3、证据4均未公开本专利的双滑动杆结构以及支架套上具有与双滑动杆相对应的两个定位孔的特征,因此证据3、4也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随口审通知书向请求人转交了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
口头审理于2008年7月2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当庭转交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0日补充提交的证据,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上述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没有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应当不予接受,请求人声明其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即检索报告中有关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简要说明和结论,同时请求认提交了该检索报告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因此合议组对其予以接受。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当庭明确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基于证据1和证据2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专利权人对证据3-6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明确证据的使用方式为:以证据3、4分别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由于证据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请求人放弃采用证据3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采用证据5结合证据6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采用证据5、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证据6中没有明确文字记载“擦洁体可以拆卸地固定在两块活动压水板上”的技术特征,使用证据6的附图3、4来对此进行评述。由于请求人仅使用证据6的附图来进行评述,因此专利权人对证据6译文的准确性不发表意见。但请求人事后补充说明证据6译文“拖把体现的主要特点介绍”第一段表述了吸水带子可以拆卸的技术特征。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在口审之日起15天内提交有关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0日补充提交证据的书面意见。
2008年7月17日专利权人向合议组提交了对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0日补充提交的证据的书面意见,认为:(1)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0日补充提交的附件1?3都属于新的证据,但是请求人没有在补交这些新证据的同时提出新的理由,即在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提出新的理由,因此不应审理本专利相对于补交的附件1?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2)如果复审委员会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证据5、6的创造性进行审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6以及所属技术领域人员的公知常识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特征没有被证据5、6公开:A.滑动架具有一个横向延伸部和两个通过所述的横向延伸部连接成一体的滑动杆;B.两个活动夹水板;C.支架套上具有与双滑动杆相对应的两个定位孔。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中指出: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生效决定第8477号认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实质上已经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作出了认定。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不予审理。
关于证据
证据3、4均属于由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而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专利文件,且专利权人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该证据3、4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但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由于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5、6没有超过一个月的补充意见期限,请求人声称其具体意见以检索报告中的内容为准,因此合议组对证据5、6予以接受。证据5、6均属于专利文件,专利权人对证据5、6的真实性并对证据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合以组认可证据5、6的真实性即证据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且证据5、6的公告日或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5公开了一种折叠挤水式拖把,拖把操作杆由手柄1、伸长杆17和弯折肘杆2通过连接螺栓18联接构成,壁面带有定位孔的连接杆16通过螺栓连接固定在弯折肘杆端部。插接杆15与蝶形轨道架14整体连接,定位卡钮22通过弹性支承23与插接杆整体连接。插接杆插入连接杆杆腔内,弹性定位卡钮穿过连接杆的定位孔伸出使蝶型轨道架联接在连接杆上,蝶型轨道架上有透孔型圆弧导向滑道5和14。推拉手柄3与拖把盒支架13整体连接,推拉手柄套装在连接杆上并可往返滑动位移。推拉手柄壁面上有定位孔,定位卡钮穿过定位孔伸出可将拖把盒支架定位。两个拖把盒通过铰接轴6、11与支架的两个铰链臂铰接,拖把盒上有铰链臂卧槽12,以保证拖把盒折叠挤水时折叠完全将吸水挤除干净。两拖把盒壁面上有整体连接的悬臂导向滑轴9和10,导向滑轴位于圆弧形导向滑道内。拖把盒上壁面有排水口7,以便挤除拖擦头吸水时除去污水或洗水完全。拖擦头插接架由端头整接有罩板兼拉手24的上夹紧板25和将海棉或泡沫塑料制作的拖擦头8夹紧固定的下夹紧板27及紧固螺栓26构成,拖擦头上有凹槽21,拖擦头固定在插接架上后下夹紧板卧入凹槽底部使下夹紧板埋入拖擦头内,从而使拖擦头对插接架具有隔垫作用,用力拖地时拖反的刚性硬件不能与地面接触。插接架的上夹紧板两侧边上有与夹紧板整体连接的弹性卡挡突28和30,拖把盒内壁面上有带有挡台29的插接滑道20,拖擦头插接架上夹紧板插入滑道内由挡台与弹性卡挡突的止挡使拖擦头固定在拖把盒上。拖把除拖擦头外全部采用塑料制造。挤除拖擦头吸水或清洗除去拖擦头上粘附的污物时,按下弹性定位卡钮使其退出推拉手柄上的定位孔,手动推拉手柄可使其上下活动位移。推拉手柄下推时拖把盒在导向滑轴及铰接轴作用下相互折叠,拖把盒挤压拖擦头将其中的吸水挤压除去,其中大部分水直接由拖擦头直接挤出除去,部分吸水挤出后由排水口流出。推拉手柄上提、拖把盒连同拖擦头展开,上、下反复滑动位移推拉手柄,拖把盒及拖擦头反复作挤压、展开动作,从而可将拖擦头冲洗干净并将洗水挤除干净,再次提拉推拉手柄并使弹性定位卡钮重新穿过手柄上的定位孔弹出即可将拖把盒和拖擦头定位,回复到图1所示状态进行第二次拖地使用(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3页第11行-第5页第2行,附图1-3)。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的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证据5中“拖把操作杆由手柄1、伸长杆17和弯折肘杆2通过连接螺栓18联接构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握杆9”; 证据5中“拖擦头插接架由端头整接有罩板兼拉手24的上夹紧板25和将海棉或泡沫塑料制作的拖擦头8夹紧固定的下夹紧板27及紧固螺栓26构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擦洁体,其包括:擦洁部件和底板,擦洁部件固定在底板上”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块结构对称的活动压水板(5),所述擦洁体可以拆卸地固定在所述两块活动压水板(5)上”;但证据5中的壁面带有定位孔的连接杆(16)、插接杆(15)与蝶形轨道架(14)所构成的具体结构以及通过折叠两个拖把盒进行挤水的操作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部位的滑动架(13)的结构和通过压水板挤水的操作方式是不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滑动架(13)具有一个横向延伸部和两个通过所述的横向延伸部连接成一体的滑动杆(37),同时,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与上述两个滑动杆(37)的结构相对应的其它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相比,具有下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的滑动架(13)具有一个横向延伸部和两个通过所述的横向延伸部连接成一体的滑动杆(37);权利要求1中的挤水擦洁器具有两个活动夹水板(3),每个活动夹水板都在其下端与活动压水板的外端铰接;权利要求1中的支架套的与敞口端相对的一端带有在支架套的中轴线的两侧的、间隔开与两个滑动杆的间距相等的距离的两个滑动杆定位孔(21)。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了挤水擦洁器的整体结构,使得挤水擦洁器在使用时更省力和方便,并使得固定在压水板上的擦洁体的清洁效果更好,克服了现有技术中采用单个拉杆存在的用料单薄、长时间受力会变形损坏的缺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6公开了一种挤水擦洁器,并披露了下述技术内容,地拖把包括安装在把柄(14)端支架(12)上吸水带子(10),旋转扭转头(16)坎入在吸水带子(10)的正中部,并安装在支架(12)上的轴承中,可以转动。两个夹紧器(22)固定在吸水带子的两端,并安装在支架上(12)上,可以运动(见证据6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页第2栏第4行至第9行,说明书附图1-4)。
由于证据6中是采用夹紧器使吸水带子伸展和扭紧的,因此,证据6为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滑动架具有一个横向延伸部和两个通过所述的横向延伸部连接成一体的滑动杆(37);权利要求 1中的挤水擦洁器具有两个活动夹水板(3),每个活动夹水板都在其下端与活动压水板的外端铰接;权利要求1中的支架套的与敞口端相对的一端带有在支架套的中轴线的两侧的、间隔开与两个滑动杆的间距相等的距离的两个滑动杆定位孔(21)。从而也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采用单个拉杆存在的用料单薄、长时间受力会变形损坏的缺点,并带来了挤水擦洁器整体结构上的改进,取得了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于证据5、6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而且无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挤水擦洁器整体结构上的改进,使得挤水擦洁器在使用时更省力和方便,并获得了使得固定在压水板上的擦洁体的清洁效果更好的有益效果,克服了现有技术中采用单个拉杆存在的用料单薄、长时间受力会变形损坏的缺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6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的特点与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0相对于证据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挤水擦洁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挤水效果差、握杆上的坑槽和握杆下的支架受力易变形等缺点。
证据3公开了一种胶棉拖把,胶棉拖把包括拖把杆1、拖把头和挤水机构三部分,挤水机构包括拉手2、拉杆5、卡钳座7、撑杆9、基座16、左面板15和右面板11,拉手2用铆钉3铆接在拖把杆1中下部位,卡钳座7用铆钉6铆接在拖把杆1的下端,拉杆5从卡钳座7的下方穿过卡钳座7,上端用铆钉4铆接在拉手2上。左面板15和右面板11用塑料销14销接在基座16的两侧,拉杆5的弯头部分从左右两侧插入基座16上方开设的孔内。撑杆9一端用铆钉8铆接在卡钳座7的两侧下方,另一端用铆钉10铆接在左面板15和右面板11上。拖把头包括固定板12和胶棉块13,胶棉块13胶粘在固定板12上,粘胶固化后,固定板12从左、右面板15、11的下方卡入两面板上开设的相应方孔内(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2-11行,附图1?3)。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进行对比,证据3中的“拖把头包括固定板12和胶棉块13,胶棉块13胶粘在固定板12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擦洁体,其包括:擦洁部件和底板,擦洁部件固定在底板上”相对应;证据3中的“粘胶固化后,固定板12从左、右面板15、11的下方卡入两面板上开设的相应方孔内”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块结构对称的活动压水板5,所述擦洁体可以固定在所述两块活动压水板5上”;证据3中的“拉杆5的弯头部分从左右两侧插入基座16上方开设的孔内,基座16与左、右面板15、11分别通过销14销接在一起”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滑动架13具有1个横向延伸部和两个滑动杆37,滑动架13在底部的两个分割开的铰接点处分别与两个活动压水板5的内端铰接”相对应;证据3中的“撑杆9一端用铆钉8铆接在卡钳座7的两侧下方,另一端用铆钉10铆接在左面板15和右面板11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活动夹水板3,每个活动夹水板都在其下端与活动压水板的外端铰接”;证据3中的“卡钳座7用铆钉6铆接在拖把杆1的下端,拉杆5从卡钳座7的下方穿过卡钳座7”以及证据3的附图2、3公开的拖把卡钳座7与拖把杆1、拉杆5具体连接结构图的有关内容可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支架套7,所述支架套7带有一个内腔,并带有一个敞口端,所述的活动夹水板的上端于所述敞口端的两外侧处与所述支架套7铰接”;证据3中的“拖把杆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握杆9”,并且证据3中的“需挤水操作时,向上扳动拉手,拉杆、基座随之向上运动。由于撑杆的支撑作用,左、右面板开始向内挤压胶棉块。拉手拉得越高,胶棉块被挤压的范围就越大越紧。当基座上端接触到卡钳座时,整个胶棉块都处于紧紧地被挤压状态,此时,胶棉块内的水分就能被充分挤出(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2-11行,附图1?3)”相当与本专利专利要求1中的“滑动杆向上滑动会拉动两个活动压水板的内端向上向所述支架套的内腔内移动,并在活动夹水板的支撑作用下使两个活动压水板随着向上移动而绕所述的两个铰接点彼此相对地转动,使其外端的间距逐渐变小最终使两个活动压水板折叠在一起,并压所述擦洁体对折在一起以对其进行挤压,当滑动杆向下滑动时,会带动活动压水板反向移动回复到横向展开的处在一个平面内的位置,使擦洁体横向展开构成一个擦洁工作面,所述内腔的形状和尺寸使得可以容纳折叠在一起的活动压水板和擦洁体”。该权利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所不同的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其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克服了现有技术中采用单个拉杆存在的用料单薄、长时间受力会变形损坏的缺点,并带来了挤水擦洁器整体结构上的改进,因此该权利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特征没有被证据3公开:A. 所述擦洁体可以拆卸地固定在所述两块活动压水板上;B.支架套上具有与双滑动杆相对应的两个定位孔。因而证据3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
关于上述特征A??擦洁体可以拆卸地固定在所述两块活动压水板上,虽然证据3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没有具体描述胶棉块13和固定板12(即拖把头)是可拆卸地固定在左右面板上,但是证据3记载了胶棉块13胶粘在固定板12上,胶粘固化后,固定板12从左右面板15、11的下方卡入两面板上开设的相应方孔内(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9?11行)。而一般来说拖把的拖把头都是可拆卸地固定的,很显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到证据3中描述的胶棉块13和固定板12是可以拆卸地固定在左右面板上的。故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的“擦洁体可以拆卸地固定在所述两块活动压水板上”这一特征实质上已被证据3公开。
关于特征B,合议组认为从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5行以及附图2、3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该胶面拖把的工作状态来看,卡钳座7和拉杆5两者之间必定有相对应的两个开口,作为定位孔使用,即上述特征B实质上已被证据3公开。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较,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以上已得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因此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予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42006609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0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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