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永磁直流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35
决定日:2008-07-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09370.0
申请日:2004-12-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佩佩
授权公告日:2006-07-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亚美柯宝马电机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学锋
合议组组长:钱 芸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H02K 11/00,H02K 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时,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应当认为对比文件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同,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如果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就是显而易见
全文:
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12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5日、名称为“永磁直流电机”的200420109370.0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常州亚美柯宝马电机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永磁直流电机,包括机壳(l)、端盖(2)、磁瓦(3)、具有换向器(4-1)的转子(4)和电磁干扰抑制装置(5),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电磁干扰抑制装置( 5)包括多极压敏电阻( 5-l)和外接干扰抑制电路( 5-2);多极压敏电阻(5-1)与转子(4)的换向器(4-1)连接,由所说多极压敏电阻(5-1)吸收转子(4)绕组所产生的浪涌电压;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输入端可与外接电源连接;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输出端通过转子(4)的电刷组件与换向器(4-1)接触连接;由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抑制转子(4)的换向器(4-1)和电刷组件之间的电火花产生的电磁干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永磁直流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外接干扰抑制电路( 5-2),是在其正负线路上由输入端至输出端分别串联电感 L2、铁氧体穿心电感L1和/或铁氧体穿心电感L3,且所说电感L2和铁氧体穿心电感L1、L3三者可以任意排列;正负线路分别与电容C1、C2的一端连接,电容C1、C2的另一端均与机壳(1)连接;由所设电容C1、C2旁路掉低频电流,由铁氧体穿心电感L1、L3对中高频干扰提供高阻抗,由电感L2削减尖峰干扰。
3、跟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永磁直流电机,其特征在于:多极压敏电阻(5-1)被封装在机壳(1)内。
4、跟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永磁直流电机,其特征在于: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装设在端盖(2)内。”
2.针对上述专利权,王佩佩(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作为证据的对比文件1-4: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710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告日为2002年1月9日;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8260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告日为2000年6月14日;
对比文件3:申请号为03148391.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3年12月10日;
对比文件4:申请号为200410008059.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申请日为2004年3月9日,公开日为2005年1月5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多极压敏电阻就是对比文件1中的环型压敏电阻,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及附图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多级压敏电阻的制备和应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中,除了在电机方向震荡回路中的一个电感换成了两个电感外,所有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认为,将一个电感换成两个电感,这样的改变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中的结构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2无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无创造性。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常规手段。而对比文件4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电路固定于端盖内侧这一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4无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上述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8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对比文件1-4均为复印件,对真实性表示怀疑,如果请求人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件与无效请求时提供的对比文件不同,这些证据不应当得到采信。2)对比文件1、3与权利要求1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点。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2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技术特征,实现的效果也有差异,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创造性。4)对比文件1、3与权利要求3的不同点主要在于两个电阻的安装位置不同,产生的效果不同,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5)对比文件1、4与权利要求4的不同点还在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在对比文件中公开,外接干扰抑制电路设置在端盖内能够有效抑制电磁干扰,因此两者的特征不同,产生的效果不同。而且,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和评价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29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3月13日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当其引用权利要求2时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或4中公开,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时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或1、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当其引用权利要求2时,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应当在口审结束后提交关于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的证明文件,由专利权人在口审之后进行核实。
专利权人于口审当庭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声称其在2008年2月25日已经寄交给合议组。但是,合议组并没有收到该修改文本。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即使是在上述专利权人声称的时间寄交,也已超过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7年10月30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所指定的一个月的答复期限,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不予接受,本次口审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为准。
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永磁直流电机,包括机壳(l)、端盖(2)、磁瓦(3)、具有换向器(4-1)的转子(4)和电磁干扰抑制装置(5),其特征在于:
上述电磁干扰抑制装置( 5)包括多极压敏电阻(5-l)和外接干扰抑制电路( 5-2);
上述多极压敏电阻(5-1)与转子(4)的换向器(4-1)连接,由上述多极压敏电阻(5-1)吸收转子(4)绕组所产生的浪涌电压;
上述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输入端可与外接电源连接;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输出端通过转子(4)的电刷组件与换向器(4-1)接触连接,上述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抑制转子(4)的换向器(4-1)和电刷组件之间的电火花产生的电磁干扰;
其中,上述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是在其正负线路上由输入端至输出端分别依次串联铁氧体穿心电感L1、电感 L2和铁氧体穿心电感L3,即铁氧体穿心电感L1和电感 L2、铁氧体穿心电感L3三者依次排列;正负线路分别与电容C1、C2的一端连接,电容C1、C2的另一端均与机壳(1)连接;由上述电容C1、C2旁路掉低频电流,由上述铁氧体穿心电感L1、L3对中高频干扰提供高阻抗,由上述电感L2削减尖峰干扰;
上述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装设在端盖(2)内;
上述多极压敏电阻(5-1)被封装在机壳(1)内。”
请求人于口审结束之后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对比文件1-4的副本一式两份,合议组于2008年3月17日将其中一份转送给专利权人,并通知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七日内答复。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14日提交了欲证明其已于2008年2月25日将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寄交给合议组的证据,并一同提交了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于口审结束之后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对比文件1-4的副本一式两份,合议组经核实后认可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对比文件4的申请日为2004年3月9日,公开日为2005年1月5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12月3日,因此,对比文件4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14日提交了欲证明其已于2008年2月25日将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寄交给合议组的证据。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口审当庭提交的并声称已于2008年2月25日提交过的权利要求书实质上是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合并,并删除了其他技术方案,即使该证据可以证明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25日寄交过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寄出日2008年2月25日也已超过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7年10月30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所指定的一个月的答复期限。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的规定,在没有增加无效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情况下,仅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期限内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合议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予接受,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时,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应当认为对比文件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同,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一种永磁直流电机,包括机壳(1)、端盖(2)、磁瓦(3)、具有换向器(4-1)的转子(4)和电磁干扰抑制装置(5),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电磁干扰抑制装置(5)包括多极压敏电阻(5-1)和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多极压敏电阻(5-1)与转子(4)的换向器(4-1)连接,由所说多极压敏电阻(5-1)吸收转子(4)绕组所产生的浪涌电压;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输入端可与外接电源连接;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输出端通过转子(4)的电刷组件与换向器(4-1)接触连接;由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抑制转子(4)的换向器 (4-1)和电刷组件之间的电火花产生的电磁干扰。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电磁辐射玩具电机,具体包括:外壳1,外壳具有端盖,主磁极2(相当于磁瓦),电枢绕组4(相当于转子),其上具有换向器5,以及消磁电路8和环型压敏电阻7,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3段的记载,环型压敏电阻和消磁电路的作用是抑制电路中的电火花和电磁波辐射,即:消磁电路8和环型压敏电阻7就是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起到电磁干扰抑制作用的装置,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干扰抑制装置;消磁电路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环型压敏电阻7固定在换向器5上(相当于压敏电阻与转子的换向器相连接),并由该环型压敏电阻吸收电刷6与换向器5之间产生的电火花,从而限制了电路中电磁波产生回路电压(因为换向器与转子绕组相连,该回路电压实质上就是转子绕组产生的浪涌电压);消磁电路8的电感L1、L2的另一端外接直流电源(相当于外接干扰抑制电路输入端与外接电源连接);电感L1、L2各有一端通过C1与C2、C2与C3的连接连接一个电刷(相当于外接干扰抑制电路输出端通过转子的电刷组件与换向器接触连接);消磁电路8有效剔除电火花产生的电磁回路中的高频电流(相当于外接干扰抑制电路抑制转子的换向器和电刷组件之间的电火花产生的电磁干扰)(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3,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至第3页第2段)。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为环型压敏电阻,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技术特征为多极压敏电阻,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描述环型压敏电阻是多极压敏电阻。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多极压敏电阻这一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多极压敏电阻相对于环型压敏电阻也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备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如果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就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一种永磁直流电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永磁直流电机。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的评述,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为多极压敏电阻,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环型压敏电阻,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为抑制转子产生的具有干扰性的浪涌电压,消除电磁干扰。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敏陶瓷电阻器,其中(图1,说明书第4页第19-21行)公开了一种具有2-8个不连续电极2的环状压敏陶瓷电阻器,即多极压敏电阻器。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9-10行还指出,将压敏电阻器用于直流微电机,可以达到消除电磁噪声、延长电机寿命的效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多极压敏电阻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并达到消除电磁干扰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说的外接干扰抑制电路(5-2),是在其正负线路上由输入端至输出端分别串联电感 L2、铁氧体穿心电感L1和/或铁氧体穿心电感L3,且所说电感L2和铁氧体穿心电感L1、L3三者可以任意排列;正负线路分别与电容C1、C2的一端连接,电容C1、C2的另一端均与机壳(1)连接;由所设电容C1、C2旁路掉低频电流,由铁氧体穿心电感L1、L3对中高频干扰提供高阻抗,由电感L2削减尖峰干扰。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用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并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
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的评述可以得出,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2中使用的是环型压敏电阻,而不是多极压敏电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在直流永磁电动机中的干扰抑制装置,其具体包括(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至第2页第1段,图1):在电源线与地线间接入铁氧体磁心电感(即铁氧体穿心电感)L1和L2、再在电源线串接铁氧体磁心电感L3、L4(相当于在正负线路上由输入端至输出端分别串联电感L2铁氧体穿心电感L1,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1);电源线与地线间接入电容C1、C2,C1、C2接地(相当于与机壳相连),C1、C2给高频干扰信号形成低阻通路(相当于通过高频电流从而旁路掉低频电流),铁氧体磁心电感L3、L4对高频段的干扰噪声提供抑制(相当于铁氧体穿心电感L1、L3对中高频干扰提供高阻抗),L1、L2使部分噪声得到衰减(相当于电感L2削减尖峰干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共同作用为:抑制直流电机产生的高频和低频电磁干扰,与该特征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应用在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从而解决抑制直流电机的电磁干扰的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环型压敏电阻,而不是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多极压敏电阻。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环型压敏电阻可以选用多极。为了抑制转子产生的具有干扰性的浪涌电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极压敏电阻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而且,使用多极压敏电阻并没有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改进。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多极压敏电阻被封装在机壳内。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权利要求2时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不具备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对比文件1附图1中已经公开:环型压敏电阻7被封装在外壳1内。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情形,此时,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包括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为使用多极压敏电阻,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为环型压敏电阻器;2)多极压敏电阻器被封装在机壳内;3)权利要求2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敏陶瓷电阻器,其中(图1,说明书第4页第19-21行)公开了一种具有2-8个不连续电极2的环状压敏陶瓷电阻器,即多极压敏电阻器。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9-10行还指出,将压敏电阻器用于直流微电机,可以达到消除电磁噪声、延长电机寿命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将多极压敏电阻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已经公开了环型压敏电阻器7被封装在机壳内这一特征,在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可以将多极压敏电阻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可以想到将多极压敏电阻也封装在机壳内。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这些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
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1、2、3相结合,通过简单叠加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外接干扰抑制电路装设在端盖内。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或4中公开,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本决定仅用对比文件1来评价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为:将外接干扰抑制电路与电机的其他部件一起封装在电机的内部,以实现对外接干扰抑制电路的保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附图1,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至第3页第2段):消磁电路8(相当于外接干扰抑制电路)位于机壳内部,其显然也可以起到保护消磁电路的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实现对外接干扰抑制电路的保护的前提下,将该电路设置在电机内部的哪个位置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其并没有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改进。此外,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权利要求4中的“多极压敏电阻”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20109370.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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