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76
决定日:2008-07-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221361.9
申请日:1997-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9-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方
主审员:徐伟锋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C02F1/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提供的其他所有证据也均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或给出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其是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9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7221361.9,申请日是1997年7月22日,专利权人是王方。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填充床电渗析器,它主要包括膜堆(5)、电极装置(6)和端部夹紧装置(7)三部分,膜堆分成若干组膜对,每组膜对由阴膜(1)、空心淡水隔板(2)、阳膜(3)和空心淡水隔板(4)各一张组成,构成一个淡水室和一个浓水室,其特征是淡水室内填充有阴、阳离子交换混合树脂填充物(8),若干个膜对依次排列就构成若干对交替排列的浓、淡水室,膜堆两端为电极装置,用端部夹紧装置将这些组件压成一个整体。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其特征是空心淡水隔板(2)和淡水室的厚度均为4mm。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其特征是均粒(球)或单一粒径范围的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的粒径分布很窄,均一系数S<>
针对上述专利权,山东招金膜天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开日为1990年6月5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4931160复印件,共15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84年8月24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59-147690A复印件,共6页;
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8月1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9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4:《水处理技术》封面页、P29-34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5: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6:附件2的中文译文,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但并未提交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还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告日为1984年8月24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59-147690A及部分中文译文,共6页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与本专利领域不同,附件2中文译文中“均一系数”应该翻译为“几何标准偏差”,而几何标准偏差和本专利所述的均一系数S完全不同,所以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2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6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9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它主要包括膜堆(5)、电极装置(6)和端部夹紧装置(7)三部分,膜堆分成若干组膜对,每组膜对由阴膜(1)、空心淡水隔板(2)、阳膜(3)和空心淡水隔板(4)各一张组成,构成一个淡水室和一个浓水室,淡水室内填充有阴、阳离子交换混合树脂填充物(8),若干个膜对依次排列就构成若干对交替排列的浓、淡水室,膜堆两端为电极装置,用端部夹紧装置将这些组件压成一个整体,其特征是树脂填充物为等空隙填充,树脂填充物为均粒(球)或单一粒径,粒径分布很窄,均一系数S<>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后所附附件的副本和2007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发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章的附件4的复印件。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中新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不应允许。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专利权人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放弃于2007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当庭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即删除权利要求1和2,只保留权利要求3,并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它主要包括膜堆(5)、电极装置(6)和端部夹紧装置(7)三部分,膜堆分成若干组膜对,每组膜对由阴膜(1)、空心淡水隔板(2)、阳膜(3)和空心淡水隔板(4)各一张组成,构成一个淡水室和一个浓水室,其特征是淡水室内填充有阴、阳离子交换混合树脂填充物(8),均粒(球)或单一粒径范围的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的粒径分布很窄,均一系数S<>
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现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审理基础。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2和附件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的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对附件2的译文准确性有异议。请求人与专利权人无法就附件2说明书第1页左栏的译文准确性达成一致意见,合议组要求双方将附件2委托第三方进行翻译。
口头审理后,双方对口头审理中达成的对附件2的委托翻译协议产生分歧。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3月31日发出外文证据委托翻译通知书,决定委托北京中专翻译公司对附件2进行翻译,要求双方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持该通知书以及外文证据翻译委托书到北京中专翻译公司办理委托手续。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双方均到北京中专翻译公司办理了委托手续。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7日将北京中专翻译公司翻译的附件2的中文译文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法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7日再次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首先告知双方本次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结合或者附件4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2:王方编著的《离子交换树脂标准手册》,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003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44-49页复印件,共8页;
证据3:吉林工业大学丁汉哲主编的《试验技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2年7月第1版、1982年7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61-63页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强调提交的证据2和3用来证明“均一系数S”与“几何标准偏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共同委托翻译的附件2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证据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双方均同意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的内容。主要分歧在于“均粒(球)或单一粒径范围的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的粒径分布很窄,均一系数S<>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理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6日口审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方式是将权利要求1、2删除,仅保留权利要求3.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其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故本案口头审理及审查决定均以此为审理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并确认使用的证据是附件1、附件2和附件4,其中附件1、2是专利文献,附件4是公开出版物,口审当庭请求人提交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章的附件4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2、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由于附件1、2、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由于双方无法对附件2的译文准确性达成一致意见并无法达成共同委托翻译的协议,所以按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的规定,本案合议组委托北京中专翻译公司对附件2进行了全文翻译,附件2公开的内容以北京中专翻译公司的译文为准。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2、3均是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当庭出示的证据2、3的原件,同时请求人对证据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做为本案证据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或给出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其是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⑴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1(参见附件1的译文第6页倒数第1段)公开了一种填充床渗析器,其包括膜堆(12)、端部夹紧装置(13,50)、电极装置(9,11),其中,膜堆分成若干组膜对,每组膜对由离子渗透膜(30),隔板(28)、离子渗透膜(26)和隔板(22)各一张组成,构成一个淡水室和一个浓水室,淡水室内填充阴、阳离子交换树脂填充物(34),若干个膜对依次排列成若干对交替排列的浓、淡水室,膜堆两端为电极装置,用端部夹紧装置将上述组件压成一个整体。附件2(参见附件2的译文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可以再生的混合床式过滤脱盐方法,其中粒径为对数正态分布的阴离子交换树脂的众数值(mode)为420-600um的范围,粒径为对数正态分布的阳离子交换树脂的众数值为500-700um的范围,粒径为对数正态分布的阴/阳离子交换树脂的几何标准偏差的任一者都不足1.30。由此可见,即便将附件1和附件2组合,与权利要求1相比,至少有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附件1和附件2中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均粒(球)或单一粒径范围的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的粒径分布很窄,均一系数S<>
⑵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4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4(参见附件4的第30页图2)公开了一种填充床电渗析器,其包括阳极隔板1,阴极隔板4,浓室隔板2,淡室隔板3,上压紧板6,下压紧板11,阳极板7,阴极板9,橡皮垫10,阳膜13,阴膜12。附件2公开了一种可再生的混床式过滤脱盐方法,具体内容如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权利要求1与附件4和附件2结合相比,至少有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附件4和附件2中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均粒(球)或单一粒径范围的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的粒径分布很窄,均一系数S<>
请求人认为几何标准偏差就是均一系数,其技术含义是一致的。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中描述均一系数S是指保留40%树脂样品的相应实验筛筛孔孔径与保留90%树脂样品的相应实验筛筛孔孔径的比值,也就是说S=D40/D90。而几何标准偏差,按照附件2权利要求1的描述是指,阴/阳离子交换树脂颗粒的粒径对数正态分布,可以分别分布在420-600um和500-700um之间,也就是说有效粒径应当分布在该数值区域内,同时,还需要满足以有效粒径为中心正态分布的粒径的几何标准偏差小于1.30,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3(参见证据3第61、62页)表明标准偏差也称为均方根误差,它反映的是测量的精度,而几何标准偏差就是反映附件2中所选用的阴/阳离子交换数值颗粒偏离有效粒径的大小,几何标准偏差越小反映偏离有效粒径越小。从两者的定义不难发现,均一系数S和几何标准偏差并不相同,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9722136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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