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管节能采暖炉-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管节能采暖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75
决定日:2008-07-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25473.3
申请日:2005-03-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市晟钰热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5-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么文涛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姜岩
国际分类号:F24B7/00,F24H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热管节能采暖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25473.3,申请日是2005年3月25日,专利权人是么文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热管节能采暖炉,它包括一双层燃烧炉体、双层燃烧炉体下端与底盘固定,其上端固装一水盘,在水盘上端面连接有一其内设有烟箱的外方箱,于烟箱与外方箱之间形成一个环绕贯通的水套,外方箱和烟箱的下端口焊接固定在水盘上端面,在烟箱内中部设有其两端口连通水套的循环管,烟箱顶部固装有烟筒,于双层燃烧炉体一侧固装有进水口,外方箱顶部固装有出水嘴,其特征在于:在烟箱顶部烟筒的两侧至少固定有两个导热管,所述导热管的上半部处于烟箱与外方箱形成的水套内,其下半部处于烟箱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节能采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管是与烟箱顶部的烟筒呈平行固定,在导热管内封装有导热介质。”

针对本专利权,天津市晟钰热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意见陈述书,共1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4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02457U(申请号为91211809.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1月4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编号序前):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9832Y(专利号为02259594.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54500Y(专利号为0221275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4718Y(专利号为98203560.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3892Y(专利号为02233337.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3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0749Y(专利号为94210169.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57830Y(专利号为02274369.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8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与附件2-8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及修改对照页,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热管节能采暖炉,它包括一双层燃烧炉体、双层燃烧炉体下端与底盘固定,其上端固装一水盘,在水盘上端面连接有一其内设有烟箱的外方箱,于烟箱与外方箱之间形成一个环绕贯通的水套,外方箱和烟箱的下端口焊接固定在水盘上端面,烟箱顶部固装有烟筒,于双层燃烧炉体一侧固装有进水口,外方箱顶部固装有出水嘴,其特征在于:在烟箱内中部设有其两端口连通水套的循环管,在烟箱顶部烟筒的两侧至少固定有两个导热管,所述导热管的上半部处于烟箱与外方箱形成的水套内,其下半部处于烟箱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节能采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管是与烟箱顶部的烟筒呈平行固定,在导热管内封装有导热介质。”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为:仅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 前序部分中的“在烟箱内中部设有其两端口连通水套的循环管”移到其特征部分。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并告知其具体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告知双方,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同时告知双方本案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双方对此无异议。

专利权人对附件2-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放弃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或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以及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2-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2-8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循环管”在说明书具体实施例和说明书附图中找不到,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没有克服上述缺陷,其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在烟箱内中部设有其两端口连通水套的循环管”,可以确定出循环管、水套和烟箱的结构位置与连接关系为:循环管设置在烟箱内中部,所述循环管具有两个端口,这两个端口分别连通水套,由此可知,循环管中的工作介质是水;由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烟箱内中部设有三个其两端口连通水套的循环水管6”以及本专利说明书附图6中示出的循环水管,可以确定出循环水管、水套和烟箱的结构位置与连接关系为:循环水管是设置在烟箱内中部,所述循环水管具有两个端口,这两个端口分别连通水套。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循环管、水套和烟箱的结构位置与连接关系和说明书中的循环水管、水套和烟箱的结构位置与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循环水管”与权利要求1中的“循环管”指示的是同一部件,两者仅仅是术语名称不同,也就是说,虽然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循环管”和说明书中的术语“循环水管”不一致,但是权利要求1中的“循环管”指示的部件是明确的,因此“循环管”没有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在烟箱内中部设有其两端口连通水套的循环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及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的内容,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如下:以附件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单独或与附件2组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单独或与附件3-6之一组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附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附件3-6之一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导致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或附件8、2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8的区别在于横斜水管设置在吸热盒上方,导热管设置在横斜水管的下方,两者仅仅是横斜水管与导热管位置关系不同。但是,说明书没有记载导热管位置的改变所带来明显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和附件8的区别在于“在烟箱顶部烟筒的两侧至少固定有两个导热管,所述导热管的上半部处于烟箱与外方箱形成的水套内,其下半部处于烟箱内”,附件8中的吸热盒与水套相通,附件2披露了在烟箱顶部固定有两个导热管,该导热管位置也设置在烟筒两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技术方案与附件8不同,由于导热管的传热性能比循环管好,传热速度快,导热管安装在烟箱的顶部,能够进一步吸收烟中的余热,这也是本专利的改进点所在。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管节能采暖炉,由权利要求1中的“在烟箱内中部设有其两端口连通水套的循环管”和“在烟箱顶部烟筒的两侧至少固定有两个导热管”可以确定:在烟道内中部设置循环管,在烟道顶部烟筒两侧设置导热管,导热管设置在循环管上方。

附件8公开了一种民用节能锅炉,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8说明书第1页第15-26行,第2页第16-28行,图1-2):所述民用节能锅炉包括双层炉体和烟道,炉体与烟道设有水套夹层,炉体顶部设置炉盖,炉体内设置炉膛,炉膛与炉体之间设置助燃风管,炉膛底部设置炉篦,炉膛上方为第二燃烧室,第二燃烧室内设置有加热盘,加热盘与水套相通,烟道与燃烧室相通,烟道内设置吸热盒,吸热盒内外设置超导热管,吸热盒上方设置横斜水管,烟道顶部设置出烟口,烟道上部设有出水口,炉体下部设有回水口,炉体上开有炉门、清渣门和清灰门;当高温烟火从炉膛出来后,首先通过加热盘,再转弯进入烟道,与烟道内的超导热管、吸热盒、横斜水管充分换热,这样既延长了烟火在烟炉膛、烟道内的滞留时间,也使烟道出口的烟气温度进一步降低,同时也提高了锅炉的热效率。

由此可见,附件8中的超导热管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热管,附件8中的横斜水管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循环管。通过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8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本??利中导热管设置在循环管上方,并且设置在烟箱顶部烟筒的两侧,而附件8不同。

附件2公开了一种高效热管民用采暖炉、换热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14行-第3页第9行,图1-3):所述高效热管民用采暖炉、换热器包括炉体、炉底、换热器内、外套,烟筒接口、出水口、回水口,其中,炉体内、外套的夹层内及换热器内、外套??间装有盛有传热介质的热管,插装在炉体内热管的下端插装在炉体内的保温层内,其上端插装在炉体的水套内;插装在换热器内的热管的下端插装在换热器的烟道内,其上端插装在换热器的水套内。

由此可见,附件2中的热管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热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采暖炉热能利用效率低,火烟热能直接冒出炉膛不能充分利用。

合议组认为:(1)附件8所述民用节能锅炉的超导热管(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热管)位于横斜水管(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循环管)的下方,其高温烟火进入烟道后,首先和超导热管换热,烟火温度有所降低,然后再和横斜水管换热,超导热管和横斜水管均是将烟道内烟火的余热传递至水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热管节能采暖炉的循环管设置在烟箱内中部,导热管设置在烟箱顶部烟筒的两侧,其高温烟火进入烟道后,首先和循环管换热,烟火温度有所降低,然后再和导热管换热,导热管和循环管的作用也是将烟道内烟火的余热传递至水套,本专利中高温烟火与循环管换热后,尽管烟火温度有所降低,由于导热管换热效率高,其仍然能够进一步吸收与循环管换热后的烟火中的余热。综上,附件8未公开导热管设置在烟箱顶部两侧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用导热管吸收烟箱内被循环管吸收后所剩余热的技术启示,且利用换热效率高的导热管可以更好地利用所述余热,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8相比具备创造性。(2)附件2中所述烟道内设置有超导热管,但没有设置循环管,因此,附件2没有给出将导热管设置在烟箱顶部两侧循环管的上方进一步利用与循环管换热后的烟火中余热的技术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从附件2中得到导热管设置在烟箱顶部两侧以吸收被循环管吸收后所剩余热的技术启示,并且,如前所述,导热管设置在循环管上方能够更好地利用余热,因此,上述区别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2与附件3-6之一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在于“在烟箱内中部设有其两端连通水套的循环管”,但循环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2)附件3中的列管公开了循环管,附件4-6也分别公开了循环管,其中附件6还公开了水盘,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通过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本专利在烟箱内中部设置循环管,在烟箱顶部烟筒的两侧设置导热管,而附件2不同。

附件3公开了一种采暖炉,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图1):所述采暖炉包括炉体、进水管、炉衬、炉体水套、出水管、烟囱座、列管、箱式水套、炉盖水套、进水管等,其中,列管设置在烟道内,其两端与水套相通。

附件4公开了一种采暖炉热能吸收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1页,图1):所述吸收装置包括集热排管、除烟器,其中,集热排管设置在烟道内,其两端与炉体水套相通。

附件5公开了一种民用采暖炉,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3页,图1):所述民用采暖炉包括燃烧腔、回水口、加热水管、烟道、环形水腔、供水口等,其中,加热水管设置在烟道内,其两端与环形水腔相通。

附件6公开了一种高效燃煤采暖炉,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图2):所述采暖炉包括加热水套、炉盘、加热水管、烟道、排烟管、热水出口、回收口等,其中,加热水管设置在烟道内,其两端与加热水套相通。

由此可见,附件3中的列管、附件4中的集热排管、附件5中的加热水管、附件6中的加热水管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循环管。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前所述,本专利中采用的工作原理是导热管的换热效率高,导热管设置在循环管上方能够进一步吸收与循环管换热后的烟火中的余热。(1)附件2没有公开在烟箱内中部设置循环管,从“循环管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不能够得到将循环管设置在导热管的下方以使得导热管进一步吸收与循环管换热后烟火中的余热这样的技术启示,并且如前所述,导热管设置在循环管上方能够更好地利用余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容易想到在附件2中设循环管且将热管设置在循环管的上方、烟箱上方的两侧。因此,上述区别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有创造性。(2)如前所述,导热管设置在循环管上方能够更好地利用余热,而附件3-6公开的循环管是用于吸收烟道内的余热,因此附件3-6没有给出将导热管设置在循环管的上方进一步利用与循环管换热后的烟火中余热的技术启示。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3-6之一的结合均具有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与附件3-6之一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7公开了一部分在烟道内、一部分在水套内的导热管,用于吸收烟道中的余热。以附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和附件7的区别在于循环管,但附件3-6均公开了循环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7公开了一种高效节能采暖炉,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7说明书第2页第4-19行,图1):所述高效节能采暖炉包括炉体1、保温层2、炉膛3、灰抖4、热水嘴5、烟道水套6、烟筒7、导热介质管9、水套20、炉盘11、进水管12和拉杆13,其中导热介质管9通过烟道水套6、水套10进入炉体1的炉膛3内,导热介质管内装有传热介质8。

由此可见,附件7中的导热介质管对应于本专利权要求1中的导热管。通过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主要存在以下区别:本专利在烟箱内中部设有其两端口连通水套的循环管;在烟箱顶部烟筒的两侧至少固定有两个导热管,导热管位于所述循环管的下方,而附件7不同。

如前所述,附件3-6均没有给出将导热管设置在循环管的上方的烟箱顶部烟筒两侧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导热管设置在烟箱顶部烟筒两侧能够更好地利用与循环管换热后烟火中的余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与附件3-6之一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2547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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