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条喂给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棉条喂给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05
决定日:2008-07-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1994-04-29
申请(专利)号:95105735.9
申请日:1995-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山市凯宫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里特机械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魏屹
国际分类号:D01H1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已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并且该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这两份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95105735.9、名称为“棉条喂给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5年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5日,优先权日为1994年4月29日,专利权人为里特机械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将多根来自不同供给位置(8)的棉条送往牵伸装置(5,6)进口罗拉对(41)的喂给装置(14),在该喂给装置(14)中大体水平、且与牵伸装置(5,6)传送方向(T)相垂直供给的棉条(F)实现转向,而且沿着垂直于牵伸装置进口罗拉对(41)转轴(40)的方向传送,其特征在于:该喂给装置(14)由多个导向部件(16a-16f;55a-55o)组成,它们散布在牵伸装置(5,6)的宽度(B1)范围,用来使各根棉条(F)分别向下转向成与水平供给方向(D)相垂直的传送方向。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向部件由旋转对称的转向部件(16a-16f;55a-55o)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从供给位置(8)看,与其供给位置(8)相对应的导向部件(16a-16f;55a-55o)的旋转对称轴(17a-17f;56a-56o)垂直于棉条(F)供给方向(D)。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向部件(16a-16f;55a-55o)是这样支承的,使导向部件的轴(17a-17f;56a-56o)所处的垂直平面部分相交。

5.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向部件(55a-55o)设置在一个与传送部件的向下传送方向(T)相垂直的平面(A1,A2)上。

6.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向部件(16a-16f)的轴(17a-17f)分组设置不同的水平平面(I-III)上。

7.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向部件(16a-16f;55a-55o)是这样支承的,使得它们的轴(17a-17f;56a-56o)的一部分相对于水平平面(H)以不同的方式相倾斜。

8.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向部件(16a-16f;55a-55o)相对于牵伸装置(5,6)的垂直中分平面(M)成镜象地设置。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向部件(16a-16f;55a-55o)设置在一个从中分平面(M)向外成枞树状延伸的平面(23,24;A1,A2)区域。

10.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向部件由可转动支承的转向罗拉(16a-16f;55a-55o)构成。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转向罗拉(16a-16f;55a-55o)上设置有棉条导向槽(47,48)。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转向罗拉(16a-16f)各自至少配置两个棉条导向槽(47,48)。

13.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在导向部件(16a-16f;55a-55o)下方设置一个沿牵伸装置(5,6)宽度(B1)延伸、带有间隔布置导条机构(28,33,35,36,58,59,80)的导条部件(15)。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条机构由彼此相邻、且相互错开布置的孔(28)构成。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在孔(28)的棉条入口侧插装了导向套管(32)。

1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条部件(15)上设置了一侧敞开、沿牵伸装置(5,6)中分平面(M)方向有不同长度的槽孔(35,36)。

17.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条机构由以可调节方式固定、相邻交错布置、带有通孔(60,81)的导向套管(58,59,80)构成。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向套管(58,59,80)以相对于牵伸装置(5,6)中分平面(M)可侧向移动的方式支承在一个紧固支杆(64,65)上。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紧固支杆由杆(70)构成,导向套管(57,58)彼此相邻、以可移动的方式固定在其上。

20.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紧固支杆由一根带有纵槽(69)的支承架(64,65)构成,导向套管(58,59)彼此相邻、以可移动的方式固定在其上。

21.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至少设置了两根平行的、彼此并列的紧固支杆(64,65),每一根紧固支杆安装一组彼此相邻设置的导向套管(58,59)。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从棉条(F)传送方向看,导向套管(58,59)通孔(60)的对称轴(61,62)是这样来对准的,使得两组导向套管(58,59)的对称轴(61,62)所处的平面在导向套管(58,59)下方相交。

23.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向套管(58,59)上设置有沿棉条(F)传送方向收缩的通孔(60)。

24.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从棉条(F)传送方向看,导向套管(80)设置了首先收缩、然后发散的通孔(81)。

25.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通孔(60,81)是长槽形孔,其纵侧与中分平面(M)相垂直。

2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导向套管(32,58,59,80)至少部分由陶瓷制成。

2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该导向套管(32,58,59,80)由绕结铝构成。

28.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喂给装置,其特征在于:紧固支杆(64,65)以相对于中分平面(M)可侧向调节的方式固定着。

29.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供给位置(8)由一个可转动地支承在一个送料架(12)上的罗拉(9)构成,罗拉各自的转轴(10)大体上与各相应导向部件(16a-16f;55a-55o)的棉条(F)传送方向(D)成直角。

30.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在导向部件(16a-16f;55a-55o)下方以可转动方式支承着一个导向罗拉(38),其后紧跟着一块位于进口罗拉对(41)之前的导向板(39)。

31.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喂给装置(14),其特征在于:在导向部件(16a-16f;55a-55o)的下方设置一个导条部件,其为一个带有多个供各棉条(F)使用的导向槽的罗拉(38)。”



昆山市凯宫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8年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1992年2月11日、专利号US508654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1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1989年1月10日、专利号US479633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1967年8月29日、专利号US333792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1992年2月11日、专利号US5086990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即使将权利要求1中的“向下转向成与水平供给方向相垂直”认定为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该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的替换手段,并且在证据1也公开了这样的特征,因此,证据2、或证据1与2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3图1、4、5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全部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2丧失新颖性,证据2、3组合破坏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7已被证据1-4公开,证据2、3均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12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已在证据4的图1中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4中公开,权利要求14-15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2中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17-2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4中公开,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故权利要求4-31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使棉条转向达到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③权利要求1-31未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31均未清楚地表述导向部件与牵伸装置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4“使导向部件的轴所处的垂直平面部分相交”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7“使得它们的轴的一部分相对于水平平面以不同的方式相倾斜”表述不清,权利要求13“带有间隔布置导条机构的导条部件”表述不清,权利要求29“可转动支承”表述不清。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2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3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方面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均不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1相对证据1-3具有新颖性;证据2中棉条11是在平板部件13上转向,因此其转向是在水平平面上改变,而不是如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别向下转向”,证据1所涉及的技术主题与本专利不同,并且证据1转向是向上改变,没有披露本专利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如请求人所述将证据2中的导向转向方向由水平变为竖直,那么证据2中的整个装置的结构都要进行调整,因此这种改变不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1相对证据2与证据1或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31也具有创造性;本专利为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整体技术构思是改进喂给装置的结构,而不是针对导向部件本身作出的发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从整体上反映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包括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进行理解时十分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在指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没有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3、8-14、29-3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8-14、16、29-3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其具体无效理由以口头审理时发表的上述意见为准;②对于证据1-4的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专利权人没有提出异议;③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棉条在喂给装置到达牵伸装置前在给棉台区域“总共转向三次”,权利要求1公开的技术方案要克服上述问题,仅靠未加限定的导向部件组成的“喂给装置”是无法实现“有可能只要一个转向装置,就可将棉条喂送到牵伸装置”这一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转向部件是旋转对称”、权利要求6“导向部件的轴分组设置在不同的水平平面”、权利要求7“使得导向部件轴的一部分相对于水平平面以不同的方式相倾斜”这些特征都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④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证据1-3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1和2结合或证据2和3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或3中公开,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4中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公开,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同时也在证据3中公开;请求人还就权利要求1中“用来使各根棉条(F)分别向下转向成与水平供给方向(D)相垂直的传送方向”和权利要求30中“导向罗拉”、“导向板”是公知常识当庭进行举证,共提交3份证据,即证据5: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处组织编写的准印证号为:苏出准印(91)第96号的《棉纺基础知识》封面、前言页、目录页、第22、23、66-69、86、87、94-97、110、111页、封底,共11页,证据6:1983年4月第一次印刷的、纺织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高速并条机的理论与实践》封面、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310、311页,共4页,证据7:纺织工业出版社出版1984年9月第二次印刷的《棉纺学(下册)》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4、5页,共3页,针对这些公知常识的证据,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了原件,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5是否属于公开出版物持有异议;⑤针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可以在口头审理结束后15天内提交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分别在2008年6月18日和2008年6月20日针对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的证据及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超出举证期限,不应被接纳,证据5中图1仅示出了棉条方向从水平方向改变为竖直方向,它没有给出任何有关本专利中用于使棉条改变方向的次数最小化的喂给装置的教导,甚至没有公开任何转向装置;证据6和7表明纺织工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存在很多不同工艺步骤,这些工艺步骤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并且需要不同的设备,例如,成卷机、梳棉机、并条机、精梳机、粗纱机、细纱机等,这些设备之间以及它们的组成部分之间不存在简单替换的关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4是四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经核实,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5: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处组织编写的准印证号为:苏出准印(91)第96号的《棉纺基础知识》封面、前言页、目录页、第22、23、66-69、86、87、94-97、110、111页、封底,共11页,证据6:1983年4月第一次印刷的、纺织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高速并条机的理论与实践》封面、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310、311页,共4页,证据7:纺织工业出版社出版1984年9月第二次印刷的《棉纺学(下册)》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4、5页,共3页,针对这些公知常识的证据,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了原件,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专利权人对证据5是否属于公开出版物持有异议,合议组认为证据5是《棉纺基础知识》复印件,在该证据的封面有“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处组织编写”、“江苏省就业培训纺织类统编教材”的字样,在第2页前言中记载了:编写本书的目的是“为解决我省就业培训所需教材,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促进全省就业培训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我们拟从1990年开始组织有关人员,分批统一编写就业培训的部分教材”,“以培养初级技术工人为目标”,落款为“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处”,由此可见证据5是为培养初级技术工人而编写的教材,介绍的是本行业最基础的技术常识,并且在该证据的封底有“准印证号:苏出准印(91)第96号”的字样,因此,证据5处于公众想到得知就能获得的状态,属于公开出版物,并且由该证据的准印证号和前言页中记载的日期,能确定证据5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同时证据6、7也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印刷公开,因此,证据5-7均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其提出时间不受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期限的限制,合议组对证据5-7予以考虑。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8-14、16、29-3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1)证据2公开了棉花的处理设备,其中具体公开(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2段及图1):棉条11从6只条桶12中拉出,经过辊14下的盖板表面13通到旋转辊15、16,再经过这些辊通到由18、19、20、22四对辊组成的常规拉伸机17,由此产生的棉条23拉入容器24。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供给位置”、“牵伸装置”、“进口罗拉对”、“多个导向部件”已分别由证据2中“条桶12”、“常规拉伸机17”、“四对辊”、“盖板表面13”上的六个圆柱公开;此外,由证据2的图1可以看到,从条桶12拉出的水平棉条在盖板表面13上经其上六个圆柱垂直转向后,经辊14、15、16进入拉伸区,拉伸区内的棉条传送方向与拉出方向大体成直角,与辊18、19、20、22的转轴垂直,盖板表面13上的六个圆柱散布于辊18、19、20、22的宽度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该喂给装置中大体水平、且与牵伸装置传送方向相垂直供给的棉条实现转向,而且沿着垂直于牵伸装置进口罗拉对转轴的方向传送”、“导向部件散布在牵伸装置的宽度范围”也被证据2披露。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仅在于,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用来使各根棉条(F)分别向下转向成与水平供给方向(D)相垂直的传送方向”,但是这一特征是因本专利所采用的牵伸装置处于喂给装置下方而要求的。首先,将牵伸装置布置在喂给装置下在本领域是一种公知的布置方式,如证据3就公开了这样的技术,证据3公开一种纺织机的喂纱方法,其中文译文的第2页倒数第2段公开了拉伸机包括上拉伸辊12和下拉伸辊13,第3页倒数第1段公开了一系列横向布置并相互隔开的纱线旋转升降辊(各辊统称为35)与拉伸机一起运转,并按与拉伸辊12、13转动的定时关系转动,以提举来自各套供应筒C的纱线或纤维条,第4段倒数第2、3段公开来自相应供纱筒C的纱线通过导纱通道被引向上方,然后再沿着一条基本上水平的路线向前引入并排排列但相隔一定间距的拉伸机相应的拉伸区,从最靠近拉伸机的升降辊35将8条纱线引导入拉伸机的各辊区,因此,证据3也公开了喂给装置和牵伸装置,并且由图2、5可以看出,拉伸辊12、13处于升降辊35的下方,故证据3已给出了将牵伸装置布置在喂给装置下,使水平供给的棉条向下传送的技术启示,至于“与水平供给方向相垂直的传送方向”是由供给装置与牵伸装置间的前后位置关系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起导向作用的最靠近拉伸机的升降辊35的基础上很容易布置成使棉条垂直向下转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导向部件由旋转对称的转向部件(16a-16f;55a-55o)构成。首先,证据2公开的导向部件(见证据2图1),即“盖板表面13”上的六个圆柱是对称,而使转向部件转动只是为了更好地使棉条移动,证据3(见证据3图2、4)也公开了这样的特征,即升降辊35由主传动轴40带动旋转,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从供给位置(8)看,与其供给位置(8)相对应的导向部件(16a-16f;55a-55o)的旋转对称轴(17a-17f;56a-56o)垂直于棉条(F)供给方向(D)。其中证据2、3的对称轴均与棉条供给方向垂直,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8、9分别对导向部件的布置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导向部件(16a-16f;55a-55o)相对于牵伸装置(5,6)的垂直中分平面(M)成镜象地设置”,“导向部件(16a-16f;55a-55o)设置在一个从中分平面(M)向外成枞树状延伸的平面(23,24;A1,A2)区域”。但是证据2中的圆柱的布置也是成镜象、成枞树状,并且证据3中的最靠近拉伸机的升降辊也是对称布置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导向部件由可转动支承的转向罗拉(16a-16f;55a-55o)构成”。首先,证据2所公开的圆柱也相当于罗拉,并且证据3的升降辊给出了设置可转动支承转向罗拉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11、12分别对转向罗拉的结构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转向罗拉(16a-16f;55a-55o)上设置有棉条导向槽(47,48)”,“转向罗拉(16a-16f)各自至少配置两个棉条导向槽(47,48)”。但是这些特征已在证据3中公开(参见证据3的图1、5),因此,当它们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导向部件(16a-16f;55a-55o)下方设置一个沿牵伸装置(5,6)宽度(B1)延伸、带有间隔布置导条机构(28,33,35,36,58,59,80)的导条部件(15),其中“导条部件”在本专利中起到进一步导向的作用,但是采用多个导向部件分多次将棉条导向为需要的方向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证据1公开了用于纺织并条机的电子自停装置,其中文译文的第3栏第9段至第4栏及全部附图具体公开了粗纱从储存条筒16拉出,通过动力辊17和导条器20,传送到并条机12,并条机12中包括一系列辊对,这些辊对确定了一个牵伸区,在动力辊与并条机之间的平面上对称分布的导条器20是多个,并在牵伸区的宽度延伸,每个导条器20成形为具有内旋的上端部分的U形,因此,证据1已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导向器也起到了进一步导向的作用,因而,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2或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14、16分别对导向机构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导条机构由彼此相邻、且相互错开布置的孔(28)构成”,“导条部件(15)上设置了一侧敞开、沿牵伸装置(5,6)中分平面(M)方向有不同长度的槽孔(35,36)”,并且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只是为了最终形成所需结构的棉片而设置的,是用来进一步梳理棉条。首先,证据1公开的导向机构也设置成彼此相邻、向一侧敞开、沿牵伸装置中分平面方向开口的槽孔,而证据4公开了导纱器,其中文译文第3页第1、2段及图4、5具体公开了转向器31的槽其位置与中心面11相交错,故该转向器沿槽深方向槽底部处于一个倾斜的平面上,故权利要求16的“不同长度的槽孔”已在证据4中给出技术启示,至于权利要求14中的“孔”是本领域的常规采用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棉条进行梳理时,为了最终获得所需结构的棉片,很容易想到将“孔”设置成“相互错开布置”,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供给位置(8)由一个可转动地支承在一个送料架(12)上的罗拉(9)构成,罗拉各自的转轴(10)大体上与各相应导向部件(16a-16f;55a-55o)的棉条(F)传送方向(D)成直角。其中,特征“罗拉(9)”的作用是使处于下部条筒的棉条由竖直传送转向为水平传送。证据1图1公开的条子从条筒16抽出后,由动力辊17转向为水平传送,并且经过动力辊后条子的水平传送方向垂直于动力辊17的轴线,因此,证据1已对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采用给出了技术启示,因而,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2或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导向部件(16a-16f;55a-55o)下方以可转动方式支承着一个导向罗拉(38),其后紧跟着一块位于进口罗拉对(41)之前的导向板(39),其中“导向罗拉(38)”起改变传送方向的作用,“导向板(39)”起保持传送方向的作用,首先,证据2公开了处于拉伸机17和盖板之间的辊14、旋转辊15和16,其中经过6个圆柱后的棉条先在盖板表面行进,由辊14、15、16转向,因此,证据2也给出了利用辊改变传送方向,利用板件保持传送方向不变的作用,至于罗拉和导向板的位置关系是本领域在设计时的常规选用,并且这种位置关系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2或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导向部件(16a-16f;55a-55o)的下方设置一个导条部件,其为一个带有多个供各棉条(F)使用的导向槽的罗拉(38)。首先如上所述证据2中的辊14、15、16也起导向的作用,而采用多个供各棉条使用的导向槽的罗拉已在证据3最靠近拉伸机的升降辊35的结构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2或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8-14、16、29-3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合议组根据上述评述已经完全支持了请求人所提出的部分无效的范围,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针对以上权利要求所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9510573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权利要求1-3、8-14、16、29-31无效,在权利要求4-7、15、17-2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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