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46
决定日:2008-07-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12387.1
申请日:2004-11-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龙安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相同,所述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而言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5 年 11 月 2 日授权公告的 200420112387.1 号实用新型专利 ( 下称本专利 ),其名称为“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专利权人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 1. 一种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包括:
一第一散热器,具有一散热本体,在所述散热本体的上方成形有多个等间距排列的散热鳍片;及
一第二散热器,具有一散热本体,在所述散热本体的上方成形有多个等间距排列的散热鳍片;
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散热器在其对接面处设置有相互配合对接的卡固部,利用所述卡固部使两散热器上、下相互叠设固定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两散热器的散热本体上分别开设有至少一个贯穿孔,在所述贯穿孔中连接设置有呈U字形的热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固部在第一散热器位于两外侧边处的散热鳍片的对接面处形成有凸肋,在第二散热器相对应处开设有配合的凹槽。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固部在第一散热器位于两外侧边处的散热鳍片的对接面处形成有凹槽,在第二散热器相对应处设置有配合的凸肋。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固部为相配合的鸠尾槽结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固部利用加压工具的加压,使卡固部被破坏变形,形成一卡制作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压工具由一对加压模块组成,加压模块位于散热鳍片的两侧边处且对应于卡固部,使加压模块向散热鳍片的卡固部处加压。”
针对本专利,富准精密工业 ( 深圳 ) 有限公司 ( 下称请求人 ) 于 2007 年 7 月 2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 对比文件 1):公告号为 M248228的台湾专利公报,公开日期为 2004 年 10 月 21 日。
请求人的理由为:权利要求 1、2、4 - 6 中的方案已被对比文件 1 公开,故缺乏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 3相对于对比文件 1,权利要求 6、7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和公知常识而言,均缺乏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 2008 年 3 月 18 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8 年 6 月 4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08 年 7 月 17 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同时提交了经核实的对比文件 1 的专利公告文本,并表示无效理由以书面意见为准,其中权利要求 1 - 6 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权利要求 7 缺乏创造性,其意见还包括:权利要求 6、7 中的加压工具已被对比文件 1 隐含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 . 决定理由
( 一 ) 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 1 是中国台湾专利说明书,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红章的对比文件 1,其真实性可以被认可。其公开日期为 2004 年 10 月 21 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4 年 11 月 2 日,因此,可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 二 )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 1
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一种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其包括第一/二散热器,所述散热器具有一散热本体,在所述散热本体的上方成形有多个等间距排列的散热鳍片,该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还包括散热器在其对接面处设置有相互配合对接的卡固部,利用所述卡固部使两散热器上、下相互叠设固定连接。
对比文件 1 涉及一种双层式散热装置,具体公开如下内容 ( 第一实施例即说明书第 8 页第2、3 段,第 10 页第 2 段,图2、5 ):第二散热体 12,包括一基座 120,在基座 120 上方配置复数连续间隔排列的散热鳍片 122 ( 相当于权利要求 1 中的“第一散热器,具有一散热本体,在所述散热本体的上方成形有多个等间距排列的散热鳍片” );
第一散热体 11,包括一基座 110,在基座 110 上方配置复数连续间隔排列的散热鳍片 112 ( 相当于权利要求 1 中的“第二散热器,具有一散热本体,在所述散热本体的上方成形有多个等间距排列的散热鳍片” );
第一散热体 11 的两个外侧鳍片 111 端部分别凹设沟槽 114,第二散热体 12 的两个外侧鳍片 121 端部分别凹设一凸道 124,第二散热体 12 的两个凸道 124 分别划入第一散热体 11 的沟槽 114,以使第一、二散热体 11、12 可借由两外侧鳍片 111、121 作对接 ( 这种对接方式是权利要求 1 中“两散热器在其对接面处设置有相互配合对接的卡固部,利用所述卡固部使两散热器上、下相互叠设固定连接”的对接方式的一种,即为权利要求 1 “卡固部”连接方式的下位概念 )。
可见,对比文件 1 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 1 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与权利要求 1 的方案所属领域完全相同,两者的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方案本身及所达到的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缺乏新颖性。
2.权利要求 2
权利要求 2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两散热器的散热本体上分别开设有至少一个贯穿孔,在所述贯穿孔中连接设置有呈U字形的热管。
对比文件 1 中 ( 第一实施例即说明书第 9 页第 2 段,图 1 - 3 ):基座 110、120 同相一侧各设有至少一穿孔 113、123,以供热管 10 ( 呈“匚”状 ) 穿入其中。
可见对比文件 1 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 2 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缺乏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 2 也不具备新颖性。
3.权利要求 3、4
权利要求 3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卡固部在第一散热器位于两外侧边处的散热鳍片的对接面处形成有凸肋,在第二散热器相对应处开设有配合的凹槽。
权利要求 4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卡固部在第一散热器位于两外侧边处的散热鳍片的对接面处形成有凹槽,在第二散热器相对应处设置有配合的凸肋。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 ( 第一实施例即说明书第 10 页第 2 段,图 5 ):第一散热体 11 的两个外侧鳍片 111 端部分别凹设沟槽 114,第二散热体 12 的两个外侧鳍片 121 端部分别凹设一凸道 124,第二散热体 12 的两个凸道 124 分别划入第一散热体 11 的沟槽 114,以使第一、二散热体 11、12 可借由两外侧鳍片 111、121 作对接。
对比文件 1 中的凸道、沟槽方式及其位置关系与权利要求 3、4 中的凸肋、凹槽的固紧方式及与其它部件的配合关系皆完全相同。无论在第一散热器上设置凸肋( 权利要求 3 ) 还是设置凹槽 ( 权利要求 4 ),其效果都是一样的,即固紧上下部件。换言之,权利要求 3和权利要求 4 实质相同,对比文件 1 已经公开了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缺乏新颖性的情况下,所述权利要求 3、4 同样没有新颖性。
4.权利要求 5
权利要求 5 引用权利要求 1 ,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卡固部为相配合的鸠尾槽结构。
对比文件 1 中,第一实施例的内容体现在附图 1 - 5 及相应文字 ( 说明书第 8 页第 2 段 - 第 11 页第 2 段 ) 中,第二实施例的内容体现在附图 6、7 及相应文字 ( 说明书第 11 页第 3 段 ) 中。从文字及各图的标记可知,第一、二实施例中关于散热装置的结构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第一实施例凸道 124 的断面为具圆弧面的肋条状 ( 说明书第 10 页第 3 段 );第二实施例凸道 124 的断面为鸠尾形状 ( 说明书第 11页第 3 段 )。可见,第二实施例中散热装置除凸道 124 以外的其它部件及其相互结构关系与第一实施例中的散热装置相应部件及其结构关系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 5 引用的权利要求 1 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 1 的第二实施例所公开。具体参见评述权利要求 1 的相关部分。
此外,权利要求 5 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 1 第二实施例所公开 ( 说明书第 11 页第 3 段 ):凸道 124 的断面为鸠尾形。在凸道 124 为鸠尾形状时,与其配合的沟槽 114 必然也是相应的形状。
可见,对比文件 1 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 5 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 5 亦没有新颖性。
5.权利要求 6
权利要求 6 引用权利要求 1 ,其技术方案为:一种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其包括第一/二散热器,所述散热器具有一散热本体,在所述散热本体的上方成形有多个等间距排列的散热鳍片,该双层散热器组合卡固结构还包括散热器在其对接面处设置有相互配合对接的卡固部,利用所述卡固部使两散热器上、下相互叠设固定连接,所述卡固部利用加压工具的加压,使卡固部被破坏变形,形成一卡制作用。
其中引用权利要求 1 的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 1 第一实施例公开,具体参见评述权利要求 1 的相关部分,权利要求 6 与对比文件 1 第一实施例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前者的所述卡固部利用加压工具的加压,使卡固部被破坏变形,形成一卡制作用。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 1 第四实施例公开了 (即说明书第 12 页第 1 段 ):于第一、二散热体 11、12的外侧鳍片 111、121 外施予冲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外侧鳍片外进行冲压,必然要使用冲压工具,因此对比文件 1 第四实施例已经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 6 中的“所述卡固部利用加压工具的加压”,并使嵌槽 116 与凸片 127 产生变形 ( 相应于权利要求 6 中的“使卡固部被破坏变形” ),以使第一、二散热体 11、12 无法再分离 ( 相应于权利要求 6 中的“形成一卡制作用 ”)。
对比文件 1 的第一和第四实施例与权利要求 5 皆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第四实施例公开的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起作用完全相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其可以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地在第一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第四实施例得到权利要求 6 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 6 不具有创造性。
6.权利要求 7
权利要求 7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加压工具由一对加压模块组成,加压模块位于散热鳍片的两侧边处且对应于卡固部,使加压模块向散热鳍片的卡固部处加压。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加压工具由一对加压模块组成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对于将卡固部从散热鳍片外侧冲压变形,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将作为加压工具的加压模块置于散热鳍片两侧边处并用所述加压工具对卡固部进行冲压,这是很常见的冲压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6 缺乏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 7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言,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分析,权利要求 1 - 5 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 6、7 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 . 决定
宣告 200420112387.1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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