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次性打火机的装配和燃料填充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45
决定日:2008-07-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08440.0
申请日:2003-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胜利
授权公告日:2005-1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起哲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F23Q 2/52;F23Q2/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次性打火机的装配和燃料填充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08440.0,申请日是2003年3月31日,专利权人是李起哲。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将气体燃料自动填充到打火机体中的一次性打火机的装配和燃料填充装置,打火机体包括燃料容器和用于封闭燃料容器的嵌入件,而嵌入件包括在沿嵌入件深度方向形成的燃料填充孔、在燃料填充孔的内壁上形成的凸出部分以及插入燃料填充孔中的密封帽,所述装置包括:
具有多个放置打火机体的托架的传送部分;
嵌入件焊接部分,其用于通过超声波振动方法对嵌入件与燃料容器接触的部分进行焊接;
通过将气体燃料注射进燃料填充孔和密封帽之间的空隙处将气体燃料填充到燃料容器中的气体燃料填充部分;以及
密封部分,其通过敲击密封帽将密封帽插在凸出部分下面以便由凸出部分钩住的密封帽塞住燃料填充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传送部分是链输送带并在将托架移动到气体燃料填充部分的工作位置后暂停一段预定的时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气体燃料填充部分包括:
气体燃料储存罐;
具有一端连接到气体燃料储存罐以及其中流动气体的燃料柔性管;
垂直安装在工作台上的支撑轴;
插入到支撑轴周围能滑动的横档;
固定安装在横档的下表面且一端连接到柔性管另一端并具有弯曲部分的气体排出管;
连接到气体排出管另一端的注射喷嘴;以及
用于使横档往复移动预定距离的第一汽缸。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密封部分包括:
安装成穿过气体排出管的冲击锤,冲击锤的一部分沿与注射喷嘴同样的方向设置在气体排出管中,以及
用于使冲击锤往复移动预定距离的第二汽缸。”
针对本专利权,刘胜利(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22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81年12月10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昭56-160525及其中文译文,共29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85年12月14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昭60-253733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82年4月7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昭57-058015及其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681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81年12月10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昭56-160526及其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77年的日本专利文献JP昭52-23468及其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79年1月22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昭54-8065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8:公开日为1979年7月7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昭54-85878及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9:公告日为1988年6月15日,申请号为CN87210027 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或2结合附件3以及附件5或附件6或附件7或附件8以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3和4并结合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和9以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2、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5行的燃料容器用标记11标记,但在说明书附图中标记11指示的是燃料填充孔;说明书第7页第14行的凸出部分同时采用标记18和19表示,但在附图2B中标记19表示的是气体通道;说明书中的“密封装置”与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部分”是否为同一部分不清楚;说明书第8页第12行描述“汽缸31提用于”不清楚;说明书中未清楚公开“敲击密封帽”这个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例如“通过敲击密封帽将密封帽…”与说明书表述不一致;4、权利要求3中的“横档”为非规范科技用语,因此权利要求3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2月2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2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附件6和附件8的全文中文译文。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5行的燃料容器的标记应为2,标记11为笔误;说明书第7页第14行的凸出部分的标记应为18,标记19为笔误;说明书中的“密封装置”与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部分”意思相同;说明书第8页第12行的“提”应删除;“敲击密封帽”是由“冲击锤48”来完成的,“敲击”的结果就是将“密封帽5插入凸出部分18”;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1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2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3或附件2和3或附件2、3、6或2、3、7或2、3、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5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所有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9,专利权人对附件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附件1-9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其中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5-8为外文,请求人提交了上述附件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上述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3、5-8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由此可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否实现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判定依据。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5行的燃料容器用标记11标记,但在说明书附图中标记11指示的是燃料填充孔;(2)说明书第7页第14行的凸出部分同时采用标记18和19表示,但在附图2B中标记19表示的是气体通道;(3)说明书中的“密封装置”与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部分”是否为同一部分不清楚;(4)说明书第8页第12行描述“汽缸31提用于”不清楚,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说明书中未清楚公开“敲击密封帽”这个技术特征;(6)此外,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还针对说明书中的“横档”、“密封帽”以及“敲击”等内容提出了异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关于请求人所主张的附图标记11的问题,合议组阅读说明书上下文后确认燃料容器所采用的附图标记通常是2,结合附图理解,燃料容器的附图标记也应当是2,因此可以理解请求人所提出采用了标记11的燃料容器在这里是一处笔误,据此不足以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2)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上下文,同样可以理解请求人所提之处的标记19是一处笔误,其应为18,据此也不足以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3)合议组注意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密封部分以及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提到特征密封部分,在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中均没有提到。然而,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已结合附图对密封结构和密封步骤进行了说明,因此以权利要求在概括保护范围时使用的密封部分未在实施例部分中没有提及就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缺乏逻辑支持。因此,请求人的这一点主张,合议组亦不予支持。(4)关于“汽缸提用于”,显然其中的“提”是多余的字,据此还不足以表明说明书的撰写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关于“敲击密封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4-16行以及附图1、5A-5C可以看出,在完成填充后,通过第二汽缸42的空气软管42A供给压缩空气以便降低冲击锤48将密封帽5插进凸出部分18。由此能够看出“敲击密封帽”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请求人认为该特征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6)关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新增加的对说明书中“横档”、“密封帽”以及“敲击”等内容提出的异议,由于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个月内主张并具体说明,因此合议组不予考虑。
由此可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通过敲击密封帽将密封帽…”与说明书表述不一致,说明书中没有提到敲击密封帽,因此在实质上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书通常都是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出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如果仅以权利要求书出现了说明书相应部分没有出现的特征术语,就认为其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缺少法律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4-26行,第5页第29行到第6页第21行对冲击锤运动使密封帽5插进凸出部分18的工作过程进行了说明,专利权人据此概括出“通过敲击密封帽将密封帽…”的限定,请求人仅依据所述“敲击”未在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出现,没有说明其它原因,据此即认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显然缺少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横档”为非规范科技用语,因此权利要求3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虽然《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7节规定“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ˉ语”,但该内容所涉及的条款为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因此不适用于评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此外,权利要求3的“横档”在说明书第5页第22行有清楚地描述,并且在附图5A中也用具体的附图标记43B给出了标示,因此,请求人仅以术语“横档”为非规范科技用语,就认为“横档”含义不清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3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和3的结合没有给出本专利的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将气体燃料自动填充到打火机体中的一次性打火机的装配和燃料填充装置。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将液化后的气体燃料自动填充到简易打火机的燃料自动封入装置,其中的打火机包括燃料箱1和上盖4,多个放置打火机体的夹具机构18,夹具机构18中,在夹具40上有多个四方孔42,以容纳上述燃料箱1,由鼓轮36、钢传送带37构成的传送部分用来运送夹具机构18上的燃料箱1,并且在焊接站23中通过超声波焊接上盖4和燃料箱1的接合部分(参见译文第1、2页中关于附图1、4、5的描述,以及第3页的第1段)。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一次性打火机,而附件1是简易打火机;(2)嵌入件包括在沿嵌入件深度方向形成的燃料填充孔、在燃料填充孔的内壁上形成的凸出部分;(3)插入燃料填充孔中的密封帽;(4)通过将气体燃料注射进燃料填充孔和密封帽之间的空隙处将气体燃料填充到燃料容器中的气体燃料填充部分;以及(5)密封部分,其通过敲击密封帽将密封帽插在凸出部分下面以便由凸出部分钩住的密封帽塞住燃料填充孔。然而,附件1给出了通过传送装置、超声波焊接对简易打火机进行自动装配的技术构思,显然这种技术构思同样适用于这一领域的其它简单打火机,如附件3所公开的所谓一次性使用的简易打火机的装配上。在附件3所公开的打火机中,打火机同样包括有顶板和燃料槽(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嵌入件和燃料容器以及附件1中的上盖4和燃料箱1),该顶板包括沿其深度方向形成的燃料填充孔,即包括上半部7和下半部6的立孔3,并且在上半部7的内周面上纵向设置有4个固定栓或结合条8,此外塞部件9插入在上半部6和下半部7的孔中,在填充液化气体时,液化气体通过立孔3内的结合条8和塞部件9外周面之间的空隙充填至燃料槽1内,充填结束时拔出注入管12,压下插入喷咀管13从而将塞部件9压入下半部6内,将燃料密封在燃料槽1内(参见附件3译文第1页、图1和图3)。显然将塞部件9压入下半部6内之后,上半部7内周上的固定栓会位于塞部件9的上面并将其钩住,同时立孔3被塞住。虽然,这里没有公开如何将喷咀管13压下从而将塞部件9压入到下半部6内,但显然在自动化装配过程借助于如汽缸这样的装置所产生的敲击作用来实现压入是一种公知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附件1和3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强调附件3有一个出气孔,而本专利没有。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仅仅是限定嵌入件包括燃料填充孔,孔内壁的凸出部分以及密封帽,并没有对密封帽的结构作进一步的限定,因此不能据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密封帽在实质上区别于附件3的塞部件。其次,附件3的一次性打火机实际上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去掉了现有技术中的气体充填用孔,在安装喷咀管的装配工序中进行液化气体的充填,从而减少了零件数目。因此,上述附件1和3结合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3不具有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它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传送部分是链输送带并在将托架移动到气体燃料填充部分的工作位置后暂停一段预定的时间。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本身公开有链条传送带13这种常见的传送带,此外,在附件1译文第2页倒数第6段中还公开了钢传送带37上多个夹具间歇地在工作台17上转动等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能够想到钢传送带也可通过链输送带的方式来实现,同时在将夹具将燃料箱移送到气体充填站20时暂停一段预定的时间进行充填操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3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3不具有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它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4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气体燃料填充部分作了进一步地限定。请求人认为附件4虽然只公开了其中一部分技术特征,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没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4确实公开了一种给一次性打火机充气的充灌设备,该设备包括底座1、立柱2、螺杆3、固定板4、压杆7、活动压板6、充气阀11、软管接头12、气针14等部件,但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插入到支撑轴周围能滑动的横档、固定安装在横档的下面且一端连接到柔性管另一端并具有弯曲部分的气体排出管;连接到气体排出管另一端的注射喷嘴;以及用于使横档往复移动预定距离的第一汽缸。”由此所构成的气体填充方式和技术构思均不相同,因此据此不能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
虽然,请求人在评价权利要求1时用到了附件1-3和6-8以及公知常识,因此可以认为请求人在评价在权利要求3时也会用到这些附件,但由于请求人在评价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时,并未使用这些附件来评价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在对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的评价时也不考虑这些附件的使用。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请求人在评价权利要求4时使用附件9证明冲击锤是公知常识。但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108440.0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和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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