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节能传热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73
决定日:2008-07-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11001.4
申请日:2006-07-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四川省简阳市大胜机械制造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产国
主审员:隋 璐
合议组组长:欧 岚
参审员:姜 岩
国际分类号:F28F 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技术方案中而获得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则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节能传热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111001.4,申请日是2006年7月24日,专利权人是张产国。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节能传热管,在金属管的内壁设有若干翘起的内翅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翘起的内翅片在金属管的内壁呈螺旋状排列,每片内翅片高0.5~5mm、宽0.1~5mm、厚0.05~1m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传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翅片呈螺旋状排列的螺旋升角为2~45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传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翅片在管横截面的片间距为0~5m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传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壁呈螺旋状排列有若干翘起的内翅片的金属管的外壁设置若干翘起的外翅片。”
针对本专利权,四川省简阳市大胜机械制造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崔海亭、彭培英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强化传热新技术及其应用》封面、版权页、第250-265页的复印件,共10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8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7年9月26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如下:
附件3:钱颂文、朱冬生、李庆领、杨丽明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管式换热器强化传热技术》封面、版权页、第69-78页复印件,共12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4:公开日为2001年12月5日、公开号为CN132548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5:公开日为2005年9月28日、公开号为CN1675513A 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1页(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6:作者为张川,题目为《高Pr数流体在肋叉排三维内肋管中传输特性实验研究》的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复印件,2002年11月,共4页(下称对比文件5)。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分别和对比文件2、4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或3或4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或4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或4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2007年9月30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07年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7年9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①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资格无异议,亦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②请求人当庭放弃对比文件5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出示了对比文件1、2的原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a.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b.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2或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或4均可以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3或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公开。③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公开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2008年2月22日,专利权人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其声称是针对对比文件2、3、4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进行意见陈述,并将口审时陈述的问题要点进行了归纳。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当庭放弃对比文件5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为两本书中的内容,对比文件3、4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4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技术方案中而获得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则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①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3、4均公开了一种传热管及其制造方法(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5页及附图、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4页第24行至说明书第12页及附图):其中
对比文件4公开了传热管21内表面包括多个凸起2,凸起2由内表面18上形成的脊1形成,脊1首先形成在内表面18上,随后切割脊1产生脊层4,随后提升脊层4以形成凸起2,脊1以相对于管的轴线S的螺旋角α形成在内表面18上,实施例(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1页表2凸起尺寸)中公开的第14号管中凸起的高度为0.030英寸(0.76mm)(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每片内翅片高0.5~5mm)、管14中凸起的厚度为0.007英寸(0.18mm)(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翅片厚0.05~1mm)。根据传热管的管径设置内翅片相应的高、宽、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且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传热管的内增强件13具有多个从管的内壁向外延伸的多面体19,多面体的最大长度L可以是0.005至0.025英寸(0.13至0.63mm),多面体的长度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翅片宽,因此权利要求1中翅片宽度已经被公开了,而且权利要求1中限定内翅片宽度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3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内翅片呈螺旋状排列的螺旋升角为2~45度。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螺旋升角是指在中径圆柱面上,螺旋线的切线与垂直螺纹轴线平面的夹角;螺旋角是指在中径圆柱面上,螺旋线的切线与螺纹轴线的夹角。即二者的和为90度。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的实施例中公开的管14的内脊螺旋角?为49度(参照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1页表1),由此可计算出内脊螺旋升角为41度,而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传热管实际工况的需要设置内翅片的螺旋升角,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内翅片在管横截面的片间距为0~5mm。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3页)公开了一种具有表面加强件的热传导管,表面加强件由多面体组成。多面体相邻列的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为d,距离d可以在0.011英寸~0.037英寸(0.28~0.94mm)之间选择,而多面体的宽度W在0.004~0.001英寸(0.10~0.25mm)范围内,得出相邻的多面体之间的间距为0.03~0.84mm之间。而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传热管管径、需要加工的内翅片的数目设置内翅片的片间距,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内壁呈螺旋状排列有若干翘起的内翅片的金属管的外壁设置若干翘起的外翅片。
对比文件4(参见对比文件4的权利要求45)中公开了在传热管外面按照形成内翅片的方法形成外翅片,而且按照此方法形成的外翅片也是翘起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的主张,合议组评述如下:①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内翅片的形状是翘起的,和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凸起的内翅片是不同的,而且本专利翘起的内翅片的加工方法和对比文件凸起的内翅片加工方法是不同的。合议组认为,首先,内翅片的加工方法在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而且翘起和凸起的内翅片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经过传热管内的流体介质在内翅片的作用下形成旋转涡流,减少平流层,提高换热系数,强化传热。对比文件4中凸起是通过切割脊1产生脊层4,随后提升脊层4形成的,内翅片的形状也是翘起的。②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和有益效果不同。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对比文件3、4的技术方案设置翅片的目的都是为了使经过传热管内的流体介质在内翅片的作用下形成旋转涡流,减少平流层,提高换热系数,强化传热,客观上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而且这种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
鉴于上述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故请求人提出的针对的创造性无效理由的其他证据的组合方式以及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11100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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