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烫金复膜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烫金复膜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40
决定日:2008-07-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7258.6
申请日:2006-04-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 俊
授权公告日:2007-03-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 智
主审员:冯涛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B41M5/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份证据中公开,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证据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620057258.6、名称为“多功能烫金复膜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4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14日,专利权人为李智。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功能烫金复膜机,它包括机架(1)、放卷装置、收卷装置、涂胶装置(6)、动力装置、烫金轮(9)、烘干箱(1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架上安装有两组收卷装置和至少两组放卷装置,烫金轮(9)的两侧均安装有与其相压合的压轮。”

  陈俊(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下列证据支持其主张:

证据1:公开号为CN1740437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06年3月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7322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申请日为2002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17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2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证据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所有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的如下技术特征:“所述机架上安装有两组收卷装置和至少两组放卷装置”,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仅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烫金轮的两侧均安装有与其相压合的压轮”;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证据2中设置了两个烫金机构,可以分别在其卷轴放置不同待加工材料,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则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7年10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并将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能够根据加工材料的不同在一台机器上实现薄膜涂胶法和人造革(或布料)涂胶法两种工作方式。双方当事人当庭就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和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和证据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烫金蜡染布加工方法及其专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箱体及支架19上装有布料给进辊4、金银箔给进辊5、层压辊6、承重辊7、导向辊8、展布辊9、上胶装置15、烘箱10、排风筒11、布料收卷辊12、金银收卷辊13和传动机构,通过传动机构带动各辊进行转动,金银箔或布料可由上胶装置按预制图案上胶,送到烘箱干后,再传到层压辊与承重胶辊之间,布料或金银箔与金银箔或布料进行转移或复合层压,将预制花型的金银箔烫印在布料上,通过烫金布收卷辊和用过金银箔收卷辊将成品与余料分离(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8-9页、图4和图6)。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烫金轮的两侧均安装有与其相压合的压轮。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一台烫金机能使用薄膜涂胶法和人造革(布料)涂胶法两种加工方法。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提高效率的双幅烫金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其主要包括机架1、加热辊2、两个压辊3和6、对压辊3和6施力的两个汽缸31和61,两个压辊分别固定在汽缸31、61的活塞杆311、611上,二活塞杆的运动方向不同但均指向加热辊,汽缸固定在机架1上,加热辊2的直径大于压辊3和6的直径,机架1上的两侧为与之固接的副架11、12,副架11、12上安装有若干用于布匹输送的转轴,机架1上还安装有用于安放金纸的卷轴4和7以及用于放置完成烫金后布匹的卷轴5和8,压辊3、汽缸31、卷轴4和5同加热辊2构成第一组烫金机构,压辊6、汽缸61、卷轴7和8同加热辊2构成第二组烫金机构(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4-5页和图2)。

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中公开的是一种直接烫金机,其中公开的“加热辊”和“压力辊”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烫金轮”和“压轮”,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在证据2和本专利中设置的目的和作用并不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是实现用一个加热辊完成双幅布料同时烫金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其卷轴上的物料是不能随意更换的;而本专利的烫金机是涂?干法复合烫金机,其通过在烫金轮两侧均安装有与其相压合的压轮实现一台烫金机能使用薄膜涂胶法和人造革(布料)涂胶法两种加工方法,从而达到了使用同一台加工机床实现不同加工方法的目的;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证据2中并不存在针对本专利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62005725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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