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印刷表面处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41
决定日:2008-07-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15978.1
申请日:2004-0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汕头市金平区华兴机械厂
授权公告日:2007-0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德明
主审员:冯涛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B41F 23/00,B41L 23/00,B41M 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在现有技术中未给出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结合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积极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410015978.1、名称为“印刷表面处理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14日,专利权人为吴德明。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壳体输送带、放卷滚筒、固化装置、收卷滚筒、收纸单元,其特征在于: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上固定装有压印滚筒,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收卷滚筒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输送带的材料是橡胶或者铁弗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固化装置是紫外固化装置或者是电子束固化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底部装有滚轮。”
汕头市金平区华兴机械厂(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2篇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CN13801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0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4450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3年10月1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包括放卷滚筒和收卷滚筒,输送带连接的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压印滚筒固定在支架上,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收卷滚筒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但附件2中公开了上述特征中的“放卷滚筒和收卷滚筒,压印滚筒的左边有放卷滚筒,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收卷滚筒”,而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固化装置是紫外固化装置“已在附件1中公开,而另一附加技术特征“电子束固化装置”只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7年12月10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8年1月8日收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是单一设备,无涂布装置,附件1的技术主题是方法,无放卷和收卷设备,必须采用环形压光带和压印滚筒结合对涂布层进行压印达到上光目的,虽通过滚筒压印,但压力不均匀,该方法不能用于放卷和覆卷机器上;附件2的技术主题是方法,没有压印滚筒,必须和柔印设备连接在一起才能生产全息图像的整机,必须由涂布设备才能完成复合至剥离。因此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解决方案、产品结构和技术效果与附件1和2均不相同,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1月9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如下证据:
附件3:公开日为1988年11月16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昭63-278847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4:公开日为1994年12月20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特开平6-344537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本专利采用的是放卷滚筒和收卷滚筒,附件4用的是循环薄膜;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在附件3中公开,故在附件4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4中公开,其余为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3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2008年1月8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和请求人于2008年1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分别转送给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10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19日的转送文件通知书陈述意见,其认为附件3的技术方案是整机设备,结构复杂,不能脱机工作,紫外线照射时不经过压印滚筒压印,技术效果差;附件4技术方案中没有收卷和放卷装置,其中剥离时采用膜循环带来进行剥离,故需经常更换膜循环带,因此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解决方案、产品结构和技术效果与附件3和4均不相同,而本专利是单一的脱机设备,无涂布装置,压印效果好,因此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于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未进行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主张附件4与附件3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2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4或附件1中公开,其余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特点在于:(1)本专利作为单机设备可以灵活地应用于各种印刷设备实现上光加工。(2)本专利中的加压、固化和剥离在压印滚筒上一次完成。(3)收放卷滚筒的采用相比循环带方式受力更均匀,加工效果好。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主张的上述特点均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未在说明书中描述。双方当事人当庭就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附件1-4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专利权人对其中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进行审查;且附件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它们均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请求人主张附件1与附件2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镜面压光的印刷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附件说明书第2-3页和附图):镜面压光设备10上由各压辊张紧的环形压光带采用一种柔性透明光膜13,上光装置50在承印物30表面涂敷上光材料,涂有上光材料的承印物30传送至两压辊11、12之间并与柔性透明光膜13紧密贴合,并在其后接受UV灯40的紫外线照射,直至承印物30上的UV光油固化,才在承印物30通过辊轴14表面时,与柔性透明光膜13剥离而获得具有镜面压光效果的承印物,并送到收料车叠放。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包括壳体输送带,放卷滚筒和收卷滚筒,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上固定装有压印滚筒,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收卷滚筒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附件1中未明确公开上述技术特征。
针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印刷表面处理装置,结构简洁,体积小,成本低,表面处理工艺时间短,生产效率高。
附件2公开了一种柔版印刷系统的全息印刷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附件的说明书第2-3页和附图):将全息透明膜1安装于柔印设备的复合、剥离装置上,承印材料2通过柔版印刷单元5将UV光油或油墨印刷于承印材料2上,全息透明膜1与印刷有UV光油或油墨的承印材料2借助复膜单元6复合后,接受UV灯7的紫外光照射,直至承印材料2上的UV光油或油墨固化,剥离单元8将全息透明膜1与柔版承印材料剥离而获得印有全息图文的承印物。
虽然附件2中的全息透明膜采用的放卷滚筒和收卷滚筒可以用于替代附件1中的循环薄膜,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上述替代后仍不能获得包含技术特征“在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的技术方案,即附件2中并不存在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该技术方案具有结构简洁、成本低和产品质量好等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请求人主张附件4与附件3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附件4公开了一种页纸印刷物加工方法和加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附件说明书译文第3-6页和附图):供给部3供给纸等的被涂装体2,被涂装体2通过??装部6将紫外线硬化树脂涂料5涂在被涂装体2的上面,然后由传送带40送到贴合部10,在加压滚筒8和金属滚筒9之间,循环薄膜4和被涂装体2贴合并被加压,在曲面体上被涂装体利用薄膜的张力压紧,在这种状态下,让紫外线透过薄膜照射在紫外线硬化树脂涂料5上,并使其硬化,让紫外线硬化树脂涂料覆盖在被涂装体上,最后通过辅助传送带45送到剥离部12使循环薄膜与被涂装体2冀?离,被涂装体2排出叠好。取代上述循环薄膜,使用卷出卷入的有端薄膜也可以得到同样的作用和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所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包括壳体输送带、放卷滚筒和收卷滚筒,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上固定装有压印滚筒,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收卷滚筒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附件4中未明确公开上述技术特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印刷表面处理装置,结构简洁,体积小,成本低,表面处理工艺时间短,生产效率高。
附件3公开了一种页纸印刷纸面的抛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附件说明书译文第3-4页和附图1):该页纸印刷纸面的抛光装置包括薄膜运送机构、树脂涂料涂布机构、页纸给纸机构、树脂涂料硬化机构和页纸排纸机构。树脂薄膜21经卷出滚筒14卷出,经涂料涂布机构、导入滚筒7、加压滚筒6、冷却滚筒18和剥纸滚筒后由卷取滚筒15卷入。页纸2与涂有树脂涂料的薄膜21通过加压滚筒6和接受滚筒5之间贴合并加压,在贴合状态下通过紫外线照明灯20照射,使树脂涂料硬化,通过冷却滚筒的附有薄膜21的页纸2经剥纸滚筒17把薄膜剥开后通过输送带送到排纸机23。该附件的图1(b)中公开了页纸涂布涂料后与薄膜贴合加压、固化和剥离的装置,薄膜的卷入和送出同样采用了卷出滚筒和卷取滚筒。
虽然根据附件3和附件4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附件4中的循环薄膜可以采用卷出和卷入的有端薄膜来代替,但由于附件4技术方案中的贴合加压、固化和拉紧是围绕金属滚筒的半个圆周方向布置的,因此附件4的技术方案即使将循环薄膜替换为有端薄膜即采用放卷滚筒和收卷滚筒的薄膜传送方式并改变页纸的进纸方向,其中的金属滚筒、固化装置、放卷滚筒和收卷滚筒的位置关系也不会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相同,即附件4中未给出“压印滚筒的左边由导辊构成印刷机收纸座传动放卷滚筒,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压印滚筒的右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滚筒”这种设置方式的技术启示,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结构简洁、成本低和生产效率高等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决定
维持200410015978.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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