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输液袋接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57
决定日:2008-07-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350302.2
申请日:2001-10-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金扬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7-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奥星恒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4-02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9条
决定要点: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输液袋接口”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1350302.2,申请日是2001年10月29日,专利权人是北京奥星恒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江苏金扬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存在,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1312210.X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复印件1页;
附件2,01344806.4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复印件1页;
附件3,请求人称是奥星包装材料中的宣传图片复印件1页。
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将附件1和附件2的产品分别与本专利产品各面视图进行对比,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产品整体形状完全相同,和附件2极其相近似。附件1和附件2与本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附件3宣传图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本专利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说明,可知本专利在其申请日前就已经生产、销售。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5日受理了此案,并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请求人又于2008年1月23日补充提交证据,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形状相近似的产品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4,DE19617024A1号德国专利文献复印件8页;
附件5,00233702号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复印件7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8年4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2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日,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表参加。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3的证据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2、附件4和附件5专利文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坚持无效请求书中的意见,认为附件中产品的输液袋接口上部比较宽,向下依次变小,下部有定位筋,其下为羽翼,羽翼上方有肋筋。本专利的形状已在附件1、2、4、5的专利文献中公开,二者形状相近似,消费者容易误认。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与对比文献中的产品整体形状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本专利下部成船形,上部是圆片,圆片连接着圆筒状,圆筒有阶梯差,上下部由阶梯过渡。附件1连接处的变化很小直筒状,二者设计风格不同,船形部位不同,本专利略鼓,附件1是向内凹的,与本专利的视觉效果不同。本专利与附件2、附件4、附件5的整体形状差别明显。附件3杂志是活页装订的,任何人都可以重新装订,其真实性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本方观点。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首先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附件1是01312210.X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复印件,其申请日是2001年3月1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11月7日,产品名称为“输液袋接口组件”,专利权人是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合议组核实,该著录项目内容和图片与该专利公报公开的内容相符,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之后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证据使用。
3.相近似比较
附件1公开一款输液袋接口组件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用途相同,二者具有可比性,可与本专利进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输液袋接口分上部注口结构和下部连接部分。注口结构最上端为呈环状凸缘,凸缘中间为圆形注口,注口下方连接三段圆柱形导管,导管外轮廓呈阶梯状从上往下变窄,导管的长度略有不同,上下两段导管的长度相同,中间一段略短,在最下段导管的两侧各有一片长方形定位筋,导管下端为注口与袋体的连接部位,连接部分形状近似于菱形柱状,菱形表面有两条熔接肋筋。(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为输液袋接口组件,由盖体,注口结构和连接三部分组成。密封盖顶上有一圆形拉环,圆柱形盖体与注口结构连接,注口结构最上端为呈环状凸缘,注口下方连接两段圆柱形导管,导管外轮廓呈阶梯状从上往下变窄,每段导管的长度略有不同,上段比下两段略短,在最下段导管的两侧各有一片长方形定位筋,导管下端为注口与袋体的连接位置,连接部位形状近似于菱形柱状,菱形表面有两条熔接肋筋。(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输液袋接口均由圆柱形注口结构和菱形连接部组成,注口结构导管均呈阶梯状,连接部均菱形柱状,并设有长方形定位筋和熔接肋筋。其主要不同之处:本专利导管分三段,而在先设计导管分两段,二者的导管长度略有不同;在先设计同时公开密封盖的形状,本专利未请求保护盖体。合议组认为,二者输液袋接口均由注口结构和连接部组成,每个部件的形状基本相同,已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印象,其区别点仅在于在先设计比本专利注口少一段导管,而本专利第二段导管长度很短,因此区别并不显著,二者的差异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尚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影响。另外,在先设计虽然比本专利多公开一个密封盖的形状,但在使用状态下,本专利也需要安装密封盖,并且专利权人在使用状态参考图中也公开了密封盖的形状,这点区别也属于细微差别。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产品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结论
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他人申请了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在之后被授予专利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5. 在已经得出上述审查结论的基础上,本审查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决定
宣告01350302.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左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A-A剖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后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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