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防盗随动闸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42
决定日:2008-08-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71036.X
申请日:2006-04-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威
授权公告日:2007-10-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超
主审员:路剑锋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B62H 5/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多篇对比文件均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这些已有技术组合起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620071036.X、名称为“防盗随动闸锁”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4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3日,专利权人为李超。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盗随动闸锁,它包括刹车外壳(1),刹车外壳内还有锁定孔盘(2),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锁舌(3)、定位销(4)、推力弹簧(5)、伸缩锁头组(9)、连接销钉(11),锁舌(3)放在锁芯棒(6)内,定位销(4)铆接在闸壳(1)平面上,伸缩锁头组(9)安装于随动闸一侧,使锁心棒(6)通过弹簧(5)与锁舌(3)相连。”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吴威(下称请求人)于 2008年4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719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2004年7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83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主要技术特征,与证据1不同的是本专利中使用铆钉、定位销,但这些技术特征是为了在锁开启状态对锁舌进行定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2中公开了定位销17,与本专利中的定位销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锁开启状态对锁舌进行定位,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8年4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5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于2006年4月21日公布的《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首页、第7-8页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2中的防盗锁属于抱闸锁,而本专利是随动闸锁,证据1、2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工作原理不同、效果不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专利权人一方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了意见陈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拉环式抱闸防盗锁,将现有安装在自行车后车轴的花鼓筒上的刹盘8进行改装,在刹盘8加装一个齿轮状的齿盘9。将现有自行车的抱闸的闸壳进行改装,在壳体1内安装有锁架板2、拉动板3、拉杆固定架4、十字型锁头5和拉杆6。在锁架板2与齿盘9的位置相对应的一端开有锁架孔2-1,并且在锁架孔2-1内放置有“工”字型结构的锁舌3-1,锁舌3-1可以在锁架孔2-2内的活动;锁舌3-1上的弹簧杆3-2上安装有锁舌弹簧3-3,锁舌3-1的底部与拉动板3连接。十字型锁头5的锁芯上设有拨动块5-1。拉动板3设置在锁舌3-1和十字型锁头5之间,拉动板3的一端伸入到锁架孔2-1内、并且连接锁舌3-1;拉动板3的另一端是拉动栓3-6和带有折弯的栓尾3-7,栓尾3-7与十字型锁头5的拨动块5-1搭接;在拉动板3的中间开有二个位置相连的大开口槽3-4和小开口槽3-5,其中小开口槽3-5的位置设在靠近拉动栓3-6的一方,大开口槽3-4的位置设在靠近锁舌3-1的一方。在锁架板2与大开口槽3-4和小开口槽3-5的位置相对应的另一端,设置有拉杆固定架4。拉杆6的分为粗细二端,拉杆6细的一端的大小与小开口槽3-5的大小相对应、并设置在拉杆固定架4内,并带有拉杆弹簧6-1;拉杆6粗的一端的大小与大开口槽3-4的大小相对应、并穿过拉动板3的大开口槽3-4和锁壳1;在固定拉杆6伸出锁壳1的端头上设置有拉环7。锁壳1通过安装孔1-3安装在自行车的车轴上,并由固定孔1-4通过定位夹等附件固定在车架上。锁车时:只需要拉动锁壳1外的拉杆6的端头上的拉环7,拉杆6细的一端随即落在大开口槽3-4内,拉动板3在锁舌弹簧3-3的作用下,驱动在锁架孔2-2内的锁舌3-1弹向刹盘8、并卡住齿轮状的齿盘9;此时,拉杆6细的一端处在小开口槽3-5内,锁舌3-1已卡住齿盘9锁住车轴,锁车即告完成。开锁时:当用钥匙开启十字型锁头5,十字型锁头5上的拨动块5-1的旋动,带动了拉动板3的活动,拉动板3在将锁舌3-1拉动的同时,拉动板3的大开口槽3-4也在向拉杆6移动;在车辆处于锁车状态时,拉杆6细的一端卡在小开口槽3-5内,现在拉杆6细的一端所处的小开口槽3-5的空间移开、变为大开口槽3-4的空间;拉杆6在拉杆弹簧6-1的作用下、向锁壳1内弹去,拉杆6粗的一端落在大开口槽3-4内,卡住拉动板3,使锁舌3-1不能再活动并且与齿盘9脱离接触。(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3页及附图)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下述技术特征:本专利是一种防盗随动闸锁,具有安装于随动闸一侧的伸缩锁头组、通过弹簧与锁舌相连的锁芯棒、放在锁芯棒内的锁舌,铆接在闸壳平面上的定位销以及连接销钉。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明显不同于证据1:本专利中,当外力驱动伸缩锁头组中锁芯棒向内移动时,锁芯棒与锁舌间的推力弹簧被压缩,即锁芯棒通过弹簧推动锁舌向锁定孔盘滑动,直到锁舌进入锁定孔盘的锁孔,随动闸锁达到锁合状态;开锁时,用钥匙转动锁芯,这时锁芯在锁内复位弹簧力作用下向外移动,锁芯同时通过连接销钉钩住锁舌,实现锁舌与锁定孔盘分离,即随动闸锁达到打开状态。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防盗随动闸锁与证据1中的拉环式抱闸防盗锁结构明显不同,工作原理明显不同,而且由于上述结构以及工作原理的不同,与证据1中的拉环式抱闸防盗锁相比,本专利中的防盗随动闸锁更容易与现有的随动闸相结合,并且由于不会占据现有刹车闸的轴向空间,因此也不会影响现有刹车闸的性能。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动自行车防盗锁,包括外壳5和锁芯1,外壳5内设有插销、齿盘9和刹盘10,所述锁芯1固定安装在所述外壳上设置的锁芯座内,锁芯的前端从外壳的锁芯孔露出,尾部连接位于外壳内的转子钩2,所述插销的销杆8上端设有顶钩4,该顶钩4扣在所述转子钩2的钩部3上,销杆8下端设有U形销头13,该销头13的两侧壁25同所述齿盘9的齿形结构相配合,可插入齿盘的齿槽,所述齿盘9位于所述插销下方,与所述刹盘10同轴线固定连接。所述插销可以设有弹簧复位机构,该弹簧复位机构包括插销座15和顶杆14,所述插销座15固定安装在外壳5内侧,插销座上设有顶杆套24,该顶杆套24内设有与所述顶杆14相配合的压力弹簧,所述顶杆14与所述顶杆套24滑动配合,其一端套在顶杆套里,另一端顶在所述U形销头13上,所述销杆8位于外壳5和插销座15之间,同外壳和插销座滑动配合。所述外壳上可以设有插销锁定机构,所述插销锁定机构包括定位销17、定位销弹簧和定位销座,所述定位销座固定连接在外壳的外侧,所述定位销弹簧位于定位销座的内腔里,其两端分别顶在定位销和定位销座上,所述定位销17穿过定位销座内腔,其外端连接定位销拉环,内端从外壳上的定位销孔探出,所述销杆8上设有插销定位槽16,当锁处于开的状态时,该定位槽同外壳上的定位销孔对齐,定位销内端在定位销弹簧的作用下插入该定位槽。开锁时,将钥匙插入锁芯,转动钥匙开锁,锁芯转动,带动锁芯尾部连接的转子钩转动,转子钩的钩部将销杆提起,销头上移,销头侧壁离开齿槽,不再阻止齿盘转动,这时该车锁就处于开的状态,同时插销上移后,销杆上的插销定位槽同外壳上的定位销孔对齐,定位销在定位销弹簧的作用下穿出定位销孔插入插销定位槽,将插销锁定,松开钥匙后,插销也不能下移,这样就可使车锁长期保持在开的状态;锁车时,通过定位销拉环将定位销向外拉,定位销离开定位槽,弹簧复位机构的顶杆在压力弹簧的作用下将插销销头向下压,插销下移,销头侧壁重新插入齿盘齿槽,阻止齿盘及与齿盘固定连接的刹盘转动,进而阻止车轮转动,这时车锁就处于锁闭的状态。(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4页及附图)
由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结构和工作原理与证据1基本相同,证据2同样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所存在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是一种防盗随动闸锁,具有安装于随动闸一侧的伸缩锁头组、通过弹簧与锁舌相连的锁芯棒、放在锁芯棒内的锁舌,铆接在闸壳平面上的定位销以及连接销钉。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证据1与证据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防盗随动闸锁与证据1中的拉环式抱闸防盗锁和证据2中的电动自行车防盗锁结构、工作原理都明显不同,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不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决定
维持20062007103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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