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22
决定日:2008-07-3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28836.1
申请日:2001-09-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姚庆
授权公告日:2004-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吴通义
合议组组长:王晓云
参审员:葛永奇
国际分类号:C07K14/195;C12N15/00;A61P3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4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在产业上能够被制造并产生积极效果的产品具备实用性。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并且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无效请求人在主张一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若没有提交足以破坏该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证据,则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全文:
案由

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的第01128836.1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9月11日,专利权人为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其特征在于该多肽由致病菌信号传导多肽与可形成离子通道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其特征在于其分子结构为信号传导多肽的氨基端与可形成离子通道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的羧基端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其特征在于其分子结构为信号传导多肽的羧基端与可形成离子通道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的氨基端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其特征在于其分子量为10,000-63,000。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其特征在于可以连接不同的致病菌固有的信号传导多肽而组成可对抗不同的致病菌的工程多肽。

6、一种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点突变技术将致病菌信号传导多肽基因插入到装载在工程质粒里的大肠菌素基因选定的位点上,该位点的选择,以人工组合抗菌工程多肽的分子结构为准,再将突变好的质粒转染到不含质粒的工程菌里,经大量繁殖菌,超声破碎,高速离心沉淀破碎菌体,沉淀DNA,透析之后由离子交换柱收获制备的抗菌工程多肽。”

针对上述专利权,姚庆(下称请求人)于2005年7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2、4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7页)和如下证据:

证据1: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PH-SA药学研究”,复印件共35页;

证据2:成都阳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药品名称为抗金黄色葡萄球菌工程多肽(Pheromonicin-SA,Ph-SA),原始资料保存地和研究机构为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信息页、第1~13页,复印件共14页;

证据3:涉及“Abstract for Altered Sites? II in vitro Mutagenes”的Promega网页打印件1页,以及Promega公司的“Altered Sites? II in vitro Mutagenesis System”技术手册,第1期,第1~2页,复印件2页。

依据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工程多肽及其制备方法,其制备步骤包括:a制备质粒,b将质粒转染到不含质粒的工程菌里,……最后得到抗菌工程多肽。但是“致病菌信号传导多肽”是上位概念,种类很多,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均为推导说理性内容,没有公开具体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即使实施例给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信号肽与大肠菌素融合的抗菌多肽,权利要求1~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申请日前发现的金黄色葡萄球菌的AgrD信号肽有四种,而实施例没有给出具体是哪种信号肽与大肠菌素进行连接,不能合理推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所有信号传导多肽都可以与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组成抗菌工程多肽,实施例公开的抗菌工程多肽是不确定的;另外,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给出致病菌信号传导多肽基因与大肠菌素基因的连接方法,没有公开插入位点如何选择,使用什么工具酶、反应参数,质粒如何突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不能够制备表达抗菌工程多肽所需的质粒,不能制备得到抗菌工程多肽,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根据证据1,用发明人提供的原始菌种按照说明书记载的方法没有得到权利要求1的抗菌工程多肽,而根据发明人在NZTURE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中所述,所使用的原始质粒为美国promega公司的Pselect-1质粒,现名pALTER-1,证据3表明该质粒是用于基因克隆的质粒而非蛋白质表达的质粒,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不能得到所述的抗菌工程多肽,不能重复再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证据1证明虽然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西藏药业使用蛋白质表达质粒转染工程菌(PH-SA菌种)制备得到一种分子量为65000Da的蛋白质,但是该蛋白质并不具备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所述的抗菌作用,实验样品表现出的抗菌效果是其中残留的硫酸链霉素产生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抗菌工程多肽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权利要求2~5是对权利要求1的抗菌工程多肽作进一步限定,因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实用性。而且证据2证明发明人提供的抗金黄色葡萄球菌多肽样品具有广谱抗菌作用,权利要求5中所述的靶向杀菌功能不成立。(4)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的内容,权利要求6的方法是已经公开的成熟技术,不具有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5年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8年5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2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6月24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放弃证据3及其相关主张。(2)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的打印件,在首页、第2页、最后一页以及骑缝上加盖有“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红章;同时提交证据2的打印件,首页盖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红章。(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依据证据1和2,权利要求1-5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④相对于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放弃证据3及其相关主张,合议组不再对证据3及其相关主张作评述。根据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合议组针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范围是: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依据证据1和2,权利要求1-5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④相对于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

本专利涉及一种抗菌工程多肽以及制备抗菌工程多肽的方法。

请求人认为:实施例没有给出具体是哪种信号肽与大肠菌素进行连接,不能合理推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所有信号传导多肽都可以与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组成抗菌工程多肽,实施例公开的抗菌工程多肽是不确定的;另外,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给出致病信号传导多肽基因与大肠菌素基因的连接方法,没有公开插入位点如何选择,使用什么工具酶、反应参数,质粒如何突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够制备表达抗菌工程多肽所需的质粒,不能制备得到抗菌工程多肽,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由于本专利的抗菌工程多肽中包含的信号传导多肽和大肠杆菌素都是序列和结构已知的多肽,而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段描述了信号传导多肽和大肠杆菌素的连接方式,由此本发明的抗菌工程多肽的组成和结构是清楚、确定的,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通过本领域熟知的DNA重组技术或者化学合成等常规方法,容易地制备氨基酸序列确定的多肽。即使说明书没有给出制备本专利抗菌工程多肽的具体工艺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仍能够通过本领域熟知的常规技术制备得到本专利的抗菌工程多肽。另外,实施例没有具体描述是用何种金黄色葡萄球菌信号传导多肽与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组成抗菌工程多肽,应当理解为包括使用本专利中及其申请日前公开的所有种类的金黄色葡萄球菌信号传导多肽与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组成抗菌工程多肽,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仍能够通过本领域熟知的常规技术制备得到实施例中所说的抗菌工程多肽。(2)由于本专利的抗菌工程多肽是由信号传导多肽与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组成,其中信号传导多肽的通常功能是引导靶向特定细菌的作用,而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是通过在细胞膜上直接形成离子通道而致细菌死亡(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的背景技术)。因此,可以合理预期本专利的抗菌工程多肽能够通过其信号传导多肽部分而定向于特定细菌,在细菌胞膜上形成离子通道而杀死该细菌,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同时本专利说明书提供的实验结果也表明所述抗菌工程多肽具有大致相当于氨苄青霉素的抗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能力(参见实施例一到实施例四)。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根据该款规定,在产业上能够被制造并产生积极效果的产品具备实用性。

请求人依据证据1和2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有实用性。

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的打印件,在首页、第2页、最后一页以及骑缝上加盖有“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红章,经核实,与请求人在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证据1的内容相符。请求人用证据1证明如下事实:①用本专利发明人丘小庆提供的原始菌种按照说明书记载的方法没有得到权利要求1的抗菌工程多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和再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②本专利说明书中PH-SA的抗菌作用是其中残留的硫酸链霉素产生的,本专利的抗菌工程多肽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1)证据1是由请求人单方面委托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作为证据1的出具人以及证据1中相关实验的操作者的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出席口头审理,未就证据1中的相关实验情况接受质询。(2)请求人未能证明是从发明人处获得了证据1中所述原始菌株,并且从证据1记载的内容也无法确认其中所述发明人提供的原始菌株就是表达本专利的抗菌工程多肽的菌株。(3)从证据1和本专利说明书可以看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制备的PH-SA与本专利的抗菌工程多肽在分子量上存在差别。由此,合议组不能确定证据1中所述的发明人提供的原始菌株及由其制备得到的多肽、以及由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制备的工程多肽与本专利的抗菌工程多肽有何关联。因此,合议组无法确认证据1内容的真实性,对请求人依据证据1所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支持。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的打印件,其仅在首页盖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红章。请求人用证据2证明本专利的抗菌工程多肽不具有专一靶向作用。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是打印后用平角钉装订而成,除了首页外的其他页都容易修改和制作,而作为证据2的研究机构和原始资料保存地的“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未出席口头审理接受质询,且从证据2中无法看出其中所述的抗金黄色葡萄球菌工程多肽Ph-SA和本专利的抗菌工程多肽是相同的。因此,合议组无法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对请求人用证据2所主张的事实不予支持。

此外,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进而理解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能够制备得到本专利的抗菌工程多肽的,并且该抗菌工程多肽具备抗菌功能的积极效果。因此,鉴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合议组对请求人依据证据1和2主张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支持。

(五)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并且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工程多肽。请求人认为:“致病菌信号传导多肽”是上位概念,种类很多,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均为推导说理性内容,没有公开具体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即使实施例给出了金黄色葡萄球菌信号肽与大肠菌素融合的抗菌多肽,权利要求1~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大肠菌素仅作用于大肠杆菌等革兰氏阴性杆菌(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的背景技术)。但是,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制备得到了金黄色葡萄球菌信号传导多肽与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融合而成的抗菌工程多肽,并证实了所制备的抗菌工程多肽具有抗金黄色菀?萄球菌的功效(参见说明书实施例一到实施例四),而金黄色葡萄球菌属于革兰氏阳性菌。因此,本申请通过实例证明了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与某致病菌的信号传导多肽融合后具有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的抗该致病菌的作用。尽管致病菌信号传导多肽的种类多,但是致病菌信号传导多肽的通常功能都是引导靶向特定细菌的作用,而且它们都?ˉ小分子物质,在本专利的抗菌工程多肽中,其位于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的一端,对与之融合的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的结构的影响应当较小。在说明书已经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期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与某致病菌的信号传导多肽融合后具有抗该致病菌的作用。在请求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大肠菌素或其水性孔道结构域与致病菌信号传导多肽融合不能产生抗菌作用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该款规定,无效请求人在主张一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若没有提交足以破坏该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证据,则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人工组合的抗菌工程多肽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点突变技术将致病菌信号传导多肽基因插入到装载在工程质粒里的大肠菌素基因选定的位点上,该位点的选择,以人工组合抗菌工程多肽的分子结构为准,再将突变好的质粒转染到不含质粒的工程菌里,经大量繁殖菌,超声破碎,高速离心沉淀破碎菌体,沉淀DNA,透析之后由离子交换柱收获制备的抗菌工程多肽。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的记载,权利要求6的方法是已经公开的成熟技术,不具有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到第3页第1段中记载了“工程多肽的制备方法采用专利发明人已经发展成熟的技术路线”并引用了两篇外文文献,接着对该技术路线作简单描述,即“利用点突变技术(美国Strategene公司Quick-change药箱),将欲组合的细菌信号传导多肽基因插入到装载在工程质粒里的大肠菌素基因选定的位点上(插入位点的选择,以人工组合抗菌工程多肽的分子结构为准),制备成人工组合抗菌工程多肽的质粒,再对该突变质粒进行测序以便确认突变成功。最后将突变好的质粒转染到不含质粒的工程菌里制备多肽”,但是在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形下,确认所述的技术路线已经记载在现有技术(如所引用的两篇文献)中尚显依据不足。另外,将权利要求6的制备方法与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1行到第3页第1段中记载的技术路线相比,权利要求6中包括的“经大量繁殖菌,超声破碎,高速离心沉淀破碎菌体,沉淀DNA,透析之后由离子交换柱收获制备的抗菌工程多肽”等技术内容并未记载在上述技术路线中,由此更不能确认说明书中所述的“已经发展成熟的技术路线”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制备方法完全相同。因此,鉴于请求人没有提交足以破坏权利要求6新颖性的证据,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6不具有新颖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

维持第01128836.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