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29
决定日:2008-07-3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50330.3
申请日:2002-11-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博罗县众智电子厂
授权公告日:2005-08-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红电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礼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孙茂宇
国际分类号:A61B5/01,G01K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且同样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认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是恰当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8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2150330.3,申请日是2002年11月4日,专利权人是红电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其体温计本体在量测端端部通过粘着剂结合一金属头部,金属头部中设置一温度感应元件及与温度感应元件相连接的导线,其特征在于:

将感应元件及相连接的导线与金属头部的内壁接触紧贴,使导线部分不再成为感应元件周围热量散失的部分,更进一步成为热量补偿的来源,以快速显示正确温度,减少量测所需时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其中,感应元件及相连接的导线是以完全或大部分形态与金属头部的内壁接触紧贴。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其中,导线前半段是以直接贴靠、后半段是成环绕状接触紧贴于金属头部的内壁。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其中,在金属头部内设置一与金属头部内腔壁密合的固定件,以具有固定导线的功效,并可用作粘着剂的支撑,以防止粘着剂向金属头部前端内散布。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其中,固定件采用硬质、导热系数低的材料。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其中,固定件采用软质、导热系数低的材料。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在其中,固定件装入金属头部前为一直径大于金属头部内径的立体半圆球状,当装入金属头部后使固定件的周边环侧与金属头部的接触面积较小,以有效减少热容积。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其中,导线是以较金属头部内径为大的环绕直径,以旋转的方式强迫塞入金属头部内。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其中,量测端端部与金属头部相结合的端部外侧设有一凹槽。”



针对上述专利权,博罗县众智电子厂(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附件。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温度感应元件”为一上位概念,其涵盖了热电偶、热电阻、双金属片及其它林林总总的温度传感器件,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一段中的描述是“在金属头部2内部设置一温度感应元件4,该感应元件4为一种与温度相关的电阻,如现有的温敏电阻503ET,感应元件2连接有导线5,以与计算及显示温度的主要电路相连接”,即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温敏电阻503ET,无法支持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温度感应元件”这一上位概念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0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反证:

反证1:声称是“英国标准 欧盟标准 12370-3 : 2000年版”的复印件共13页;

反证2:声称是“(美国标准)美国试验材料学会 文件名: E1112-00”的复印件共4页;

反证3:反证1与反证2中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2页。

专利权人认为:正如请求人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中有关“温敏电阻”的记载恰好能够支持权利要求中的“温度感应元件”这一技术特征;同时反证1记载的关于电子体温计的定义中,也采用与“温度感应元件”本质上相同的“感温元件”这一名称。此外,反证2中也对电子体温计进行如下定义,电子温度计,一种经由传感器和电子电路的运用而提供温度显示的器械,其中传感器,是一种能够提供测量值输出(例如,电阻值,电动势等)并作为温度函数的元件。综上作为电子体温计中的温度感应元件,是本行业中经常采用的技术术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可以清楚的理解和应用温度感应元件来制作电子体温计。

专利权人又于2007年11月29日提交补正书以及意见陈述书,对其于2007年11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错字进行了修改。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2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随该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7日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以及2007年11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转送文件通知书以及所转送的文件,请求人于2008年1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其中指出:请求人确认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1、2有效,并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表示无异议;但反证1中未出现专利权人所述的“感温组件”指向“温敏电阻”的说明,反证1中对于“感温组件”是否为一个整体性概念并未作出详细的说明。反证2中对于“传感器”一词明确表示是一整体的概念,因为它对于量测值输出的方式,至少列举了“电阻值”和“电动势”等两种,即“感温组件”至少有“温敏电阻”以及“温敏压电材料”等两种,实际上,则还有“热耦器”、“半导体感温模块”、“红外线光谱感测组件”等方式。因此足以证明“感温组件”是一个整体概念,而“温敏电阻”则是一个下位、局部概念,下位概念无法支持上位的覆盖性概念。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08年7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29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1和反证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仅使用反证1和反证2中有中文译文的部分。

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问题,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温度感应元件”为一个上位概念,其包含范围很广,热电阻、热电偶、双金属片等均可称为温度感应元件,在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仅记载了“温敏电阻503ET”,使用该具体器件无法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上位概念,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给出了具体型号,这部分能够支持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同时温度感应元件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是知晓温度感应元件的,反证1和反证2也可证明温度感应元件是公知常识。请求人认为:反证1和反证2所记载内容表明感温元件或传感器均包括很多种类型,除了电阻形式的还可以是其他如电动势形式的,认可使用其他的例如红外线传感器、红外探头或双金属片应该可进行温度测量,而这些均属于温度感应元件。专利权人认为:反证1和反证2可以证明在电子体温计上使用温度感应元件是公知常识,本专利的改进点并不在于温度感应元件,而是导线和温度感应元件的设置位置和方式,而本专利说明书足以支持其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其各自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快速反应电子体温计,在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有“温度感应元件”,在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该元件设置在体温计的金属头部,与导线相连接,用于对温度进行感应测量。本专利说明书对其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其中在第7页第1段中记载有如下内容:“在金属头部2内部设置一温度感应元件4,该感应元件4为一种与温度相关的电阻,如现有的温敏电阻503ET,感应元件2连接有导线5,以与计算及显示温度的主要电路相连接”,即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在电子体温计中使用温度感应元件4测量温度的技术方案。并且,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还列举了具体的一种型号??温敏电阻503ET,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本专利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以及其所知晓的现有技术也可以确定,温度感应元件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术语,为一上位概念,温度感应元件除了温敏电阻外还可包括其他类型能够感应测量温度的器件,例如热电阻、热电偶、双金属片等,对于这一点请求人也予以认可。本专利说明书中具体列举出温敏电阻503ET与导线相连用于构成温度感应测量组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到同属于温度感应元件的其他类型的器件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也就是说使用双金属片或红外探头等均可进行温度的感应测量,并起到与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列举的“温敏电阻503ET”相同的作用,对于这一点请求人也是予以认可的,同时使用这些器件同样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根据专利法以及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由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出同属于温度感应元件的其他器件同样具备与说明书中具体列举的温敏电阻503ET相同的性能和用途,因而本专利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为上位概念“温度感应元件”是恰当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指出的由于说明书记载的为一下位概念??温敏电阻503ET其无法支持温度感应元件这一上位概念从而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决定不再对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进行评述。



三、决定

维持02150330.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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