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太阳能热水器的注水混合阀瓷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33
决定日:2008-08-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22377.8
申请日:2001-09-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长梅
授权公告日:2002-06-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崔荀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F24J 2/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该技术方案能实现多种不同的功能,而现有技术中虽然存在能够分别实现其中部分功能的不同的技术方案,但若这些技术方案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现有技术进行结合从而构成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6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太阳能热水器的注水混合阀瓷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222377.8,申请日是2001年9月3日,专利权人是崔荀。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太阳能热水器的注水混合阀瓷芯,它是有弧形狭孔的冷、热水进水孔A、B及出水孔C的定片(1)和可连通进水孔A、B及出水孔C的带有偏心圆形腔R的且直径小于定片(1)的动片(2),其特征是:
(A)、动片(2)上偏心圆的圆心距动片(2)圆周边缘最远的一侧方,在距偏心圆的圆心较远处或较近处还设置了一个可与定片(1)上的冷、热水进水孔A、B相合的弧形狭槽腔??弧腔Q。设在较远处的弧腔Q的圆心角等于或略小于弧形狭孔A与B所跨的圆心角之和,弧腔Q是动片(2)与定片(1)的圆平面中心线O1O2和O3O4重合、且圆周左边缘对齐,弧腔Q与弧形狭孔A与B相合,而设在较近处的弧腔Q的圆心角小于弧形狭孔A与B所跨的圆心角之和,弧腔Q是动片(2)与定片(1)的圆平面中心线O1O2和O3O4重合、且圆周右边缘对齐,弧腔Q与弧形狭孔A与B相合,
(B)、定片(1)上的出水孔C是一个类似斜孔的异形结构体,此斜孔的上面左边缘要比下面左边缘距定片1左边缘距离远。
2.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混合阀瓷芯,其特征是动片(2)上的弧腔Q是向左斜上方穿通动片(2),偏心圆形腔R亦可穿通,并将原有的拨转动片(2)的拨盘S在与弧腔Q和偏心圆形腔R相对应的位置处设有一定深度的凹腔,并以密封垫圈T密封。”
针对本专利权,马长梅(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7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87年7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US4682626的美国专利文献;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52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1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6年8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4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292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19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6年8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6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昭61-20358的日本专利公报;
附件6:附件5的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061297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6年8月4日和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或5、2或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及证据组合方式。(2)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方式已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796号决定审查过,该决定目前已经生效,故本案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不予审理。(3)专利权人对附件1?3、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5的中文译文即附件4和6的准确性没有异议。(4)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合议组当庭将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3、5,专利权人对附件1-3、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3、5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其中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为外文证据,请求人分别提交附件4、6作为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这些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5的公开内容分别以附件4、6为准。
附件7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其中的检索意见仅供合议组参考,对本决定不具有约束力,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
关于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或5、2或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于2005年11月30日针对本专利作出了第77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中的附件1、3分别对应于本案中的附件3、2。在第7796号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即本案中的附件3、2)的任意结合具有创造性,根据上述规定,合议组对本案中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审理。因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变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或5、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该技术方案能实现多种不同的功能,而现有技术中虽然存在能够分别实现其中部分功能的不同的技术方案,但若这些技术方案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现有技术进行结合从而构成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5、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太阳能热水器的注水混合阀瓷芯,其具有注水、调温和记忆功能,其中包括动片与定片“左对齐”和“右对齐”两种方案,并具体限定了动片上的弧腔Q的大小和其与偏心圆形腔R的位置关系,左对齐的方案由注水状态切换到出水调温状态时动片需要经过180度旋转和平移两个动作,但注水时水量较大,而右对齐的方案由注水状态切换到出水调温状态时动片虽然只需经过180度旋转这一个动作,但注水时水量较小。
附件1公开了一种单杆式冷热水混合器装置,其阀芯具有定盘9和置于其上的可移动盘10,后者的直径略小于前者,可移动盘10上有盲孔式的混合室11,定盘9上有贯通的出水口5”和冷热水进口2”、3”,定盘9上的出水口5”为基本倾斜的贯通孔,其在从上到下的方向上,从定盘的中心向定盘的边缘倾斜(参见附件1图1A、1B及说明书相关文字部分)。通过可移动盘10的转动和移动,可以实现冷热水的调温和记忆功能。
附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热水器控制阀,阀体1内设有三个独立的进出水腔,三进出水腔一端对应定片3的A、B、C三个独立通孔,与定片3平面转动密封配合的动片4上设有D与E两条独立盲槽,D与E盲槽槽口平面分别能覆盖A、B、C通孔中的两个或三个,通过转动动片实现注水和调温功能(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图2-4)。
附件5公开了一种混合阀栓中的阀开闭操作装置,其阀芯具有圆形的定片1和置于其上的圆形动片8,后者的直径小于前者,动片上有盲孔状混合室9,定片上设有贯通的窄弧形热冷水入口2、3和放水口4,该放水口4为基本倾斜的贯通孔,其在从上到下的方向上,从定片的中心向定片的边缘倾斜(参见附件5图3、6及说明书相关文字部分)。通过动片8的转动和移动,可以??现冷热水的调温和记忆功能。
将附件1、2、5分别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它们与权利要求1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动片结构的不同。附件1、5的动片上均只设有用于出水调温的盲孔式混水腔(即附件1中的混合室11和附件5中的混合室9),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能实现注水功能的弧腔Q。附件2的动片上虽然设有能够实现注水功能的盲槽D,但附件2中的定片与动片大小相同,只能??动而无法移动,故只能通过转动实现注水与调温功能,而无法通过移动实现记忆功能。这两种动片所存在的问题正是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记载的现有技术的缺陷,而本专利即试图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兼具记忆、调温和注水功能的混合阀瓷芯。虽然请求人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2或附件5、2结合很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简单实验即可得出合适的弧腔Q与偏心圆形腔R的相对位置关系,但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1、5中均没有给出与附件2进行结合的启示,附件1、5公开的都是常规混水阀,其无需实现注水功能,因此没有动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注水目的在对其动片上设置弧腔Q;其次,即使将附件1、5分别与附件2进行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也是无法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即具体限定了弧腔Q大小及其与偏心圆形腔R的具体结构和相对位置关系,形成的“左对齐”与“右对齐”这样两种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具体技术方案,同时这样的方案也实现了能够兼具调温、注水和记忆功能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具有进步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5、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122237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