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翻转式泵注砼灌注桩活门钻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43
决定日:2008-08-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80786.1
申请日:2002-10-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润郊
授权公告日:2003-1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曹兴明
主审员:路剑锋
合议组组长:白剑锋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E21B 10/62,E02D 5/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2280786.1、名称为“翻转式泵注砼灌注桩活门钻头”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24日,专利权人为曹兴明。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翻转式泵注砼灌注桩活门钻头,由钻头体和钻尖组成,其特点在于,钻头体下端部设有铰链和抗纽键,通过铰链和抗纽键与出料活门活动连接,钻尖焊在出料活门下面连为一体。”
针对上述专利权,刘润郊(下称请求人)于 2007年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24日、专利号为ZL00263200.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8年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成桩螺旋钻头(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1),该钻头由空心螺旋钻杆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钻头体)和其下顶端的锥形钻尖2组成,锥形钻尖2的底面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出料活门)以铰链5铰接在空心螺旋钻杆7的下顶端,钻尖2的底面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出料活门)与空心螺旋钻杆7下顶端贴合处有密封垫4。提钻时,钻尖2全部打开,钻杆空腔6内的混合料在提钻时出料通畅。
证据1中所公开的成桩螺旋钻头与本专利中的翻转式泵注砼灌注桩活门钻头都是地基处理中的成桩工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将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证据1的文字描述中没有明确的记载空心螺旋钻杆7的下端设有抗扭键;(2)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出现“出料活门”这样的称谓;(3)本专利中的钻尖与出料活门通过焊接连为一体,而证据1中钻尖2的底面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出料活门)通过何种技术手段与钻尖2连为一体没有明确的记载。
由于存在上述的区别,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1)证据1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空心螺旋钻杆7的下端设有抗扭键,但是,铰接钻尖的钻头在旋转钻孔时,为了抵抗扭力,增加使用寿命,设置抗扭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公知的,另外,证据1中附图1已经公开了在螺旋钻杆下端相应位置设置有凸块,可以确定该凸块即抗扭键;(2)所谓的“出料活门”,功能就在于螺旋钻孔时其将钻头体关闭,提钻时打开出料,而证据1中钻尖的底面3功能与其完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料活门;(3)焊接是一种常用的将两个部分连为一体的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
宣告0228078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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