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将多个余热资源统一回收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31
决定日:2008-08-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3771.X
申请日:2006-07-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宁松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9-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F24J 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或用途性限定给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产品的结构或构造带来了变化,并使之在实质上区别于所对比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对比的技术方案就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将多个余热资源统一回收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043771.X ,申请日是2006年7月10日,专利权人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将多个余热资源统一回收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用于集中从多个用热设备回收余热的总热烟道;
一余热回收换热器,设置在总热烟道的出口端;
一冷烟道,设置在余热回收换热器的出口端;
以及,通过循环水管道与余热回收换热器循环连接的余热利用热交换循环部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将多个余热资源统一回收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余热利用热交换循环部件包括连接在余热回收换热器的输入端和输出端之间的循环水管道,设置在与余热回收换热器输入端连接的循环水管道的管段上的热循环水泵,以及设置在循环水管道的管段上、位于热循环水泵与余热回收换热器的输出端之间的用热设备。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将多个余热资源统一回收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用热设备由一个冷流体预热器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将多个余热资源统一回收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用热设备由多个并联的冷流体预热器构成。
5.根据权利要求2、3或4所述的一种将多个余热资源统一回收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用热设备出口或进口处设置流量调节阀门。
6.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一种将多个余热资源统一回收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流体预热器具有一个冷流体进口端和一个冷流体出口端,所述的冷流体出口端处设置一温度显示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将多个预热资源统一回收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余热回收换热器的进口端连接的循环水管道与热循环水泵的进口端之间设置一自动旁通调节装置。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将多个预热资源统一回收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引风机,所述的引风机设置在冷烟道的出口端与排放烟囱之间。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将多个预热资源统一回收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余热回收换热器和各用热设备之间通过中间热载体进行封闭热交换循环,所述的封闭热交换循环部件的中间热载体是除氧给水。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将多个余热资源统一受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循环水管道上还接有连接除氧给水水源的除氧给水管。”
针对本专利权,上海宁松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权人为上海宁松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6年5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115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4月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于集中从多个用热设备回收余热的总热烟道”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2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虽然于规定期限内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参加口头审理,但实际并未出席,专利权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在口头审理中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为请求人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其仅能用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一用于集中从多个用热设备回收余热的总热烟道”,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均具有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将多个余热资源统一回收并分散利用的节能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加热炉上的水热媒空气预热器,其包括烟气从中通过的烟气换热器11,热水循环泵3,该泵3通过循环水管道即第一管道1和第二管道2驱动热水流过烟气换热器11,从而利用烟气中的余热。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总热烟道是集中从多个用热设备回收余热的总热烟道,并且余热回收换热器设置于总热烟道的出口端,而通过附件1图1、图2及相关文字说明可以看出,附件1中的烟道在使用于多台加热炉中并不是将烟气换热器设置于一个集中从多个用热设备回收余热的总热烟道的出口端,而是在各个用热设备的各自烟道中分别设置烟气换热器。显然,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限定使得其中的总热烟道在结构上应当具有一个适于集中多个用热设备余热的结构,如一个多路输入的接口,由此在结构和功能效果上将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区别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10分别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10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4377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