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炉管弯头密封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77
决定日:2008-08-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4149.1
申请日:2005-08-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茂名华达新型建材厂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阎西祥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徐伟锋
国际分类号:F27D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与现有技术相比,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炉管弯头密封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14149.1,申请日是2005年8月18日,专利权人是阎西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炉管弯头密封套,包括可套入炉管弯头的密封套体(1),其特征是:所述的密封套体(1)具有由保温材料硅酸铝纤维在特制模具中经过抽真空成型并构成内腔的腔体(2),所述的密封套体一端开有套口(1a),所述的腔体(2)纵向呈接近矩形的U形,所述的腔体(2)横向宽边(2a)、长边(2b)稍大于炉管弯头尺寸,并且所述的腔体(2)可紧密套合炉管弯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炉管弯头密封套,其特征是:所述的密封套体(1)与套入炉管弯头上的管板接触部位通过高温粘结剂相连,位于腔体(2)内的炉管弯头顶部与所述的腔体(2)下底之间留有用于炉管的热膨胀的缝隙。”
针对本专利,茂名华达新型建材厂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权人为茂名华达新型建材厂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8747Y(专利号为200420102620.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应当予以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2月2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要求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请求人、专利权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的真实性,且其为茂名华达新型建材厂有限公司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其仅能用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与现有技术相比,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弯头保温密封模块,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3页,图1-4):所述密封模块包括保温材料制成的块本体,所述块本体的接合面中部位置由外向里开设有可容纳弯头的空腔,空腔的上、下端面相互间平行布设,空腔上、下端面为外凹弧形段,外凹弧形段与空腔里端的弧形段平滑连接过渡,块本体的制作可采用纤维棉和树脂烧结、模压而成,具有较大的弹性和可压缩性,套上弯头后可自紧,内外层可形成一致密整体,管板套管和炉管之间的空隙形成的泄漏问题得以解决,从而可以较好实现保温、密封性能,所述密封模块可重复使用。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1中的块本体、空腔、接合面、外凹弧形段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套、腔体、套口、横向宽边;由附件1记载的“密封模块能套入炉管弯头”可得出腔体横向宽边、长边大于炉管弯头;认可硅酸铝纤维在特制模具中经过抽真空成型是区别特征,但硅酸铝纤维是保温材料中的一种,抽真空成型是本领域密封套制作方法中的一种。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附件1中的块本体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套体;附件1中的空腔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腔体;附件1中的接合面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套口;附件1的图2示出了空腔纵向呈接近矩形的U形。(2)附件1中的弯头保温密封模块的块本体由纤维棉和树脂通过烧结、模压制成,所述的块本体具有较大的弹性和可压缩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炉管弯头密封套由硅酸铝纤维在特制模具中经过抽真空成型,具有一定的强度,又有一定的韧性,可以方便的套在炉管弯头上,虽然纤维棉和硅酸铝纤维均属于保温材料,但两者是不同的材料,并且模压和抽真空成型也是不同的制作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上述不同材料经过不同方法制得的制成品的性能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和附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保温材料硅酸铝纤维在特制模具中经过抽真空成型”。(3)附件1中没有文字记载空腔的横向宽边、长边稍大于炉管弯头尺寸,其说明书附图也没有示出该技术特征,由于附件1中的块本体具有较大的弹性和可压缩性,即使空腔的横向宽边、长边的尺寸与炉管弯头的尺寸相同或稍小,附件1中所述的密封模块仍然可以套到炉管上并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从附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确定附件1已经公开“空腔的横向宽边、长边必然稍大于炉管弯头尺寸”,权利要求1和附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腔体横向宽边、长边稍大于炉管弯头尺寸”。综上,权利要求1和附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由保温材料硅酸铝纤维在特制模具中经过抽真空成型”和“所述的腔体(2)横向宽边(2a)、长边(2b)稍大于炉管弯头尺寸”,并且,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上述区别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故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尽管请求人还强调两者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相同,但是,如上所述,由于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同样具有新颖性,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1414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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