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预编辑功能的数控水景表演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预编辑功能的数控水景表演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02
决定日:2008-08-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77167.3
申请日:2003-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9-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路传亮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徐趁肖
国际分类号:B05B1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记载的整体内容,若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看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则应当认为其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3277167.3、名称为“具有预编辑功能的数控水景表演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7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14日,专利权人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预编辑功能的数控水景表演装置,其特征在于:它由一台装载有音乐信号处理控制软件的计算机主机和由若干数控机构组成,所述数控机构包括:由所述计算机主机控制的步进电机驱动器,与所述驱动器连接的步进电机,与所述步进电机连接的水体输送装置,以及连接在所述水体输送装置输出端的喷头,所述水体输送装置包括:横向水体通道,竖向水体通道,以及将水体从所述横向和竖向水体通道旋转输出的传动机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预编辑功能的数控水景表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体输送装置包括:

一上、下机座,所述横向水体通道设置在所述上机座上,所述竖向水体通道设置在所述下机座上,所述步进电机分别连接在所述上、下机座上;

两蜗杆,其分别连接在所述两步进电机的输出端;

两蜗轮,其分别与所述两蜗杆啮合,且所述下机座的蜗轮转动地连接在所述竖向水体通道上;

一空心水套,其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下机座的蜗轮上,另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横向水体通道的竖向水口上;

一具有若干水道口的空心主轴,其穿过所述横向水体通道,所述上机座的蜗轮固定连接在所述空心主轴的一端;

一水管弯头,其固定连接所述空心主轴的另一端,所述喷头连接在所述水管弯头的另一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 2007年8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 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均为复印件):

附件1:杭州市新湖滨景区音乐喷泉招标文件,其封面上显示有“招标人:杭州新湖滨景区建设办公室、杭州市环湖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编制日期:2003年5月23日”的字样;

附件2:杭州环湖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与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上显示该合同的签字日期为2003年7月1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571494Y、申请日为2002年7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10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次印刷的OHM新电工技术系列:《电动机实用技术指南》的封面、版权页以及的278-279、284-285页;

附件5:东方光大喷泉工程有限公司绘制的名称为“纵摇喷头”的装配图;

附件6:(2007)渝北证字第6702号公证书、签字日期为2002年12月17日的北京东方光大喷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喷泉工程合同书第1-3、5、7页、数控喷头照片1张、盖有“北京东方光大喷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图专用章”的数控变泉平面图(图号GD0239-05)、鲜花盛开平面图(图号GD0239-05)、喷泉平面布置图(图号GD0239-01)、以及图号为GD239-05和GD239-01的图纸;

附件7:签字日期为2003年7月1日的北京东方光大喷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喷泉工程合同书第1-4页、临汾市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喷头的照片1张、东方光大喷泉公司为临汾安宇鼓楼广场音乐喷泉工程而设计鲜花盛开平面图(图号GD0342-00)、管路设备平面布置图(图号GD0342-00);

附件8:北京东方光大喷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天津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海河外滩花园广场喷泉工程补充合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天津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东方光大公司为天津塘沽海河外滩广场水景工程而设计的图纸3页;

附件9:2002年11月20日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在台州市市民广场喷泉工程的开工报告、开工/复工报审表、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发货清单、市民广场介绍、施工图纸、(2007)浙余证民字第664号公证书、(2007)浙余证民字第665号公证书、台州市市民广场喷泉工程竣工资料;

附件10:喷头照片6张、北京东方光大喷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于2002年8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福建晋江公园喷泉工程设计方案(其封面上标有“二00二年六月”的字样)、晋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请求人认为附件3公开了机电一体化部件由步进电机带动旋转,计算机对电机数字化控制、喷出复杂几何水型,并随乐曲节奏、旋律、强弱变化,故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附件4的电动机实用技术可以证明步进电机采用的OA装置、AV装置、机床等的开环、数字控制及其驱动方式为公知技术;附件1和2可以证明变频数控喷头一维方向的摆动、二维方向的摆动、计算机控制系统早已是公知技术,故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附件5-8可以证明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采用的是一维摇摆喷头,其结构与本专利相同,故本专利也不具备新颖性;附件10也可以证明本专利技术在其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使用,故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7年8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附件1-2均与本案无关,也没有出图的时间等要素,是无效证据,附件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不能够构成抵触申请,附件4出版时间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附件5-9与本案均无关联,且其中的装配图均为内部图纸,不具备公开性,不能说明技术效果等要素,附件10中晋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已于几年前被撤销,其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靖江工程中并没有使用喷头,且从图纸上也看不出具体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综上,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具备新颖性。

2007年8月30日,请求人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对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及相关的文件的复印件。

2007年12月3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上述检索报告所附外文文件的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2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在先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8月30日、2007年12月3日提交的检索报告及所附文件以及相应外文附件的中文译文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均未陈述意见。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7-9以及2007年8月30日和2007年12月3日提交的文件作为证据使用,仅保留附件3、附件5、附件6、附件10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6中(2007)渝北证字的6702号公证书的原件和盖有“北京东方光大喷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图纸、附件10中晋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的原件;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附件3和附件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附件5为公司内部图纸,不具备公开性,并表示对附件6中公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无异议,对附件10中的单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无异议,对附件6和附件10的其他复印件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请求人认为附件3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均是相同的,并且附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附件3中图1相当于横向水体通道,图2相当于竖向水体通道;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的权利要求1没有公开旋转系统,是一维的输出,附件3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预期效果均不相同。请求人认为附件6中合同第7页显示了合同签订日期,第2页有监控系统,图纸最上面是喷头,驱动电机左边是传动机构,也是由两条水道构成的,在附件5中的C-C剖视图可以清楚的看到,附件5是附件6更详细的剖视,佐证附件6所公开的结构;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和附件6都不能看出本专利技术特征,照片的复印件也不能体现内部技术特征。本专利中24是横向水体通道、31是竖向水体通道、传动机构含在水体机构中间,这些特征在上述证据中均未公开。 请求人表示附件10单独使用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10中图号JJP-000-07和JJP-000-12的图纸中有电机带动喷头实现旋转喷转这一特征,其从整体上反映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认为从附件10图纸上看不出所要解决的问题、实施方案、技术效果,且图纸上没有显示内部结构,不规范,没有时间、审核人签字等信息,真实性无法确认。附件10中的照片仅是外观,反映不出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8年3月14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均为复印件):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JP8-10668A、公开日为1996年1月16日的日本专利公开说明书,共5页;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4844341、公开日为1989年7月4日的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共14页;

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JP8-243452A、公开日为1996年9月24日的日本专利公开说明书,共4页;

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JP7-185422A、公开日为1995年7月25日的日本专利公开说明书,共4页;

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US6053423A、公开日为2000年4月25日的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共30页;

对比文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514932Y、公开日为2002年10月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仅公开了一种蜗轮蜗杆的定比传动机构,而权利要求1中概括为传动机构,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少实现使水景多样变化的技术特征,缺少传动机构的数量、横向水体通道、竖向水体通道和传动机构这三个部分的位置、连接关系等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没有限定传动机构、横向水体通道、竖向水体通道设置在何处、相互位置关系、水体输送装置的输出端,并且权利要求中存在具有歧义的语句,权利要求2也不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导致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或3或4分别与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8年4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8年4月11日,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对比文件1-5的中文译文和对比文件7,其中

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CN1276675A、公开日为2000年12月1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具体限定步进电机的数量以及技术特征“将水体从所述横向和竖向水体通道旋转输出的传动机构”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具体限定步进电机的数量,解决不了水姿变化多样的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7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述两步进电机”没有出现在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2中对水体输送装置的描述方式造成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008年4月14日,请求人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内容与请求人于2008年4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完全相同。

2008年5月22日,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2007年8月7日所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完全相同,应当不予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26日再次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在后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4月11日、2008年4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均未进行答复。

针对在后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将对比文件2、3、6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表示对对比文件1、4、5、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4、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与其所提交的意见陈述相同;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概括合理,所有能够使水体旋转输出的传动机构均可以使用,数控机构包括两台步进电机,驱动横向水体通道和竖向水体通道分别旋转,蜗轮蜗杆是传动机构的一部分,故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4、5与本专利明显不同,没有公开横向水体通道和竖向水体通道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7与本专利不具有可比性,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理由

1.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少实现使水景多样变化的技术特征,缺少步进电机的数量、传动机构的数量、横向水体通道、竖向水体通道和传动机构这三个部件的位置、连接关系等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音乐喷泉的喷头仅能做简单的机械运动,水景的音乐表现力不强的问题,提供一种能够使水景变化多样,并通过水景充分表现音乐内涵的具有预编辑功能的数控水景表演装置。而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必然要求喷头做横向和竖向旋转的复合运动,以使水景变化多样,也就是说,与实现喷头做横向和竖向复合旋转运动相关的技术特征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仅记载了水体输送装置以及水体输送装置多个组成部件中的三个:横向水体通道、竖向水体通道和将水体从横向和竖向水体通道旋转输出的传动机构,而且也没有限定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位置关系,故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仅仅记载了水体输送装置的部分组成部件,而且没有记载各个组成部件的连接位置关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使喷头做横向和竖向旋转运动以使水景变化多样的技术问题,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他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同时请求人提出的在先无效宣告请求中其无效理由仅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在先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但权利要求2中所描述的水体输送装置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水体输送装置并不是一种限定与被限定的关系,权利要求2中关于水体水体输送装置有两种不同的描述,且二者关系不清楚;其次,权利要求2中“两步进电机“的含义不清楚,因而,造成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对水体输送装置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虽然权利要求1中也对水体输送装置进行了限定,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更加具体地限定了其组成部件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位置关系,这种具体的描述清楚的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会造成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至于权利要求2中所出现的“两步进电机”,合议组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楚的理解其含义为两个步进电机。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5、7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处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对比文件1、4、5、7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中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以对比文件1、4、5的中文译文为准进行评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喷头仰角可变式自动控制喷水装置,其具有由计算机控制的伺服马达,伺服马达控制各个驱动马达4,通过联轴器带动仰角可变机构进而控制喷头的仰角,得到复杂的喷水形状,仰角可变机构由相互垂直交叉的第1、第2弯曲带板组成,供水管08中设有控制阀门,控制阀门下流测设置有可转管状接头,可转管状接头尾部连接有喷头(参见对比文件的1中文译文第2页至第3页及其附图1)。

可见,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与上、下机座、蜗轮蜗杆、空心水套、空心主轴和水管弯头相关的技术特征,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使水景变化多样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7公开的是一种全方位目标自动搜寻智能球形摄像机,与本专利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而且对比文件7也没有给出将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应用于本专利相关领域的技术启示,故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7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决定

宣告0327716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本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若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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